刘义杰
秋季学期开学没几天,江西省九江县二中初三年级就有学生向记者反映,晚上到学校上晚自习时,被学校强制要求签一份“安全协议”,其中写明“在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了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让他们感情上接受不了。(9月14日 《浔阳晚报》)
毫无疑问,学校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且不说感情上让人难以接受,单是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来衡量,签订这样的协议也是不合理的。况且,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见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因此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学校与学生签订这样的“安全协议”纯属多余。
可是,学校也有苦衷。近年来频发的“校闹”事件,常常让相关规定遭遇尴尬。在某些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上,学校很多时候哪怕赢在了理上,也输在了时间与精力上,因此面对学生的安全问题,学校犹如惊弓之鸟。加上某些上级主管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维稳思维,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可以说,学校害怕纠纷、害怕担不该担之责,成为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主要原因。一来,学校觉得签订此类协议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能增强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二来,此种方式对于“厘清责任”有一定作用,必要时能给事件的处理增加“赢的筹码”。
要求学生签订“安全协议”,折射出学校的管理焦虑。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家校关系,不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该如何化解这一焦虑呢?一者,要依法行事,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在面对学生安全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避免为了“维稳”而任意牺牲学校利益;二者,学校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比如尽量避免晚自习下课太晚(该事件中的学校晚自习上到22点,明显就不合理),降低学生放学期间的安全风险;三者,家长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比如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
总的说来,不管是学校还是家长,都应该意识到,任何规章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双方只有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多一些换位思考,才能更好地促进家校和谐,共同把孩子教育好。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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