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民主发展进程的考察

2015-12-29 00:00:00李洁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15年2期

摘要:历史上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实行高度的集权统治,没有民主可言;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的民主制度才得以循序渐进地发展起来,并取得丰硕成果。历史和现实证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在香港行不通;香港要实现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关键词:香港;民主制度;发展进程

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2-0030-0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决定标志着香港民主发展取得历史性进步,也给西方多年扶持的反对派势力夺取香港最高治权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门槛。因此,外国势力及其支持的反对派势力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组织策划了“占领中环”非法集会,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回决定,实行可以由任何人来提名候选人的“普选”,妄图劫持香港民意,削弱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左右香港治权。考察香港历史和民主发展进程可以看出: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香港没有民主可言,回归祖国以后香港的民主制度才得以循序渐进地发展起来,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在香港根本行不通。香港要实现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一、英国殖民统治时期香港没有民主可言

英国从1841年强占香港岛开始,通过1842年签订的《南京条约》、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和1898年签订的《拓展香港界址专条》等三个不平等条约,逐步将整个香港地区变为英国殖民地。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时期,香港始终处于英国殖民统治之下,没有民主可言。

从“法律地位”来看,港英政治制度是从属于英国殖民统治的地区性政治制度。由于英国在香港的殖民统治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港英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不合法的。因此,本文所谓“法律地位”,是指从英国整个统治系统结构来看,港英政治制度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也是港英政府的权力来源。之所以说港英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地区性,是因为从英国强占香港岛开始,英国政府就把香港清楚地定位为一个海外殖民地,其一切权力都必须经由英国政府授予。比如,港英政府没有国防、外交权力;没有选举产生港督的权力;英皇通过否决权牢牢掌握着港英政府官员的任免权和立法、司法等权力,始终使港英政府处于英国直接控制之下。

从组织原则来看,港英时期实行官员委任制,港督高度集权,没有民主可言。港督由英皇委任,代表英皇在香港行使权力,兼任驻港英军总司令,是港英政府的最高首长,拥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港督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布政司、最高法院、廉政专员公署及驻港英军司令部。立法局、行政局议员全部实行委任制,以港督为首的行政机关主导一切,制定和提出各项政策及法案。《英皇制诰》明确规定港督对立法局通过的法案有“批准或拒绝批准之,或留待皇室批准之”[2]等权力。“在香港政府的结构中,港督是最高首长,对本港的一切行政事务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并主持行政、立法两局的会议。因此,在体制上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没有什么分工与制衡的结构。英国也就是透过港督这个高度集中、几近单一的渠道来贯彻对香港的治理政策和工作。”[3]

从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来看,港人的权利和义务带有鲜明的殖民统治性质,政治民主得不到任何保障。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港人始终处于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他们作为英国的“臣民”“次等公民”和被统治者,丧失了主权国家的公民身份。在港英政府时期,英国人统治香港,一切权力来源于英国政府而非人民。法律没有规定港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虽然规定港人享有一定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但同时又做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比如,不能用“煽动性”的行动或言论显示意图推翻英皇的统治。

总之,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香港是没有民主可言的。直到1982年,香港回归祖国的命运日渐明晰时,港英政府才匆匆推行改革,在区议会、市政局中空出部分议席通过地区性选举产生。这种民主与当前香港的民主相差甚远,而且这种改革绝不是要给港人民主权利。其实质是英国政府在形势变化的情况下继续维持殖民统治的新方式,企图延续1997年后英国在香港殖民统治影响的新政策。

二、回归祖国后香港的民主制度循序渐进地发展起来

从民主发展的原则看,中央政府始终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都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之所以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来发展香港民主制度,完全是由香港的实际情况决定的。香港在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中毫无民主可言,在这个远没有形成公民平等参与机制的地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实践都有待培育,不能一蹴而就,实行普选。邓小平当年就明确说过:“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4] 因此,香港民主制度的发展必须坚持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才有利于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从民主的内容看,港人享有的民主发生了质的飞跃。香港的民主制度真正起步于《基本法》的颁布。《基本法》规定: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相对于殖民统治时期港人处于被压迫、被统治的地位来说,这是港人享有的最大的民主。特区政府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并且第一次拥有终审权。确立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按照一定程序最后达到双普选的目标,这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是根本无法想象的。香港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明确写入基本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从民主发展程度看,香港的民主制度正在循序发展、稳步前进。民主政治的实质是参与政治。香港回归以来,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方面,香港市民积极参与,民主实践取得巨大进步。首先,行政长官由推选委员会提名后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已历经四任、五次选举,推选委员会由工商、金融、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各界人士及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参与性。委员人数也由第一届的400人增至第五届的1200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5],2014年8月31日通过的《决定》对2017年行政长官的普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的,是香港民主制度的一个历史性发展。其次,立法会的全部议席都由选举产生。从第一届立法会开始,立法会全部议员都经过选举产生,直接选举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而且,《基本法》附件二明确立法会分区直选的议员要逐届增加。2004年,分区直选的议员已经占到总议席的50%;到2012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时,分区直选议员的人数占到了55.6%。《决定》又规定:“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可见,香港民主制度的发展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正循序渐进地迈向新阶段。这是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重大成就。

三、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在香港根本行不通

“占中”事件打出所谓“真正的民主”“国际标准”等口号,其真实意图是要在香港实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其本质诉求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决不能让这种事情在香港发生。不管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在香港搞西方资本主义民主都是行不通的。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就说过:“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断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4]220

从香港历史看,进行殖民统治的英国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在香港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历史上,英国把香港作为殖民地,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向香港移民,而是看中了香港的地理位置和战略意义。因此,在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中,即使香港人口中95%都是华人,为了不让大权旁落华人手中,英国始终牢牢控制着香港的大权。港督、行政局、立法局等官员通通实行委任制,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

从香港现实来看,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在香港根本行不通。一是香港缺乏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生存的社会基础。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归根结底是资产阶级内部的分权。不同政党代表不同利益集团,他们需要通过两党制或多党制互相制衡以协调内部利益冲突。而香港是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性政权,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利,但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来组织政权,谈不上分权和轮流执政,而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合理分工、协调一致、互相监督”[6]。二是香港现行民主制度成功避免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缺陷。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的权力中心。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牵制和拆台,往往造成权力机关内部混乱、效率低下、各行其是。美国从1977年至今,联邦政府因与国会就某些议题争执不下,互相扯皮,已经宣布关门达18次之多。这样荒谬的事在中国是不可能发生的。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对国家权力及其行使人不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方上台,另一方就不择手段的要把对方拉下台,这不得不说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硬伤。而香港现行的民主制度却成功地避免了这种缺陷。《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立法会等的权力界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各权力机关以广大香港市民的利益为中心互相监督、互相制衡。比如,《基本法》第50、51、52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当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行政长官可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解散立法会。但在一个任期内只能行使一次解散立法会的权力,如果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或者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先前有争议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时,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基本法》第72、73条规定,立法会必须把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会议议程;行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立法会可以弹劾行政长官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这样的政制设计,既给予了各权力机关较大的权力,保证工作效率,又使权力都处在监督之中而不至于过度集权,保证了民主;不会出现各权力机关互相扯皮而导致政府部门瘫痪的情况,充分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三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具有严重的虚伪性,不适合在香港推行。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一人一票的选举权看似民主,但实质上是极少数有产阶级、富人的民主。西方政党背后都有不同财团支持,财团在选举过程中资助政党大量金钱,政党上台后必然要代表财团利益,根本不代表广大人民利益。马克思曾经形象地指出,资产阶级民主是“容许被压迫者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压迫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他们”[7]。而香港的行政长官是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推选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的,能够代表各阶层利益。《决定》确定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普选。这种普选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有本质区别,所选出的行政长官要能够代表广大人民而不仅仅是选民的利益。这才是香港人民应该追求的真正的民主。

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从来都带有阶级性,根本不存在抽象的普适的民主。香港有其特殊性,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民主。香港要实现持续繁荣稳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坚持从香港实际出发,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发展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09-01(3).

[2] Letters Patent.Appendix 1,C4,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1989.

[3] 郑宇硕.过渡时期的香港[M].香港:三联书店(香港) 有限公司,1989:26.

[4]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20.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7-12-30(1).

[6]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3:58.

[7] 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259.

责任编辑:杨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