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邪教防治工作存在“重邪教信徒、轻邪教组织”问题。邪教作为一种“组织”,有其特定的组织机理。要弄清楚邪教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运转方式和邪教信徒极端行为的产生过程,从组织结构角度思考、创新邪教的防治方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邪教组织;内部结构;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5)01-0085-04
邪教经常诱导其信徒发生自杀、袭击无辜群众、推翻政府等行为,给现代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邪教的危害令人发指,研究邪教防治方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我国邪教防治工作的不足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期间,由于党和政府的严厉打击,我国的邪教组织几乎绝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邪教组织开始死灰复燃,邪教防治问题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党和政府在邪教防治方面开展了大量实践和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然而,由于邪教的极端复杂性等原因,我国邪教防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邪教防治法律法规欠缺
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反邪教法》。这直接导致我国邪教防治工作面临一系列困难。一是邪教认定难。目前,我国对邪教组织的认定一般是从危害性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二是邪教惩处难。我国惩处邪教组织的法律规定,仅出现在《刑法》第300条及1999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这说明,我国的邪教防治工作缺乏系统的认定标准和惩处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我国往往只能依照行为危害性的大小来惩处邪教信徒个人,而不能通过单一具体案件有效打击邪教组织及其头目。这样就掩盖了在邪教信徒危害性行为发生背后邪教组织的主使、煽动和诱导作用,导致实践中存在“重视惩处涉案邪教信徒,忽视源头治理邪教组织”的现象。
(二)邪教防治工作机构力量薄弱
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我国建立了邪教防治工作机构。1999年6月10日,“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成立,下有常设机构“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2000年9月,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成立,与“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之后,“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改称“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其办公室同时改称“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各级党委也设立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同级政府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合署办公。我国的邪教防治机构在办理邪教组织涉法案件、打击邪教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杜绝邪教组织颠覆国家政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面对近年来我国邪教组织在海外疯狂活动、伪装成宗教组织、依托网络进行传播、重视基层发展等新趋势,我国邪教防治工作机构的力量显得单薄,我国邪教防治机构的主体需要进一步扩充。
(三)邪教防治工作理念滞后
当前,我国邪教防治工作侧重“后端惩处”,忽视“前端预防”。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曾对宗教存在的根源深刻论述道:“宗教的存在和国家的完备并不矛盾。但是由于宗教的存在是一个缺陷的存在,那么这个缺陷的根源只应该到国家自身的本质中去寻找。”[1]可见,宗教的存在正是因为国家自身存在缺陷,邪教组织的屡禁不止也与产生它的社会根源有关。正如何祚庥对“法轮功”产生原因的分析:“中国改革开放后,人们面对各种变化、压力、心灵空虚,急于找到外来的依靠,‘法轮功’让他们感到力量的存在。这是社会基础。”[2]党和政府不仅要严厉打击给社会带来危害的邪教组织及其信徒,更要关注特定困难群体的物质、精神生活,最大化地铲除邪教滋生和传播的社会土壤。
二、邪教传播的组织机理
邪教作为一种“组织”,有其特定的组织机理。弄清楚邪教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运转方式和邪教信徒极端行为的产生过程,是做好邪教防治工作的基础。
(一)邪教组织的权力关系
邪教组织的权力来源于信徒。邪教信徒把他们的财产、思想意识逐级上交,最终把财富与思想的指挥权集中到个别邪教头目手上。邪教头目通过电话、网络、会议、信件等形式指挥邪教骨干分子,而不直接与信徒接触。邪教骨干分子负责相应片区内的信徒发展事务,直接与信徒面对面交流接触。一个邪教信徒如果入教时间长,并且吸收了一定数量的教徒,将会被“升职”为邪教骨干。这就构成了邪教组织内部特有的权力关系。以“全能神”为例,它存在明确的组织内部权力分配。“赵维山在其组织中,故意神化一年轻女子,称其为‘女基督’(也称其为‘全能神’、‘实际神’、‘东方闪电’);称自己为‘大祭司’,为‘全权’,成为总头目;组成了7人的核心班子,并设各级领导。其组织绝对秘密,彼此都用化名单线联络,并用所谓的《国度十条诫命》严格控制,要求成员绝对服从。”[3]其中,赵维山、“女基督”等7人为邪教头目,各级领导为邪教骨干分子,一般成员为邪教信徒。在邪教组织运转中,邪教头目单线联系邪教骨干分子,邪教骨干分子直接接触一般成员,邪教骨干分子之间几乎无联系。单线联系给打击带来了难度,使得邪教组织难以被完全铲除。
(二)邪教组织的运转方式
一般来说,邪教组织都是隐秘并且等级森严的。其传播大多靠“一对一”的单线联系方式,同级别成员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因此,即使破获某个邪教案件,往往也只能打击邪教组织的一个分支。根治邪教组织需要弄清楚邪教组织中上级控制下级的具体做法。邪教组织的运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精神控制。刘良海在《宗教·迷信·邪教》中指出:邪教有着类似于帮会、黑社会性质的秘密组织系统,这是由它们反社会、反现实、反人类的邪恶目的所决定的[4]。无论是邪教头目,还是邪教骨干分子,精神控制是他们采用的首要做法。“邪教思想控制是一项社会程序,它提倡并鼓励顺从、依赖和一致性;反对、抑制自由和个人特征,把一切新招募的成员都投进了抑制自由选择的环境中去。组织的信条才是每个人关心的大事。”[5] 邪教组织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组织标志,如“全能神”的闪电标志,“法轮功”的“法轮”等。这些独特的组织标志正是邪教组织精神控制力的表现。在邪教组织中,每个成员都被隐去真名、赋予新的代号,被邪教组织要求忘记过去、脱离原先的生活状态。邪教组织成员不能有不同的言行,甚至不能有不同的穿着与生活习惯。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无孔不入,能够彻底消解个人的独立思考能力,让信徒认同邪教组织提供的思想意识。
其次是暴力胁迫。邪教的丑恶本质决定了其组织内部充满违法犯罪行为。信徒一旦被邪教组织吸纳,就难以脱身。赵匡为指出:“在那些舍家单独组成的所谓‘乐园’里,更是连基本人身自由都受到限制。邪教内部的纪律是很严格的,是不允许稍有违背的,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处。”[6]比如:“全能神”设有“护法队”,殴打不愿入教或者意图脱教的人,曾为惩罚脱教者杀其子女;“全能神”在每一地区均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把他们敛聚来的大量钱财都挥霍和转移至境外[7]。
由上可见,邪教组织的基本运转过程为:邪教头目通过思想与职位来控制邪教骨干分子,邪教骨干分子则主要通过精神迷惑(说服、引诱、许诺)和暴力胁迫(恐吓、威胁、报复)这两种手段来控制一般邪教信徒。
(三)邪教信徒极端行为的产生过程
在邪教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后,邪教头目往往会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利用邪教信徒从事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危害政府的行为,从而造成严重的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危害后果。无论制造何种危害性事件,邪教组织都会利用大量教徒去充当“马前卒”和“炮弹”。邪教信徒极端行为的发生有一个发酵过程,经历“积累”、“发展”和“实施”三个阶段(见下图)。
三、邪教防治的组织路径
长期以来,我国治理邪教问题的主要方法是危害性宣传和基层管控。危害性宣传对于未信仰邪教的群众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已经信仰邪教的教徒则收效甚微。基层管控对于处置辖区内的邪教事件、监控邪教成员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对于消除邪教产生的社会土壤则效力有限。为此,我们需要从组织角度深入思考邪教的防治方法。
(一)斩断邪教组织内部的利益传送与关系链条
虽然邪教组织成员众多、分支庞杂,但是它都有崇拜的教主。打击邪教组织,首先应依法逮捕、审判邪教教主。如不能及时逮捕审判他们,也应切断邪教教主与邪教组织之间的权力、经济等关系,使邪教组织逐渐消亡。当前,一些邪教组织继续兴风作浪,说明我们还没有彻底切断邪教组织内部关系,尤其是其内部利益传输途径。邪教组织往往依靠金钱和通讯两种途径来输送利益和传递信息。如果能够严查涉案邪教组织的财务往来与通讯记录,切断邪教组织内部的利益传送和关系链条,邪教组织自然就无法运转。这样,一般邪教信徒在没有持续的煽动、教唆后,将会逐步回归正常人的生活。
(二)分类处理邪教组织内部成员
邪教组织内部存在着邪教头目、邪教骨干分子和一般邪教信徒三类成员。对于邪教组织的不同类别成员,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这样做有助于孤立邪教头目,监控邪教骨干分子,转化一般邪教信徒。一是要运用法律手段对邪教头目进行严惩。邪教头目为了保证邪教组织的扩张,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敛取巨额财富,通过各种“指示”诱导一般邪教信徒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于邪教头目,应该依法严惩。二是要对邪教骨干分子进行全方位监控。邪教骨干分子作为邪教组织的中坚力量,往往与一般邪教信徒直接接触。他们为了发展新成员、上交财富或者提升自身职位,往往采取非法手段开展一系列邪教活动。因此,对于邪教骨干分子,要通过其朋友、邻居等“身边人”,关注其金融、通讯等相关个人信息,密切监控其个人行为。三是要对一般邪教信徒进行教育转化。在某种意义上,一般邪教信徒也是邪教的受害者,对他们不能采取强制关押和审讯的办法进行处理。要把他们与邪教头目和邪教骨干分子区别开来,通过感化、教育让其回归正常人的生活状态。通过家人、朋友和周围人一段时间的劝说、开导以及关心、照顾,一般邪教信徒在脱离邪教组织和邪教环境后一般都能转变为正常人。此外,要重视转化后的巩固提高工作,防止他们重新加入邪教组织。
(三)消除邪教滋生的社会土壤
治理邪教除了要从其组织内部入手外,还要从邪教组织所依赖的现实社会的“缺陷”入手。只有消除邪教滋生的社会土壤,邪教才能不断减少直至消亡。
一是宗教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抵制邪教中的重要作用。邪教常常打着宗教的幌子从事违法活动。这与基层群众分不清邪教与宗教之间的差别有关。“长期以来,中国许多民众特别是农村地区民众缺乏基本的宗教知识,对宗教的理解比较肤浅,无法辨别合法宗教和非法邪教组织。无论是正还是邪,只要是‘教’就信,以为能满足或寄托自己的‘理想’——诸如治病、发财等等,就是正当的宗教。”[8]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使信教群众能合法地参加宗教活动,使信教群众的需要得到满足。各宗教团体要加强管理,为信教群众提供便利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反邪教的宣讲,划清与邪教的界线。二是基层政府要关心群众的生活困难。赵匡为曾对邪教信徒极端行为的起因分析道:“总有一部分人,在困难和挑战面前,完全丧失自信,产生对社会的极端对立心态,带着强烈的依赖心理、侥幸心理和绝望心理投入邪教的怀抱,以至于企盼采取包括自杀在内的极端行为来使自己获得‘新生’。”[6]3-4为此,基层政府要贴近群众生活实际,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困难,不断消除邪教产生和运行的社会土壤。
总之,从组织结构入手分析邪教组织内部的权力关系、运转法则及邪教信徒极端行为的产生过程,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邪教的本质;从组织结构入手创新邪教防治工作,能够更加贴近我国邪教治理工作的现实,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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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吴东升.当代中国邪教信众的分析[J].江海学刊, 2005,(1):134-139.
责任编辑:林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