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县域视角分析联合社的产生与发展

2015-12-29 00:00:00吴昊杜名扬
农家书屋 2015年8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萌芽、起步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历史阶段。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了正式的轨道,并在全国掀起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高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文件中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但是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由种植养殖业向加工、劳务、运输、信息、资金、技术和销售等众多领域延伸,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种植品种单一、缺乏发展资金、平均入社农户不超过百户,在市场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势单力薄的合作社迫切需要通过联合来解决单个合作社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合作社的联合通过基层合作社的自愿联合迅速产生。虽然合作社联合的实践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开来,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联合社在初期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解决联合社存在的问题能够更好的促进合作社发展和农民增收。

合作社通过联合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规模,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农业生产,有利于开拓更大的市场,进而促进合作社的进一步联合。当越来越多的合作社进行联合以后,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金融服务等都会相继融入到合作之中,由此能够发挥合作社优势,挖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潜能。合作社通过联合能够更好地吸收和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于农业科学技术和标准化生产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合作社联合的途径与组建形式

自上而下联合是指先成立全国范围或较大区域范围的联合社,然后成立省市和县域联合社,最后吸纳合作社成立小范围的联合社或基层社。这种途径形成的联合社优点是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缺点是联合社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政府和涉农组织较多的干预,合作社自身的主体地位不能得到很好地体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如同农户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合作社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由于遇到资金、规模、技术、市场等影响,会自发的走向联合的道路。这种联合的要求是有一定数量的基层合作社作为发起人,制定相关的章程,并由成员社通过,最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

联合社是合作社为适应市场竞争和改变弱势地位,由两个及以两个以上同类或相关的合作社自愿联、依法设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同业型联合社

同业型联合社是由相同行业的合作社自愿联合建立的组织。合作社之间没有地域的限制,相同行业的合作社均可加入。通过加入联合社,合作社之间能够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2.同域型联合社

同域型联合社是由同一地区不同行业的合作社自愿联合建立的组织。地理位置处于相同的市、县或是乡镇的合作社可以自愿联合起来成立联合社,联合社通过对资源的整合,对参社的成员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指导,为合作社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等,解决合作社遇到的问题。

3.同项型联合社

同项型联合社是由相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合作社为开展某项服务活动自愿联合建立的组织。可以以县为范围成立联合社,为合作社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

联合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联合社合作层次低。联合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织的二次合作行为,起步比较晚。目前,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服务内容仍比较单一,服务的水平也比较低,同时对外服务也比较少。部分联合社只能提供农业技术、信息等一般性质的服务,真正建立属于自己的经济实体并进入市场流通环节的并不多。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目前合作社的结构大多都是松散型的,真正实现利益紧密连接的联合社还是非常少。

运行机制不规范。作为基础地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治理模式和运营机制仍处在不断地实践和发展当中,联合社的运营机制自然也就不够规范。与此同时,因为缺少成功联合社经验作为借鉴,对于联合社的管理也就成了“摸着石头过河”,距离规范运行仍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联合动力不足。联合社是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产物,也是原有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的进一步创新和变革。与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一样,联合社是自愿参与,基层社也拥有自由退社权。虽然合作社的联合能给参与的基层社带来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谈判能力等一系列好处,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变迁,它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这个变迁的过程中,引起和推动这些变迁的动力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但是在现阶段,合作社联合的动力却比较缺乏。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依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涉及到联合社的相关问题,联合社的法律地位不清晰,性质不明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对策建议

规范基层合作社,完善联合社分配机制。合作社联合社是在合作社的基础上自愿联合组建而成的,从本质上说仍属于合作社。基层合作社作为联合社的组织基础,其管理质量与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到联合社的治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经过了一定的发展和规范,逐步走向成熟,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发展和完善。

加强联合社的经营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任何的管理活动都需要人的参与,联合社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基层合作社社员的共同利益,联合社的管理和经营同样需要靠基层社员。合作社再次联合后,规模的扩大必将带来经营和管理的复杂性水平提高,传统的经营管理理念逐渐不能满足这种要求,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也变得尤为重要。

加强合作社文化和理念宣传。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合作社的联合同样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联合社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好的合作文化作为土壤,只有农民对合作的文化和理念有了深刻的理解,才能知道它所具备的优势和潜力,也才能积极的参与进来,组织并创建自己的合作社。在此基础上逐渐实现合作社的联合,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组织能力和与市场的对接能力,实现入社农户的共同利益。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对于指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对联合社的建立和发展做出相关规定,更缺乏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产业支持、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配套的法规制度。联合社无法确认自身的法人地位,在发展过程中得不到政府政策的有效扶持,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联合社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先考虑制定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等到时机成熟,经过一段时间的验证和考验,可以进行合作社联合社的全国性的立法工作。

结语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发展,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达到空前的高度,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将有新的突破。农民合作社将在此过程中承担更多的职责,通过与涉农项目有效对接,扩大在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多方面的影响力。而在我国以县域经济为主导的发展趋势下,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形成同业型、同域型或同项型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将成为发展的必然需求和趋势。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主体作用,逐步规范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健全保障体系,切实引领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