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扩面+提质

2015-12-29 00:00:00尹凝瑶
农家书屋 2015年8期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使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制度性安排。自2012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介绍说,大病保险主要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叫“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以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分子是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我国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有多高?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指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31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分别有287个和255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人口约7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个至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

不过,应当承认,我国大病医保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运行中显现的问题亟须得到解决。尤其是大病医保要包含更多可能致贫的重大疾病,并提高报销比例。也就是说,大病保险既要“扩面”更要“提质”。

就病种而言,现行的大病保险制度,保险病种有着严格限制,如果不在目录之列,就不会报销,而且报销也有限额即绝对数字限制,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封顶线为30万元。虽然说现行的大病医疗的范围已经扩大了,但还是有一些病,由于没有列入名录,被排斥在报销之外。一些疾病由于医治难度大、治疗费用高,同样急需大病保险的保障。

实际上,2013年大病保险政策发布后,国务院医改办就特别强调,大病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并不是医学上的病种概念,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标准。以此而论,大病保险,其实应该对应的是费用高,而非疾病大。只有让大病医保的范围扩大化、科学化,最大程度地保障民生,才更加契合大病医保的政策初衷,这应该是大病保险向纵深发展所需解决的难题。令人欣慰的是,这次国务院已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意见》在确定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时,还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这是强化大病保险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保险基金用在真正有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公众十分关注参加大病保险是否还需要缴纳费用?负责人表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缴费负担。也就是说,个人不再额外缴费,并且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越多。关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意见》提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在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过程中,商业保险机构同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意见》规定,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在前几年的试点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试点进展不平衡,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仍然较重。”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为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还要求,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从试点实践看,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力度,进一步放大基本医保的保障效应。为了确保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地区和所有参保人群,《意见》还规定,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

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将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