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瑜青 夏伟
法治视角下“淘公益”的平台建构
李瑜青 夏伟
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团委打造的沪上公益志愿者服务平台“淘公益”,从2012年实施至今已经迈入第三个年头。在第二届上海社会建设十大创新项目的最终评选中入围十强。
“淘公益”项目推动了我国社会公益事业以一种新颖的方式得以发展,这个新颖的方式就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当前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存在不少困难,如社会公益项目活动数量少、零碎化;社会公益项目的社会化参与模式尚未形成;对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管理较难;社会公益项目的鼓励方式比较单一。“淘公益”的平台建设,针对存在的这些困难,以“阿里巴巴——淘宝”的建设模式为借鉴的思路,以互联网和新媒体为手段,实现了对于社会公益活动的一站式整合,在互联网上实现社会公益项目“OTO(online to offline)”发展模式和“CTC(customer to customer)”发展模式的结合。此外,“淘公益”网站平台还实现了社会公益活动的申请、公开、选择、展示、管理等环节的集合,打破了原有的在公益活动多方主体间的信息隔阂,创新了志愿者服务的社会化评价方式和项目反馈评估方式。因而、浦东新区团委打造的“淘公益”平台可以说是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一个不小的创举。
“淘公益”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十分显著。在过去的两年多的时间里,“淘公益”网站从建设、运行到现在,已经基本完成平台的第一阶段——建设阶段,接下来面临的是实现平台建设的第二阶段任务,即实现网站平台的持续有效运行、管理。在浦东新区团委的立场上,今后他们力图将“淘公益”网站平台打造成具有独立性的,针对社会公益活动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现在,“淘公益”平台已累计注册各类性质的公益团体500多个,志愿者34000多人,举办了各类的公益活动600多件,网站每日访问量有2000多次。
当然,作为新生事物,“淘公益”平台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这个挑战从表面上表现为平台的可持续性的问题,而深层次则反映为平台的建设有必要以法治化要求构建的问题。
“淘公益”平台以法治化要求进行建设,首先涉及对法治化的理解。“法治化”从一般意义而言即以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对社会的事务进行治理。而就“淘公益”这一社会事务而言,即要求在处理“淘公益”所涉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调整与监督,进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简单说,法治化第一要求实现权利的保障,第二要求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为行为的依据,第三要求必要的监督与管理。“淘公益”网站平台的发展需要依托这样的法治化模式。
我们有必要对“淘公益”网站平台法治化模式构建的价值做些分析。首先,是“淘公益”网站平台自身角色的需要。“淘公益”网站平台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第三方服务平台,目前承担着两项角色:第一项是平台提供者、服务者、管理者的角色。“淘公益”效仿淘宝网的模式,为公益事业的多方主体——公益社团、志愿者、爱心企业、受助群体提供信息交互的平台,其本身是平台的提供者与服务者。在提供公益活动平台以及相关平台服务的基础上,“淘公益”网站实质上也承担着信息平台管理者的角色。而第二项职能是社会公益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角色。虽然在网站平台所具备的第三方角色性质并不要求“淘公益”网站要进行公益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但是受限于其他多方原因,“淘公益”网站在实际运行中也确实在浦东新区团委的范围内组织、进行着部分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公益活动。这样一来,“淘公益”网站,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平台提供者,而同时也成为了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与参与者。
“淘公益”网站在今后要实现的几个主要发展目标中,集中表现为实现网站运营、管理的第三方独立化,不仅要将网站交付社会化运营,同时还要实现网站的第三方平台属性。这也就是说,对于“淘公益”网站来说,在目前扮演的两个角色中,第一个提供者、服务者、管理者的角色是网站今后的主要发展方向,而组织者、参与者的角色则是逐步弱化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无论是提供者、服务者、管理者的角色,还是组织者、参与者的角色,无不都需要用法治化方式来履行角色和相应的职能。
作为管理者,一方面要承担管理平台活动的责任,一方面又要起到鼓励其他主体参与的作用。管理者的有效管理,是其他主体参与平台活动的基础条件,然而平台的管理、监管措施又必须以合法化为前提条件。在鼓励其他主体参与,调动参与积极性的问题上,手段方式的多元化是表象,其同样也必须以合法化作为前提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平台的管理、监督和运行,可以说是“淘公益”网站平台作为管理者,天然所要满足的条件。因而,以法治化来履行管理者的角色职能,是“淘公益”管理者角色的内在要求。只有依法管理、监管、运行,“淘公益”平台才会拥有实现自身网站平台持续性、良性发展的基础。作为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虽该种角色在今后“淘公益”的发展中会弱化,但短期内依旧将存在。作为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首先活动的组织和参与,需要满足合法化的基础要求。再者,同时承担“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事实,也会让网站会面临更大的质疑。只有以法治的思维与方式,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台与各个公益活动主体间以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确认,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来管理网站平台,对各项公益活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管,才能使得“淘公益”平台有效地在这样双重的角色中进行转化与过渡。
其次,是“淘公益”平台制度缺失、不完善的现实必要。“淘公益”平台的建设在许多层面上都创造了第一,仅在目前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局面中,尚未出现类似于浦东新区“淘公益”网站形式的第三方平台。这使“淘公益”平台建设取得创新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其自身制度、规范的不完善。由于缺乏有效的,可以参考、借鉴的实践先例,“淘公益”的运行体系、相关制度、配套人员等建设都只能参考国外实例或者其他领域的平台建设。一定程度上,浦东新区团委的“淘公益”平台建设参考借鉴了“淘宝”的网络电商形式。但以“淘宝网”为代表的电商模式本身处于完善、发展的过程中,中间也尚存在不少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模糊地带。在借鉴参考国际实践的时候,又会有国际实践与我国国情和法律制度的衔接、本土化问题。所以,在建设过程中,不单单是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员以及设备、设施,同时也需要这些制度建设和我国法律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在缺乏成型的制度、规范借鉴条件下,“淘公益”平台建设客观上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尝试,这是网站现阶段取得成功所必须的保障。
援藏爱心接力公益行动。
最后,是“淘公益”网站平台发展的外部要求。“淘公益”平台发展的外部要求,表现为依法治国建设与社会治理转型的要求。自从我国开始推行社会治理创新与深入依法治国建设以来,社会治理创新和依法治国的结合便成为了一个基本趋势。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适宜政府治理的将继续由政府治理,适宜社会治理的将由社会来承担治理的主体责任。不同的主体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共同的规则与原则便是要在法治的体系下进行治理,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主体。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虽较慢,但需求较大,同时兼具专业性与灵活性等特征,适宜政府引导下由社会主体进行治理,这也是由浦东新区团委打造“淘公益”网站平台的原因之一。但无论是这样的政府引导,还是社会主体的参与治理,都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与框架下进行。所以,“淘公益”网站平台,以法治化来进行平台建构,也是在社会治理创新与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条件下的必然。
由于“淘公益”网站平台自身角色的双重性、内部制度的不完善性以及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必然推动,使得其作为社会公益活动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今后发展,宏观上必须在法治化要求指导下进行,微观上又必须从具体的法治路径中进行平台未来的建构。
“淘公益”平台建构的具体法治化路径,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但我们认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生活最为重要的组织部分之一,其不仅反映了社会成员的素养,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所以,像“淘公益”这样的网站平台建构,在法治化建设的前提下,要充分从社会公益事业的内部来寻找建构的具体路径,而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参与主体社会大众,“淘公益”平台的法治化建构路径要考虑参与主体和社会大众。据此我们主张,“淘公益”平台法治化建构的路径可以有下面三个:
平台法治化建构的第一个路径——平台主体权利路径,该路径回应的是参与主体的要求。“淘公益”平台以成长计划、荣誉计划等形式,向公益活动参与者们提供了诸如实体兑换券、专业培训、实习岗位等,以多元化类型的激励手段,调动了各方主体参与的热情。但“淘公益”平台内,各个主体情况复杂。平台内的公益社团,既有社会组织成立的,也有政府街道成立的,还有来自各大院校的组织。志愿者的组成情况更加复杂,参与注册的活跃志愿者和非活跃的注册志愿者数量上也有差异。爱心企业的情况,差异性更大。至于公益活动的受助群体,仅就目前来看,既有来自上海本地的,也有来自全国其他地区的,诸如云南、西藏、四川等地。不同主体参与公益活动的初衷和利益要求存在些微差异。“淘公益”平台虽然以平台管理者的角色创新了激励方式,但对于公益活动的参与主体们来说,其所享有的基本的被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利,依然应当得到保障,并不能因为公益活动的无偿性,而受到在法律上的减损。公益活动参与各个主体因为其公益活动行为所享有的权利,也必须在平台内以明确条文规则的形式予以确认。
平台法治化建构的第二个路径是活动运行路径——该路径回应的是参与主体与社会大众共同的要求。“淘公益”内的公益活动种类和数目、性质、形式各异,既有援助西部地区的捐助、支教等活动,也有浦东新区内部的社区服务等。对于公益活动的参与者来说,他们渴望参加不同类型的,具有不同意义的公益活动,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他们希望看到社会公益活动种类越来越丰富多样。目前,“淘公益”的活动来源主要来自团委组织、公益社团组织、社区组织等途径,而对于活动的管理则主要依赖于活动组织、参与者们自身进行。针对公益活动的监管停留在对于活动的人数审查和主体的注册审查两个部分。我们必须看到不同的公益项目,从发起申报、到公开认领、项目运行直至结束的流程环节等都有所不同表现。所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益项目的活动管理,从来源上应当实现多来源化,从运行上应当实现区分,对不同来源的公益活动,实现不同的运行方式,从管理上应当实现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的全覆盖化监管。在这个层面上,“淘公益”网站平台应当履行必要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将管理权限交给活动的组织者们。
“淘公益”平台法治化建构的第三个路径是平台监督路径,该路径回应的同样也是参与主体与社会大众共同的要求。社会公益事业,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公益事业的有效监督,不仅是来自社会大众的要求,也是来自自身参与主体们对于公益活动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淘公益”网站现有的监督,一方面是来自活动公开的监督,另一方面是来自活动中参与者们的评分监督。我们认为,这样的监督是对活动的监督,而非是对平台本身的监督。“淘公益”作为网站第三方平台本身,也要必要接受相应的监督,不但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志愿者参与主体和社会大众的要求。对此,在制度上,可以效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淘公益”网站中建立类似“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管理制度,从平台运营方、服务方、志愿者方、公益社团方、爱心企业方、受助群体方和社会大众中选取代表,进行对“淘公益”的自治化监督,从而促使平台持续、良好发展。
回顾“淘公益”的两年多历程,其目前的成功来之不易,未来的发展更是牵动人心。现实地看,公益事业的发展在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的同时,也确实需要必要的人力以及资金准备。在“淘公益”平台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引导和社会治理应当是其基本的方式,法治化则应该是其发展的思维与出路。相信在所有热爱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人们的努力下,“淘公益”可以成为沪上公益事业,乃至全国公益事业和法治事业共同的新标杆。
(李瑜青,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生。)
这个淘公益,我觉得做法很好,确实是为大家服务,让愿意服务的人给需要服务的人去服务,就跟国际接轨了,四个方面:志愿者、企业、有需求的单位、相关组织,提供了这个平台,这个形式很好。
——市民 完利俊
淘公益这个地方,功德无量,特别是看了刚才片子里面,一个西藏的小姑娘,冬天到了缺衣服,很快发动了一下,捐了两百五十万,十吨卡车物资过去了,体会到人间的温暖。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公益,他们自己打了一块平台,就是为需要的人,需要的地方,提供公益服务,我感到这个非常好。
——市民 高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