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2015-12-28/ 第14版面/国际论坛 /作者:潘国平
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今年10月底做出管辖权阶段的初审裁决,菲律宾的7项请求得到支持,南海“九段线”等7项搁置到实体审理阶段,另外1项需进一步澄清。本案现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中国政府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菲律宾政府的15项诉讼请求和剩余管辖权进行审理,定于明年6月前做出裁决。
菲律宾提出的诉讼请求归纳起来就是:南海“九段线”内的部分岛、礁、低潮高地及水下地物的地理属性,是否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作业、环境保护、生物养护权利的合法性;南海“九段线”内的吹填工程的合法性。总结起来,菲律宾政府所有诉讼请求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求仲裁庭认定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笔者认为,仲裁庭根本不能依据《公约》对“九段线”的法律效力进行裁决。这是因为:
第一,《公约》根本不能溯及南海“九段线”。《公约》于1994年生效,根据时间效力的制度,它只适用于1994年以后发生的缔约国之间的海洋争端,不能溯及之前。南海自古是中国领土。自中华民国确立南海“十一段线”(北部湾划界后调整为“九段线”)以来,历届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和维护南海“九段线”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也就是说,南海“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在1947年已经形成,《公约》不能溯及既往。
第二,《公约》也无权处理南海“九段线”的领土主权。《公约》宗旨是“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因此,《公约》是确立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的法律制度,没有规定领土主权原始取得、丧失、转让等的相关制度。而中菲南海争端的核心和实质,恰恰就是南海“九段线”的法律效力和岛屿主权争议,《公约》不能适用。2006年中国政府关于《公约》第298条排除适用的声明,进一步在程序上予以排斥仲裁庭的管辖和可受理性。
第三,依据《公约》裁决南海“九段线”更是极不公平。众所周知,《公约》是突出“地理”因素,而轻视“历史性权利”。根据《公约》,南海几乎就是一张白纸,中国2000多年发现、先占及开发经营南海的历史事实被无情废弃。越南、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要求中国遵守《公约》,菲律宾和越南一致要求适用《公约》解决南海问题,其原因是《公约》明显有利于它们主张的领海主权和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领土主权通常都涉及复杂的历史事实和过程,解决南海争端绝不片面强调《公约》的地理因素,淡化和否定“历史性权利”,那样是极不公平的。
总之,南海“九段线”不仅涉及海洋权益而且关涉领土主权,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它不属于《公约》管辖事项,仲裁庭无权依据《公约》解释、适用甚至裁决“九段线”的法律效力。仲裁庭无视中方立场,执意推进仲裁程序,中国政府当然坚决反对,不接受也不会承认。菲律宾虽然妄图设计所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南海“九段线”的陷阱和“迷宫”,但其用心绝不会得逞。▲(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军事法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