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宇强
我国对制售假劣农药、化肥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例
文 张宇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如何确定生产遭受损失的程度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损失金额2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 万元以上的;而“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因上述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如果制假、售假行为未构成刑法147条规定之罪,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也应当依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罚。根据销售金额的多少,140条对量刑的设置从拘役至无期徒刑,罚金数额也随之升高。此外,如果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假农药、假种子,也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7条或140条的规定处罚。
种子市场的规范,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该法第26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该法第17条还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因此,对于违反《种子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行为的处罚,主要依据《种子法》第64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