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敏 牛余凤
(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8)
能源开发利用是关乎国家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大问题。但能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如何妥善解决能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议题进行讨论,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能源开发利用如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更是我们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能源开发利用法治化刻不容缓,但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使得伦理约束成为弥补法律治理缺陷的不二之选,法律治理和伦理约束并举能更有效的构建能源开发利用新模式,也才能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题中要义。
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其内涵主要包括:
1.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时代。人类经历了采猎文明、游牧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在这四大文明体系中,更多的是对自然的无条件的索取,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生态文明是继四大文明之后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强调“人、自然、社会三者和谐发展”,用一种新的价值观去指导经济社会未来的发展之路,使人类进入真正意义上的“文明时代”。
2.生态文明是社会进步的新理念。工业文明以前,人们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这种观念和理念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观则以生态伦理为价值取向,把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调整为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为中心的发展上,从根本上确保当代人类的发展及其后代的可持续发展。
3.生态文明是一场以生态公正为目标、以生态安全为基础和以新能源革命为基石的全球性生态现代化运动。生态文明强调人们在改造自然过程中要对其权利和义务、所得与投入有一种公正的评价。同时指出生态安全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等具有同等地位,是人类及其发展的最基本的安全需求。在此基础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是简单的治理污染,而是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新能源革命,降低因能源开发利用不当而带来的生态问题,从而达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的目的。
生态文明建设,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我国突出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为人们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最终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目标,促进社会和谐、民生改善。另一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对于维护全球生态安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联系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人与环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相互促进。现代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带来的对全球性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造成了大量不可再生资源的短缺和枯竭。而能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
2014年APEC峰会期间,北京出现了异常罕见的蓝天白云现象,据环保部门测量,2014年11月3日上午8点,北京市六城区PM2.5浓度为每立方米37微克,接近一级优水平。与10月9日高达393的污染指数相比,简直就是天壤之别。但是在峰会结束后,便又出现雾霾天气,人们将这种现象称之为“APEC蓝”。“APEC蓝”的出现,是政府等相关部门采取非正常手段做出来的。会议期间,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在都内采取了诸如车辆限行、污染企业停产停工等一系列保障措施。“APEC蓝”折射出来的不仅是北京的环境问题,而是能源利用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
生态文明与能源开发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文明的制约。目前,我国能源结构实现了从煤炭为主向石油为主的结构转化,并在新技术的助推下,大力发展新能源。但由于种种局限,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仍不高,这种能源供应体系对生态文明的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制约。2013年,我国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2043.9万吨、2227.3万吨,这对环境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污染。在生态理念下,环境的优化与改善受到极大的制约。由于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和不能循环利用的弊端,导致我国能源工业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持续稳定的能源产品供应,制约了经济的增长。能源保障关系到国家经济、政治、军事等各个方面,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支撑。不可再生能源的有限性和能源需求的无限性矛盾日益突出,能源争夺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其次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助力生态文明建设。风能、水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极大的减少了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环保效果明显,缓解了我国能源结构的弊端,在减少对环境污染的同时,增加了能源的供应量。新能源作为一个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可以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从而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十八大将生态文明晋级“五位一体”,将其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和位置。“习奥会”也将应对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作为重要议题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实现能源开发利用的转型,是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措施。[1]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文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不能继续走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传统工业化道路,而必须重新审视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能源工业快速增长,实现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全面发展。《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披露的数据显示,2013年,能源生产总量34.0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2.4%。其中,原煤产量36.8亿吨,比上年增长0.8%;原油产量2.09亿吨,比上年增长1.8%;天然气产量1170.5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9.4%;发电量5.39万亿千瓦小时,比上年增长7.5%。煤炭进口量3.27亿吨,比上年增长13.4%;原油进口量2.82亿吨,比上年增长4.0%;成品油进口量3959万吨,比上年下降0.6%。(表1)[2]由此看来,化石能源等传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仍占据主导地位,非化石能源所占比重较低。
表1 2013年一次能源生产量及增长速度
能源的开发利用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也造成了诸多问题。
首先,基于传统能源的不可再生性,对传统能源的过度需求,极易造成能源紧缺。中国是目前世界第二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能源资源并不富裕。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我国煤炭、石油探明储量分别占世界的11%和1.4%,人均占有量分别为世界人均水平的55%和11%。按专家估计,截至2012年,我国煤炭剩余可采储量为900亿吨,可供开采不足百年,石油剩余可采储量为23亿吨,仅可供开采14年。[3]能源短缺将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其次,传统能源的开发利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无节制的开采造成荒漠化及水土流失,全球森林破坏速度达到每年1130万公顷,荒漠化面积约占地球陆地的1/4。能源利用排放的废气、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表2、3)[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每增加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要高出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要高出10倍以上,造成1/3的国土遭受酸雨污染,每年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以上,直接威胁人口和耕地安全。世界银行曾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趋势预计,2020年中国燃煤污染导致的疾病需付出经济代价达39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3]
表2 2013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及利用情况
表3 2013年全国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我国对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海洋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核能等多种能源。新能源对解决我国能源短缺,传统能源污染等方面大有裨益。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如作为最终产品的生物质能,在缓解空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效果明显,但生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本身,却存在很大的污染风险,此外,新能源开发利用也会造成科技及安全问题,尤其是核能的利用。核技术人员如果法治意识淡薄、伦理道德缺失,极易导致核技术滥用,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2011年3月,日本发生的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件,给人们的身心安全造成极大伤害,其影响将会影响人类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核能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更是有目共睹,因此,发展核能,亟需法治和伦理双重规范。
目前,我国能源法律制度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实施能源规划立法不完善。我国注重用国家规划引导能源产业发展,但是,在执行规划时,由于法律规范不完善,很多具体措施不到位,保障的方式和措施也没有做出很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往往使规划成了审批的依据。其指导和引领发展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另外,我国能源规划注重能源基地建设,这在保障我国能源供应的同时,带来了能源产业布局与人口、环境、生态承载力不协调问题的加剧,一些地区片面依靠能源产业,造成了一业独大,导致结构畸形和可持续发展乏力。二是法律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法律制度存在冲突,协调性较差。尤其表现在能源产权制度中的制度衔接问题。这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有一定的影响。三是能源立法思想僵化,操作性不强。我国能源制度设计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如在能源立法上很重视节能优先,但又习惯不去直接谈问题,只讲形式上抽象的节能概念,忽视节能的关键点效率和反浪费,这样的立法思想和制度设计操作性不强。四是能源法律制度滞后性严重,生态意识薄弱。我国能源主要以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为主,如何将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使传统能源产业“降碳发展”,开发利用相对清洁的化石能源和煤的清洁利用等,现行能源法律制度规定不详。[4]
针对能源法治现状,我们要进行深刻反思并在融入生态文明理念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才能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首先,转变能源发展规划思路,对能源保障方式及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措施制定到位,使能源规划有法可依。由侧重产业规划向侧重能源系统的综合规划方向转变,把市场作为引导产业发展的方向。即把合理需求和生态环保作为能源发展规划的前提,统筹发展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为绿色能源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空间。其次,协调能源法律机制,对有冲突或相矛盾的机制进行融合。由于能源相关法律制度的目标不一致,不同能源法律规定在具体措施的制定上就不能达到统一标准,在执行能源法律法规时便易产生冲突。这就势必要求我国相关部门要协调机制,达成共识,形成法律合力,从而使能源法律制度更为和谐。此外,能源的开发利用涉及诸多因素,仅仅依靠某一法律部门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要借助不同的调整方法,融合相关制度。再次,创新能源法律法规制定思路,做到与时俱进。社会是发展变化的,能源的法律规章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及时健全配套机制。能源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其实践性,只有深入实际,实现从政策性立法向应用性立法的转变,才能摆脱能源管控落空的尴尬境地。最后,紧跟时代步伐,引入生态利益衡量机制。当今时代是生态文明的时代,能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在能源法制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引入生态利益衡量机制,实现法律上的公平与合理,平衡经济、社会和生态利益。
利益追求和伦理约束经常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往往容易丧失伦理道德,从而产生不良后果。能源开发利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在无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的能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许是巨大的,但同时也是短暂的,终将阻碍人类前进的步伐。良好的生态伦理是一种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理念,所以,在能源开发利用上,要树立一种可持续的生态伦理观,以科学观作为指导,才能促使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最终为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反思我国当前能源开发利用的伦理现状,仍令人堪忧。20世纪以来,在经济决定论、人类中心主义逻辑下,能源被不加节制地滥用,能源生产和消费不断膨胀,使石油、煤炭等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面临枯竭的危机,人—能伦理关系极不和谐。为了消减其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框架已经应运而生,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是不能从伦理层面为能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与时俱进的新的理念支撑。因此,在21世纪的生态文明时代,应呼吁人们树立能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伦理观,根治能源困境,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构建能源开发利用的生态伦理观,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呼吁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重塑能源伦理。地球上所有的能源都来自于太阳,当我们开始理解地球村,理解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也要从同一个太阳来理解能源,看到能源不可分割的整体性,我们把这个简单地概括为一个太阳、一个地球、一个能源,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万物一体思想的体现。如果人类能够从能源的角度更多地感受到命运共同体的意识,而不是残酷的你争我夺的利益划分或者是索取,那么能源界为生态文明所作出的贡献将会功德无量。二是强化企业,政府等组织的伦理责任。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伦理道德是个人的事,其实不然,纵观20世纪50-6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发生的“马斯河谷烟雾”、“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伦敦烟雾”、“日本水俣病”等世纪最深重的文明灾难,其制造者都不是个体,而是国家、组织这类伦理实体。因此,强化企业、组织的伦理责任更为重要。三是构建经济—环境—伦理生态,达到义利相融。著名德国伦理学家彼得.克斯洛夫斯基曾提出两个动力理论,在这个理论中,他指出,人的最强的动力—经济冲动力和最好的动力—伦理冲动力是相互依存的。通过彼得的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义”和“利”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能源开发利用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人民生活。良好的环境又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提高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生态伦理是良好环境的重要保障。因此,经济、环境、伦理三者共生互动,构建生态—环境—伦理生态,是当代人类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治和伦理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由于各自的局限性,在能源开发利用的治理和规范上都有缺陷。因此,只有把法律治理与伦理规范相结合,共同构建能源开发利用的全新模式,才能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在经历了工业文明带来的生态危机以后,我国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生存都需要良好的生态保障,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必须处理好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法治建设和伦理规范是科学规划能源开发利用的两条有效途径,也是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1]绿色和平环保组织:加速能源转型 还市民蓝天[EB/OL].http://www.china5e.com/news/news-888859-1.html2014/11/11.
[2]环保部.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R].http://www.gzhjbh.gov.cn/dtyw/tt/gndttt/69402.shtml2014/5/27
[3]贾卫列,杨永刚.生态文明建设概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57.
[4]史新峰.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