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重艳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51)
元代契约参与人的称谓——以黑城文书为中心
张重艳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050051)
摘要:契约是双方或多方依法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借贷、租赁、委托、承揽等事项的文书。契约规定了双方或多方的权利、义务。契约中人是最主要的组成要素。在不同的契约中,参与契约的人都有不同的称谓。元代契约双方当事人称为立文字人、立契人。契约的第三方包括见证人、牙人、保人、代书人。契约的当事人和第三方,签押都有一定的顺序。
关键词:黑水城;契约;参与人;称谓
契约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把契约双方和契约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到书面上。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双方是平等关系,否则契约无法达成。契约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就会争讼至官府。《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律令与词讼文书的大多数诉讼案件,都是因为契约中的一方不履行契约而发生的。一个完整的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由契约双方和契约第三方共同构建。黑水城文献中有一批元代契约文书,还有一件西夏契约文书,按照契约内容,可以分为借贷契约文书、雇佣契约文书、买卖契约文书、租赁契约文书、合同婚书等。这批文书中,契约双方和契约第三方的称谓引起了我的关注。
一、契约双方的称谓
“文字”一词最初的含义是指人类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宋代,“文字”有了公文、案卷的含义,如范仲淹《耀州谢上表》有“今后贼界差人赍到文字,如依前僭伪,立便发遣出界,不得收接”①。宋代,佛教禅宗的最主要特色就是“教外别传,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不立文字”,是指禅宗出家人修行悟道,不涉文字不依经卷,靠口头传授。金代,“奏事者,谓事有区处当取奏裁者殿奏,其奏每嫌辞费,必欲言简而意明,退而奉行,即立文字谓之检目。”②这里的“文字”指的是公文。“文字”有时也指奏疏,如宋代朱弁《曲洧旧闻》卷八:“熙宁初议新法,中外惶骇,韩魏公有文字到朝廷,裕陵之意稍疑。”在《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中的文书里,“文字”也有这层含义,如F116:W546中有“钱粮房/据秃怯里文字里说有”,F116:W569中有“钱粮房/据秃合立文字里”。
雇佣契约文书中,M1·0974[F38:W1]*同上书,第1243页。元至正元年(1341)小张雇身契有“立雇身文字人小张”。M1·0979[F209:W58]元至正十一年(1351)雇身契有“立雇身文字人立朶”。
婚书中,M1·0982[F13:W130]*同上书,第1251页。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巴都麻改嫁合同婚书有“立合同大吉婚书文字人”。
收付契约文书中,M1·0986[Y1:W201背]*同上书,第1255页。北元宣光元年(1371)也先帖木儿铺马收付契,“立出收付文字人甘肃在城住人也先帖木儿”。
在买卖牲畜契约中,由于卖方享有契约的主动权,立契的一方称为“立卖□□文契人”,如M1·0990[F209:W27]*同上书,第1260页。是何教化的卖马契约,其中有“立卖马文契人何教化”,并不称立文字人。契即是契约,从字面意义来看,契约简称为“契”,比称“文字”显正式些。
元代非常重视牲畜,并征收牲畜税,这种税以实物方式进行征收,牲畜税在当时称为“羊马抽分”。不管是买牲畜还是卖牲畜,都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政府对于牲畜的交易“凡买卖人口,头疋、房屋一切物货,须要牙保人等,与卖主、买主明白书写籍贯、住坐去处,仍召知识卖主人或正牙保人等保管,画完押字,许令成交,然后赴务投税”。*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524页。《元典章》刑部十九、典章五七《禁宰杀·赏捕私宰牛马》记载“买卖牛只,合赴牛市立契买卖,经由税务,然后成交”*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899页。。在牲畜的买卖过程中必须订立契约,并向政府纳税,是牲畜交易的必要条件。
二、契约第三方的称谓
契约的第三方主要有契约的见证人、牙人、保人和书契人。
(1)知见人。元代各类契约文书中,“知见人”是契约见证人最经常出现的称谓。在黑水城出土的所有借贷契约中,都有知见人的签字画押,M1·0968[F95:W1]皇庆元年正月任黑子借麦契、M1·0971[F74:W3]至元四年韩二借钱契、M1·0972[F62:W28]至元四年陈山和借钱契、M1·0976[F62:W27]至正六年陈山和借钱契、M1·0993[F246:W1]元统二年也火合只乞你借物斛契残尾、M1·0978[F255:W35]至正十一年阿的火者借二麦契、M1·1004[F224:W28]李杓歹借小麦契残尾都有知见人的画押。在雇佣契约中,知见人常出现。如M1·0979[F209:W58]至正十一年雇身契、M1·0991[F144:W23]至治二年揽脚契残尾。在黑城文书仅有的一件收付契约M1·0986[Y1:W201背]北元宣光元年也先帖木儿铺马收付契中,也有知见人的签押。
《公私必用》*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页。保存了元代契式、约式、榜式、批式、书式十六种,其中契式七种。雇佣契式三种,《雇小厮契式》《雇脚夫契式》《雇船只契式》,均没有出现“知见人”的称谓,即知见人是否参与契约的订立过程,并非契约订立的必要条件。
“知见人”这一称谓并非仅见于元代,也并非所有契约的知见人都是心甘情愿地在契约上画押。宋代《宋有论谢知府宅侵占坟地》一案中,宋有作为物业的共有人,被迫以知见人的身份画押。“以宋有共分物业乃能使之作知见人着押,则是以形势抑逼可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校:《明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91页。
元代以后,知见人“证人”的含义并没有改变。如“成化元年(1465)十一月初七日,……地方知见人等王名等供结,得先前强贼蒋虎等三十三名在河南南阳府打劫民人李稳家财”*(明)王恕撰:《王端毅奏议》卷一,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纵容军余出境采取参松榛果等物及将刀箭甲叶与夷人交易,致生边衅者,许被役及知见人等径赴巡抚、巡按官处指实首告正犯”。*(明)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四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里的“知见人”都是证人的意思。
(2)时见人。《公私必用》保存有元代契式七种。《典买田地契式》有“出业人姓 厶 号 ;知契姓 厶 号;牙人姓 厶 号;时见人姓 厶 号”。《典买房屋契式》也有“出业人姓 厶 号 ;知契姓 厶 号;牙人姓 厶 号;时见人姓 厶 号”。这两种涉及到田地、房屋不动产的契式,都有“时见人”出现。
房子、土地是农业社会民众的主要生活和生产资料。买房子、买地等添置不动产的行为,是普通民众生活中的大事,从字面意思来看,“时见人”是当时目睹契约订立过程的人,比“知见人”的含义更进一层,也更加严谨。
(3)见立契人、见交易人、见人等。元代徽州地契中,契约见证人的称谓有“见立契人”“见交易人”“见人”。如至顺四年(1333)祁门县胡苗志卖山地契*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9页。有“见立契人王英俊”的签押;至正十三年(1353)徽州郑赵保卖山地契“见交易人”*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7页。。至正二十七年(1367)徽州吴凤郎卖山地红契契文*同上书,第585-586页。中有“出契人 吴凤郎,见人郑通文,吴四郎”;至正二十二年(1362)王清甫地契“见人王七,见人邢敬福,书见人□文卿”*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58-164页。等。
牙人是在买卖双方之间撮合,促成买卖以获取佣金的人。官牙人是指在政府登记注册的经纪人。牙人在为契约买卖双方牵线、评议价格、证明交易、责任担保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田宅、奴婢、马牛是商品交易的三大种类,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行为。至元十年(1273)中书省规定:“今后凡买卖人口、头疋、房产一切物货,须要牙保人等,与卖主、买主明白书写籍贯、住坐去处,仍召知识卖主或正牙保人等保管,画完押字,许令成交,然后赴务投税。”*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校注本)》,2007年版,第98-99页。元代买卖田宅、牲畜,都有固定的契约格式,这些交易中都需要有牙人,才能达成交易。《公私必用》的《买马契式》《买牛契式》《典买田地契式》《典买房屋契式》《雇船只契式》中,都有牙人出现。
《买马契式》*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某乡某里姓厶
右某有某色牡马一匹,鞍辔齐全,现年几岁。今因消乏,托得某人为牙,将上项马疋出卖与某人宅。当三面言议断得时价中统钞若干贯文。其钞当已随契交领足讫,更无别领。所卖其马,系是某年用梯己钞两买到,某人底来历分晓,即非盗卖纲运及军中物色。如或有此,且某甘自知当,不涉买主之事。今恐仁理难凭,故立此为用,谨契。
年月日姓某号契
牙人姓某号
《买牛契式》*同上书,第250页。
某乡某里姓某
右某有某角某色牛牸一头,现年几岁。今因窘迫,召到某人为牙,将上项牛牸出卖与某人宅。当三面议断价钞若干贯文当……今恐向后无凭,故立此为用,谨契。
年月日姓某号契
牙人姓某号
买卖田地、典买房屋、买卖山木这些经济活动,也都需要有牙人的参与。《典买田地契式》*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页。如下:
厶里厶都姓厶
右厶有梯己承分晚田若干段,总计几亩零几步,产钱若干贯文,一段坐落厶都,土名厶处。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系厶人耕作,每冬交米若干石。今为不济,差役重难,情愿召到厶人为牙,将上项四至内田段,立契尽底出卖或云典与厶里厶人宅……凭此为用,谨契。
年月日出业人姓厶号契
知契姓厶号
牙人姓厶号
时见人姓厶号
《典买房屋契式》中有“今因贫困不能自存,情愿召到厶人为牙”。*同上书,第240页。《判山木榜式》中有“今为无钞应急用度,情愿召到某人为牙”*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页。。
至元三十一年(1294)中书省规定“凡江河往来雇船之人,须要经由管船饭头人等三面说合,明白写立文约。”*韩国学中央研究院编:《至正条格(校注本)》,2007年版,第90页。牙人也称为“船牙”。《雇船只契式》如下*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厶州厶县厶处船户姓某
右某今托得某乡某里船牙姓某,保委揽载得某处 某官行李几担,前到某处交卸。当三面言议断得工雇水脚钞若干贯文。当已借讫几贯为定,余钞候载到彼岸交卸了当尽数,请领自装载后,须用小心看管。不敢上漏下湿。如有损坏,甘伏一一,偿还不词,谨契。
年月日船户姓某号契
船牙姓某号
在以上这些契式中,都有“托得某人为牙”“情愿召到某人为牙”字句,在实际生活中,找牙人充当买卖双方的中介是否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愿表示,就不得而知了。只有买卖双方在确实需要牙人作为中介,寻找买主或卖主时,才会找牙人。
元代徽州契约的买卖契约中,并不都是牙人充当买卖双方的中介,当买卖双方有熟人可以作为中介时,可以用熟人充当买卖双方的桥梁,在契约中称之为“作中人”。至正二十六年(1366)晋江县蒲阿友卖山地官契有“三面议定直时价花银九十两重”“作中人徐三叔”*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0页。。至正二十七年(1367)晋江县蒲阿友卖园地契有“三面议定价钱花银六十两重”,“知见人吴侄仔 作中人徐三叔”*同上书,第583页。。有的契约则是“见人”行使中人的职能,参加三面议价,如至正二十七年(1367)徽州吴凤郎卖山地红契有“三面议时值时价钞十七贯五百文”“出契人吴凤郎 见人郑通文 吴四郎”*同上书,第585页。。
保人是契约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自古代契约产生以来,保人作为契约的第三方,在契约的形成及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人只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类人的通称,他们在生命、行为、买卖、借贷、租赁等方面作担保,其含义较为宽泛,譬如今天,保人有三个定义:保证别人的行为符合要求的人;担保被告人不逃避审讯并随传随到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在唐代敦煌契约文书中,多用“保人”“口承人”这两种称谓称呼契约的担保人。“我们所见到的敦煌契约,从最早的(754)直到858年,都使用‘保人’这个词。”*(法)习童丕着,余欣、陈建伟译:《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2页。在敦煌,“口承人”首次出现在909年两件券约中,另外一件是925年。一件可靠的924年的雇工券证实,从这一时期开始,“口承人”最终取代了“保人”*同上书,第13页。。
(1)代保人。“代保人”这一称谓始见于宋代。“臣今欲乞下转运司,差官遍诣诸州,点检应有蒿头供纳者,并与开合放免。系代保人开沽,并正名买扑见开沽人,并乞特与权免支移边上三二年。”*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成都:巴蜀书社,1991年版,第685页。元代契约中,很少出现“保人”这一称谓,大多称“代保人”。如《朴通事》中记载“京都在城积庆坊住人赵宝儿,今为缺钱使用,情愿立约于某财主处,借到细丝官银五十两整,每两月利几分,按月送纳,不致拖欠。其银限至下年几月内,归还数足。如至日无钱归还,将借钱人在家应用值钱对象,照依时价准折无词。如借钱人无物准与,代保人一面替还。恐后无凭,故立此文契为用。某年、月、日,借钱人某,同借钱人某,代保人某,同保人某等押。”当借钱人赵宝儿无力偿还借款时,代保人须偿还借款。
不但在民间契约关系中称“代保人”,官方借贷关系中也称“代保人”,且在官方借贷契约中,代保人是必须出现的。“在任官吏凡取借部下诸人钱债,各立保、见出息文约。”*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至正二年(1342)正月,覆奉监官议得:上项营运钞定诸人借使,监官不过中统钞五十定,屑官三十定,令译史二十定,典书人等一十五定,月息一分五厘,必须明开白写正借钱人,代保人元附籍贯,见任职役事产。借钱人或遇别有迁除,得代本息纳足,方许给由;如有拖欠。利息随于代保人名下,月俸内靖除还官。若上项正借钱人钞定不完,代保人告满文解,亦不行给付。借钱人虽在,无钱,将事产折挫入官外,不敷之数,代保人名下一面追征,事产亦行折挫。凡借钱人文契典簿听受讫呈监,然后用半印勘,合行下架阁库收受的契,方许放支钞定。”*高荣盛点校:《秘书监志》卷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4页。官方契约中,当借钱人无力偿还借款时,也是需要代保人代为偿还的。
之所以称之为“代保人”,笔者认为与保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有很大关系。《唐令拾遗》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从私契,官不为理。……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杂令》“公私以财物出举”条,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89页。如果欠债人逃亡,保人就得代为偿还欠债,大概就是“代保人”这一称谓的由来吧。
(2)同取代保人。同取代保人是同取人和代保人的合称。
“同取人”最早出现在8世纪的于阗契约中,在敦煌契约文书中,也出现了“同取人”。在亦集乃路的借贷契约中,“同取人”经常出现,“同取人”是指契约的共同借贷人,如M1·0968[F95:W1]有“同取人敢的(签押)”;M1·0972[F62:W28]有“ 同取钱人 陈本□(签押),□取钱人 陈拜住(签押)”。一般他们的签名画押在借贷人之后、担保人之前。“同取人”一般都是借贷人的亲属、宗族的人。“同取人”这一称谓的出现,源于同书制度。在古代契约中,有时立契人不止一个,这就出现了大量的共同出契人同书的现象。根据契约性质的不同,“同书人”的称谓还有同主婚人、同立文字人、同立卖契人、同揽脚文字人、同雇人、同雇身人、同买人、同典人、同立收付人,等等。
在亦集乃路借贷契约中,“同取代保人”这一称谓出现的频率很高。M1·0971[F74:W3]至元四年(1336)韩二借钱契有“同取代保人张二(签押)”;M1·0972[F62:W28]至元四年(1338)陈山和借钱契*杜建录、塔拉、高国祥主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1页。有“同取代保人翟敬甫(签押)”;M1·0993[F246:W1]*同上书,第1263页。元统二年(1334)也火合只乞你借物斛契残尾有“同取代保人也火合只玉你(签押)”;M1·1004[F224:W28]*同上书,第1270页。元李杓歹借小麦契残尾有“同取代保人梁耳黑”。“同取代保人”这一称谓的出现,说明借贷人的亲属或宗族已经开始同时具有担保人的职能。
书契人分两类,一类是由契约当事人本人书写,一类是由亲属或他人书写。
契约如果不是契约当事人书写,就须由他人代书。代书制度是一项很古老的司法制度,古代告状、订立契约都需要落实到书面上,农业社会并非人人都识字,也并非人人都会写出符合政府要求的状纸和契约,代书人在此刻应运而出,代书制度逐渐形成。宋代就出现了专门为人书写状纸的书铺,元代也实行书铺制度,《元典章》刑部十五、典章五三《书状》记载大德十一年(1307)起,“举令有司于籍记吏员内遴选行止谨慎、吏事熟闲者,轮差一名专管书状”*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5页。,以便加强对书铺写状的监督和管理。
代书人即书写状纸、契约文书的人。代书人不能与契约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M1·0978[F255:W35]元至正十一年(1351)阿的火者借二麦契有“立字代书人王一(签押)”。M1·0986[Y1:W201背]*杜建录、塔拉、高国祥主编:《中国藏黑水城汉文文献》,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5页。北元宣光元年(1371)也先帖木儿铺马收付契有“代书人尚理(签押)”。
元代徽州地契中,有“奉书人”这一称谓。泰定三年(1326)徽州胡日和典山契 “奉书人胡德龙(押)”*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8页。。奉书是动词,即给人写信的意思。奉书人即代人写信的人。契约中的奉书人,本质是代书人。
在一件完整的借贷契约文书中,契约的双方和第三方的签押,都有一定的顺序。以M1·0972[F62:W28]至元四年(1338)陈山和借钱契为例,签押顺序如下:
故立此借钱文字为凭照用。
立借钱人陈山和 (签押)
同取钱人陈本□(签押)
□取钱人陈拜住(签押)
同取代保人翟敬甫(签押)
代保人董德先(签押)
知见人程二(签押)
知见人翟典(签押)
首先是契约一方“借钱人陈山和”签押;其次是“同取钱人陈本□、陈拜住”签押,陈本□、陈拜住这两人,从姓氏上来看,两人应是陈山和的本家;再次是“同取代保人翟敬甫”和“代保人董德先”的签押,“同取代保人”作为一个复合称谓,签押在“代保人”之前;最后是“知见人程二、知见人翟典”的签押;如果本件契约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的签押应置于知见人之后。可以看书,在契约形成过程中起作用的人,按照与契约一方的亲疏关系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又按照作用的大小来决定签押顺序的前后。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元代契约双方当事人称为立文字人、立契人,在买卖牲畜契约中,契约当事人中的立契的一方称为“立卖□□文契人”。契约的第三方包括见证人,牙人、保人、代书人。见证人有知见人、时见人、见立契人、见人等称谓。保人有代保人、同取代保人等称谓。书契人有代书人、奉书人等称谓。契约的当事人和第三方,签押都有一定的顺序。
收稿日期:2015-02-1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藏黑水城所出元代律令与词讼文书整理与研究》(11CZS015)
作者简介:张重艳(1981-),女,河北肃宁人,历史学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黑水城文献、唐宋文书研究。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9X(2015)02-0088-07
TheAppellationofParticipantsinContractoftheYuanDynasty——TheHeishuiCityDocumentastheCenter
ZHANGChongyan
(InstituteofHistory,HebeiAcademyofSocialSciences,Shijiazhuang,Hebei050051,China)
Abstract:The contract is a document signed by two or more parties lawfully on sale, mortgage, lending, leasing, trust and project contract. Contract specifi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wo or more parties. Human in the contract is the major constituent element. The participants have different appellation in different contract. Contractual parties called Liwenziren, or Liqiren (signer of the contract). Third-party of the contract includes witnesses, intermediary, guarantor, scrivener. The signature of the litigants and third-party has a certain order.
Key words:the Heishui City; contract; participants; the appellation
①《范文正集》卷1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元)脱脱等撰:《金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05页。
③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1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