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燕,洪再生
(1.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300072;2.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300073)
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公报中提出:“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的要求,使城市风貌在新世纪又一次成为规划热点。虽然我国城市风貌规划历经30余年理论探索与项目实践而获得长足发展。但仍处在探索阶段,在方法论和认识论领域还存在深化空间,有必要对风貌规划的发展概况进行梳理,对我国风貌规划的问题予以厘清,并指明城市风貌规划的研究方向。
国外常以景观规划或历史遗产保护的形式进行相关风貌控制。根据这一原则,国外城市风貌规划可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追溯,以城市美化运动为主题展开。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美地区普遍开展的为恢复市中心的良好环境和吸引力,而进行的景观改造运动及其引发的景观建筑学、园林规划和城市绿地规划的兴起与发展,都可以视为城市风貌规划的雏形。
20世纪60年代,欧美各国基本确立了以城市空间和街道景观为控制对象的风景保护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规划的关注领域扩大到更大范围的风景规划,与当前我国风貌规划的研究范畴基本一致。
在各国风景规划的发展过程中,其规划对象、规划体系与规划方法、实施过程各有特色,本文主要从规划控制内容、管理主体等方面对英、法、意等国进行系统梳理和对比[1]。
英国的风貌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存在于开发控制审查过程中,其重要控制内容包括:1)城市内远距离眺望景观;2)具有历史价值的地区环境;3)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4)街道景观中的招牌、广告。
法国城市风貌规划自“城市美观整治”和“文化遗产保护”中脱胎而出,其风貌规划主要控制内容包括:1)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保护;2)街道景观,即建筑外轮廓线、建筑线、容积率控制;3)眺望景观控制。
意大利风貌规划属于强制性法定规划,其规划范围包括所有可视物质和看不见的地下设施、动植物生态等综合环境整体。具体包括:1)地质景观,如河川、海岸和丘陵等;2)植物景观,如植物和农业风景等;3)历史文化景观,如传统农业风景、历史聚落、考古学地区、街道、眺望点等。
奥地利风貌规划控制内容有:1)有历史、艺术、文化价值的建筑;2)有价值的地区和市中心的历史街区以及相关的地域景观;3)森林、草原绿带保护区。
美国城市风貌控制以城市设计策略的形式出现,在以总体规划和区划为基础的美国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法律地位。主要控制内容包括:1)整体的城市类型;2)保护街区;3)主要的新开发项目;4)邻里环境。
日本城市景观规划通常包含“景观规划区域”和“重要景观建筑物”两个层面,规划针对每个层次制定相应的方针策略,尤其会对影响良好景观形成的行为作出限制。而与这两个层次相关的要素,如城市道路、河流、海岸、港湾、渔港、城市公园乃至广告招牌等重要景观设施的规划指引和限制行为也是城市景观规划的重要内容[2]。
各国风貌规划控制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国外风貌规划控制内容一览表
根据各国政治体制和行政管辖权的不同,各国在风貌规划的管理和实施主体方面也存在差异。
英国风貌规划的审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控制要素的差异发挥不同的作用,如在战略性眺望景观控制中,中央政府对环境、交通和区域部进行指定,地方政府则将景观保护措施进行落实和体现。在对历史建、构筑物和街道景观招牌、广告的控制中,则由中央政府的环境、交通、区域部制定相关的实施方针,地方政府具体进行开发控制。
法国的风貌保护规划主要实行保护区制度和ZPPAUP制度(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保护区由保护区全国委员会提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建设部与文化部的政令最终确定。编制保护规划的建筑师、ABF(国家建筑师)、市议会代表及当地的有识之士共同组成保护区地方委员会,负责编制保护与价值重现规划,在实行公众调查制之后,得到保护区全国委员会同意,根据文化部、建设部、内务部的联合报告,由内阁下发最终的批准政令。
意大利由大区政府制定区域规划和风景规划的原则和方针,自治体据此进行必要修订,并制作成规划图。大区城市规划局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国家公共事业部与文化环境遗产部则协调开发与保护在法律上的平衡。
奥地利是由9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其历史建筑由联邦教育文化部进行控制,其他风貌规划要素依托于土地利用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进行控制,均由城乡自治体议会决定。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对于城市风貌的保护也不尽相同。以旧金山为例,旧金山以城市规划委员会为城市规划方面的最高决策机构,旧金山市城市规划局是协助城市规划委员会的行政部门。主要的规划决议通过规划局、由局长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经委员会审议,最终批准。
日本的《景观法》对于景观规划所涉及到的重要建、构筑物、树木、重要公共设施的城市景观意象构成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条例规定,并对建筑物的高度、形态、墙面位置、占地面积等都进行了严格的数据控制,故日本总建筑师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权十分有限,相关景观规划主要依据《景观法》、《实施景观法相关法律》以及《城市绿地保全法》来制定。
通过对国外城市风貌规划发展历程和实践的梳理,可以看出各国风貌规划中,从大尺度的战略性城市区域规划到街区、建筑尺度的景观控制均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框架和工作思路。同时,各国在风貌规划中均有较为完善的国家法律体系、地方条例、各项规划形成的整体规划管理制度。此外,在风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强调政府、专业者、经营者、市民的共同付出和协作,推动城市景观建设。
多年来,国际组织通过公约、宪章、建议或决议等国际文件形式,从不同范围、不同角度阐述了对城市风貌的关注。
早在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第4次会议通过的《雅典宪章》中,便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历史性地区无法也不应被模仿、复制”的观点;1962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12届会议《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提到“应以不影响一直风貌的原则对建筑行为进行约束”,避免城市大规模开发对城市风貌与特性造成损坏;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则认为,“城市的个性与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但要保护和维护城市历史遗址和古迹,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1999年,在墨西哥发表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又进一步将乡土建筑遗产保护作为应对文化和全球社会经济转型同一化的策略,表明了对全球化时代城市风貌趋同的思考与探索。同年,《北京宪章》中,也提到了建筑特色隐退而带来的建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趋同现象和特色危机,并提出广义建筑学的概念,旨在将文化更深层次地融入到城市和建筑中。进入21世纪,《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西安宣言》再次对文化与历史遗产对于城市、景观的重要性予以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实现途径。
在对前述公约、宪章的梳理中可以看出,自20世纪前半叶开始,有关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探讨一直是持续进行的课题,而各公约、宪章中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今天的城市风貌规划仍有借鉴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风貌研究被提出后,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城市风貌规划已经达到一定的深度,其发展可以归纳为3个阶段[3]。
1.20世纪80年代:初始萌芽阶段
自80年代起,我国城市建设中的“风貌特色淡化”现象逐渐显现,对城市形象的重视开启了对“城市风貌”课题的关注。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城市风貌的基本认识进行了研究讨论。通常认为,城市风貌的主要因素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建筑设计。特定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人文历史孕育出不同的城市,城市风貌的基础外在条件是自然环境,而重要的体现人类特征的要素是城市建筑,“建筑设计应该体现并发扬地方风格,使城市中的新建筑与原有的风格相协调”。
2.20世纪90年代:循序渐进阶段
20世纪90年代开始,城市风貌的研究得到快速发展。一方面,积极借鉴如欧美、日本、新加坡等国外优秀的城市风貌建设经验和保护理念,提倡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另一方面,在部分城市展开了城市风貌的实践研究,如青岛、威海、成都、天津、洛阳、上海等城市分别于1990年、1993年、1996年、1999年开展了与城市风貌相关的风貌保护规划或专题研讨。
这一时期的风貌规划,主要着眼于城市山水自然环境、城市人工建筑以及城市历史文化等方面,实施城市风貌的保护与建设。
3.2000年以后:百花齐放阶段
最近10年,城市风貌研究得到长足发展,城市风貌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来越得到充分的认识,系统的深入探讨全面展开。
实践层面包括诸多一线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规划或与之相关的导则,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287个地级市或直辖市中,已有114个进行了城市风貌规划的有关研究。
理论层面的研究主要是认识到城市风貌在理论包括实践中存在概念不清、定位不明的问题,围绕“城市风貌”的基本概念进行研究,对“城市风貌”概念本身及“城市风貌规划”的应用理论展开了研究,建构城市风貌规划的理论方法,以及城市风貌理念介入规划体系中其他规划类型的内容与方法研究。
根据马玉芸[4]等人的相关研究,我国城市风貌理论研究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于城市形态学理论的城市风貌研究
以城市形态学中的城市风貌区划为理论基础,不同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城市风貌特色由城市规划、建筑形态、土地利用模式3种形态要素组成,并把3种要素以“规划单元”为主体结合在一起。主要适用于城市历史片区的分析、划定与组织,对一般城市片区的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解决对策。
2.基于类型学原理的城市风貌研究
从城市的局部片段中去探寻和分析城市脉络,通过该城市脉络与新的片段的融合,使城市脉络得以延续与发展。多应用在历史街区即周边区域的开发,通过从建筑、街道等要素的空间机理分析,在城市的开发过程中,以城市原有脉络作为基础,采用联系、新建等手法使新的片段肌理与城市原有肌理有所呼应体现。
3.基于系统理论的城市风貌研究
该研究方法以系统学原理为理论基础,研究系统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和发挥决定作用的要素,主导和控制城市风貌的发展方向,是研究城市风貌规划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理论。
4.基于景观生态学原理的城市风貌研究
以俞孔坚等学者为代表,认为城市风貌规划与生态基础设施规划的结合是优化城市风貌的必然途径,提出通过分析景观安全格局来建立包括生态景观、历史文化景观、游憩景观、视觉景观等景观要素在内的生态基础设施。该方法对促进自然及文化生态有积极作用,但城市风貌作为多要素的复杂系统,仅考虑生态效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偏颇性。
5.基于传播学原理的城市风貌研究
余柏椿等学者以传播学原理为切入点,认为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通过规划建立传播信息的渠道,让人们感知城市的独特信息是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的有效渠道之一。该方法在城市主要风貌意象的提取上引入了新的思考模型,其实质相当于“风貌符号”所承载的内容。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部分省市开始了对风貌规划的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城市风貌街区或风貌建筑的管理实践;二是对城市风貌的规划研究实践。
1.管理实践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深圳市法定图则的城市设计、《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烟台市市区城市风貌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青岛、重庆等地方规划管理条例或文物保护条例、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等,对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风貌街区、风貌建筑以及相关的重要公共空间做出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2.规划实践
在风貌规划研究实践方面,除了前面所提到的20世纪80年代的先行先试城市之外,通过对我国地级市近15年的风貌规划统计(见图1)。可以看出,2006年以来,我国风貌规划实践数量明显增多,表现出我国的城市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对于城市内涵式发展的需求和对城市特色的追求。
图1 我国风貌规划编制数量年度分布
而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当前城市风貌规划实践仍主要分布在东部与中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说明风貌与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是城市经济建设达到一定阶段后对城市的更高目标诉求。
虽然已经践行了大量的风貌规划,但是风貌规划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未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风貌规划与城市法定规划之间的关系,城市风貌规划的内容还缺乏国家层面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指导。因此,国内关于城市风貌的实践活动,一般采取3种方式进行,列入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作为独立的专项规划或设立相应的科研课题。
总体来看,我国城市风貌规划经过多年发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了不小的进步。在理论研究方面,开始借助交叉学科的引入不断拓展研究领域,从单纯关注城市物质空间形态向涵盖非物质要素转变,并且从关注单要素集合转向对城市风貌系统性和内在规律性的研究。实践方面,为适应我国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需求,其编制的空间领域逐渐从大城市向小城镇扩展,强调和挖掘城市的独特性和实效性,并争取与法定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风貌规划成果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实现度和管理成本的降低。
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当前我国风貌规划研究已在风貌规划研究内容、风貌规划层次、当前风貌规划实践问题等方面初步达成共识。
1.风貌规划研究内容涉及多学科
城市风貌涉及自然地理、历史人文、社会经济等多种要素。因此,城市风貌研究内容和城市社会学、城市生态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经济学、城市美学、城市管理学等多个学科产生交叉联系,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城市地理学、城市生态学的一部分、城市美学的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等,共同构成城市风貌的显性部分。城市社会学、城市经济学、城市生态学的—部分、城市美学的城市文化与城市历史、价值观、伦理观等的广义内容以及城市管理学的部分内容,共同构成城市风貌研究内容的潜在的隐性部分。
2.风貌规划是系统性研究
城市风貌是一个开放渐变的复杂系统,良好的城市风貌不是城市中自然山水、人类活动和历史文化等的简单集聚,而是整体关系的协调发展,风貌系统中的任何一个组成元素都需要在整体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同时组成元素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也需要立足于整体的协调性进行引导。因此,对城市风貌所进行的规划与研究同样需要系统性。
3.风貌规划实践具有层次性
根据研究范围和深度的不同,城市风貌规划实践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并与城市规划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城市风貌规划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探索,虽然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在具体成果应用上经过时间的检验和不断的完善,基本上已形成相对稳定的技术路线和研究内容。根据蔡晓丰[5],刘瑾[6],马玉芸[4],李明、朱子瑜[7]等人对风貌规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总结出,虽然各个城市根据自身的情况会对风貌规划研究的要求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研究框架都是从宏观、中观、微观3个层次开展。
1.宏观层面
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确定城市风貌框架的基础性研究,以城市风貌主题定位和整体空间格局为核心内容。城市风貌主题定位对城市未来风貌特色进行预期,并提出城市风貌的发展目标。整体空间格局是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城市风貌各要素的关系进行统筹考虑,并提出控制原则和引导措施。
2.中观层面
在宏观特色指引下,对城市中主要空间要素进行有目的性的深化。通常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城市特色片区、重要控制空间、城市景观轴线、视觉廊道、天际线等。以总体目标位导向确定城市风貌各个子系统的分级目标,并提出相对具体的设计措施。
3.微观层面
在宏观目标与中观系统控制要求下,对具体地段进行具体的设计指导。一般包括重点地段、地标节点、景观节点、门户空间等。通常会用图则的方式提出设计指导要求。
根据上述研究,当前城市风貌规划的技术路线与研究框架可概括为如图2所示。
图2 当前我国风貌规划研究框架
我国目前各级各类城市通过大量城市风貌规划实践,初步形成了我国风貌规划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城市风貌建设起步较晚,仍存在实际可操作性不足,以及控制内容虽然全面但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愿景为主,动态性不足
目前无论是风貌规划的研究还是实践,仍然偏重于对风貌愿景的展望和静态控制措施,缺乏对城市风貌演化过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导致风貌规划的实际指导意义受到一定限制。
2.要素规划为主,系统性相对薄弱
城市风貌是由多个要素组成的复杂开放系统,要素控制固然重要,整体系统的协调更不可或缺。而目前城市风貌规划多从风貌要素分析入手,进行分项式控制,核心主题及目标指向不够明确,从而导致城市风貌规划表现出针对性不强的缺陷。
3.侧重感性定性分析,定量、理性分析不足
虽然城市风貌以人的感知与体验为获得途径,但理性的判定有助于风貌的准确定位与方向预测。目前风貌规划虽然在风貌因子评价等方面开始了理性探索,但总体而言仍是以定性、定位为逻辑起点,缺乏量化、尺度化的内容,从而对城市建设的管控作用无法充分保障。
纵观国内外城市风貌规划的发展历程与实践,可以看出,国外城市风貌规划始于历史建筑单体的保护,其后范围不断扩大,并由物质形态空间逐渐延伸至文化领域,从单体建筑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文化特色的综合性保护。而在具体的规划策略中,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与法律体系,分别形成了适应于本国的风貌规划控制体系和管理部门,其控制的内容也各有侧重和差异。
我国的风貌规划是基于城市特色认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历时较短,在发展的进程中既有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学习,同时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规划体系。近年来,随着对风貌规划研究本体的认识深化以及实践中现实问题的思考,风貌规划逐渐步入一个多学科全过程研究的阶段,尤其在认识论方面,逐渐开始关注城市风貌的形成和运作机制,从而应对城市风貌的理性发展需求。
[1]西村幸夫.城市风景规划:欧美景观控制方法与实务[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2]吴 伟,何加宜.日本城市景观规划介述[J].总体城市设计,2010(37):122124.
[3]王 敏.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风貌研究综述[J]华中建筑,2012,30(1):15.
[4]马玉芸.城市景观风貌控制与规划方法探析:以广州市花都区为例[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2011.
[5]蔡晓丰.城市风貌解析与控制[D].上海: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5.
[6]刘 瑾.城市风貌规划框架研究:以宝鸡市为例[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2011.
[7]李 明、朱子瑜.城市风貌规划的技术解读与思考:以黑河市为例[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天津:天津电子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