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丽
(广东培正学院,广州 510830)
第一,气候变化因素。1997年《京都协定书》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明确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分别从2005和2012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2006年,法国首次提出了“碳关税”;2009年美国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国际上首个对碳关税的立法,规定2020年起将对进口产品开始实施碳关税。
第二,能源危机因素。全球对石油等传统能源的需求高增不减,无限需求与有限供给间的矛盾日益深化,最大程度地抑制对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以保证人类生存环境和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贸易保护因素。目前发达国家已度过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阶段,进入后工业化时代;而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中,短期内只能依赖能源性产业拉动本国经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高碳产品具有价廉优势,冲击着发达国家的高碳产品市场,为了限制产品的进入,碳关税成为发达国家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
第一,环境负外部性。随着各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负外部性的突出表现,经济的负外部性是指个人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却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其产生的本质是价格机制的不完善。
第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理论以市场为基础,对企业的经济刺激在于排污权的卖方由于超量减排使排污权有剩余,可出售剩余排污权来获得经济效应,作为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而买方对新增排污权付费,实质上是对环境污染的补偿。此做法将减排转为企业自觉的市场经济交易行为,是控制碳排放量的手段。
第三,污染者付费原则。即污染者要为其造成的污染支付费用,向环境污染者征收一定费用,使污染环境的成本成为产品的内在成本,促使其减少污染。
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税,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减缓全球变暖,是环保的手段。
碳关税,是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国家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的进口税,其实质是欧盟在碳排放量机制运行后,为避免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在国际间遭到不公平竞争而设置的一种关税,是贸易保护的手段。
1.消极影响
第一,增加我国相关行业出口产品成本,减弱国际竞争优势。碳关税的征收对象集中在机电产品、钢铁制品等,2013年从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看,机电产品出口1.27万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57.3%;从我国的贸易伙伴看,欧盟、美国、东盟前三大贸易伙伴。一旦以欧盟和美国为首开始征收碳关税,我国相关行业的产品出口将受到较大障碍,企业要达到碳减排标准,就要投入减排设备,势必增加产品成本,削减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优势。
第二,波及各行各业,加剧我国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压力。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各国必然选择,不尽早适应形势,将在新一轮国际分工中成为被动者,传统产业的调整带来新兴产业竞争的加剧,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成为各国发展的重点领域和竞争焦点,也加剧了我国这些产业的国际竞争压力。
第三,加重我国的外贸摩擦,恶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处境。碳关税的征收将使我国高碳产业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点领域,发达国家在完成本国工业化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后,通过限定碳排放量的手段将经济负担转嫁给承接其高碳产业的发展中国家,是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公平地位的挑战。
2.积极影响
第一,促使调整国内税收政策,加快碳税开征步伐。在WTO认定碳关税是合法之后,美国等发达国家更加积极推进碳关税制度,已有必征趋势。与其等发达国家对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不如趁早在国内征收碳税,一方面,按照国际征税原则,我国国内实行碳税,产品出口再征收碳关税,即构成双重征税,违反WTO协定,可主动阻止发达国家对我国征收碳关税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内开征碳税的收入可以用以补贴本国企业用于减排,保护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成果。
第二,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虽我国已开始逐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但长期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方式,依旧是经济发展矛盾和问题的症结之一。要在新一轮的国际分工中争取主动,碳关税将最大限度地推动我国调整当前经济发展模式由粗放增长转向精细化发展。
第三,是加强全球环境保护的一项有力手段。从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到各项环保措施的推行,实际收到的效果并不明显,各地水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碳关税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一项有力的经济手段,用税收来控制全球的碳排放量,环保效果会更明显。
TBT局部均衡模型假设:各种生产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因生产要素价格的差异带来两国生产成本的差异,导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差。进口国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不考虑运输等成本、汇率变动的计算影响、通货膨胀等因素。
碳排放量检验标准的出台,任何产品都需要时间去逐渐达到该标准,相对于新制度的实施有滞后性,短期内出口量下降是难免的。据图1,假设XS为某高碳产品的供应曲线,MD为该产品的需求曲线。当XS与MD相交于E点时,该产品的供需达到均衡,其出口额为OP0EQ0,实施碳关税后,该产品来不及快速应变,最直接的影响是出口量从Q0降到Q1,出口价格从P0降到P1,出口额从OP0EQ0降至OP1Q1,而美国从中国进口的价格则从P0升至P2,此为该产品短期内的数量控制效应。
图2:长期内需求控制效应分析图
在碳关税实施后,美国国内消费者通过舆论媒体的报道,加上自身环保责任感的增强,在消费时会避免选择高碳产品,若我国某产品被报道为高能耗产品,美国国内消费者则会对此产品寻找替代品,从而导致对该产品需求量的减少,产生需求控制效应。据图2,假设XS为我国某高碳产品的供给曲线,MD为该产品在美国国内的需求曲线。
当XS与MD相交于E点时,达到均衡条件时供给量为Q1,供给价格为P1,贸易额为Q1*P1,在碳关税实行以后,美国国内对我国该产品的需求量减少;当需求曲线MD下移至MD1时,MD1与XS相交于F点,此时的供给量为Q2,供给价格为P2,贸易额为Q2*P2,出口量减少Q1-Q2,出口额减少(P1-P2)*(Q1-Q2),此时碳关税对该种产品起到限制贸易的作用,我国该产品部分退出美国市场;当需求曲线MD下移至MD2时,MD2与XS相交于G点,此时美国国内对我国该产品的需求量为零,即我国该产品对美国出口量为零,此时碳关税对该种产品起到贸易禁止作用,我国该产品完全退出美国市场。
1.争取话语权反对开征碳关税
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京都协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各国的共同责任,但更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提出开征碳关税,也就是将限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成本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不愿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并为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寻找合理合法借口。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在国际谈判中充当决策者,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多争取国际话语权,反对开征碳关税。
2.开征国内碳税建立绿色法规
一方面,基于人类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是国际发展趋势,为推动国内环保措施,可在国内开征碳税,同时实施绿色税收、绿色贷款等相关措施,形成绿色政策体系,以积极的姿态执行国际绿色条约。另一方面,根据WTO协议,与其让发达国家用关税的形式将高碳产品的利润占有,不如将这部分成本以税收的方式留在国内,用此对企业进行节能减排补贴。
3.大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呈现粗放式发展,综合能源利用率仅为36%,单位GDP能耗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无论是面对世界环保减排压力、还是能源危机,我们都需要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走绿色发展道路,用税收方式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同时采用政府补贴、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制造设备等新兴产业。
1.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环保意识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既创造企业利润和社会财富,又促进国家发展。一方面要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履行的自觉性,尤其是提高企业的诚信和环保意识;另一方面需建立企业间的监督、奖惩措施等配套制度,让环保理念深入企业文化。政府可建立环保措施,加强全社会环保建设,借鉴国际环保标准,吸取国际环保经验,营造全社会以“环保为荣、以污染为耻”的氛围。
2.提高企业生产能力,自觉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定期组织节能知识培训,自觉淘汰落后设备、增进节能装备,研发节能新产品,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力争产品达到国内和国际节能要求,满足国内和国际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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