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 225127,中国
人工检验作业指导书
——车辆唯一性检查
戴晓锋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扬州 225127,中国
车辆唯一性检查是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车辆唯一性认定是打击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手段,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予以重视。本作业指导书从检验项目与评价指标、检验方法等几个方面做了重点阐述。
车辆唯一性检查;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车辆有关零件将产生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或意外事故等损伤,其结果是技术状况逐渐变坏,动力性下降,可靠性恶化,经济性变差,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受检车辆的特征及部分技术参数必须通过人工检验来确认,受检车辆应具备的检验技术条件也必须通过人工检验来确认。人工检验还为其他线内检验项目做好必要的准备,弥补线内仪器设备检验的不足。
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和项目》及其修改单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根据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共分为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两类。不同检验类别,部分人工检验项目的属性也不一样,检验时应加以区分。
检验时,对于合格的检验项目,在检验内容对应的判定栏内划“○”;对于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应在检验内容对应的判定栏划“×”;对于不适用于送检车辆的检测项目以“—”在判定栏填写。在最后的“不合格项”列内填写检验内容不合格项对应的数字编号及名称,并在“不合格项目说明”列内阐明不合格内容。
GB 21861-2014将人工检验项目分为7大项(注1:车辆唯一性检查、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共50小项,本作业指导书按照GB 21861-2014附录H表H.1的顺序进行阐述。所引用的标准条款均为GB 21861-2014对应的条款。
车辆唯一性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有:检验智能终端PDA、工业内窥镜。
表1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
5.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5.1.1 标准条款:
5.1.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5.1.1.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5.1.2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注,适用车型为所有机动车时,是指所有机动车均要检验此项目,以下同。)
5.1.3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并且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车辆类型。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1。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
表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5.2 车辆品牌/型号
5.2.1 标准条款:
5.2.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5.2.1.2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5.2.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5.2.2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5.2.3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
5.3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5.3.1 标准条款:
5.3.1.1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5.3.1.2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5.3.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5.3.2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5.3.3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车辆识别代号的仪器设备。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4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5.4.1 标准条款:
5.4.1.1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5.4.1.2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5.4.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5.4.2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5.4.3 检验要求: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有条件时,可使用能自动识别发动机号码的仪器设备。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5.5 车辆颜色和外形
5.5.1 标准条款:
5.5.1.1 车辆颜色和外形
5.5.1.2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5.5.1.3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5.5.2 适用车型:所有机动车
5.5.3 检验要求:目视对比检查。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
车辆唯一性检查各子项均合格,“结果判定”栏填写“合格”;出现不合格子项的,“结果判定”栏填写“不合格”,同时在“具体不符合项目情况说明”填写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原因参见表3。
Motor vehicle visual inspection work instructions——The Instructions of Inspection for Vehicles' Identify
DAI Xiaofeng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 225127, China
Vehicle identify inspection is to confirm the uniqueness of vehicles by checking plate number, vehicle type, brand/ type, color, engine number,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or vehicle factory number) and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technical parameters. It’s the first line and an effective method to against illegal and criminal behavior, such as smuggling, theft, robbery, illegal assembly and so on. So vehicle identify inspection must be paid more attention.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inspection items, evaluation indexes and inspection methods.
Inspection for the identify of vehicles; power-driven vehicle; engine number;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VIN);inspection for the characteristic parameters of veh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