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 规范经营

2015-12-23 18:33蒋佳钰
商业文化 2015年10期
关键词:金融管理金融市场金融风险

蒋佳钰

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形成的新事物。从金融创新主体分析,不仅涉及金融机构的创新,而且也涉及管理部门的创新,比如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各种由金融管理者主导的业务创新与政策试点等等。

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离不开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日趋完善,特别是激励机制与经营业绩相挂钩,极大地激发了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各类金融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促进了金融市场规模的发展与壮大。应该看到,在一个净利差相对稳定的金融环境中,金融机构往往没有足够动力去创新,势必导致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并影响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与广度。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净利差收窄不仅没有引发金融业发展速度放缓,反而出现了金融业规模快速扩张,金融市场主体扩大,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明显提高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截至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总资产规模为168.2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7.06倍;保险业总资产由2002年末的6000亿元增长至2014年末的10.16万亿元,增长了16.9倍;2014年末,我国证券期货业管理资产规模已高达20.5万亿元。

理论上分析,金融创新是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形成的新事物。从金融创新主体分析,不仅仅涉及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而且也涉及金融管理当局金融创新活动,比如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各种由金融管理当局主导的金融业务创新与政策试点。考虑到金融创新内容极为丰富,或可以用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对当前我国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进行大致轮廓描述。

我国金融市场工具创新来源三个方面,分别是金融管理当局主导的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设的新金融工具以及非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

一是服务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风险监管的工具创新活跃,为适应我国金融宏观调控需要,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创新,推出了中央银行票据、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等,丰富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箱。在银监会推动下,商业银行推出净值型理财产品,交易形式为开放式,收益以产品净值的形式定期公布。金融期货、两融业务在监管当局的主导下成为金融市场活跃的金融工具。类似金融工具不胜枚举,都是服务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风险监管,因其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也成为金融机构资产配置的重要来源。

二是金融机构自发推动的金融工具创新,为获得竞争优势 ,金融机构对各种金融要素进行分割、排列和组合,在传统业务上进行了创新。以商业银行为例,负债业务端存款产品的创新较为活跃,诸如为存款人提供在定期和活期之间资金转账的便利和最大限度的存款收益、自动转存、约定转存等等;在资产业务端对贷款产品进行创新,服务于实体企业融资,缓解企业贷款难题。

金融机构开拓新业务领域,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同业业务、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等。创设新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在《信托法》关于信托受益权可转让的规定下,拓展了受益权的内涵,将各种融资通过信托计划打包成可交易转让的“受益权”业务;在“受益权”概念基础上,金融机构创设了“收益权”概念,将依托于债权、金融资产所有权下的收益转化为可交易转让的“收益权”。

目前,“受益权”和“收益权”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同业和金融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极为重要的金融产品创新。依托于“受益权”和“收益权”,金融机构几乎是突破金融分业监管的限制,广泛开展金融混业经营。

三是非金融企业推出的金融工具创新,尽管金融业改革开放有效促进了金融服务规模,在某些金融服务领域也存在供给不足问题。以小额分散融资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贷款业的发展,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间金融投资理财领域,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力量。产业基金对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是当前我国创业创新的重要支撑。支付宝的横空出世,融合了取用便利和存放高收益的特点,得到了社会的广泛热捧。

一是金融风险主要存在方式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信用风险是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首要风险。但在金融创新步伐加快的背景下,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冲击更大。当前我国金融业务结构日趋复杂和业务链条大为延长,流动性风险既来自金融市场流动性充裕程度,也与金融业务交易链条中的任何环节密切相关。利率风险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而同步上升。利率是金融资产定价的基础,金融市场利率的微小波动,可能会引发金融机构利润较大规模变动。与传统金融风险存在方式显性化存在巨大差异,当前我国金融风险的存在方式较过去更加隐蔽,金融创新客观上增加了金融风险识别的难度。

二是金融风险传导方式出现较大差异,过去,金融业务相对单一,金融创新也不活跃,金融风险相对封闭运行,金融风险传染性整体较低。微观审慎监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促使金融机构稳健运行。但随着金融创新步伐加快,我国金融业务日益呈现出跨市场、跨行业运作的趋势,特别是以受益权、收益权为载体的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结构复杂、金融交易链条大大延长,金融风险传导较以往更为迅速,金融风险传染性更强。微观审慎并不必然导致宏观审慎,这是各国金融当局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反思的一个重要收获。金融创新在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不可避免增加金融体系运行的不稳定性,需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来积极应对。

三是金融风险危害程度明显增加,金融创新进程加快,明显增进了各个金融市场之间的联动,加上金融信息开放与瞬时传播的有力干扰,金融市场波动共振较以往有显著增大,因而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也明显增加。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规模与总量与以往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由于模仿成本极低,交易方向趋同,金融机构同类业务规模往往在短时间内出现爆发式增长。因而当金融市场调整来临,往往会发生类似“踩踏性”风险事件,危害程度极大,需要引起管理当局高度重视。

四是金融风险处置更趋复杂,金融创新有力地促进了金融的混业运作,而金融交易主体多元化、金融市场规模总量巨大等,都决定了当前金融风险处置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往往涉及借款企业的非信贷融资和金融投资。资产管理业务、金融同业业务交易链条中的权责不清晰,增加了事后纠纷和风险处置的困难程度。为有效应对和及时处置新时期金融风险,往往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一是加快金融立法,当前急需改变我国金融立法滞后于金融创新的现状。在清理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金融实务出台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以规范和调整新型金融交易法律关系。

适当增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成本,修订完善上世纪末出台的《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增加新的内容,防止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跑偏。尽快出台有关“受益权”、“收益权”交易与流转的规范性法律指导意见,对特定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交易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

二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培养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构建金融风险监管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细化金融监管合作内容,强调操作可行性。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微观审慎监管的合作与沟通。

三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构建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研究,动态监测金融市场运行风险,修订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探索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方式。

四是加强非正规金融领域风险的监管,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分享金融风险信息,培养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及时化解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正规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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