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毅 李程昊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通信费在单位费用支出占有比例逐渐上升,为了方便业务联系,单位往往为员工报销手机通讯费,为此,涉及通信费报销纳税问题,怎样可以节税呢?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2.《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指出“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就是说报销的通讯费不作为工资总额,作为职工福利费项目。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税率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2档,第一档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第二档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以后索取的通讯费发票将是增值税发票,发票由国税局管理。
(一)通讯费纳入工资表货币化发放与报销通讯费发票
甲企业,张某是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10月可以从公司获得10000元的工资(注:已经扣除社保、公积金),另外可获得通讯费补贴500元。张某的工资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1:
表1 张某工资情况表 单位:元
上表中张某的税前收入10500元,个人所得税845元,税后净收入9655元,针对工资和通讯费合计缴纳个税,对于这种情况,进行如下的纳税筹划:张某作为公司对外联系业务通讯费索取电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公司规定的额度500元内报销;或公司统一购买手机话费充值卡,在福利费中列支,那么,进行如上纳税筹划以后张某每月的工资情况如下表2:
表2 通过纳税筹划张某工资情况变化表 单位:元
通过上表比较可以得出,在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后,张某每个月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755-9655=100(元),每年张某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2=1200(元)。进行了这样的纳税筹划后,企业也没有什么损失,报销的通讯费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职工福利费要求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允许扣除。
(二)“营改增”后通讯费发票个人名称与单位名称
乙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规定通讯费以票报销,高管通讯费标准1000元共5人、中层干部通讯费标准500元共20人、普通营销人员通讯费标准300元共200人,通讯费确实非常大,每月报销通讯费合计75000元。
方案一、假若2014年10月底,个人向电信部门索取发票,根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75000元,无进项税额,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方案二、个人手机卡统一过户给单位
乙公司2014年10月初手机用户由单位行政部统一到电信公司办理过户,过户到单位名下,这样,可以控制成本又可以降低业务人员离开而带来的业务流失。10月的话费75000元(其中:基础电信服务60000元和增值电信服务15000元),月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5000元,根据财税[2014]43号《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中增值税额60000×11%+15000×6%=75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后实际话费支出75000-7500=67500(元)。
为此,二个方案比较,后一个方案既符合会计制度规定67500元可以列支“管理费用”,又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