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陈东
拒绝诱惑 提防存款诈骗
文 陈东
编者按:一段时间以来,有些银行发生的“存款失踪”事件和多起银行存款纠纷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我们要问,银行的存款安全到底出什么问题了?谁该为“存款失踪”事件负责?怎样才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保护存款人利益、杜绝存款欺诈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强化当事人——银行的责任,就是要让银行全部赔偿存款人损失,让其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才能使其细致入微地落实内部针对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五个柜面业务关键环节的制度规定,也才能使其真正管好自己的员工,主动严格处罚当事人和责任人。
居民储蓄存款是指储户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按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如果储户是在银行柜台存入资金,银行必须提供正规单据并严格执行央行公布的利率标准。
自2014年11月经多次降息后,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即便上浮1.5倍也只能达到3.375%,但不法分子往往开出的是比正常存款利率高出3至5倍、甚至更高的“回报”来吸引储户。从近期各地发生的所谓“存款”失踪事件看,多是以各种手段“高利”诱惑储户上钩。
1、“贴息”揽储,盗取资金
近日曝出的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华支行部分客户资金失踪事件中,不法分子向客户许诺给予8%至10%不等的存款贴息;2014年2月份发生的杭州42名储户丢失9505万元存款案中,涉案的杭州市联合银行员工以13%的“贴息存款”为诱饵。
2、理财变“飞单”
社会人员和银行“内鬼”勾结,私自销售非银行自主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产品不能按期兑付,甚至出现本金亏损。2014年广东的两个私募基金在一些银行进行募资,承诺付给投资人6.5%至14%的年化收益,涉案金额达7亿多元。事发后涉事银行不承认产品是通过银行卖给客户的,而是银行员工私售行为,200多名投资者索赔无门。
3、借银行场地非法集资
2015年5月发生的中国银行杭州庆春支行的存款被骗事件中,100多位储户竟将存钱卡和密码交给一名前银行职员冒充的“客户经理”,换来一张有伪造银行抬头和印章的承诺函,被骗存款过亿元。
2014年以来,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河南、安徽、湖南等地也屡屡发生,这些案件不仅损害储户的利益,更令整个银行业声誉受损。
网友吐槽,“没有银行‘内鬼’,案件发生不了”“存款”失踪事件频出,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没有银行‘内鬼’,案件发生不了;没有轻信,案件也发生不了。”有关专家分析诸多“存款”失踪案件时认为,责任是多方的。
首先在银行方面,存款失踪事件暴露出银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不法分子之所以能以“高利”诱骗,和长久以来银行给人“高息揽储”的印象分不开。在存贷比考核等监管指标要求下,银行往往以“贴息”“返利”等做法吸收存款,这使得不少储户把不法分子的高息诱饵当成银行拉存款时的“特别贴息”而放松警惕。
“另外,经过柜台将储户存款转走,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银行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即便不是在柜台办理,只要行骗行为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内,银行即被视为提供了协助。
其次,对于储户来说,存款失踪事件频发表明储户面对“高息”诱惑,头脑发热,理性缺失。在北京西单一储蓄所里,一位正在排队办理业务的中年女士对记者谈了她对“存款失踪”的疑问:“知道炒股、理财可能会挣多一点,我们一般不敢信,但在正规银行里有人推荐的高利率存款我们能不信吗?以后我们还能信吗?”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锡军认为,在被曝光的案件中,被骗的储户往往都是被“高息”所蛊惑,不少人明知超过规定的高息不受保护仍然冒险去做;有的储户安全防范意识不足,甚至将自己的储蓄卡和密码交给业务代办人员;有的不仔细核对相关单据就贸然签字……“这些都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教训是深刻的,面对一些不正常的揽储手段,储户一定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保护好自己的财产。”赵锡军说。
“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当务之急是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完善制度以保护储户利益不受侵犯,而不是推卸责任。”赵锡军说。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明确表示,银行要对储户“存款”失踪进行调查,不管是因为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漏洞,还是犯罪分子和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王兆星还表示,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银行在日常经营中,都必须要加强自身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除银行加强“堵漏”外,储户也必须明白哪些钱“存”的是安全的,哪些是在“冒险”。
对正规渠道存款,银行负有百分之百的责任。“不管是大银行、小银行,都是安全的。银行项目的运作均在严密监控中,一旦出现风险,有关方面会及时介入处理,一般不会走到破产清算,动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地步。”广东省人民银行的一位专家说,即使出现银行破产,存款保险制度也将提供相应保障。
对银行职员或前职员利用“身份”欺诈或拉私活,以“高息”诱惑或“飞单”等形式“骗”取“存款”,银行对员工和场所监管不力,将负连带责任。不过,法律专家认为,这里面有责任大小和比例问题,在银行尽到告知、监管义务后,银行方面的责任会相对较轻。
而对明知是非法还参与其中的集资行为,其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不法分子借助银行经营场所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因为银行有对经营场所进行管理的义务。
储户贪图高额回报是骗局得逞的重要原因,赵锡军等专家提醒,对于高于法定利率的定期存款不要轻信,超高投资收益更要多留个心眼。不少储户金融安全防范意识不高,需要加大金融安全教育。
存款“失踪”案件频发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员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此,中国银监会在今年6月5日发布了20条新规,从制度顶层设计、重点环节防控、客户服务管理、危机处置,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针对近期广受社会关注的存款诈骗、“飞单”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事件,今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专门为“柜面业务”立下20条新规,规范加固银行内控,对开户、对账、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5个关键环节“打补丁”。同时,强化银行的“双线问责”机制。
在银行众多业务体系中,为何此次专门针对“柜面业务”出台规定?“我们对风险案件进行了多次调研,发现不论外部欺诈还是银行内部舞弊,大部分发生在柜面,涉及的操作风险点多复杂,但根本原因是内控措施不到位。”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邓智毅表示。他同时指出,尽管不同风险事件的原因不尽相同,但银行始终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加强内控建设,及时排查漏洞。
1、“加固”账户,对账与业务必须分离
对账不规范、岗位间制约弱、柜面人员“一手清”,是诱发“存款诈骗”的主要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所谓“存款失踪”其实是存款诈骗,即“高息揽存”。从操作手法上看,银行内部员工和外部借款企业相勾结,约定给予客户超高利息,吸引其把钱存入银行,但这部分钱实际上被立即转入某借款企业账户,相当于民间借贷披上了银行存款的外衣。
“正因为不是真正的存款,银行涉案员工会提前和客户约好,让其1年之内或者一定时期内不能查看账户信息。”某国有大银行内部人士介绍说,如果到期企业把钱还上,客户的钱就能被打回个人账户,并获得高额利息;如果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没办法还钱,客户账户就会亏空。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特别强化账户管理,尤其是“对账”环节。“之所以发生存款诈骗,是因为对账出了问题,柜面人员一手清,没有其他岗位人员可以制约他。”邓智毅说。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今后银行必须把“对账”和“业务办理”相分离,职责上要相互制衡。此外,对于短期内资金异动,如大额资金转出,对账人员必要时应上门面对面进行核实。
同时,银行还需加强账户监控,变静态管理为动态实时监测。《通知》要求,银行要制定和完善异常、可疑交易核查制度,发现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点,应由独立于前台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核查,设定动态更新风险监测指标和模型。
2、治理“飞单”,理财产品销售要录音录像
除了存款诈骗,金融消费者也饱受“飞单”之害。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利用银行的营业场所,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的、非本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
业内人士介绍说,银行员工之所以做“飞单”,为的是不菲的回扣,客户之所以被“飞单”击中,一方面是贪图超高收益率,另一方面是信任银行招牌,觉得“在银行里卖的肯定没问题。”
“有些销售人员不是银行员工,只是混进了网点大厅,私自卖理财,没有被大堂管理人员发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治本,加强银行营业场所管理、员工行为管理、录音录像管理迫在眉睫。
在营业场所管理方面,按照《通知》要求,银行需严防不法分子冒充工作人员在银行营业场所从事违法活动。除现金业务外,涉及投资性质的产品如理财产品营销,也需尽快推进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清晰可辨别地记录产品介绍、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与反馈等重要环节。
此外,银行还应在网点现金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录像资料回放必须能够清晰辨别银行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显示其办理业务的全过程;录音资料则应完整、清晰记录业务办理过程中双方交流的过程。
在员工行为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家银行,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重点岗位员工行为专项大排查,针对突出风险点,制定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职责操守“底线”,并下发至各个员工。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3、从严追究,联动查处双线问责
从以往的情况看,“飞单”事件发生后受到处罚的通常只是涉案员工,有的以“临时工”为由将其开除了事。今后,在问责机制方面,《通知》特意强调了“双线”问责,即不仅对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问责,也要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追究责任的同时,事发机构所在一级分行需承担查处和整改的第一责任,总行业务条线部门、风险事件查处牵头部门要联合组织查处工作,认定责任。同时,风险事件防控工作也将被纳入绩效考评。
《通知》要求各银行总行,对于风险事件暴露出的、可能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及时向全辖的分支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典型案例。
“总行的相关制度会直接发到二级分行,即一步到基层。”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董建军对记者表示,为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有效性,银行还会对员工的日常行为、技术系统层层监督,并强化事后检查监督。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守“三道防线”,提示公众强化“五个警惕”,以防止存款被欺诈而丢失。相信此《通知》的下发会对保护存款人权益起到一定效果,但更重要的是,防欺诈不能把重点放在公众存款人这边,而是应该放在银行的主体责任上。
例如:提示公众“警惕高息诱惑,警惕资金掮客,警惕他人代办,警惕附加承诺,警惕信息泄露”的五个警惕中,前四个都涉及银行内部人员。
谁在银行营业场所“高息诱惑”?是银行工作人员;谁是资金掮客呢?是银行内部人员;谁是代办的他人呢?同样是银行内部人员的可能性最大。因此,防范存款丢失、存款欺诈的重点必须放在银行内部,强化银行主体责任地位,防范银行内部操作风险、诚信风险、道德风险、员工违法风险。有人指出,最少要从两个方面划分和强化银行的主体责任,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可以从人和场所上界定责任,只要是银行员工所为,银行就难辞其咎。只要在银行营业大厅或者营业窗口办理的存款业务,银行必须负全责。
保护存款人利益、杜绝存款欺诈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强化当事人——银行的责任,就是要让银行全部赔偿存款人损失,让其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才能使其细致入微地落实内部针对开户、资金汇划、对账、印章凭证管理及账户监控五个柜面业务关键环节的制度规定,也才能使其真正管好自己的员工,主动严格处罚当事人和责任人。
总之,强化银行的责任,加强广大公众对银行存款诈骗的警惕性,才能让银行存款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