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娣
浅谈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李富娣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发〔201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但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大多数的机关事业单位并没有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改革的道路依旧漫长而艰辛,伴随着改革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含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职工个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单位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作为养老金的代发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代发机构的账户中,让离退休人员可以持续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意义重大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变革、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实现养老金社会发放是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趋势,也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实现“老有所养”的最终目的。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目前,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仍实行“全额缴费,差额拨补”的办法,职工退休后从单位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单位不能及时全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使他们的生存条件直接受到影响,将大大降低养老保险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离退休职工不再从单位领取养老金,直接由代发机构拨付,这能保证离退休人员及时足额的领取养老金。同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还能杜绝单位拖欠和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得到应有的保障,则相应上访的概率也会大大减少,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一)养老金冒领、漏领
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大都是由原工作单位支付,由单位把关,单位对退休人员的各方面信息掌握全面,几乎不存在养老金冒领、漏领的现象。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单位不再参与养老金的管理,而社保经办机构又难以在第一时间内获取信息。离退休人员因为各种原因死亡之后,由于信息畅通性不强或者是故意隐瞒等没有及时上报减员,仍然按月领取养老金,从而导致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另有一些离退休人员退休之后可能选择回老家养老或者随子女搬迁等都将导致住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这将使得某些养老金有可能在银行长期滞留而无法到达离退休人员手中,导致离退休人员漏领养老金的情况发生,降低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离退休老同志的养老金一直由原单位代发,退休之后老同志还是原单位的一员,还能享受单位给予的福利,每年依旧能参加原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必然渐渐与原单位脱离联系。离开工作的大家庭,生活落差很大,没有了精神上的寄托,也不再参加原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一时难以接受从“单位人”转为自然人,产生了失落感。而并未真正理解社会化发放是确保老同志养老金按时足额领取的唯一途径。由此对社会化发放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不配套
离退休人员离开单位后,渐渐脱离原单位的各种精神活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相对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却发展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退休人员的精神生活质量。离退休人员退休后一般到所在社区,或者回到乡镇进行养老,但是多数地方并没有建立配套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设施。
有些社区和乡镇虽成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中心,但硬件设施不全、专业人员配备不齐。要想给离退休人员举办相应的活动,即使有专门的人员来组织活动,但却受到活动场地和设备的限制,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导致多数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难以满足离退休人员开展活动的需要。社会化管理服务不配套,将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面推行的一大绊脚石。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面推行的几点建议
(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任何政策的颁布和实施都离不开有效的宣传解释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全面推行亦是如此。详细的宣传和耐心的解释是化解矛盾,减少工作阻力,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开展多样性、创新性的宣传工作。宣传要趁早,宣传对象不仅是离退休的老同志,对在职工作人员也要做好宣传工作,全面深入地宣传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意义和好处,争取广大离退休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他们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认同感。
全国已有极少部分县(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实现了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果。在宣传之际,我们要加强典型案例的推广运用,通过网络发布、单位座谈会、发放传单、进社区宣传等形式,将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成功案例宣传出去。一方面,使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深入了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优势,使他们自觉加入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改革队伍当中;另一方面,离退休人员只有在准确了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政策后,才懂得如何能够及时足额的领取自己的养老金,从而更加自觉配合相应的信息登记工作,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改革与发展。
(二)建立和管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档案
在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过程中,出现了养老金冒领、漏领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离退休人员的信息登记不全、没有及时进行更新、核查造成的,因此建立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档案迫在眉睫。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离退休人员退休之日起就为他们建立详细的养老金档案。比如,详细记录离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有效的银行账号,离退休后的具体地址,参加工作的时间,退休时间,子女或直系亲属的联系方式等。
建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档案是防止养老金冒领、漏领的前提,长期有效的管理是关键。因此,每年都要定期地对离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重新整理核对,及时更新档案库,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定工作,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如指纹认证、虹膜认证等(异地安置人员可以委托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此外,还可以构建举报机制,对举报冒领养老金的举报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杜绝冒领发生。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司其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不再从原单位领取养老金,转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代发机构拨付。为提高社会化发放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在职责分担上可设立一个过渡期(社会化发放初期——制度及各方面条件完善),过渡期结束后,养老责任完全推向社保经办机构及社区。其间,原单位可成立养老股(室),每年定期统计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信息,及时更新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档案库,并及时备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此外,为了让离退休人员更好地从工作生活过渡到养老生活,原单位依旧有职责举办相关活动来丰富本单位人员的养老生活,从而提高老人的幸福指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与各单位保持联系,获取离退休人员的最新档案信息,确保养老金能够准确及时地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切实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经办机构为了获取离退休人员的有效信息,针对不同情况的老人,可采取不同的认证方式,比如,对于身体健康、行动方便的老人可本人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生存信息,对于异地居住的老人可委托当地社区(或居委会)提供生存证明,对于身体有恙的老人社保经办机构上门以慰问的方式进行确认。为了进一步遏止养老金冒领情况,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不定期抽查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同时,要慎重选择代发机构,实行每年一签制,只选择认真履行养老金发放工作的代发机构进行长期合作,社保经办机构要长期监督代发机构的工作情况,确保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四)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虽然已有县(市)率先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但是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并不配套,目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推行。建议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资金投入,以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配齐专业服务人员。保证服务队伍工作经费,增加培训经费,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素质培训和全面的服务理念教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另一方面:扩建服务场所,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网络。不断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社区平台的规范化建设。
建立覆盖市、县(市/区)、乡镇、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让它们承担起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职责。离退休人员虽然离开了原单位的工作生活,转而可进入本地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加入一个新的组织,增强他们的归属感。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使离退休人员享受到更广泛的社会化服务,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只有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两者互相促进,最终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顺昌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