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龙
再生纤维素纤维定量标注探讨
任海龙
[国家毛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上海200082]
依据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标准的要求,分析了再生纤维素纤维种类未知试样、与单一纤维共混试样和与多种纤维共混试样如何通过结合回潮率方法进行定量标注。同时将此方法推广到部分“其他纤维”定量标注,从而确保准确实用地出具检测报告。
再生纤维素纤维;公定回潮率;其他纤维;净干质量
关于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的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1],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中关于纤维定量描述提到“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国内产品标准中,梭织品及梭织服装产品标准,一般都明确纤维含量按照FZ/T 01053—2007执行,而GB/T 29862—2013为FZ/T 01053—2007的国标升级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即行废止,各产品标准中原来描述为按照FZ/T 01053—2007执行的需按照GB/T 29862—2013执行。针织产品中,毛型针织品与梭织品一致,按照GB/T 29862—2013,而棉型针织品产品标准多数明确为净干含量。纤维含量标识标准实施后,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织品分会也发出通知,无论吊牌上执行的产品标准如何规定,建议按照GB/T 29862—2013执行质量测定。一年多来的检测工作中,绝大多数服装品牌公司也提出要求按照GB/T 29862—2013中采用公定回潮率方法来出具纤维定量报告。
实际检测中,因为再生纤维素纤维本身的特点,目前定性测试中存在无法确定再生纤维素纤维类别,以及多种再生纤维素纤维混纺比例,如粘纤和莱赛尔混纺纱等。此时,因为化学法不能溶解测量混合比例,物理法也有比较大的难度定量,此种类型的检测报告中会出具再生纤维素纤维,或者出具粘纤+莱赛尔。实际测试中也遇到很多客户咨询此类问题,目前公开文献中也少有涉及解决方案或明确结合的方法。
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国家现行强标GB 9994—2008[2]中明确了具有公定回潮率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共有7种,其中公定回潮率较大的为粘胶纤维、富强纤维和铜氨纤维,均为13.0%,其次为莫代尔纤维为11.0%,莱赛尔纤维为10.0%,醋酯纤维为7.0%,三醋酯纤维为3.5%。
其中,醋酯纤维和三醋酯纤维因其化学结构的区别(醋酯纤维的分子中大部分羟基被乙酰化),使得溶解性能与其他几种再生纤维素纤维不同,国标中采用丙酮法或苯甲醇法来定量醋酯纤维,用二氯甲烷法定量三醋酯纤维。主要涉及标准有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标准GB/T 2910—2009的第3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第10部分[3]。而其他5种再生纤维素纤维,以及其他新型再生纤维素纤维,若共混后则较难定量分离。
由于再生纤维素纤维为化学纤维,采用溶液纺丝法制成,纺丝工艺中溶液通过喷丝孔后,采用湿法或干法制成丝。不同公司生产再生纤维素纤维时,因喷丝孔形态不同,纺丝条件亦有区别,即使是同一种类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纺丝液,也会造成纺出的纤维横截面形状和纵向形态有所区别。实际检测中,曾遭遇多次台湾莫代尔纤维与标准FZ/T 01057.3附录C提供的莫代尔纤维标准照片和形态描述区别较大,检测报告中无法出具莫代尔纤维的情况。
此类情况下,可以按照GB/T 29862—2013中5.2注:未知公定回潮率的纤维参照同类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或标准回潮率。采用标准回潮率的方法虽然理论上比较可行,但是因各测试中心无法验证收到的原料就是实验成品中所用原料,因而实际测试中参照同类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更具有可行性。
对于类似台湾莫代尔或者其他种类的,与标准中提供的标准照片和描述不完全匹配的纤维,可以依据经验、其他方法验证和送检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来确定具体种类,出具相应的名称。若最终仍然无法完全确定种类的,可出具大类名称“再生纤维素纤维”,对应地结合同类纤维的公定回潮率,从而得到纤维含量。
两种再生纤维素纤维共混时,不同共混比例会造成采用结合公定回潮率方法后的结果有差别。两种纤维共混,混纺织物的公定回潮率因混纺化不同,从最低到最高,极限值分别为原两种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混纺的两种纤维,回潮率相差越大,混纺织的公定回潮率实际范围越广(两个极限值之间);若不能测定混纺比例,估算其混纺织物公定回潮率与实际可能的最大偏差会越大。再生纤维素纤维就属于这种情况。粘胶纤维、富强纤维和铜氨纤维的公定回潮率相同,数值最大,而莱赛尔纤维数值最小,莫代尔纤维居中。所以选用粘胶纤维和莱赛尔纤维共混的数据进行分析。
同理,选择GB/T 9994—2008中与各种再生纤维素纤维公定回潮率差别大,实际测试中又很常见的纤维:羊毛和聚酯纤维,分别与两种再生纤维素纤维共混。
按照GB/T 2910.1—2009《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第1部分:试验通则》中10.3,以净干质量为基础,结合公定回潮率的计算公式(1):
式中:
PM——结合公定回潮率方法的不溶组分百分率,%;
P——净干不溶组分百分率,%;
a1——可溶组分的公定回潮率,%;
a2——不溶组分的公定回潮率,%。
将净干质量比转换为结合公定回潮率方法的质量比。数据如下(羊毛公定回潮率15%,聚酯纤维公定回潮率0.4%):
表1 再生纤维素纤维与涤纶混纺
由表1可以看出,当再生纤维素纤维与比其公定回潮率小的涤纶混纺时,在采用结合公定回潮率方法时,再生纤维素纤维分别按照全部是粘胶纤维与全部是莱赛尔纤维极限情况进行计算。结果如下:当混纺比接近50∶50时,再生纤维素纤维结合公定回潮率偏差会相对大些;再生纤维素纤维不管结合粘胶纤维还是莱赛尔,混纺比从1到99,实际绝对偏差都小于1%。同时可看到,如果实际测试结果是净干质量比,而标准在吊牌上没有标明“净干含量”,则会造成比较大的误差,如上表中,再生纤维素纤维与涤纶混纺净干比例为50∶50时,实际绝对偏差达到3%。而实际检测因取样部位区别、均匀与否、试验方法等原因,结果本就有偏差,从而造成总偏差大于5%的合格临界值。
表2 再生纤维素纤维与羊毛混纺
由表2可以看出,当再生纤维素纤维与比其公定回潮率大的羊毛混纺时,在采用结合公定回潮率方法时,再生纤维素纤维分别按照全部是粘胶纤维和全部是莱赛尔纤维两种极限情况进行结合。结果如下:当混纺比不同时,采用不同公定回潮率后,差别会有不同,当混纺比接近50∶50时,再生纤维素纤维偏差会相对大些;再生纤维素纤维不管结合粘胶纤维还是莱赛尔,混纺比从1到99的实际偏差都小于1%。
再生纤维素纤维与两种其他纤维共混时,因其他两种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本身是固定的,而净干质量比可以从试验中得到,也就相当于其他两种纤维混合物的公定回潮率是个确定的数值。这样就可以把此两种纤维混合物当做一种纤维来分析,意味着三种纤维共混时,再生纤维素纤维结合公定回潮率的偏差与两种纤维混合的偏差是相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偏差比两种纤维混合的偏差还小,即再生纤维素纤维结合相似纤维公定回潮率后的公定质量比,与实际偏差小于1%。
同理,当三种以上的纤维共混时,其他多种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本身是固定的,而净干质量比可以实验得到,最终得到与两种纤维共混后一样的结果,即与实际偏差小于1%。
与再生纤维素纤维相似,但是又不同的一种是“其他纤维”如何运用结合公定回潮率方法。实际测试中,多数送检方都要求粗纺产品中的小比例纤维按照GB/T 29862—2013的规定合并出具为“其他纤维”。常规情况下,将所有组分测试得到相应数据,并对应结合公定回潮率,然后按照GB/T 29862—2013的要求,将小组分纤维合并为“其他纤维”。但操作会耗费较长的时间,同时当小比例纤维种类较多时,定量溶解的结果很难体现出来,无法准确定量小比例纤维。汇总近一年来的检测数据发现,报告中出现了“其他纤维”,但是“其他纤维”总量在5%以下的占比达到85%以上,只有较少的报告中“其他纤维”总量为5%~15%。对于总量在5%以下的其他纤维,为更快速地完成定量过程,使用再生纤维素纤维结合公定回潮率验算过程中的数据,提供一种可能的参考方式:若粗纺产品中主要几种成分比例大致确定后,基本能保证其他纤维净干质量总和在5%以内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再细分其他纤维的种类,而直接出具“其他纤维”。此时“其他纤维”在不违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其他纤维”中任何一种纤维的公定回潮率作为“其他纤维”的公定回潮率,结果偏差绝对值都在1%以内。若使用其中公定回潮率在10%以内的某种纤维作为“其他纤维”公定回潮率,其结果偏差绝对值甚至会在0.5%以内。
(1)再生纤维素纤维共混时,若无法区分再生纤维素纤维的具体种类,可以直接使用相似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公定回潮率,或者直接使用粘纤的公定回潮率13.0%,无论再生纤维素纤维共混比为多少,实际偏差绝对值不会超过1%,远低于GB/T 29862—2013所规定的判定合格与否的3%或者5%的临界值。
(2)当有多种类型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同时存在,且不能化学法区分时,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再生纤维素纤维的公定回潮率来计算并出具结果,也可以直接使用粘纤的公定回潮率13.0%,实际偏差绝对值一般也在1%以内。
(3)直接使用净干含量百分率作为公定质量百分率而出具在产品洗唛上的行为是有风险的,若恰好样品方法偏差结果与公定回潮率方法的偏差方向一致,有较大可能会出现结果偏差超出5%的标准临界值。
(4)“其他纤维”净干比率总量在5%以内时,在不违背标准原则的情况下,以其中任何一种纤维的公定回潮率作为约定回潮率,其结果偏差一般不会超过1%。
[1]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
[3]GB 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2910—2009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Research on regenerated cellulose fiber quantitative annotation
Ren Hai-long
(State WoolTextile Products Qua lity Supervision&TestCenter(Shanghai),Sha nghaitextile group testing standard Co.,Ltd,200082,China)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 requirements of textile fiber content identification,the method for quantitative annotation with the conventional moisture regain is used to the regenerated cellulose fiber species unknown samples,with a single fiber blend samples and with a variety of fiber blend sample is analyzed.And the method is extended to some quantitative labeled“other fiber”.Then the accurate and practicaltest report is ensured.
regenerated cellulose fiber,conventionalmoisture regain,other fiber,clean content
TS107
A
1001-7046(2015)02-0016-04
2015-09-01
任海龙(1983-),男,山西绛县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纺织检测和新型纺织品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