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轩 包宗顺 曹明霞
区域农村融资环境对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影响
——基于江苏省197个村的调查分析
□刘明轩 包宗顺 曹明霞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潜在重要方向。基于2013年江苏省的问卷调查数据,本文发现,江苏24.4%的试点地区都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已成为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重要力量。一定区域范围内是否会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受到农户借贷资金规模、农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信用贷款可获性、农户在农业银行信用贷款可获性以及当地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占比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此,本文认为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带有一定程度的自发性,不应限制,而应更多关注如何鼓励和扶持农民资金互助社因地制宜、规范化地发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推进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自2006年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新政颁布以来,包括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势头迅猛。农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内生的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因为能够及时有效地满足农村地区大量小额信贷的需求,拓宽了小规模农户的信贷渠道,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就江苏而言,近几年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许多地区,产生并快速发展,位于苏北的盐城市目前已基本上实现了乡镇全覆盖。与此同时,在江苏另一些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社却发展很慢,才刚开始试点。为什么地区间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会存在如此大的差异?从制度演化来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和发展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由于来自农户的借贷需求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传统正规金融并不能够有效地满足,从而形成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可见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受外部社会和经济条件影响,其中区域农村融资环境是最主要、直接的影响因素。虽然这一观点被广泛认可,以往研究却大多建立在理论推理或个案研究上,缺乏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的面上调查,以及对农民资金互助社与区域农村融资环境关系的实证探索。2013年5月,我们在江苏省开展了相关问卷调查。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调查数据,在总结此前研究的基础上,对江苏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和发展状况,及其与地区农村金融环境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探讨。
我国农户借贷需求存在诸多的特点:(1)单笔金额小、笔数多;(2)缺乏有效抵押;(3)因为农户数量多、变化大,因此银行和农户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4)农业本身的特点导致农户贷款存在着较高的风险;(5)农户资金的需求时效性强;(6)农户借贷需求存在生活和生产的多样性。
而各种自上而下形成的传统正规金融机构,其本质上都是外生于农村经济,以谋取金融利润为目的的。因而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交易成本高、利率高,并且要求抵押和担保,手续繁琐、效率低,这种按照城市金融制度经营农村业务的方式,很难满足农户的借贷需求。
正是因为农户借贷存在特殊的需求,而传统正规金融机构又难以提供有效的供给,才使得农民资金互助社这样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运而生。而农民资金互助社内生于农村经济,作为最贴近农户生产、生活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被广大农民称为农民自己的银行,且具有信息对称、交易手续简便快捷、交易成本低等许多天然优势。
由此可见,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必然受到区域融资环境的影响。因此,本文提出三项基本假说:假说一,区域农户借贷需求影响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和发展;假说二,区域内传统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供给越多,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可能性越小;假说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可能性越小。
为了全面了解江苏各地区农村融资环境以及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2013年5月,我们对江苏省已充分展开农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9个地级市的197个村进行了问卷调查。初步统计结果描述如下: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统计显示,已启动试点的地区中24.4%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金融机构比较,农信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几乎实现全覆盖,农业银行覆盖率近40%,建设银行约10%,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均不足10%;其他,如邮政储蓄银行、民间借贷等,共占19.3%。可见,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农民资金互助社已成为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区域融资环境特征的统计描述。
1.农户借贷需求。
从有需求的农户比例来看,平均约有一成多的普通农户和近三成的种养大户存在借贷需求,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比例比没有的地区略高,但差距并不明显。
农户的借贷规模通常较小。不管是普通农户或是种养大户,绝大部分地区农户的平均借贷规模都在10万元以下,而峰值分别出现在1~2万和5~10万。
农户的融资需求期限较短。大部分地区农户的融资需求期限均集中在6个月至一年内,而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这一特征更加明显。
表1 区域融资环境特征的统计描述
2.农村传统正规金融的供给。
对比有无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传统正规金融机构网点的覆盖率未见明显差异,在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大部分传统正规金融机构网点的覆盖率甚至略高。
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信用贷款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农信社/农商行都向农户提供信用贷款,小部分地区的农业银行也提供,其他金融机构几乎不向农户提供任何信用贷款,少数地区农户仅凭信用无法从任何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仅凭信用就可从农信社/农商行以及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显然较低,无法从任何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高达24%,远高于没有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
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担保贷款的情况来看,几乎所有地区的农信社/农商行都向农户提供担保贷款,比之信用贷款,农业银行提供担保贷款的比例也有明显的提高,其他金融机构仍然很少向农户提供担保贷款,但凭担保也无法从任何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地区比例很小。对大部分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有无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可获担保贷款比例差异并不大,仅在农业银行担保贷款的可获性上,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要略逊于没有的地区。
3.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方面,被调查地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12327元,没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略高于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其中,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27.57%,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更高。
综上所述,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从农户借贷需求特征来看,有借贷需求的农户和种养大户比例更高,普通农户和种养大户借贷需求规模在峰值(1~2万和2~5万档)附近更加聚拢,农户借贷需求期限更多落在6个月到1年的区间范围内;从农村传统正规金融供给来看,仅凭信用可以从农信社/农商行,以及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更低,凭担保可以从农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更低;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更低,农业收入占比更高。但以上仅是通过简单统计分析得到的结论,其中的因果关系还需要通过计量模型进行进一步的验证。
本文运用stata软件对197个村庄的截面数据进行了多组Logit回归。考察的因变量是在区域范围内是否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社,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区定义为1和没成立的定义为0。自变量包括区域内农户借贷需求、传统正规金融的有效供给水平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三类。采用多组模型回归后显示计量结果较为稳定,结论类似,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回归结果列表如下:
表2 区域融资环境影响农民资金互助社成立的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
1.普通农户借贷资金规模显著影响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和发展,且影响呈倒“U”形。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普通农户借贷资金规模介于选项②1~2万和选项③2~5万之间的时候,地区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可能性达到最大。更小或更大的普通农户借贷规模,都会减小区域范围内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可能性。
2.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行)和农业银行是否向农户提供信用贷款,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有显著的影响。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如果农信社(农商行)向农户提供信用贷款,会显著降低区域范围内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可能性。农行是否提供信用贷款也有类似的影响。其他正规传统金融机构是否向农户提供信用贷款则影响不显著。
3.区域范围内传统正规金融机构网点设立对是否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并无显著影响。这可能因为在地区设立金融机构网点虽然增加了农户获得借贷服务的可能性,但并不直接意味着其有效供给的增加。
4.人均收入中农业收入占比对区域范围内是否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有显著的影响,但本村农民人均收入则影响不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村农民农业收入占比越高,区域范围内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可能性越高。而农民人均收入的影响在模型中不显著,可能因为样本所在的苏中、苏北地区农民人均收入本身差异不大,不足以显著影响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
本文基于调查问卷,分析了影响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社成立的因素。研究表明,江苏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已成为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的重要力量。区域范围内是否会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受到农户借贷资金规模、农户在农信社/农商行和农行信用贷款可获性、以及当地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占比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上述结论的政策含义在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快速发展,与供需共同造成的诱致性的金融环境相关,带有一定程度的自发性。从产生伊始,农民资金互助社就处于广泛的争议之中。特别是近年来,数起农民资金互助社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使得社会各方更是对其疑虑重重。而本文的结果证实了正是因为农户借贷存在特殊的需求,而传统正规金融机构又难以提供有效的供给,才使得农民资金互助社这样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农民资金互助社确实能够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着填补供需缺口的重要作用。可见,更值得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可能并不在于是否应该鼓励和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而在于应该如何鼓励和扶持农民资金互助社规范化发展。规范化不仅能够保障农民资金互助社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还有能有效抑制农村金融市场上其他非法借贷活动如民间高利贷,有助于形成更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扶持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应注意因地制宜,鼓励经济较落后,农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先发展。这些地区往往存在更强烈的农户借贷需求,且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现象更严重。同时应注意,农民资金互助社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可能面临资金来源不足,制度和管理层面人才不足的困境。应采取切实措施,在规范化发展的基础上,引导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完善其组织内部管理。
[1]刘宛晨,段泽宇:《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满足农户信贷需求》,《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3期,第26-29页
[2]张德元,张亚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分析》,《经济学家》2008年第1期,第13-17页
[3]包宗顺,金高峰,吕善正:《当前农户信贷供求与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基于江苏的调查与分析》,《江海学刊》2010年第3期,第79-84页
[4]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第3-8页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江苏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研究”(编号:12BJY095,项目主持人:包宗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