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扬
(湖南大学 岳麓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岳麓秦简《秦律令比》①岳麓秦简的法律条文部分定名为《秦律令比》,见陈松长、周海锋,《〈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概述》,2014年12月“秦简牍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中有一条由6枚简组成的令,根据形制、书体、简背划痕、内容等方面的分析,此令属于“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我们称之为“毋夺田时令”,简文如下:
0325:·郡及关外黔首有欲入见亲、市中县道,毋禁锢者殹,许之。入之,十二月复,到其县,毋后田。田时,县毋
0317:入殹。∠而澍不同,∠是吏不以田为事殹。或者以澍穜时繇黔首而不顾其时,∠及令所谓春秋
0318:试射者,皆必以春秋闲时殹,今县或以黔首急耕、∠穜、治苗时,已乃试之,∠而亦曰春秋试射之
J59:令殹,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及毋令吏
J58:以苛繇夺黔首春夏时,令皆明焉,以为恒。不从令者,赀丞令、令史、尉、尉史、士
0717:吏、发弩各二甲。
令文大意:郡以及关外黔首有想进入中县道探亲或做生意的,如果没被禁锢,应准许。进入中县道的黔首十二月启程返回,回到本县不应后于田时,田时县吏不能准许黔首进入中县道。若致使黔首不能参与播种,说明吏不把田作当成要事。有吏在播种之时兴徭黔首而不顾其田时,春秋试射之令规定必须在春秋两季农闲时举行试射,如今某些县吏在急耕时、播种时及治苗时,集结黔首举行试射,却说也是依据春秋试射之令,这不是明吏征发使用黔首的方法。丞相以制书明告郡县,毋令吏以苛徭夺黔首春夏田时,令文都要明确规定,作为恒久适用的令。不从令者,赀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发弩啬夫各二甲。
下面我们就此令文的相关内容试作分析如次。
毋夺田时令由6枚简组成。从简牍形制来看,简0717因简尾部残断而长度特殊,其它5枚基本完整,其简长都是27.5厘米左右。6枚简都有两道编绳且位置相同。这6枚简的简长和编绳特征与“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卷册诸简一致,可见此令属于“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然而这6枚简在书体和字数上存在不一致。简J59与其它5枚简的书体不同,其字形向右侧倾斜,其它5枚简的书体是“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的典型书体,其线条方整,字形扁平,风格厚重。在书写内容上,简0325 有38 字(其中两字据残笔及文例释出)、1令文起首符号、1重文符号;简0317有34字、3钩识符号;简0318有35字、2钩识符号;简J59有25字、1钩识符号;简J58有29字、2 重文符号;简0717有6 字。简0717是令文末尾所以字数较少,简J59和简J58 的字数偏少,其中简J59从首部书写至中下部,其简末有一段空白未书写文字,简J58首端有一段空白,这部分似有刮削痕。
再看简背划痕,简0325的划痕在简上半部,简0317和简0318的划痕在简下半部,但距离较远,并不相连。简J59、简J58和简0717的划痕同在简上半部,然而从斜率和相互位置来看,这三简的划痕很难解读为相连。
因此,完全按照简背划痕来复原简序,或者完全根据书体对竹简进行分组整理,那么就必然排除这6枚简被编联为一组令文的可能性。我们综合考虑形制、书体、简背划痕和内容等信息,在这些信息之间出现矛盾时,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根据本例的各种信息,整理小组以简文内容为主要编联线索,将这6枚简复原为一组令文。
令文规定事项有二,分别在“或者”前后,一是黔首进入中县道的管理,二是申明县吏不得以苛徭夺田时,主要是对春秋试射的组织进行了规制。令文内容统一在不耽误黔首田时的原则之下。套用“毋令吏以苛繇夺黔首春夏时”的句式,我们将此令称为“毋夺田时令”,以统摄两事。
毋夺田时令的主体部分源于立法指示类的制书,含有对某些不符合法律行为的谴责,以及对相关立法原则的重申。“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是制书独有的命令式内容,“此非明吏”是制书的谴责语气,“令皆明焉以为恒”是立法指示制书的文末格式语。制书行文典雅,其虚词用法如“已乃试之”等呈现经典气象,并非律令所常见,体现了起草者的较高文化素养。制书之后仅存对不从令的诸吏的处罚,这应是依制拟令的吏补充的内容。此令的其它立法过程诸如“制曰可”以及令文下发至县的过程等已被删去。
根据以上对令文内容的梳理,虽然简J59书体不同且字数偏少,但完全可与其它5枚简系联,其简文与简J58内容连读顺畅。简J59末与简J58首各有一段空白,然而从连读的事实出发,再来分析成对出现的留白现象,可能是当时抄写者为了系联而有意为之。
毋夺田时令涉及黔首进入中县道的管理,相关内容如下:
郡及关外黔首有欲入见亲、市中县道,毋禁锢者殹,许之。入之,十二月复,到其县,毋后田。田时,县毋入殹。而澍不同,是吏不以田为事殹。
可与《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一文披露的《尉卒律》律文对读:
1404尉卒律曰:缘故徼县及郡县黔齿<首>、县属而有所之,必谒于尉,尉听,可许者为期日。所之1290它县,不谒,自五日以上,缘故徼县,赀一甲,典、老弗告,赀一盾;非缘故徼县也,赀一盾,典、老弗1292告,治(笞)定。尉令不谨,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者赀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①周海锋,《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2014年12月“秦简牍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
通过对读,可发现毋夺田时令监管“郡及关外黔首”,而《尉卒律》监管“缘故徼县”与郡县的黔首及县属,对象不同。另外,令文监管黔首进入“中县道”,而《尉卒律》是对黔首出行它县的普遍性规定。
“中县道”常见于岳麓秦简,对“中县道”和其他历史地理概念之间的关系,试分析如下:
第一,“中县道”指内史所辖县道。岳麓秦简《亡律》中将“中县道”、“陇西县道”和“郡县道”并列,证明了这个观点。毋夺田时令涉及进入中县道的管理,因此被编入《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中县道”之“中”类似“中尉”之“中”,功能是标识其不属于郡,而由中央直辖。“中县道”之“中”并非“关中”的简称,“关中”涵盖的范围见下文。
“中县道”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形成的概念,在初设于边地的郡制逐渐推广到全境以后,与郡县道对应的中央直辖县道就需要一个与前者区别的概念,即“中县道”。郡的执掌逐渐从军事扩展到上计、治狱、奏谳等以后,需要规定“中县道”的这些事务分别由内史、中尉和中央相关官署执掌。这种“中县道”由中央直辖的定义,是在郡制逐步施行于秦全境的历史背景下的话语,郡制初创之前,县的上级是中央,无所谓直辖与否。
“中县道”位于首都咸阳附近,因为京畿地位尊崇而政务繁剧,所以不设郡以彰显其特殊,长吏称内史,享有迥异于郡守的政治地位。“中县道”的治安非常重要,需要监控外来人口,因此令文规定郡县道之吏监管其县进入“中县道”的黔首。
第二,“中县道”与“陇西县道”关系密切。令文“郡及关外黔首”指所有设郡地区的黔首,当然包括陇西郡的黔首。然而上文所引《秦律令比》,“陇西县道”和“郡县道”有时分列,可见“陇西郡”地位特殊。陇西郡东部的县道,在郡制推行于全境之前就属于秦国,这些县道长期由中央直辖,即属于当时的“中县道”,秦昭襄王将新置的西方边地县道与部分“中县道”合并设陇西郡,所以陇西郡之地域有新有故①例如狄道是新置县道,《水经·河水注》:“狄道,汉陇西郡治,秦昭王二十八年置。”又,较为古老的有上邽县,《史记·秦本纪》:“(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县之。”,不似蜀郡这类完全是新得地域的郡。此后“陇西县道”保持了一定特殊性,虽然地位不及“中县道”,但与其他郡县道的地位略有不同,这种现象的历史背景,是郡制推行到秦人根据地的进程。
第三,“中县道”位于“故徼”之内,同在“故徼”内的地区包括秦惠文王夺得的汉中、巴、蜀地。《尉卒律》所见“缘故徼县”是秦统一后对其固有疆域之缘边县的改称,见《里耶秦简》8-461“更名木方”:“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里耶秦简牍校释》一书认为:“随着秦的统一,疆域的拓展,秦原来的边塞不再是边境,故而边塞称为‘故塞’。……没设塞的边境被改称为‘故徼’。”②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8、159页。此说甚确。“故塞”见《史记·匈奴列传》:“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故徼”见《史记·西南夷列传》:“及汉兴,皆弃此国而开蜀故徼。”据上下文,意为汉廷弃西南夷,并开启秦的蜀郡故徼作为边界,可知蜀郡在秦“故徼”范围内。“故塞”、“故徼”并不是对过去的若干边界的泛称,对汉初来说,秦始皇时代扩张形成的边界也是一条故边界线,然而上引《史记》所见“故塞”和“故徼”是特指不是泛指,中原政权放弃秦始皇开拓的土地而退至秦惠文王末期的边界,这时“故塞”和“故徼”就用来指退却后的边界。③存在其他用法,《史记·朝鲜列传》:“秦灭燕,属辽东外徼。汉兴,为其远难守,复修辽东故塞,至浿水为界,属燕。”此“辽东故塞”与“更名木方”之“故塞”不同,“更名木方”之“故塞”不指代新地如辽东郡的边塞。“辽东故塞”不是指秦代辽东郡之塞,据上下文,汉是从秦代“远难守”的边塞撤至“辽东故塞”的。我们认为“辽东故塞”指故燕国辽东郡的边塞。“更名木方”之“故塞”和“辽东故塞”都指战国时期故七国的边塞。“故塞”和“故徼”在岳麓秦简《秦律令比》中合称“故塞徼”,简称“故徼”。
巴蜀在秦“故徼”内,岳麓秦简《秦律令比》中有佐证,规定有协助相关人员出蜀郡、巴郡之界逃亡的行为,以协助逃亡故徼外地区的罪名来惩罚。另外,《秦律令比》将“故徼县”和“新地县”分列,将“故黔首”和“新黔首”并称④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可见秦代疆域分为两部分,函谷关以西的秦固有疆域在“故徼”内,秦始皇兼并六国而占据的“新地”在“故徼”之外,多见以六国故名划分新地的辞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秦令就有“荆新地”。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第四,“中县道”位于关中地区,因此令文有“关外”黔首入“中县道”的规定。秦“关”和秦“故徼”所划定的区域大致对应。秦“关”是以律令规定的若干关隘为基础而形成的概念,可供参考的是《二年律令·津关令》所见汉初由五关组成的“关”体系。“故徼”根据里耶“更名木方”的记载,指秦惠文王末年的边境。秦“关”概念的基础是若干点状的重要关隘,而相较之下秦“故徼”更具有连续边界线的意味,因此《尉卒律》的“缘故徼县”指“故徼”一线的县,无论这些县是否有律令规定的重要关隘。
“关中”大致位于“故徼”之内。“关中”和“关外”相对,令文未见“关中”,但既然有“关外”,应该有对应的“关中”概念。关于秦的“关中”,可以参考汉初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关外人宦、为吏若徭使,有事关中。”王子今、刘华祝指出传世文献中有一种广义的“关中”用法,对应《二年律令·津关令》的五关划定的地域,包括汉中、巴、蜀、上郡、北地。①王子今、刘华祝,《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所见五关》,《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此地域与前述“故徼”之内地域大致相合。“关外”大致是指“故徼”外的“新地”。
据上述,列如下表:
表1 秦“关中”、“关外”对应地域
毋夺田时令所见“春秋试射”相关内容如下:
及令所谓春秋试射者,皆必以春秋闲时殹。今县或以黔首急耕、穜、治苗时已乃试之,而亦曰春秋试射之令殹,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
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有涉及春秋试射的内容,史达曾根据简背划痕和反印字迹给出《为吏治官及黔首》新简序②(德)史达著,黄海译,《〈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编联修订——以简背划痕与反印字迹为依据》,载于《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3-99页。,原简13后接原简25,两简的第三栏连读是:“发弩材官春秋肄试”。意为发弩材官兵种参加春秋试射。许道胜指出“春秋肄试”可参照《二年律令·徭律》所见“县弩春秋射”。③许道胜,《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与〈数〉校释》,武汉大学2013年11月博士学位论文,第105页。通过毋夺田时令和《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对读,可知肄试的对象是射术,“春秋肄试”是“春秋试射”的别称。
对令文中提到的春秋试射制度,分析如下。
第一,组织试射者是县吏,县吏征发黔首参与试射,参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律》第四一四简: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繇(徭)。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县弩”是指县的发弩,是县吏征发本县黔首而组成的发弩兵种,其监管指挥之吏称发弩啬夫。毋夺田时令的结尾规定对不从令的“发弩”赀二甲,根据上下文分析,这个“发弩”指发弩啬夫,因为其有组织、指挥发弩进行试射的职责,而予以惩罚。
毋夺田时令对县吏组织试射不善提出批评,与《二年律令·徭律》所见县发弩春秋射的记载相符。
第二,参加试射者,是黔首被征发而组成的“发弩材官”兵种。
《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3(1539):“发弩材官”,整理者注:
发弩:专司射弩的兵种。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材官:秦汉始置的一种地方预备兵兵种。《史记·韩长孺列传》:“当是时,汉伏兵车骑、材官三十余万,匿马邑旁谷中。”也可能指武卒或供差遣的低级武职。《史记·张丞相列传》:“申屠丞相嘉者,梁人,以材官蹶张从高帝击项籍,迁为队率。”⑤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
此注已说明发弩是兵种,而材官和弓弩射术的关系应进一步分析。文献见材官蹶张,整理者注所引《史记·张丞相列传》,裴骃《集解》引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脚踏强弩张之,故曰蹶张。律有蹶张士。”《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见“材官引强”,《集解》:“骃案,汉书音义曰:能引强弓官,如今挽强司马也。”以上两类材官的名目都和弓弩射击有关,我们认为并非偶然,材官以弓弩为武器,就有必要参加射术的演练和考核。材官又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张守节《正义》:“谓材官蹶张之士。”《为吏治官及黔首》既然提到“发弩材官”,下一句“春秋肄试”就不必再用“射”字。
张军威认为:“材,文中之义同发弩。……结合文意,材官理解为射弩之兵更为确切。”⑥张军威,《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研究》,郑州大学2013年5月硕士学位论文,第49页。张认为发弩和材官同义,我们并不支持此观点。但“发弩材官”确实有可能是一个兵种,若“发弩材官”能理解为“材官发弩”,与传世文献之“材官蹶张”、“材官引强”对应,“发弩”就可能和“蹶张”等类似,是“材官”的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发弩和材官另有用作官署名的用法,《汉书·地理志上》:“南郡,有发弩官。”颜注:“主教放弩也。”颜指出南郡的发弩官署的执掌是教放弩,这和令文中发弩材官兵种学习射术是存在一定关系的,但令文中试射是由县来组织的,而南郡发弩官属于南郡。岳麓秦简《秦律令比》中所见官署名“材官”,其执掌有待考证。
第三,试射的内容,有射术的教学、演练和考核。《为吏治官及黔首》简25(0931):“春秋肄试”,整理者注:
肄:学习;练习;演习。《礼记·曲礼下》:“君命,大夫与士肄。”郑玄注:“肄,习也。”《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上既观,使行礼,曰:‘吾能为此。’乃令群臣习肄,会十月。”司马贞索隐:“肄亦习也。”《汉书·刑法志》“外有楼船,皆岁时讲肄,修武备云。”颜师古注曰“肄,习也”。试:比试;考较。《管子·七法》:“春秋角试以练,精锐为右。”肄试:演习比试。①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据此注,肄指演练,因此试射不仅有考核也包括演练。“肄”与“射”搭配使用见《吕氏春秋·孟冬》辞例“肄射御角力”。《史记·秦始皇本纪》:“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教射和肄射相对,材官兵种演练射术是由吏负责教导。前引《二年律令·徭律》:“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春秋两季试射各旬五日的规定,说明律令安排了教学及演练射术的必要时间。
以上探讨的是令文中规定的春秋试射,然而文献中又见考核吏射术的一类试射。邬勖注意到李均明从居延汉简中辑得若干条内容一样的《功令第卌五》,并指出该条也见于额济纳汉简及肩水金关汉简,文本略有差异,邬复原其完整令文如下:
功令第册五:候长、士吏、烽燧长皆试射,射去埻巩巾、弩力如发弩,发十二矢,中巩巾矢六为程,过六及不满六,赐、夺劳矢各十五日。②邬勖,《读金关简札记(三则)》,2014年10月第四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
北京市某城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或相关工作的105名在职工作人员,其中政府部门87人,包含街道主管部门、综治、派出所、民政、司法、残联、社区居委会和精神卫生防治专业人员18名(社区卫生中心精神卫生科)。共发放问卷105份,收回问卷105份。
大致意思是:“候长、士吏、烽燧长都参与试射,射击位置和靶标的距离以及弩力,都如发弩。射十二矢,中靶标六矢是程,超过或者不满六矢,分别赐劳或夺劳,每差一矢则赐夺劳十五日。”相关的吏依此令参加试射,在居延汉简中被称为“以令秋试射”。“射……如发弩”,我们认为是指吏试射的射距、弩力等如发弩试射一般。可见发弩春秋试射的制度较为久远,汉代西北边疆的吏秋射是比照发弩试射进行的。汉代西北边疆地区的吏秋试射就和内地县发弩春秋试射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联系。
汉西北边地有吏秋试射赐夺劳制度,秦代也有对吏试射的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
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9页。
“发弩啬夫射不中”,指发弩啬夫试射不中程,要被赀二甲及免职。射术不过关的秦基层军吏要被免职,彰显秦对军吏武艺的严格要求。《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仆射,秦官,自侍中、尚书、博士、郎皆有。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
秦重射术,若干官署设置执掌监督课试射术的吏。《说文》:“课,试也。”督课就是监督并课试,与吏试射相对应。
岳麓秦简《三十四年质日》简64(0728):“卅年正月甲申射”,整理者注:
此射可以确定不是乡射礼,而很可能是《质日》作者参与的试射。秦试射和乡射礼之间存在本质差异。首先,秦试射尚武,力求参与者的军事技术能够满足战争的需要,而乡射礼崇德,旨在确立及巩固儒家理想的乡里社会秩序。其次,秦试射的内容是演练与考核射击技术,而乡射礼的内容主要是温习礼仪及培育美德。再次,两者的组织者及参加者也不同。
《韩非子·内储说上》:
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而人皆疾习射,日夜不休,及与秦人战,大败之,以人之善战射也。
肄,习也。习射,即肄射。李悝习射令和秦春秋试射之令,都是直接针对军事需要,力求参与者具备优异的射击能力,与乡射礼迥然不同。
毋夺田时令规定的两事项分别需要与其他律令配合才能施行。就黔首进入中县道的管理而言,令文强调县给黔首颁发出行许可令不可耽误农时,然而此规定不能单独施行,比如令文没有规定县颁发出行许可的吏,所以令文这一部分必然是对已有律令的修改补充。根据《尉卒律》,县尉批准和发放许可通行令给黔首。而毋夺田时令官吏责任追究同样提到尉及尉史,可见发放许可令的职责在县尉。在这一点上,毋夺田时令和《尉卒律》存在联系,但不能确定令文就是针对《尉卒律》而制定的补充规定,因为令文针对“郡及关外黔首”,而《尉卒律》针对“缘故徼县及郡县黔齿〈首〉、县属”,监管对象不同。但可以肯定,令文所配合施行的某些律令必然规定了由县尉负责批准颁发出行许可令。
就春秋试射制度而言,令文明确指出某些县的试射违反了已施行的“春秋试射之令”,重申试射不耽误田时的原则,并规定了若干细节。可见县吏组织试射,必须遵循毋夺田时令、“春秋试射之令”、其它相关律令以及规定射术考核标准的“程”。
毋夺田时令这个实例,可见秦令的一些特征。
第一,揭示了“一令多事”、“一事多律令”的现象。毋夺田时令规定两事,统一于保护田时原则。毋夺田时令的两部分又分别需要与其他律令配合施行。“一令多事”、“一事多律令”的复杂现象,为学界提供了新的视角和例证,用于深入探讨特定的律令条文属于哪一篇律令,以及讨论律篇之间规定事项的区别。
第二,令文是对已经颁行的相关律令条文的修正和补充。在制定和颁行时间上,令文和相关律令有先后之分。但不能认为令文是辅助性的,因为相关律令条文被令文修正补充以后,不能离开令文而单独施行。两者规定互相辅助,内容重要性无主次之分。
毋夺田时令的体现了令的制定者、执行律令的县吏和黔首的三方关系。
首先,制定者三令五申黔首出行和县吏兴徭不能耽误田时,其内容与《为吏治官及黔首》所见“善度黔首力”的告诫相应①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9页。,表面上统治者宣扬了体恤黔首力的思想,实质上统治者将田租税和军事训练等徭役都强加于黔首,通过试射制度,平时官府不必供养脱产的弓弩射手,而且官府的各种租税也没损失,在战时就能征发受过一定军事训练的士卒。在律令中规定吏不得兴苛徭,统治者就自以为苛徭就不会祸害黔首了,于是就能继续征收各种租税,甚至向服长期徭役而不能在家田作的黔首征收田租税。
其次,黔首受到沉重压迫,秦“耕”、“战”两项基本国策的压力都由他们负担,在无战事的年份,仅春秋试射一项,相关黔首春秋两季分别抽出十五日进行训练。一旦有战事,黔首必从军,负担更重。
最后,县吏左右为难,毋夺田时令要求他们不得耽误黔首田时,否则给予处罚。可以想见,其他关于春秋试射的律令会规定,如果试射征发黔首不够、训练时间不足、考核成绩欠佳,相关的吏也要受罚。这样吏就陷入两难,尤其春夏是农忙之时,既要保证黔首农作,又要征发黔首进行十五日春试射,实践中难免顾此失彼。
《汉书·食货志》:
(秦)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秦赋役极重,是名副其实的苛政。毋夺田时令表面上反对苛徭,力图缓和官府和黔首之间的矛盾,但这个尝试失败了,秦末反盗蜂起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