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艳琴,王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刍议*
林艳琴,王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衡平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谋求和谐发展的基础上,负有的旨在维护和促进公共秩序、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义务。鉴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对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当充分考虑其经营、发展特点,以此为逻辑起点来寻求中小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合理衡平。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立法约束层面,在路径选择上应注重其基本法律义务的履行。
中小企业; 法律规制; 路径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滥觞于20世纪初的西方,它随跨国公司的社会化和不断扩张传入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之所以如此,乃因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多学科交叉兼容的研究领域,汇集着来自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研究视野的投射。[1]从法律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在衡平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谋求和谐发展的基础上,负有的旨在维护和促进公共秩序、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义务。此种义务也是一种积极的责任,它既包括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也包括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2]就中小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依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可见,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指与所处行业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规模上较大型企业小的组织体。来讲,其社会责任的承担与一般企业没有本质的不同。但鉴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就中小企业群体而言,在创造就业机会、丰富市场产品、保护环境等方面承载着广泛的社会责任期待;另一方面,就中小企业个体而言,由于其社会影响面小,企业社会责任行动不仅获得社会的关注度较小,而且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现的经济回报也较小。[3]因而,对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应当充分考虑其经营、发展的特点,以此为逻辑起点来探讨中小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合理衡平,在此基础上寻求适合的实现路径。
法律追求正义与秩序。正义意味着通过对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来满足人们合理的需求;秩序则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目的是通过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衡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和配置。[4]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以及所造成的以劳工问题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经济问题而形成。[5]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最早发端于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论,在随后的讨论中,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涉及至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等。[6]企业社会责任的这些内容的发展与法学理论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被誉为是 20 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成就的社会学法学的出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包括了一般安全、个人生活、维护道德、保护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38页;观坚持社会利益独立性的观点,倡导社会本位,强调社会连带和社会合作,同时又不把社会本位推向极致,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发展作为法律的终极关怀。这些思想,同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乃至内涵是完全契合的”。[7]如果没有社会学法学的社会本位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衡平的思想,那么企业社会责任要在 20 世纪如此迅速、及时地形成并获得持续而广泛的认同是难以想象的。[7]之后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国家干预经济理论认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仍然不能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全部问题。换言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作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理论上可以自我调整、自我实现的市场经济在现实中却总是令人失望,总是存在着诸多"市场失灵"的地方。正是由于市场失灵存在,才有了政府干预的必要和可能。--王艳梅:《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研究》,吉林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第50-51页;则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历次大规模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往往都伴随着加强国家对企业实施干预的强烈呼声。这反映出国家干预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20 世纪八十年代,经济伦理学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人们普遍认为,伦理价值、伦理关系、伦理责任是现实生活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和组织所无法回避的。[7]股东作为企业唯一的利益所有者的孤零零的旧有的学术思考环境和制度架构已经发生根本的改变。[8]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不能忽视道德,不能仅仅以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因为企业的生存及发展和之相关的群体与社会都是密不可分的。从功能的视角出发,法律是调和这些彼此交叉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它的目的是产生最大多数的利益,或在最低程度地牺牲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产生在我们的文明中分量最重的利益。[9](P345)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源于法律中社会利益和社会本位的确立,这使得法律在面对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责任之一是受企业与市场关系变化的影响的。在早期市场经济中,企业规模差异不大,市场价格机制能够有效地协调企业与市场乃至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企业规模的变化,市场价格机制对企业行为约束力降低,企业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再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开始注重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尊重消费者、维护员工劳动权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关系。[3]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大企业树立市场声誉的途径之一。相对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规模较小、资金较为薄弱、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他们没有明确的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说,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不能完全和大企业一样,需要结合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丰富税收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来确定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
对中小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承担的问题较为复杂,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类:[10]第一类是中小企业对社会所造成负外部性影响的责任。中小企业在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时,可能产生某些副产品,污染社会环境,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对社会造成影响。对于这类社会责任,中小企业理所应当承担。第二类是中小企业对社会问题的责任。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主体之一,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努力解决社会问题也应该是中小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如下特点:[3]第一,从内容上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具有明显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导向,较为致力于解决企业核心利益相关者希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第二,从范围上看,中小企业面临着履行社会责任的资源约束。由于中小企业所拥有的各类有形或无形的履行社会责任资源(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型企业少,因此,中小企业倾向于将这些资源用于解决迫在眉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而不是投入对企业具有长远影响的那些社会责任领域。第三,从评价指标上看,中小企业群体的内在差异性较大,彼此之间的产业领域、规模大小、治理方式等都存在差异。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甚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和关键资源都不相同,因此很难设定某种度量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统一标准。第四,从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上看,大多数中小企业并没有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在企业社会责任决策的制定与实施等各方面,企业主个人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某种意义上说,中小企业主对核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认识和管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小企业现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以北京市为例,[11]截至2010年,中小企业共有25万多户,占全市企业总数99%以上,其中非公中小企业占中小企业总数的86%;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创造利润、上缴税收分别占全市企业总量的57%、68%和62%;从业人员约占全市企业就业人口的73%。一定程度上,中小企业在确保我国经济稳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技术创新、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审视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时会发现,中小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不少中小企业盲目追求营利,现实当中不乏污染环境、无视劳动者权益、制假售假等不良现象。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究其根源,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企业所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与范围等的认识上存在不足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是什么,一直以来争议较大。企业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社会对企业的一种道德要求。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社会普遍要求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企业职工、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国家的利益,履行保护环境、消除污染等社会责任,将其经营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起来。[12]企业社会责任承担问题才正式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除了继续由道德调整外,有逐渐上升为法律的要求。可以说,从道德责任发展而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在现代社会已发展为多元责任,其既可能是道德责任,也可能是法律责任,还可能是二者兼而有之。如此不同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范围和实现的机制固然不同。[12]由于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与范围尚未统一认识,于是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的泛化,或将道德责任上升为企业社会责任,或将企业的经济责任纳入社会责任,或将企业的内外责任统一等等,结果是导致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性质和范围缺乏明确的认知导向,企业社会责任难以实现。
(二)传统企业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上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以股东利益为核心的传统企业理论认为,利润是真正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的最佳指标。在法律的框架下,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利润,就是企业的责任——唯一的责任。[13]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存在难以解释的悖论,在现实中还存在难以实现的困惑。如果放弃企业为股东利益而存在的基本出发点,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则必然导致企业对任何人都不负责任。企业作为社会和市场的微观主体,应该在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的约束下,从事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动。[13]在这样的理论的影响下,许多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不足,将企业盈利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视为某种程度的对立关系。有的中小企业片面认为履行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承担社会责任产生冲突时,转而选择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14]有的中小企业甚至存在着经济效益重于社会效益的企业经营思想,为降低经营成本,弃社会利益于不顾,把本该由企业承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15]
(三)中小企业自身生存压力较大影响社会责任的承担
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低,基本上不具有产品的定价能力和议价能力,无法应对和转嫁如原材料、人民币汇率、劳动力等各类成本的增加带来的经营压力。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小企业先前依赖的诸如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优势正逐渐丧失,薄利多销的发展模式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生存空间被大幅压缩。[16]而且,中小企业还面临融资难题,特别是直接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17]据东方微巨传媒策划机构通过对5000家中小企业3456 组有效可比数据的调研发现,90%以上的中小企业认为,中小企业的第一大难题仍是融资难,而且其外源性融资的90%以上来自银行贷款。[18]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中小企业更倾向于将其资源用在解决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上。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四)规范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立法缺失。一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8条*第8条:"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9条*第9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规定,看作是对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此两条文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条*第7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也只是宣示性的内容,缺乏具体实质性的内容,在社会责任具体法律规制面前略显苍白无力。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不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无明确规定。
(五)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激励约束机制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利益,盲目追求GDP增长速度,对中小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缺乏力度,也就基本上难以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比国外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战略经营体系和政府政治计划来说,我国中小企业的激励机制并没有常规化、长期化和制度化。[19]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促进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但总体上对如何促进和鼓励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没有形成常态化的制度环境。
自从20世纪以来,在企业实务界,主张企业在利润目标之外承担社会责任广泛得到认同。企业通过社会责任行动,致力于社会问题之解决,也逐步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20]。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相对典型的社会责任实践模式[21]: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参与模式,它是在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出现缺陷后政府做出的理性选择。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混合参与模式,其特点是政府和社会公众力量共同参与。该模式是意大利政府和社会公众经过多次博弈后的产物,也是由该国中小企业众多的特点所决定。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参与模式,其特点是由企业、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等构成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力,政府只扮演疏导者的角色。这三种模式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过程中各有优缺点。此外,欧盟及俄罗斯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也较具有代表性。
(一)英国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除非特别说明,关于英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问题均参见周翼翔:《国外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推进模式及其启示》;《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第48页;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英国贸工部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局,它的运行横跨政府的各个部门,专门负责英国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对政府所有的有关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一致性和效率进行评估,是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管理上的创新。2000年成立了非部门化的公共机构——小企业委员会。2004年小企业委员会制定了一个《政府关于小企业的行动计划》,针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具体提出了建设中小企业文化、提高政府对企业的服务等比较详细的行动计划。[22]在立法上,2005年《公司法改革白皮书》确立了区分中小公司立法的指导思想,为中小公司单独制定了一个经常使用的规则,简化了中小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议方式,为中小公司单独制定了彻底简化的标准章程。[23]此外,英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除了调整企业在经济、贸易和其他政策方面的社会责任外,还确立了倾向于环保、工作条件、工资、就业等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为支持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英国政府还建立了公司责任指数,该指数包括环境保护、管理社区活动、工作场所等方面的内容。政府每隔一定时间向社会发布各企业的指数值,该指数值的大小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信誉,以此来引导企业的决策者在战略上重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这种政府为主要推动力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促进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及履行。
(二)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
在意大利,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及企业自身对此的反应可以上溯到上世纪的七十年代。1978 年意大利著名的家电企业梅洛尼公司就发表了其公司的“社会年报”,[24]之所以如此,与意大利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推行社会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意大利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中小企业群体的内在差异性十分明显,基本上不具备全国性的声誉影响,其发展依赖于企业与地方社区的关系。为此,意大利政府部门在推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不仅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以降低产业链上和贸易关系中对企业社会责任审核与认证的交易成本;还尊重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社会资本投资、企业与其核心利益相关者关系构建之间的联系,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愿自觉动机。[25]意大利政府成立了相应的部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在国家劳动与社会政策部中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全国性的电视台上播放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广告。许多意大利地方政府对于愿意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当地企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经济鼓励。政府除了从信息、培训、税收优惠和直接经济补助吸引鼓励企业参与到社会责任活动中外,还通过强制的法律手段要求企业达到某种社会期望的伦理行为标准。如,早在 1945 年意大利就通过法律,规定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雇员的工资自动与上年的通货膨胀率挂钩。此外,意大利还通过了许多鼓励企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律,如,1997 年第 460 号法令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方面的年报;再如,2000 年 342 号法律第 38 条款就规定,意大利企业捐赠文化活动可以在税前抵扣。[24]2002 年,意大利政府成立了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别工作小组,主要任务是草拟适合意大利企业特点的社会责任管理标准。[21]2005年,意大利政府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企业、工会、社会团体等代表参加的多边对话论坛,推广企业社会责任文化,增加企业执行社会责任标准的透明度,[26]为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建立和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外围环境。通过诸如此类的举措,意大利中小企业得以明确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要求,并且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实际上是有利于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
(三)美国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
在美国,99.7%的非众企业是小企业,[27]它们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立法最早的国家,形成了庞大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自20世纪50年代始,美国在规范企业行为方面尤其在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劳保福利、医药卫生、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立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场竞争环境的全面规范,提高了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7]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小企业执法公平法》。该法为小企业提供更具合作性与建设性的立法环境,使其更加立足于解决问题而不是求诸于惩罚。[27]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的非政府组织起步较早,其科学的管理也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个人力量无力应对企业败德行为的情况下,美国民众便开始寻求以结成共同利益的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通过各种手段迫使企业披露其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反思其自身的行为。这对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企业形成了极大的压力,最终形成督促和约束力,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1]概言之,美国模式以民间力量为主要推动力,政府是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过程中的侧面引导者,通过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的方式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而不干涉企业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与内容。[21]
(四)欧盟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已将企业社会责任列入到经济增长和就业方面的发展战略核心。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促进欧洲企业社会责任框架”绿皮书,试图为企业社会责任议程中的关键问题提供指导和参照点,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与工具的透明性与可信性。[26]2002年,欧盟委员会建立“利益相关者论坛”,在相关机构之间建立对话和交流,提出切实的措施。2006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经济与就业的联动:使欧洲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标杆》,提出把在中小企业中推广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重点,以促进就业和欧洲经济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201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2011-2014年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更新战略》。欧盟委员会通过这些措施,使各成员国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在本国的推进。各成员国响应欧盟政策,以不同形式推动本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28]如,丹麦政府积极通过公私合作伙伴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政府资助丹麦社会研究所开展大规模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项目。
(五)俄罗斯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除非特别说明,关于俄罗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社会实践均参见崔丽:《俄罗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河北法学》2012年第4期,第168-174页;
俄罗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引导模式,俄罗斯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发展。在俄罗斯,政府通过公私协作框架推动企业积极增进社会福利,采用在正式协作框架下与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协商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并且注重企业自身目标和利益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从法律规范还是从政府政策导向上,俄罗斯政府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态度有所不同,注重区分不同层次的企业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俄罗斯政府认为中小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及市场灵活性方面具有显著功能,为了让中小企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履行其社会责任,俄罗斯政府一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另一方面防止中小企业因资金运行不畅对工资的拖欠以及破产、倒闭等原因对员工权益的侵犯。一定意义上讲,对于俄罗斯中小企业而言,遵纪守法、保障员工权益就是其社会责任履行的重要方面,政府主要注重其基本法律义务的履行。
由域外各国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实践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限度的,它的实现应该以企业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在企业利益与利益相关者之间选择平衡,同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以及不同层次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差异。[4]就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而言,我们认为应当注重其基本法律义务的履行。一定意义上讲,从法律上明确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是确保中小企业经营可持续性和公平性的有效措施。因此,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重点在于立法约束层面,同时在社会责任内容设定与激励规范等方面应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符合中小企业自身实际的要求,并且调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更好地约束和激励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实现。
1.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应保持合理的限度。企业社会责任发端于道德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责任都可以上升为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需要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现实中,中小企业需要承担的有关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工人等的强行性法律法规,即是对企业道德底线的要求[12]。并且,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限度须考虑可实现性。法律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必须以大众所能达到和接受的道德水准为限,应当避免人为地将一些难以做到的道德行为纳入法律规范。[29]
2.对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应进行分类规制。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规模、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小能力不同,需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规制。如果一律化,则只能使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成为镜中花、水中月而难以实施。可以考虑根据中小企业的生命周期、经营性质、与大企业的合作、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等方面[17]来规制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促使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应建立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自律制度。通过完善中小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定,来培育中小企业的自律行为。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内容,中小企业与社会公众间的信息并不对称,容易导致社会责任履行的缺位。要求中小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对促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将大有裨益。
4.应完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外部监督、指导机制。发挥政府、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层级的监督体系。特别是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行业标准或行规行约来指导、规范、监督行业内部企业的经营行为,[19]推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2013年12月,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全国理事会共同推出的《中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在北京发布,并于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指南》参考和借鉴了《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CSC9000T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等国际、国内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明确了中小企业应予遵行的社会责任行为准则。但《指南》的标准相对较高,要求目前在中小企业中普及则有一定的难度。
5.应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服务功能。由于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所具有的特点,在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应该发挥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引导作用。政府除了引导中小企业守法经营外,还应该致力于服务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驾护航,提供支持和激励机制。成立于2000年12月的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北京地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改制重组、融资担保、创业辅导、高管培训、国际合作、专家咨询、企业信息化等方面[30]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具有可资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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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roach Selection of Legal Regulation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MEs in China
LIN Yan-qin,WANG Xiao-dong
(Law School,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Chin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rporation to maintain and promote public order, security and public interests, on the basis of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and their own harmoniously.In view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SMEs in China, full consideration on their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given dur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concerned, which is a de facto starting point to seek a reasonable bala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SMEs and the society.The focus of legal regulation is on the legislative level, and atten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basic obligations should be paid during the approach selection.
SME; legal regulation; approach
2015-01-17[基金项目] 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北京市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研究(12FXB016 )
林艳琴(1967—),女,福建古田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企业管理博士后.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2.291.91
A
1008—1763(2015)03—01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