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小华 徐永祥
(1.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100089;2.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调查主体围绕涉嫌犯罪人的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交往以及回归社会的社会支持条件等一系列要件展开的专业调查活动。
上个世纪80年代,社会调查制度开始在中国少年司法过程中适用。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章,其中268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自此,社会调查作为一项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在立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然而,从全国的实践来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明显不足,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社会调查内容的选择存在随意性,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水平参差不齐,对司法实践及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指导意义不明显。
自2009年起,笔者带领自己的团队与北京市相关司法机构合作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如今已经积累了1000 多个案例,本文将在这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社会调查工作的做法对我国涉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理论框架以及需要把握的具体内容进行梳理,希冀其能够为同行提供参考,从而提升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关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新《刑诉法》指出要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众所周知,在社会调查实践中仅仅关注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在全国各地社会调查的实践中,具体的做法有哪些呢?笔者通过考察,发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关注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个体因素的调查,尤其是关注心理因素调查。在有些地方的实践中,社会调查主体非常重视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个体的认知状况、行为习惯等因素的调查。他们甚至将社会调查限定于“品行调查”或“人格调查”,大家知道,无论是“人格”还是“品格”和“行为”,都是对犯罪人个体特征的描述,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质是了解犯罪行为背后深层的个体原因及环境原因,如果只关注个体问题而忽视了环境因素,显然是不全面的。
第二种情况是关注犯罪人家庭、学校、单位等外部环境的调查。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在进行社会调查中甚至都不会跟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见面,只是到未成年人的家里、学校走访了解情况,然后完成一份简单的社会调查报告,这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样不能全面反映涉嫌犯罪人的全面情况,因此对于司法人员适用法律基本不具有任何参考作用。
第三种情况是属于做得较好的类型,既能够关注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同时也能够关注其环境因素,还能够在个体与环境的互动中有效把握各种因素间的发展与变化。这种调查方式往往能够全面地把握社会调查工作的内容,相对真实客观地还原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场域及犯罪原因,调查结论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也具有良好的参照作用。
总而言之,新《刑诉法》只列举性地规定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内容,而各地实践中的做法又不尽一致。关于调查内容的呈现形式,即社会调查报告,自然也是形式多样,有的地方采用表格式,有的地方采用报告式,其撰写的模板及方式也明显不同。
以上这种状况急需改善,因为社会调查的内容是影响这项工作成效的核心要素。然而,社会调查内容的确定,需要相关学科专家及学者在研究社会调查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国内社会调查工作的实务经验,提出一个相对完整的框架,为社会调查工作规范发展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其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导致该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以及二者的互动过程。不可否认的是,社会调查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因为社会调查主体与客体之间毕竟存在着明显的时空差距,而缩小这种差距的途径就是尊重和依据国内外已有的犯罪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
众所周知,不同学者在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原因时,都是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来进行假设和研究,但是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绝不能局限于某一研究视角用单一因素解释犯罪发生的原因,而应该关注多学科研究成果,并藉此关注到所有导致犯罪发生的风险因素以及可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保护性因素。国内学者对相关理论成果已经进行过系统的梳理①路琦、席小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2页。,此处不需一一赘述。但是在此需要强调一下以个体和环境互动关系为取向的系统理论,因为该理论在关注诸多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为社会调查维度和内容的确定提供了完整的理论框架。
系统理论集中关注作为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对问题的分析结合了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考量。①马尔科姆·派恩:《现代社会工作理论》(第三版),冯亚丽、叶鹏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页。系统理论尤其强调的“人在环境中”的观点,特别重视情景的存在和评估。情景是个人可以随时随地认知到其所处环境状况的重要部分,其意含个人所实际面对和认知的世界,并发展独特的因应行为,故情景包括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等多个层面。但情景就静态结构而言,可以分为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的社会环境。②Magnusson,D,Allen,V.L(1983):In B Compton and Galaway,(eds)Social Work Process.Belment,CA:westworth Publishing.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引用生物和环境关系这一理念,认为个人与其栖息环境的交流过程中,必须在其适当成长的时间点获得足够的环境资源才能进行各项生活历程。为了维系生活历程的前进,人因此就会与其栖息的环境保持适切的调和度以达到顺利的适应。案主所遭遇的困境为“生活中的问题”,不是个人病态或性格的缺陷所致,在问题诊断与干预时,强调多元面向、多元系统的理念。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以下的几点基本假设③Greene,R.R.and Ephress,P.H.(1991):Human behavior theory and social work practice,New York,NY:aidine de Gruyter.,对社会调查工作的指导尤为重要:
一是一个人有能力与其所在的环境进行互动,能和其他人发生关系是与生俱来的能力。
二是人在情景中是一个联合的交流系统,人类与环境在此系统中相互影响,形成一种互惠性的关系。
三是个人的人格是个人和环境常年交流的长期发展的结果。
四是要理解人,必须将其置于其生长的自然环境及所在的情景之中。
五是所谓的问题,是指生活中的问题,要了解个人的问题要将其置于其所生活的整体空间来理解。
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在其生态系统理论中提出了影响儿童发展的不同水平和类型的环境效应,主要包括微系统、中系统、外系统和宏系统。(见图1)微系统即家庭、学校、同伴及网络;中系统指各微系统之间的联系或相互关系,如儿童在家庭中与兄弟姐妹的相处模式会影响到他在学校中与同学间的相处模式;外系统指个体并未直接参与但却对他们的发展产生影响的系统,如传媒、社会福利制度等;宏系统是一个文化系统,涵盖社会的宏观层面,比如价值取向、风俗习惯、发展状况等。④桑标主编:《儿童发展心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第55-57页。
图1 社会生态系统图
系统理论生动描述了每个社会个体所生存的空间场域,同时也解释了个体行为与各个系统间的互动关系,其不仅确定了社会调查的完整框架,同时也指出了社会调查工作应涉及到的具体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强调要在各个系统的动态关系中去把握相关因素间的互动关系。
在系统理论的框架中,我们将社会调查中所需调查的内容分为两类:风险性因素和保护性因素,风险因素包括个体犯罪风险因素、社会环境风险因素和历史性风险因素。保护性因素分析上借鉴了美国犯罪学家雷克里斯的遏制理论中“外部遏制”和“内部遏制”的概念,分为内部保护因素和外部保护因素(参见图2)。
图2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相关因素
所谓风险性因素是指增加犯罪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犯罪的可能性越大。风险性因素来自于三个方面,分别是个体自身、社会和历史性事件。表1对导致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因素及包括的内容进行了列举。
1.个体风险因素
在对个体风险因素的考察中,首先需要关注生理风险因素。虽然现代犯罪生物学研究解释了一系列可能导致人犯罪的遗传及体质方面的相关因素,为社会调查与评估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因其对科技手段要求较高,因此无法在社会调查实务中有效体现。社会调查员只能通过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外显的性别、体型、神经气质类型特征、异常生物学因素来形成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初步判断,在此就不做详细的讨论。
对个体风险因素的考察,着重从三个维度六个因素来进行讨论,三个维度分别是态度特征、认知特征、行为特征,以上三个维度包括以下六个因素:
表1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需关注的风险因素
(1)解决问题、解释问题态度消极
解决问题、解释问题态度消极既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同时也对其能否顺利回归社会产生深刻影响。在社会调查实务中,社会调查员往往会发现很多涉罪未成年人只关注最后的审判结果,遇事消极逃避,甚至会在与社会调查员的交谈中产生抵触情绪,不愿与社会调查员共同探索解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如调查员在进行社会调查工作时,调查对象常表示“谁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我也没有办法”等语言特质,而行为表现也是逃避、躲闪,如约见过程中不断迟到、爽约等,如果社会调查员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具有这一态度特征应给予高度关注。
(2)对学习不投入
美国犯罪学家赫希认为学习能力差和学习成绩差的学生都很有可能成为少年犯罪人。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与少年对学校的态度有关,不喜欢或不依恋学校的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较差,这样的学生也就更容易进行少年犯罪,因为不喜欢或不依恋学校,往往被看成是少年犯罪动机的一种来源,少年犯罪是发泄由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挫折的一种手段。为此,赫希勾勒出学校与少年犯罪之间的原因锁链:学习能力差→学业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的权威→发生犯罪行为。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88页。赫希的研究结论在我国的少年犯罪研究中得到了印证,我国很多犯罪少年都有在学校内成绩不好而得不到老师、家长认可的痛苦经历,来自校园的各种教育、管理、引导在他们那里成为刺耳的噪声,他们因没有成就感与归属感而逐渐抵触和逃离校园,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缺乏同理心
同理心是指正确了解他人的感受和情绪,进而做到相互理解、关怀和情感上的融洽。简言之,同理心就是“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去感受、去体谅他人。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很大动因就是缺乏同理心,即欠缺换位思考的能力,他们大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案发后也仅为自己要面临的严峻惩罚和给家人带来的伤痛而感到痛苦,很难理解到自己给被害人、社会带来的危害。对“同理心”状况的考察是社会调查必须关注的问题。
(4)认知偏差
这里讲的认知偏差包含多个层面,但最主要的是需要了解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法律认知偏差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不了解法律的基本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时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二是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对自己与他人及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不清晰,以上两个因素都是导致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阻碍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风险因素,因此是社会调查必须关注的重要因素。
(5)自我控制能力差
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与其控制能力差密切相关。这是很多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生理心理特征。在社会调查实务中,很多涉罪未成年人将自己的行为归结为“冲动”、“脑袋一热”,有时所谓的外界刺激可能就是老师的一次嘲讽、家长的一次责备、朋友的一句玩笑话。通过社会调查员的帮教工作,他们则表示:“以后做事要多动脑子,三思而行”。总之,社会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进行关注。
(6)不良行为习惯
很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其具有不良行为习惯有关,根据最近一项针对北京市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调查显示②2013年,共青团北京市委权益部委托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开展了“北京市青少年不良行为的类型及原因调研”,在调研中得出此项结论。,很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就已经具有一种到四种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的类型分别是:抽烟、喝酒、逃学、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与社会不良行为人群交往等等。因此,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习惯是社会调查中需重点关注的行为特征。
2.社会风险因素
与社会环境有关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同辈群体、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及监禁环境六个方面。
(1)同辈群体
同辈群体是指由于在家庭背景、年龄、爱好、经历或境遇等方面相似或一致而自发形成的群体,带有明显的情感色彩。同辈群体是一种非正式初级群体,是个体社会化、个体自我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是在一种交际过程中与别人的相互作用中学会的。”③Sutherland E H.Interpersonal Relatedness Self-definition and Their Motivational Orientation During Adolescence.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tegetation.Developmental Psychology,2003(39):470-483.在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过程中,涉罪未成年人因受到同辈群体影响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件比比皆是。
从对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的调查分析来看,涉罪未成年人的主要交往对象不乏双差生和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员,尤其是在团伙犯罪中更为明显,且调查对象的大多数违法行为也是在与其朋友合伙所为。当未成年人结交到有不良行为或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朋友时,他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其不良影响,有的甚至无意识地跟随朋友开始学习违法犯罪的技巧、方法以及态度、价值观和人生观。因此,在实际调查工作中,社会调查员需要了解涉罪未成年人身边的朋友、同学、恋爱对象等等。
(2)家庭环境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和成长的首要场所,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健康成长。良好的家庭环境,会孕育一个人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则会导致其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一个人犯罪与否,受其早前的家庭生活体验很大影响。社会调查员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因素的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关注家庭结构——家庭的完整性和家庭经济情况。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因离婚、分居或外出工作而产生的破碎家庭或单亲家庭不断涌现。形态上不完整的家庭虽然不一定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理不完整,但不完整的家庭可能导致家庭功能的失调,未成年人因此出现不恰当的适应社会模式,最后进行犯罪活动。此外,家庭的经济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家庭经济收入低,不能给未成年人提供物质上的满足,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家庭外部寻求物质上的支持和保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家庭经济收入低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父母的痛苦和家庭冲突来破坏有效的教养实践,降低父母给孩子提供社会或情感支持的能力;再次,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会导致未成年人更有可能居住在处境不利的社区,在低教学质量的学校就学,接触不良同伴,在观察社会和学校暴力中习得不良品行,所以他们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性会增大。
其次,关注家庭功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和家庭气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既指父母之间的关系,也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罪犯大多来自亲子之间、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冲突多的不和睦的家庭。①Angenent H.Background Factor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Haworth Press,1988,PP.98-100.如果未成年人在家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保持较好的情感接触,他们的心理会顺利发展;反之,他们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感、归属感或情感上的满足,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和认同。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家庭处于何种氛围。家庭成员关系和睦的家庭必然充满了关爱和温馨,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而家庭气氛不和谐的家庭在未成年人心里埋下的则是恐惧、忧虑和失望的种子。为逃避不良的家庭气氛,他们极易离家出走,一旦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最后需要关注家庭成员的行为——父母的教养方式。所谓父母教养方式,是指父母的教养观念、教养行为及其对子女情感表现的一种组合方式。我国学者王海英将大多数父母的教养方式区分为四大类型:专制型的教养方式;溺爱型的教养方式;放任型的教养方式;民主型的教养方式。②王海英:《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家庭生态系统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6-87页。涉罪未成年人父母很少采取民主型的教养方式,这便会对子女的社会性发展、学业成就、心理健康、自尊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3)学校环境
学校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主流文化价值观培养和教育的任务。学校是未成年人走出家庭,进入社会的重要场所。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从某种程度上看,学校环境中潜藏着更大的犯罪风险因素。社会调查员在学校方面的调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孩子在校的学习状况、同学交往状况、师生关系状况、学校周边环境、学校法制教育状况、学校教育目标以及学校教育方式等相关内容。
(4)社区环境
社会是由若干个社区组成的。社区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以一定规范和制度将个人、群体、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作为人们居住与生活的共同体,社区对于每个人的早期社会化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区在体现一定的社会时代特征的同时,其自身的物质条件、文明程度和社区融入环境,都对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产生深刻影响。对于社会活动领域相对较小、选择能力相对较弱的未成年人群体来说,社区环境对他们的影响有一定程度的强化或弱化作用。因此,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中,特别是涉罪未成年人外地籍占绝大多数的背景下,尤其需要重点对社区的物质条件、文明程度以及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的相关支持条件等方面开展必要的调查。
(5)社会文化环境
目前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场所等文化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色情、暴力等负面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而这种污染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深远,严重误导着正在成长中的未成年人。尤其随着网络的普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网络不良文化的传播,甚至可能加快了犯罪进程。因此在社会调查过程中,需要关注该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状况,即是否沉溺网络,是否受到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等相关内容。
(6)监禁环境
在涉罪未成年人的案件诉讼过程中,未成年人会被暂时羁押,时间或长或短,社会调查员的调查工作也主要将在监禁环境下进行。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处于高墙、电网、看押武警的严格管理和失去自由的生活环境中,内心充满了重重焦虑,这使得他们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认知障碍和情绪障碍。另一方面,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被关押在一起,他们之间每日的接触非常深入,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同时我们也看到,监禁场所内的一些教育课程也对涉罪未成年人产生了正向影响。所以,在社会调查中需要关注羁押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产生的各种影响。
3.历史风险因素
除了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横向的社会调查外,还需进行纵向的个体调查,即追溯个体的历史生活轨迹。可以说,在进行社会调查的工作中,调查对象的成长经历往往与其违法行为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1)联系生活事件史,找到犯罪行为的根源
社会调查员调查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即是从涉案未成年的犯罪事实基础上联系他们的生活事件史,因为生活事件对他们的心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从社会调查员的实践经验来看,影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生活事件主要有:
·家庭经济困难
·老师不喜欢自己
·对父母不满(如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与父母沟通不畅)
·当众受侮辱或名誉受损害(如遭同伴耻笑、被人误会)
·恋爱受挫
·学习遇到困难或学习负担重
·父母离异
·早年监护中断(如监护人患重病或去世)
·期待得到的赞扬落空
·人际关系失衡(如被同伴排挤)
·父母/其它重要他人有过犯罪经历
·本人有过犯罪经历
·本人患重病
·少年时代有过被虐待的历史
·自残/企图自杀过
(2)根据帮教前后变化,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线索
社会调查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贯穿于对其的帮教工作当中。大致上,可分为前期调查和后期调查。前期的调查主要是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后期主要调查的则是涉罪未成年人在帮教工作前后的变化,包括以下内容:
·对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的变化,即认罪伏法态度、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认识程度、关押或取保期间表现及接受监督考察态度的变化。
·回归社会能力的改变,即自我认知程度、换位思考能力、求职求学态度、对个人未来发展期望及对于社会主流价值理念的接纳程度的改变。
表2 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保护性因素
所谓保护性因素是指个体所处环境中可以抵消风险因素,或即使身处风险情境中也可以抑制偏差行为发生的各类因素,这些保护性因素能够缓和甚至减弱风险因素的影响,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地应对困境,预防犯罪。保护性因素分为内在保护因素和外在保护因素两个方面,表2对两大保护因素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列举:
1.外部保护因素
(1)社会联系稳固
赫希在他的社会联系理论中提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行为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386页。赫希所谓的“社会联系”即是未成年人身上存在的保护因子,主要是指对父母的依恋和对学校的依恋。
根据赫希的研究,不管父母是否有犯罪行为,也不管父母的道德品质如何,只要未成年人对父母有感情依恋,他们犯罪的可能性就较小。这是因为,对父母的依恋制约着他们的适当社会化和对行为准则的内化。而对父母的情感依恋恰恰就来源于父母的关心和支持、父母积极的处事和抚养方法以及父母了解孩子的问题并愿意改正。若父母在未成年人犯罪后,仍能提供积极、正面、适当的支持力量,那么未成年人对父母的依恋则会增强,再犯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在涉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的过程中,社会调查员会根据其亲子关系进行帮教工作,能够与父母顺利修复关系的未成年人更容易矫正以往的偏差认知与偏差行为习惯,如他们会在发生冲突时考虑到父母的感受,从而更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在学校中,老师的支持与鼓励程度越大,对学生的了解程度越高,管教的方式越恰当,学生越不会从事犯罪或越轨行为。因此,对学校的依恋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其犯罪活动。若涉罪未成年人对自己未来有合理的学业规划,对学校学习过程有强烈的渴望,学校对涉罪未成年人持包容、接纳的态度,那么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因此,社会调查员需要走访学校或者对老师电话访问,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在校与学生、老师的交往状况、班集体活动参与程度等,调查学校及老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态度。在涉罪未成年人当中,几乎所有孩子在羁押期间最大的愿望都是“回家、回学校上学”,当得知自己有可能失去继续读书的机会时,他们显得十分沮丧、迷茫,不知道自己的将来该如何规划。若能够继续获得求学的机会,未成年人大多都能够以“好好学习”为重要途径弥补自己的过错,也愿意通过努力学习为自己获得更多的机会,以弥补犯罪经历给自己的人生道路带来的缺憾。
社会工作者的参与也是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要的外在保护因素,在北京社会调查实践中,注重社会调查与帮教工作的有机整合,而且社会调查贯穿公、检、法三个刑事诉讼程序,社工的长期陪伴对涉罪未成年人产生了明显的正向影响。因此,社工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成效同样需要被调查和分析。
除了父母、学校、社工这些外在保护因素外,涉罪未成年人是否拥有来自家族、社区等其他良性的社会支持资源,社会调查员也应清晰了解。
(2)正面的人际交往
涉罪未成年人若存在正面的人际交往群体,即有来自同辈群体的支持力量,有合理宣泄的渠道,而非处于负面行为侵染的环境下,则会在与同辈群体正面的人际交往中,填补来自其它方面缺失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进一步可促使涉罪未成年人利他行为的产生。在社会调查员介入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中,可以很明显地发现人际交往对调查对象的重要影响。
2.内部保护因素
(1)积极看待干预和权威
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犯罪为初犯,且为“一时冲动”,对于他们来说,自己被移送给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是人生的一次灾难性突发事件,有的未成年人因此一蹶不振,消极对待。此时若及时干预可以起到缓解痛苦情绪体验、改变错误认知、矫正偏差行为的作用。有效的干预能帮助他们获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恢复心理的平衡状态,并学习到今后应对危机的有效策略与健康的行为。因此,若涉罪未成年人能够积极看待社会调查员的干预,主动打开心扉,让社会调查员走进他的内心世界,则社会调查工作会更准确、完整,帮教工作也会更具体、有效。
(2)了解自己的问题并愿意改正
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即有良好的自我意识,对自己有全方位的客观认识。具有良好的自我意识的未成年人表现为:能正确认识自己的机体状态、认识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和行为方式,能了解自己的性格和能力,能实事求是地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切合实际的学业志向和是非观,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对自己的弱点如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言行脱节等不回避,愿意改正,即使对无法补救的缺陷,也能泰然处之,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不过于自责、自暴自弃。
(3)内在个人特质
内在个人特质主要包括:第一,正向的性格特质。如乐观、进取、开朗、坚忍、挫折忍受力高、责任心强、幽默等都是积极朝向目标或未来的优良品质。第二,能够将正向的性格特质与外在环境联系起来,即上述特质或能力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外部环境中呈现出来,如问题解决、社会适应技巧、信任他人、从他人处寻求资源等。第三,正确的自我观念,如自信、自尊、自我认同、自我保护的判断等主观的特质。①Brooks,RB.Children at risk:Fostering resiliency and hope.AmericanJournalof Orthopsychiatry,1994,64:545-553.②Benard B.Resilience research:A foundation for youth development.New Designs for Youth Development,1996,12(3):4-10.
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在社会调查实践中如何对以上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进行运用。
案例情况:小明(化名)因参与贩卖毒品,构成犯罪。当社会调查员在看守所里对他开展社会调查,他很坦然地说:“我所卖毒品,是别人自愿买的,我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对”,他甚至觉得法律对他是不公正的。社会调查员进而又找到小明的父母开展调查,通过访谈得知,小明父母早年来京务工,小明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读书,因学业成绩不良初中就辍学了,去年来京后一直无所事事,每日与几个老乡的孩子玩耍,这次贩毒就是受到了其中一个孩子的教唆而实施的。
社会调查员在以上案例调查中,首先需要关注导致小明实施犯罪的风险因素。在个体风险因素方面:小明个体认知存在偏差,他不知道贩卖毒品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的规定;在历史风险因素方面,小明在初中时因学习困难而辍学,而其生活的环境又缺少其他长辈的教导,导致他并没有形成对毒品的正确认知;在社会风险因素方面,小明的父母在他来京后未能给他提供一个健康成长和学习的环境,相反还交到了一些不良友伴,一些从事犯罪行为的老乡经常来找他玩,并拉着他去贩毒。
同时,社会调查员也在调查中发现了小明身边存在的保护性因素。在内在保护因素方面,小明性格开朗,愿意对社会调查员敞开心扉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愿意积极跟随社会调查员的指引展开学习与反思;在外在保护性因素方面,小明和父母间亲子关系较好,彼此依恋。
综合以上信息,社会调查员一方面通过对小明犯罪风险因素的考察,细致梳理出小明的成长经历及犯罪原因。同时通过对小明身边所具有的保护性因素的考察,找到了帮助小明改变的动力。于是社会调查员积极帮助小明调整偏差认知,并利用良好的亲子关系帮助小明积极反思与悔过。社会调查员的参与成为小明身边的又一保护性因素。真正实现了社会调查与帮教的工作融为一体,既帮助司法机关针对小明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同时对小明的健康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上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例,其实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复杂的案例,但如果利用以上框架梳理思路,就不会遗漏重要信息,从而真实呈现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处境及犯罪原因。关于对社会调查相关内容的理解与把握,笔者已经在相关研究成果中做过详细分析,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③参见路琦、席小华主编:《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理论与实务》,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章。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大因素中所涉及的社会调查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在实务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