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芳
(复旦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上海 200433)
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婚后自立门户,即从新居(neolocal residence),指新婚夫妻离开原生家庭独自居住的情况,而不论居住的房子是自购、父母赠与或是租赁取得;二是代间同住,即新婚夫妻与父母同住的方式,包括从夫居(patrilocal residence)和从妻居(matrilocal residence),即选择和丈夫的父母居住还是与妻子的父母居住。所以,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立门户和代间同住。表现为三种形式:从新居,从夫居和从妻居。
研究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有重要意义:(1)结婚是家庭形成的起点,也是家庭生命周期发展的重要事件。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不仅是探讨家庭结构形成的起始点,也是了解家庭后续发展的关键;(2)现代家庭的居住安排不仅受到传统角色的影响,也和夫妻之间的相对地位有关。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探讨现代家庭夫妻权力关系运作的重要指标;(3)子代奉养年老亲代是东方孝道文化的本质,孝养之道的重点是亲子间的居住安排①陈建良:《亲子居住安排在家庭内跨家户成员间的权力互动》,《住宅学报》2006年第2期,第51-82页。,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反映了代际关系和养老观念的变化。所以,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虽然是一件客观发生的家庭事件,却是家庭价值伦理观变化的结果,也是家庭权力互动的结果,更可以从中看出家庭结构、代际关系的变化,并影响到未来家庭养老方式的选择,对于新婚夫妻居住安排的研究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国外已有居住安排的研究涉及亲子关系、养老方式、教养方式、幸福指数、婚姻稳定状况、女性地位、家庭支持、经济依赖、心理健康、身体健康风险防范等领域,主要从家庭结构、社会行为变化,亲密关系(空间感)及社会结构几个维度上探讨居住安排产生的影响,从夫妻权力分配、亲子跨代间的资源分配和社会支持层面探讨影响居住安排的因素。近年来,由于全球老龄化现象的影响,关于老年人生活形态、照顾方式与居住安排的研究成为了研究重点。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西方的大多数青少年在成年之后就会离开原生家庭单独居住,所以西方关于居住安排的研究主要是在未婚同居、婚内同居以及因父母婚姻状况的不同所反映的孩子的居住安排上。从解释框架上看,西方的研究更多地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来研究居住安排。一个典型的家庭生命周期可划分为: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和解体六个阶段,西方现有的关于居住安排的研究并非关注家庭形成的初期,而是集中在家庭的收缩、空巢和解体期,对于新婚夫妻的研究则相对较少。①White,L.,1994,“Co-residence and leaving home:young adults and their parent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81-102.
在国外现有的有关居住安排的研究中,William G.Axinn & Jennifer S.Barber 研究了居住安排与家庭理念及价值之间的关系,认为居住方式的改变影响了青年一代对于家庭的观念和价值,从而影响了初婚年龄、生育率和离婚率。②William G.Axinn and Jennifer S.Barber,Living Arrangements and Family Formation Attitudes in Early Adulthood Author(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Vol.59,No.3(Aug.,1997),PP.595-611.Paul C.Rosenblatt 研究了居住安排与浪漫爱情之间的关系,认为当夫妻发生争执时,与代间同住夫妻不同的是,从新居夫妻没有来自亲人的压力以帮助夫妻在争执期间继续维持关系,浪漫爱情成为了主要的粘合剂。③Paul C.Rosenblat,Marital Residence and the Functions of Romantic,Ethnology,Vol.6,No.4 (Oct.,1967),PP.471-480.Melvin and Ember 的研究认为,在有外部冲突的环境中,家庭更倾向于从夫居,更希望将儿子留在家中以保护家人;然而在内部冲突中,将儿子留在家中已没有多大意义,而女性的生育能力及其生存技能则使得家庭更倾向于选择从妻居,因为从妻居更适合处理内部冲突。④Melvin and Ember,An Evaluation of Alternative Theories of Matrilocal Versus Patrilocal Residence,Carol R.Ember,Behavior Science Research,1974,2.日本学者Kojima 研究发现,父辈经济水平以及孩子的数量对代际之间是否同住有很大影响,而且孩子的需要比父母的需要更能影响双方是否同住。⑤Kojima,H.1987,Parent-child Coresidence in the Japanese Household,Paper present at the Annual Meeting Population Association of America,Chicago.Lackman & Lanasa 从资源论的视角出发将居住安排置于家庭决策过程之中,夫妻间的相对权力来自于个人的相对资源,夫妻中提供更多资源的一方在家庭决策过程中拥有更多权力,居住安排是夫妻权力关系博弈的结果。⑥Lackman&Lanasa,1993,Family Decision-making Theory:An Overview and Assessment,Psychology and Marketing,10(2):81-93.
White,L.对华人社会的研究指出,成年子女因何事离家,或已婚子女是否会与父母同住,华人社会与西方社会明显有差异。⑦White,L.,1994,“Co-residence and leaving home:young adults and their parents”.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81-102.与西方社会不同,华人社会的子女婚后仍可能与父母同住,代间同住的家庭结构远比西方社会更为普遍。⑧Treason,Judith and Jieming Chen,2000,Living Arrangements,Income Poling,and the Life Course in Urban Chinese Families,Research on Aging,23:238-261.华人学者通常将居住安排作为一种资源,主要从资源论来加以探讨,研究个人社会经济地位、夫妻权力或代间关系对居住安排的影响。有学者研究指出,由于资源取向较偏重个体层面的居住安排决策,特别是社会经济发展与教育普及的结果,对于较年轻结婚、教育程度与经济条件较高的初婚夫妻而言,其突破传统文化束缚的能力和意愿较高,同时经济独立的实质条件也较佳,因而较可能脱离原生家庭追求自立生活形态。①王俊豪:《台湾初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人口学刊》2008年第37期,第45-85页。但同时也有研究指出,尽管小家庭的比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但主干家庭或折中家庭的代间同住形式,仍为华人社会普遍且最稳定的居住安排形态。②尹庆春、朱瑞玲主编:《台湾社会现象分析》,陈政宽、涂肇庆、林益厚:《台湾地区的家户组成及其变迁》,“中央研究院”三民主义研究所1989年版,第311-335页。学者的研究认为,代间同住形式具有节省生活开销、生活互助、经济支持、情感交流与家庭伦常教化等优点,相对的,却容易引起亲子冲突、生活习惯适应困难或减少自我空间等问题。③叶光辉:《年老父母居住安排的心理学研究:孝道观点的探讨》,《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3期,第121-168页。杨静利等回顾台湾与国外有关老年父母是否与子女同住的研究显示,影响居住安排的因素包括(1)人口因素:如出生率、死亡率、初婚年龄或子女数;(2)经济状况因素:如两代的收入、家产或房屋所有权属;(3)社会道德规范:如家庭价值观、子女奉养义务或孝道精神。④章华英:《变迁社会中的家户组成与奉养态度:台湾的例子》,《台湾大学社会学刊》第23期,第1-34页。
本研究与上海和无锡两地民政部门合作,在上海某区和无锡某区婚姻登记处设立调查点,在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整整一年的时间内,随机选择四个月的某几天为调查日,派出调查员对前来登记结婚的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共收集到有效问卷1344 份,其中上海650 份,无锡694 份。因为是在结婚登记处的调查,夫妻双方同时在场,所以调查结果显示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但填写问卷时,是女性的有676 人,占50.3%,男性668 人,占49.5%。从年龄分布来看,20-25 岁的391 人,占29.1%;26-30 岁的734 人,占54.6%;30-35 的170 人,占12.6%;35-45 的39 人,占2.9%;45 岁以上的10 人,占0.7%。
研究设计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描述性研究,对新婚夫妻新婚时居住安排的现状及随家庭生命周期变化,居住安排是否会发生变化和如何变化的描述;第二部分是解释性研究,探索影响新婚夫妻居住安排的主要因素,研究教育程度、收入、职业、户籍状况、住房状况对新婚夫妻居住安排的影响。
在描述性研究中,以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设定了新婚、有孩子出生、父母年老三个重要的家庭生命周期转折点,以探讨新婚夫妻现在确定的居住安排以及在此基础上未来的变化意愿和方向。
在解释性研究中,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从传统的资源理论出发,以丈夫样本为分析单位,探索结婚时丈夫的社会经济地位是否影响家庭的居住安排,假设丈夫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其追求独立生活的意愿越强,新婚家庭越可能朝核心化的方向发展;二是从资源交换理论出发,以夫妻样本为分析单位,探索结婚时,夫妻双方资源的差异是否会影响婚后与哪一方父母同住。假设夫妻中资源较多的一方,因拥有较多的权力,在居住安排时,越可能选择与自己的父母同住,传统的父系家庭形态在其中因为妻子权力的上升发生了变化。
通过以上的描述和解释研究,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分析出在中国家庭变迁的大背景下,通过居住安排折射出的家庭伦理、家庭结构、代际关系、夫妻权力关系的变化及其对家庭功能的影响。
新婚夫妻结婚时的居住安排,如表1,有66.7%选择另立门户,有26.6%选择与父母同住,新婚夫妻选择从新居的占了大部分比例。家户组成或家庭结构的改变,被认为是观察家庭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有学者研究指出,若新婚夫妻选择从新居较多时,则会增加家庭核心化的速度。①章华英:《变迁社会中的家户组成与奉养态度:台湾的例子》,《台湾大学生活学刊》1994年第23期,第1-34页。因此,核心家庭是目前中国新婚家庭选择的主要形式,家庭的核心化是中国家庭结构变化的主要趋势。
在选择了代间居住的新婚夫妻中(26.6%),有23.7%选择了从夫居,只有2.9%选择了从妻居,在代间居住中,从夫居仍然占了绝大多数。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研究家庭问题的一个重要指标,在男女平等的问题上它更是至关重要的。在结婚后,女方进入男方家庭生活,而不是夫妻双方单独住,这是家庭中男权制的基础,进而也成为社会上男权制的基础。②李银河:《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的变迁——基于兰州的调查分析》,《兰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6-12页。婚后从新居已经接近七成,它是动摇家庭和社会上的男权制的一个新习俗,但是在代间居住中,从夫居占绝大多数,依然显示出中国家庭中男权制因素从整体上看仍有着较深厚的根基。
家庭结构是在不断变化的,台湾学者的研究显示,台湾家庭通常是一对夫妻开始与父母同住,即家长式的扩大家庭,之后自己组成家庭,即核心家庭,最后父母年老时,又与丈夫的父母同住,即短暂的扩大家庭。③张桂霖、张金鹗:《老人居住安排与居住偏好之转换:家庭价值与交换理论观点的探讨》,《人口学刊》2010年第6期,第41-90页。我们的调查进一步验证了家庭的居住安排是一个动态决策过程,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变化。研究显示,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主要是自立门户,但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化,从新婚到有孩子再到父母年老,有三个现象值得关注(如表1):一是在家庭有孩子时和父母年老时,新婚夫妻在居住安排中,“没有想好”的比例上升较快,从6.8%上升到18.7%再到36.0%,越来越多的人陷入犹豫,呈现出不确定性;二是在父母年老时,有25.3%的新婚夫妻选择与双方父母同住,这是一种新的从新居,可以确定的是,加上这个比例,当双方父母年老时选择代间居住的比例是明显上升的,从26.5%上升到了59.2%;三是如果将选择“与双方父母同住”也看成有从妻居的意愿和可能,从妻居的比例是在不断上升的,从2.9%到3.9%再到26.9%,在年老父母的照顾中女儿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表1 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
从以上现象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新婚夫妻而言,突破传统文化束缚的意愿和能力都较高,因而更多的新婚夫妻选择脱离原生家庭追求自立的生活,中国家庭呈现出较高的核心化趋向。但随着孩子出生、父母年老,因照顾的压力,这种核心家庭结构又会发生变化,可能重新回到代间居住。在从夫居和从妻居的选择中,传统的力量依然有着巨大的惯性作用,但从妻居比例的上升,也反映出中国家庭内部性别平等关系具有的民间内生性。
笔者以新婚丈夫的社会经济地位作为自变量,将三个时期的居住安排(新婚、子女出生、父母年老)选择作为因变量来进行逻辑回归分析。其中丈夫的社会经济地位作为自变量,操作化为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平均月收入)和职业地位三个维度,三个维度均以定序变量的形式纳入分析模型。其中职业根据2005年李春玲研究所得的“当代中国社会职业声望得分排列”①学习资料共享网:http://www.87994.com。将职业划分为社会中产上层、社会中产下层和社会下层三个层次。根据研究假设,将因变量居住安排操作化为小家居住、代间居住、没想好三类,并以代间居住作为因变量参考类,以此考察新婚丈夫追求独立生活的意愿及新婚家庭核心化的方向。
从整体分析结果看,三个阶段的逻辑回归模型中,新婚和生育时的模型似然比检验都低于显著水平(<0.05),模型具有统计显著性,而父母年老时则拟合程度不高,自变量对于选择的影响不能准确反映在模型中。
通过新婚与生育子女两个阶段的模型(如表2中模型1 和模型2)发现:教育程度越高,越倾向于从新居,如教育程度为初中的受访者选择从新居的可能性只有研究生以上受访者的0.11;同样地,收入高者相对于收入低者更倾向于选择从新居;职业地位对居住安排的影响未显示出显著的差异,但从结果依然可以看出,职业地位越高选择从新居的倾向越高。该结果符合本研究的初始假设,即新婚丈夫的经济社会地位越高,其独立生活的意愿也越高,越倾向于从新居而不是代间居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模型1 和模型2,选择研究生及以上为参照群体,教育程度为大学学历的人与参照群体并未显示出显著的差异(sig0.186),说明大学学历是一个分界点,大学学历以上和以下在居住安排上存在差异,大学以下居住安排随着教育程度的不同差异明显,大学以上居住安排随着教育程度的不同差异不明显。同样地,在收入水平上,月收入5000 元是分界点,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人群其与参照群体(2 万元以上)的差异不显著,月收入5000 元以下的人群因收入不同在居住安排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我们通常会认为,传统的父权家庭牺牲了中国的年轻人,因为父权家庭要求年轻一代承担孝顺的义务,并使他们具有依赖性、奴性和猵狭,把他们的活力抢走了。已有研究者指出,现代家庭的发展是一种个体化的发展,个体被解放出来依赖劳动力市场,并进而依赖教育、消费及社会福利的支持,摆脱了传统信念和传统支持关系,催生了一种自我控制的信念——一种“为自我而活”的愿望。②沈奕斐:《个体家庭Ifamily: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家庭与国家》,上海三联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问题是,社会提供了年轻人摆脱传统束缚的机制,但具体到每个家庭时,当年轻一代不具有新家庭建立所需的资本时,与大家庭分离的愿望仍然是无从谈起的。从新居不仅需要年轻一代有独立的愿望,还需要其有独立的能力。当个体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个人的事业及经济上的自主权时,才可能突破传统,脱离大家庭控制,完成他们在经济上、情感上的与大家庭独立的意愿。丈夫的社会地位越高,越可能选择从新居,并将这种选择付诸实践,充分显示了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与其经济是否独立的实质紧密相连的,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个体对自身独特个性和自由要求的增加以及家庭发展的个体化倾向。
笔者以夫妻权力关系作为自变量,将三个时期的居住安排选择作为因变量来进行逻辑回归分析。其中夫妻权力关系操作化为年龄差异、教育程度差异、收入水平差异、有无本地户口以及新婚住房归属五个维度,五个维度均分为夫妻平权、夫高妻低、夫低妻高三类,模型均以夫妻平权作为参照组,以此探讨夫妻相对权力对于居住安排的影响。居住安排作为因变量分为从新居、从夫居、从妻居以及没想好四类,以从妻居作为因变量的参考类别,分析权力差异对于从夫居及从妻居的选择影响。从整体分析结果看,三个阶段的逻辑回归模型的似然比检验都低于显著水平(<0.05),模型具有统计显著性,显示三个阶段的模型均有效。
表2 新婚丈夫居住安排的回归分析
结果如表3所示,年龄、教育程度、收入差异对于从新居、以及从夫居相对于从妻居并没有明显的差异,而是否本地人和住房情况对居住安排有显著的影响。当妻子为本地人而丈夫为非本地人时,较之夫妻平权的情况(夫妻均为本地人或均非本地人)更倾向于与女方父母同住;住房情况的差异也显示出,当结婚时住房为女方所有时,与女方父母同住的倾向非常明显;当丈夫在户口背景和住房情况上的权力资源高于妻子时,与夫妻平权相比,除了在生育阶段较明显倾向于从夫居之外,在其他阶段从新居、从夫居与从妻居之间并未有显著的差异。
表3 夫妻权力差异对居住安排的影响
已有研究显示,夫妻间的相对权力关系来自于个人的相对资源,夫妻中提供更多资源的一方在家庭决策过程中拥有更多权力。①Lamanna,Mary ANN,1997,Marriages and Families:Making Choices in A Diverse Society,Belmont,CA:Wadsworth Pub.Co.但也有研究证实,性别角色意识在对夫妻权力的影响方面,结构性资源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②Wilkie,J.R.,Ferree,M.M.,and Ratclife,K.S.,1998,Gender and Fairness:Marital satisfaction in two-earner couples,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60(3):577-594.,尤其是丈夫的性别角色态度在解释权方面有着决定性作用,而女性在资源方面的增加并没有提高其在婚姻中的自主性和权力。③Xu,X.and Lai,S.,2002,Resources,Gender Ideologies,and Marital Power:the Case of Taiwan,Journal of Family Issues,23(2):209-245.笔者的研究证实了后者。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更高的女性在居住安排上并没有表现出更高的决策权。显然,在持性别传统角色的中国家庭,即使女性拥有较高的人力与社会经济资源,男性仍然是居住安排上最后的决策者。
但笔者的研究又显示,当女性在户籍和住房上拥有更多资源时,她又超越男性,拥有了最后的决策权。调查在上海和无锡两地的城市展开,在这两地,户籍(连带其附着的社会福利)和住房本身就是巨大的资源,且相对于教育程度和收入属于更大的资源,并且这个资源更可能来自的不是女性本身,而是其原生家庭。在居住安排这样的重大家庭决策方面,这样的资源有足够的力量可能突破传统的限制,帮助女性获得决策权,这可以看成是个体之间以及家庭之间博弈后形成的内部权力关系运作的结果。显然,家庭对传统的违反有其合理化的过程,对传统的重新解释和界定是其根据需求所做的取舍,在这个意义层面上,女性获得了决策权,从妻居成为可能。
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研究家庭伦理、家庭结构、家庭代际关系变化的重要变量,1344 位新婚夫妻的调查显示,中国家庭的年轻人有着强烈脱离原生家庭,追求独立自主生活的意愿,当这种意愿与他们独立事业与经济能力的获得结合后,大部分的年轻夫妇选择了从新居,并且丈夫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越可能选择从新居。新家庭的建立核心化是主要趋势,家庭中个体化的倾向明显。核心家庭不必承担扩大家庭所要求的义务,有益于工业社会所需的职业流动和地域流动,但这是把家庭看成一个整体,并将其放在一个静态系统中来分析的,事实上,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不仅受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社会流动等结构性因素的影响,而且还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计划生育、住房市场化、子女抚育、父母养老等宏观政策和家庭内部关系影响,研究中随着孩子出生、父母年老,因照顾的压力,居住安排呈现出明显变化,更多的家庭选择重新回到代间居住。这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去了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其表现出了明显的变动性和多元特征。
这种变动性和多元化特征还表现在从夫居和从妻居的选择中。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是重要的家庭事件,传统的力量依然有着巨大的惯性作用,男尊女卑的父权文化、儿子赡养父母的孝道伦理等都会影响家庭决策。研究显示,即使妻子的教育水平、收入水平高于丈夫,也不会对居住安排产生重要影响,在家庭决策的过程中,在这些方面有着更多资源的妻子并没有因此获得更多的权力。显然,即使随着社会发展,社会性别结构已松动,但家庭内性别权力的变迁远落后于大社会结构的变迁。但是,研究也显示,在父母年老时出现相当比例的家庭愿意选择与双方父母同住,以及户籍和住房的差异会影响从妻居的安排,再次说明独生子女政策、居家养老等宏观政策,以及社会流动、城乡差异、住房市场化等结构性因素对居住安排的影响,这些外生的结构性因素会超越内生的家庭因素,对家庭的性别权力关系和家庭决策产生重要影响。贝克的家庭个体化理论强调,个体尤其是女性,在个体化时代会自愿或被迫地“过自己的生活”。①沈奕斐:《个体家庭Ifamily: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个体、家庭与国家》,上海三联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进入了现代性社会,开始允许个人拥有做出不同于传统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当这种自由从外生的结构性因素影响逐渐变成个体,尤其是女性,维护个人利益的自觉时,家庭的内生变化也会清晰地显现出来,家庭多元变化的趋势更加明显。
研究新婚夫妻的居住安排,从中看的不仅仅是居住方式,更多的是想通过其了解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家庭功能的变化,进而审视那些正在中国发生的、不断变化着的中国家庭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