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隆基人权思想研究*

2015-12-21 06:56张岩涛
研究生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人权政治

张岩涛

引 言

罗隆基作为中国20世纪30年代人权运动的先锋人物,以《新月》杂志作为人权论战的平台,通过一篇篇捍卫人权的战斗檄文,提出了不少具有前瞻性和时代性的人权思想。在国共内战之际,从国际国内大局出发提出了旨在维护和平、平息内战的“第三条路线”;新中国成立后,罗隆基作为民盟的领导人物参与了《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制定工作。无论是其前期的“书生论政”,还是后期的从政实践,都体现着罗隆基的人权主张和价值倾向。罗隆基后期的政治实践和理论成功与否,这是留给历史去评判的,评判的价值标准不同,对于罗隆基人权思想的认识也会不同。但是,罗隆基的人权思想确实对近现代中国的人权保护具有一定的启蒙作用,使得人权观念在战乱频仍的近代中国萌芽。本文试图再现这一幕幕历史事件,将罗隆基扮演的角色在大历史的视野下展现出来,以重新审视罗隆基及其理论和实践,在“知世论人”的基础上,升华到“知人论世”的层次。

本文围绕核心人物罗隆基展开,研究的主线是罗隆基前期“书生论政”时期的学术活动和后期的政治实践活动,以罗隆基人物生平经历、30年代的人权论战、“第三条路线”的提出以及后期政治实践为行文脉络,勾勒出罗隆基人权思想从提出到成熟的发展轮廓,因此研究的主体部分是罗隆基的生平、20世纪初的人权论战、40年代以后的政治实践,最后结合中国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对罗隆基的人权理论进行一种现实意义和现实价值的提炼和借鉴,同时也对其理论体系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批判。我将从法学的视角对罗隆基的人权思想进行解读,从其人权论战的纲领性文章《论人权》入手,对其后来主张的民主、法治、宪政等思想进行一个人权层面的解读。罗隆基后期的政治实践是对其早期思想理论的一种应用,对其后期政治实践的研究,也是对其思想理论价值进行内在评价的一个过程。

本研究坚持文本与历史相呼应,立足于民国期间的相关报刊资料、档案材料以及历史性文件,参考罗隆基的传记材料和相关研究,对罗隆基的人权思想进行全面而科学的认知,力求做到“研精覃思,钩发沉伏,字字征实,不蹈空言,语语心得”〔1〕章太炎:“再与人论国学书”,《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二,《章太炎全集》第4卷。。

通过对罗隆基生平政治实践和人权理论的历史性考证和梳理,深化了人们对罗隆基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人权斗士这一形象的认识和理解;从理论法学的角度剖析罗隆基人权思想的时代价值,理性批判其人权思想中的固有弊端,明晰了罗隆基的人权思想作为当时人权运动的主流却没有得到时代的认可、罗隆基作为人权的卫道士反而成为人权事业牺牲品的内在原因。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罗隆基的生平及其人权理论渊源,第二部分重构罗隆基的人权思想体系,第三部分梳理罗隆基从20世纪40年代到1954年起草宪法的人权实践,第四部分分析罗隆基人权思想的历史局限及时代价值,结语部分进一步厘清罗隆基一生的思想发展脉络,指出罗隆基对上个世纪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推动意义以及其人权思想对现代法治社会的价值。

一、罗隆基的生平及其人权理论渊源

罗隆基(1896〔2〕对于罗隆基的出生年份,学术界有1898年、1897年1896年三种说法,本文采用1896年说,主要根据中国民盟中央于1986年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纪念罗隆基先生诞辰90周年纪念会而采1986年之说。—1965),字努生,笔名为努生、鲁参、卤,江西安福人,出生于封建士大夫家庭,受士文化熏陶,培养了其忧国忧民的气质和情怀。1912年,罗隆基以优异成绩考入了清华学校,他常常以“九载清华,三赶校长”〔3〕在以罗隆基为首的清华学生会的施压下,先后赶走了张煜全、罗忠诒和金邦正三位清华校长。参见浦薛凤:“忆清华辛酉级十位校友”(上),台湾《传记文学》第47卷第2期。的经历来总结自己的清华时光。五四运动爆发后,罗隆基作为清华学校的学生代表之一,参与了这场爱国学生运动。1922—1928年先后留学美国和英国,留学期间接受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洗礼。作为著名费边主义理论家哈罗德·拉斯基的学生,罗隆基对于拉斯基的思想和理论有很多吸收和继承。他早年接受的士大夫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的融合决定了罗隆基非同寻常的人生,“他在思想上主张民主改革,反对暴力革命,主张人权保障,反对专制统治;在实践中倡导建立‘第三条路线’,呼吁人权保障,提出了功用主义的人权观。”〔4〕张岩涛:“罗隆基人权思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载《太原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8页。罗隆基一生都在为中国人权之路的探索而奋斗,他参与过19世纪初的自由主义人权运动、19世纪40年代的国共和谈、建国之后的政协会议以及《共同纲领》的制定和1954年宪法的起草,他既是一个人权斗士,也是一个具有浓厚爱国主义情结的民主人士。章伯钧的女儿章诒和在《往事并不如烟》一书中对罗隆基做出了比较中肯的评价:

罗隆基雄才大略,却又炫才扬己。忧国忧民,但也患得患失。他的思维敏捷,纵横捭阖,可性格外露,喜怒于形。他雄心勃勃有之,野心勃勃亦有之。他慷慨激昂,长文善辩;也度量狭窄,锱铢必较。有大手笔,也耍小聪明。他是坦荡荡君子,也是常戚戚之小人。中国官场的秘诀是少说少错,多说多错,不说不错。罗隆基终身从政,却口无遮拦。〔5〕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6~287页。

现代著名的散文家、文学评论家梁实秋对罗隆基的总体评价则是:“世人皆欲杀,吾意独怜才。”

〔6〕梁实秋:“罗隆基论”,载《世纪评论》第2卷第15期,1947年。一九八六年,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阎明复在纪念罗隆基先生诞辰九十周年纪念大会上提到,“罗隆基一生的工作和奋斗目标,都致力于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和进步,他的一生既是进步的,也是爱国的,应该由后世所纪念”,〔7〕载《人民日报》1986年10月25日。并将罗隆基称为“著名的爱国主义战士和政治活动家”。纵观罗隆基的一生,从安福私塾到九载清华再到留洋欧美,这些经历成为罗隆基人权思想的来源,也决定了罗隆基非同寻常的一生。

(一)安福时期:忧国意识的培养和人权意识的萌芽(1896—1912)

在目前的罗隆基人物研究中,鲜见与罗隆基幼年时期有关的文献资料,但十四年的安福岁月对于罗隆基一生的基本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养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本研究试图结合之前零散的罗氏传记资料以及20世纪初江西安福的时代背景对罗隆基的早年教育生涯进行探究,从而达到“知世论人”的目的。

谢泳教授曾经提到过:“他(指罗隆基——引者注)的父亲是清末的秀才,一生以教书为业。一九一二年罗隆基在清华招考中以江西考区最高分的成绩考取。”〔8〕谢泳编:《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罗隆基曾在1957年的思想汇报材料《我的初步交代》一文中写到:“我既具有封建思想,也有资产阶级思想。从小五六岁直到进入清华学校,我就没有离开过父兄的家庭教育。这是旧社会里士大夫家庭的教育。”〔9〕同上注,第318页。此外,在反右运动过程中,浦熙修在对罗隆基进行揭发时曾提到过罗隆基的身世:“罗隆基自己讲是出生在士大夫家庭,其实,这个士大夫家庭就是江西安福县枫田乡的一个地主家庭。早在1929—1930年的时候,他的家就被共产党清算了。父母双亡,主持家务的寡嫂亦被斗。罗隆基曾说自己从小由寡嫂抚养,他不能不管,每月都要寄钱回去维持寡嫂和侄儿的生活。”〔10〕夏和顺:《老报人的故事》,花城出版社2012年版,第159页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办的“赣台心桥”网“江西人物”栏目也载有罗隆基的生平介绍:“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七月初六,罗隆基出生于安福县枫田镇。自幼丧母,在父亲的培养下,从小对于中国古典文化钟情有加。”〔11〕参见“赣台心桥”网“江西人物”《罗隆基》,http://www.huaxia.com/jx~tw/2006/0055614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24日。

上面的说法都是取自于关于罗隆基幼年生活的零星记载,虽然这些材料都属于二次文献,但是对罗隆基安福时期所接受的封建士族教育具有很大程度的证成作用。据说罗隆基的父亲罗念祖是晚清秀才,饱读圣贤诗书,是当地有名的私塾先生。罗隆基从小就接受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士绅家庭的蒙化对于罗隆基“忧天下”的爱国情怀和“天下有道”志向的培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的士是社会基本价值的维护者,曾参提出:“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这一“士志于道”的教义对中国士人阶层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越是在‘天下无道’的时代也越彰显它的威力”〔1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自序”,《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江西自明清以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一个非常稳固的根据地。江西重传统和道德,不管王朝如何更替,江西可‘传檄而定’,‘不劳干戈而向服’,从不构成朝廷大患。江西地处‘南有五岭,东有武夷,西有罗霄武功诸山,北临长江’,形成一个三面高、一面低的‘簸箕形’地理单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封闭性。”〔13〕钟起煌主编,赵树贵、陈晓鸣:《江西通史·10》(晚清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而且安福县在历史上作为江西地区名人进士最多的县之一,〔14〕由隋至清,历代全国进士计98689人,江西进士10506人,占10.7%。全国状元724人,江西状元41人,占5.6%。江西另有武状元5人。进士最多的吉州(今吉安),经严格核实,有进士2375人。抚州的进士约2000人左右,因资料不全,未能核实。进士最多的县是吉安县,有500余名。拥有400名进士以上的县有南昌、吉水、丰城、安福、抚州、婺源等县,这些县在全国一直都是享有盛名的文化县。参见周銮书:《天光云影:江西历史文化散论》,学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有着极其浓厚的崇儒好学之风,“崇名教而修身慎行,绍文献而接武联镳,市井多儒雅之风,田野无靡丽之习”。〔15〕余悦、吴丽跃等主编:《江西民俗文化叙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罗隆基生活在这种书香门第,又有着这种尚文崇儒的外部大环境,必然会使他养成“士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封建文人的忧患情怀,并对其后来爱国主义信念的养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罗隆基在20世纪30年代的《益世报》时期面对日军侵略所导致的民族危机,主张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同抵御外侮。这种战争时期主张民族独立之权,也是罗隆基人权思想的一个方面,蕴含了他忧国忧民的爱国主义情怀。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局势正发生巨变。风雨飘摇中的大清王朝步履蹒跚地走向末日,内忧外患激励着近代中国的有志之士为民族的强大而努力,西学东渐的大潮也在慢慢洗刷着这个古老而又沧桑的国度。1896—1910年间罗隆基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出生,并在东西文化的交汇和碰撞中接受了安福时期的私塾教育。虽然江西传统文化保留较为稳定,但是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以及九江的开埠无法阻止西方观念对江西社会风情的冲击,幼年的罗隆基势必会受到这种文化变迁所带来的影响。据记载:“书院私塾教育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在晚清时期的江西日渐衰微。随着门户开放,受着经世致用和维新思潮的影响,江西新式学堂和新式教育不断出现,新闻报纸陆续创办,留学生先后出国,逐渐形成近代化文化。”〔16〕钟起煌主编,赵树贵、陈晓鸣:《江西通史·10》(晚清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

近代江西社会的转型也是一部艰难曲折的屈辱史和侵略史,西方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碰撞交汇的同时也形成了一股隐隐的张力。这股张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人对待西方侵略的反抗,同时对西式文化又有一种迷恋,如西方文化中所传达的平等、人权等观念;二是国人力图救亡,争取民族独立,同时又对本国文化满怀鄙夷。这种充满文化张力的时代背景,在罗隆基幼年的意识里埋下了反抗现实和力倡人权的种子,也为罗隆基后来人权思想的成熟和政治实践积蓄了能量。

(二)清华时期:民主自由精神的熏陶(1912—1922)

如果说,十四年的安福岁月对于幼年罗隆基是一种原初价值观的定格,那么九载清华岁月则对于罗隆基政治敏感性的养成意义重大,这也与当时清华学校的政治环境以及罗隆基自身的努力和实践是分不开的。

成立于1911年的清华学堂〔17〕清华学校最早的校名叫“清华帝国学堂”(英文名称为Tsing Hua Imperial College),通过校名就可以看出最初的清华带有浓厚的封建意味,1911年4月29日清华学堂开课,1912年改名清华学校(Tsing Hua College),1925年改为清华大学,原培养留学各班改为留美预备部。是由美国利用庚子赔款的一部分退款建设而成,采用美式教育方式,对中国青年一代进行西式教育。用梁实秋的话说,“通过在中国实施美式教育,培养一批认同并热衷美国文化的中国人,对中国的发展予以干预和控制”,〔18〕梁实秋:“清华七十”,载《不复当年模样》,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可见清华学校最初是在国家耻辱的废墟中建立起来的,清华诞生的历史背景造就了清华人“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情怀。罗隆基于1912年秋入校,清华学校新的教育方式和环境给罗隆基提供了一个施展自身才华的机会,锻炼了他的宣传能力和组织能力,奠定了罗隆基一生的政治方向,也为罗隆基后来人权思想的提出以及卓越政治实践才能的培育积累了经验。清华生活对于罗隆基思想的奠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清华重视组织教育,培养学生民主参政的现代意识。清华学校的学习生活有其独特之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最初的宗旨在于:作育青年赴美读书,吸收西洋文化,俾回国为国效劳。清华教育的主要特点为“……(四)重视道德(五)多方竞赛(六)鼓励组织(七)倡导体育(八)自治民主……”,〔19〕浦薛凤:《浦薛凤回忆录》(上),黄山书社2009年版,第55页。重视培养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各方面能力,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竞争意识。浦薛凤在回忆录中提到:

清华对于学生的组织能力非常看重,也非常重视群体教育。以言课程,在中等科时既有“议事规则”(Parliamentary Law)一课,详述主席、发言、提案、辩论、表决、复议等等应守之程序,此盖民主社会中人人应知应守之公正议事规则。教师且随时并逐段在课堂中试验练习。以言实习,则校中鼓励集会结社,如各级有集会,各自选举级长与班长,另有各省同乡会、孔教会、佛教会、摄影技术会、美术会等等。以故清华毕业生对于合法合理合情群众生活应有之态度精神与法度,积贯甚久,程度殊高。〔20〕同上注,第56页。

清华的这一传统培养了一批批注重务实和政治精干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罗隆基就是其中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清华期间民主程序和规则的熏陶和学习,使得罗隆基深谙政治生活的内在规律,也为罗隆基后期的人权论战和政治实践提供了理论源泉。罗隆基在清华就读期间,颇具领导才能,担任过辛酉级的级长、会长以及清华学校学生会的评议部主席和干事部主席,还担任过清华学生刊物——《清华周刊》的编辑、总编辑和集稿员。梁实秋曾经提到过“这一时期学生领导人之最杰出者为罗隆基”,〔21〕梁实秋:“清华七十”,载《不复当年模样》,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潘大逵这样评价早年的罗隆基,说“领导能力极佳,是一个才华横溢的政治家”,〔22〕潘大逵:“北京清华学校的七个春秋”,载《校友文稿资料选编》(第4辑),清华校友通讯丛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由此可见罗隆基在学生时代的政治才能。此外,罗隆基中文能力和英文能力都非常出色,尤其是中文,他的能力特别突出,曾经获得过校演讲比赛的第一名。浦薛凤曾说“吾辛酉级中,以作文能力能够得到老师的赞赏和同学盛誉的学生莫过于何浩若(孟吾)、闻一多、罗隆基(努生)与本人”。〔23〕浦薛凤:《浦薛凤回忆录》(上),黄山书社2009年版,第64页。这主要得益于罗隆基早年的安福私塾教育生涯。

总之,早期的清华学校生活培养了罗隆基双重人格特性:一方面自由民主的美式教育使得罗隆基更加重视民主的制度和个人权利;另一方面近代中国史上的家仇国恨以及国家的软弱激起了青年罗隆基的爱国主义热情。这种双重性格伴随着罗隆基一生的政治实践,既是促使罗隆基的事业走向人生巅峰的助推力,也是制造罗隆基人生悲剧的引爆点。相关分析将在后文展开。

第二,清华作为五四运动中的学生军主力之一,带动青年学生走向觉醒。20世纪初是学生运动的高潮期,以1919年五四学生运动为主要标志。罗隆基作为学生中的骨干代表,参与并推动了这一改变中国历史进程的学运大潮。王造时在其《在五四运动中》提到:

城里的学生在游行示威的过程中火烧了赵家楼,游行过程中多名参与者被捕,罗隆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与何若浩在傍晚时分进城打探情况。当知道各校为设法营救被捕的同学,决定一致罢课的情况后,他们当夜回到学校,召开紧急会议,一致决定与城里的各高校一起行动,进行罢课。罗隆基以学生领袖的身份,走在示威游行队伍的最前列,成为一名勇敢的“五四”战士,从此,罗隆基积极投身学生的爱国运动,担任过清华学生会主席,与闻一多等出席上海召开的全国学生联合会,……1921年6月,北京发生“六·三”惨案之后,他领导学生进行罢课,并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罗隆基一生以“九载清华,三赶校长”而自豪。〔24〕转引自何碧辉:《著名爱国民主战士和政治活动家——罗隆基》,载熊尚厚主编:《民国著名人物传》(第3卷),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

五四运动是罗隆基担任学生会之外涉足学生政治的最主要方式,学生运动是展现罗隆基在清华培养的双重性格的最主要方式。一方面学生运动是罗隆基在清华接受的民主训练和权利教育的一种实践形式,即公民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另一方面,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丧权辱国的行为激起了清华学子强烈的爱国热情。五四运动奠定了罗隆基在清华学生群体中的领袖地位,为罗隆基后期的政治活动积累了经验,为罗隆基等领导学生成立清华学生会和清华校史上的“三赶校长”拉开了序幕。

第三,“彻底翻腾的清华革命”,掀起了清华机构改革的浪潮。许德珩后来提到:“学生运动中经常出席‘学联’会议的北京高校的代表主要有:北大的段息朋、黄日葵、许德珩、康白清、易克嶷、张国焘、陈宝锷(轮流出席);清华的罗国烺(即罗隆基)。”〔25〕许德珩:《为了民主与科学——许德珩回忆录》,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全国学联成立时,罗隆基是北京方面的代表;五四运动后不久,清华成立了学生自治团体——清华学生会,罗隆基担任副主席职位。接着罗隆基等人领导的清华学生会又相继赶走了清华三任校长——分别是张煜全、罗忠诒和金邦正,这也是罗隆基晚年以“九载清华,三赶校长”而自豪的原因所在。

受新文化运动的影响,清华学生的爱国民主意识日增,在校教职工越来越不满于清华受制于美国领事的控制和管理这一现状,认为清华应该归属于教育部而非外交部。当时罗隆基写了《彻底翻腾的清华革命》一文,呼吁打破现有的董事会。清华当时的董事会共有董事3人,其中外交部2人,美国驻京使馆1人。清华置于外交部和美人之手,缺乏独立性。罗隆基主张:①外交部不应干预清华董事会;②美使馆不应干预清华董事会。1923年留学海外的罗隆基又写了一篇旨在改组清华机构的文章《清华大改革案之文本》,主要包括如下主张:首先,改组董事会,清华的董事会不应该被外交部所垄断,应该有独立性,应该有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组成;其次,成立清华同学会基金调查委员会,清华学校的资金流向由基金会进行监督,以根除腐败;第三,改革专科生公开考试制度,主要涉及选派留学生的问题;第四,取消自费生招生制度,反对清华为学校创收而招收少爷公子入学,损害学校名声;第五,取消中美职员的差别待遇,要求平等对待。这些建议对于清华后来的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标志着罗隆基已经开始向自由主义的民主主义者转变。

五四前后的清华生活是罗隆基人生中的第一个政治高潮期,这一时期罗隆基已经初具一个政治活动家的雏形,这种政治热情始终如一地保持一生。清华时期的罗隆基,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已经开始定型,民主自由的观念成为罗隆基思想理论的底色;在追求民主自由、争取民族尊严的斗争和呼吁中,罗隆基的人权思想体系也在酝酿之中。

(三)留学时期:拉斯基及费边社会主义影响(1922—1928)

1922年秋,包括罗隆基在内的辛酉级学生在清华学校毕业,奔赴美国继续求学。1922年—1925年就读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政治系,1925—1926年游学到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师从英国著名的民主社会主义学者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Joseph Laski)。在这期间罗隆基受到了拉斯基民主社会主义思想的深远影响,这甚至可以说是罗隆基后期政治实践的直接理论来源。1926年罗隆基回到美国,于哥伦比亚大学攻读政治学专业博士学位,1928年博士毕业,是年秋归国。

哈罗德·拉斯基(1893—1950),社会民主主义和政治多元主义的代表性人物,是英国工党中的著名的理论家和政治活动家,是费边社的重要成员。其主要著作有:《论当代革命》、《我所了解的共产主义》、《政治典范》、《民主政治在危机中》、《国家的理论与实际》、《国家往何处去》、《现代国家中的自由论》、《政治》和《美国总统制》等。拉斯基思想对罗隆基人权思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拉斯基多元国家观念。拉斯基的多元主义国家思想是建立在对传统国家学说中的“神秘主义的一元论”批评的基础之上的。拉斯基认为“国家是某种特定的历史文化环境所产生的政治实体”,〔26〕Harold Joseph Laski,The Foundations of Sovereignty and Other Essays,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Publishers,1921,p1.他主张国家只不过是众多社会团体中的一部分,国家不应该凌驾于其他社会团体之上,国家的存在应该服务于公民的需要。一个国家或者政府要想让人民最大程度上的服从和归顺于它,并且该政府也能够体现该国国民的意志和要求,那么这个国家或政府必须具备能够满足该国国民的最低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界限的能力,例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等自由。“自由在本质上就是没有拘束并且是快乐的一个根本条件”,通过对自由的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自身的发展。

罗隆基在阐述其人权思想的纲领性文章《论人权》一文中,对拉斯基的多元主义国家观有很大程度的参考和借鉴。例如他指出:“国家万能学说已经破产了。在二十世纪,国家只是社会上存在的不同团体或组织中的一员而已。它存在的价值,完全以他功用的效能大小为转移……人民对于国家的听命和服从并不是绝对的,国家能否对人权提供保障是人民是否服从国家的必要条件。”〔27〕罗隆基:《人权·民主·法治》,刘志强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对于人权与国家的看法,罗隆基与拉斯基的国家学说几乎是如出一辙,后来罗隆基提出的“35”条人权就带有浓厚的拉斯基多元主义国家观念的色彩。30年代罗隆基在人权运动中所写的一篇篇人权战斗檄文,如《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论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理论上的批评》及《论中国的共产——为共产问题忠告国民党》等文章很大程度上受到拉斯基的《现代国家中的自由》和《我所理解的共产主义》等文章的影响,文中大量引用了拉斯基以及当时费边社代表性人物韦伯夫妇等人的观点。

第二,民主社会主义的渐进改良的思想。拉斯基思想的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拉斯基思想的发展脉络大体为“政治多元主义,费边社会主义,‘拉斯基—马克思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28〕在西方有人称拉斯基的“马克思主义”为“拉斯基—马克思主义”(Laski-Marxism),我们在此借用此名。转引自俞可平:“拉斯基国家思想演变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66页。这四个不同的发展时期。后期拉斯基的思想转向了更加现实的国家治理层面。拉斯基反对暴力革命,主张渐进的社会改良,提出了“同意的革命”,即在各阶级和各团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基于一致的“公共利益感”和“公共危机感”而同意的革命,这实际上是否定了基于阶级矛盾和冲突的暴力革命,实质在于调和阶级矛盾,“它是改良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变种,是拉斯基前期渐进主义的变种”。〔29〕俞可平:“拉斯基国家思想演变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73~74页。

罗隆基在后期政治实践中提出的旨在和平解决内战问题的“第三条道路”的主张就是具有渐进改良色彩的国家治理方案,他在《中国的政治前途》一文中提到,对于国共两党之间的矛盾应该通过民主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民主政治重要精神之一是容忍,是妥协。用中国旧话来说,是推己及人,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忠恕之道……民主国家用和平方式转换政权,老实说,就是容忍妥协精神的发挥”,〔30〕谢泳编:《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185页。罗隆基主张将政权转换的方式诉诸于民,通过这种民主的方式实现和平的演变,国共两党完全没有凭借武力解决纠纷的必要,问题要和平解决,要本着容忍妥协的民主精神来解决。罗隆基在他的《论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理论上的批评》和《论中国的共产——为共产问题忠告国民党》等文章中对于无产阶级暴力革命批判甚为激烈,毫无疑问,这是受到了拉斯基民主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

罗隆基的爱国主义情怀和留学经历培养了他中西兼容的思想。他的思想理论中带有鲜明的西方民主主义思想,这些思想主要萌生于清华时期和留学时期的学习和生活经历;但是罗隆基并非崇洋媚外之人,他所有的这些思想主张都服务于国家富强和民族独立的不懈追求。他的这种经历也决定了罗隆基后来人权论战中人权主张具有西方主义特色,又不乏时代感。但是中国三四十年代的时代背景与罗隆基所呼吁的人权保障、“第三条道路”等是格格不入的,这又使得罗隆基的人权思想体系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

二、人权论战:罗隆基人权思想体系的建构

上个世纪的人权论战在以胡适、罗隆基等人权派与国民党当局之间进行的,发端于1929年,1932年黯然落幕。20世纪初中国近代史的转型期中,30年代的人权论战是一次思想进化的里程碑。这场持续了短短三年的人权论战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政治背景。

(一)人权论战的时代背景

1.时代背景: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

自19世纪中期鸦片战争发生以来,“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这就是近代中国的主要矛盾。”〔3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1页。近代中国一批批有志之士在救亡图存的压力下开始向西方寻求救国之道,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救国的工具被介绍到中国,维新变法运动为自由主义在晚清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辛亥革命的失败使中国历史与资本主义制度擦肩而过,自由主义失去了在中国成为一种制度设计的机会。新文化运动为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更好的契机。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非常重视杜威的功利自由主义,杜威认为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人们通过自由的生活方式可以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主张个人关心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20世纪上半期是资本主义危机全面爆发的时期,古典自由主义逐渐向新自由主义发展变化,社会主义的相关理论和学说在资本主义矛盾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得以迅速地传播,不同的思想在社会上涤荡,形成一股股社会思想潮流,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张东荪宣扬的英国费边社会主义和基尔特社会主义具有非常强大的包容性,其认为在解决资本主义危机方面,“中国的当务之急不是实施社会主义,而是如何让资本主义得以顺利发展”。〔32〕张胜利:《中国五四时期自由主义》,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张东荪等人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折中的思想理论,虽然社会主义主张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合理的均配,但是这对于个人自由的全方位培养和发展以及全民个性的解放意义重大。他们认为在中国传播的以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为主题的马克思主义将会成为专制与独裁的温床,他们希望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渐进完善和渐进改良的过程。他们主张温和改良,而不是革命;主张和平,而不是暴力。社会改良的最关键之处就在于人们精神层面的思想启蒙,对社会思想文化的改良完善。具体而言,即通过一系列报刊杂志进行民主人权等新思想的传播,使广大社会民众的思想意识得到启蒙。他们“主张通过促进社会个体个性的发展,来反对不同形式的专制主义,指出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自由的维护和人权的保障。立足于这一思想内涵,我们可以看出,在思想上自由主义坚持多元并存和兼收并蓄,在政治上坚持代议民主和渐进改良,主张通过温和的社会变革实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33〕郑大华、邹小站主编:《中国近代史上的自由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当然20世纪初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还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状况。首先是民国肇建,共和确立,但是民族危机依旧,中国陷入北洋军阀专制统治的黑暗之中,民国初年的中国社会“沉沦”到社会的谷底,〔34〕历史学家张海鹏在梳理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线索时,提出了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沉沦”与“上升”说,近代以来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逐渐沉沦下去,而“沉沦”的“底”就是20世纪头20年黑暗的民国初年社会,外有民族危机,内有北洋专制。就像黑暗过了就是光明一样,中国历史发展在谷底时期出现了向上的转机。面对危机,有识之士学习并引进西方先进思想,民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力量壮大,民族觉醒和阶级觉醒的步伐加快,中国社会积极向上的一面成为社会的发展趋势。在“沉沦”和“上升”中,中国社会走出了一条U字型路线。参见孔祥宇:《现代评论派与1920年代的中国自由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中国的前途更显渺茫。其次,民国初年处于苦闷和彷徨边缘的进步知识分子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救国手段有了新变化,由学习西方的器物发展到制度和思想文化层面。民国初年这些知识分子将目光转向了西方的思想文化,试图发动一场去昧的启蒙运动,因之,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广泛引入中国。三是民国初年“大社会、小政府”的社会状况为自由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民初北洋政权的动荡削弱了政府的意识形态控制,各种思潮兴起,也为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传播提供了条件。四是清末新政中,大批的中国学生官费留学,出现了中国近代史以来的一个知识分子留洋高峰期。以留日为例,据统计,在19世纪末期中国留学东洋人数不过百人左右,但是到了20世纪初的头三年就达留日学生数量就达到了1300多人,在1905—1906年间,有了8000余人。〔35〕纪林:“近代中国知识分子群的形成”,载《华东石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1期,第56页。这些留洋归国的知识分子,成为自由主义思想在中国传播的媒介,推动了自由主义思潮在20世纪中国的兴起和发展。

2.政治背景:国民党的黑暗统治

第一,以党代政,一党独裁。1928年8月8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南京召开,此次大会的主席团主要由蒋介石、谭延闿、于右任等人组成。会议主要议题有二:一是北伐成功之后,对军事进行整理的相关事宜;二是“行政系统与组织”、“党部政府与人民职责”。〔3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二),第51页。在军事问题上主张军队命令和政府命令必须绝对统一,改革军务过程之中主张裁兵作为军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主张化兵为工,积极地迁移军队进行开田垦荒,在政治方面,设立考试、行政、司法、立法、监察等五院,并在后续过程之中逐步推行和完善。在“民众运动案”中,人民享有一定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仅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民可以有游行、示威、集会、结社的自由,但是这些活动必须接受国民党的绝对监督。〔37〕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二),第55~57页。

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之后,蒋介石又以实施“训政”名义,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个人专制统治的措施。同年十月,《中华民国训政纲领》于国民党中央会议通过,《纲领》规定,全国国民在国民党代表大会的领导下生产生活,国民党代表大会接管国民大会的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会议闭幕期间代为执行这项权力;国民政府的重大的国家决策、行政事项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和监督进行。〔38〕参见《中央日报》1928年10月4日。《训政纲领》的第4条明文规定:“治权之行政权、立法权、考试权以及监察等五权,由国民政府统揽并且予以执行”。第5条规定:“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国民政府权力的授予、国民政府大政方针制定实施权以及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制定解释权全都由国民党一党垄断,“以党代政”局面的形成使得国民政府的存在有名无实,民主的力量在专制的之下日显苍白。

第二,人权被剥夺。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在1929年4月20日发布了《保障人权命令》,《命令》中指出:“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垂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和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39〕转引自鲍和平:“论‘人权派’的政治主张”,载《民国档案》1991年第2期,第79页。但人权被剥夺的状况广泛存在。国民党在训政时期,人权遭到剥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民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愚民教育,对民众进行思想文化专制。蒋介石于1928年在北大演讲时曾提到“思想统一,比什么事情都紧要。各位如若希望国家能够独立发展和对外自主,在思想方面应该将三民主义确定为国民的唯一指导思想,通过思想上的统一来避免其他思想对民众的干扰和影响”,认为“中国制度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前提就是三民主义统治地位的确立”。〔4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中华民国史:大事记》第14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96页。这种论调在当时倡导兼容并包的北大无疑带有一种讽刺的意味。

其次,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来限制剥夺人民应有之权利。国民党三中全会规定了人民表达政治诉求如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人民对于国民党的绝对拥护、对于三民主义的绝对遵从是国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唯一条件。并且,训政时期国民党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刑事法律法规,表面上是对人民权利的限制和保障,实则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如《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章“内乱罪”规定:“意图以非法的方法颠覆政府、僭窃土地或紊乱国宪而着手实行者,为内乱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还规定对“参与以犯罪为宗旨之结社者”和“首谋者”处以重刑。如此,国民党就通过刑法的限制性规定变相剥夺了人民集会结社等权利。再次,人民参与政治生活受到严格的限制。《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同时规定,在训政阶段,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以及复决等政治权利由国民党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国民没有行使政治诉愿的权利。国民党实际上是以训政之名,剥夺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实行一党专政。

(二)人权论战的理论平台:平社与《新月》月刊

“平社”是脱胎于新月社的一个旨在使文人知识分子聚集在一起借用费边社的方式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进行讨论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成立于新月社之后,其成员是新月社成员中对政治兴趣比较浓厚的部分知识分子。虽然平社意图创立的《平论》杂志夭折,但是这也将新月杂志的基调从文艺取向了政治取向。如果说20世纪30年代的人权运动是一场争取人权和民主的战争,那么《新月》月刊则是这场战争的舆论阵地,而平社则是这场战争的策源地。

1928年3月10日,《新月》月刊创刊于上海,1933年6月1日由于外部环境的打压而被迫终止刊行。《新月》月刊作为以胡适等知识分子创办的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刊物,最初旨在抵制左派文人势力,后来也是随着社会局势的变化而发生价值取向方面的转变。而新月社又是与《新月》月刊“形似而实无关联”的一个概念,“形似”只是说《新月》月刊仅仅借用了新月社的名称而已。正如徐志摩在《新月》月刊的创刊号上解释说,之所以起名“新月”,是因为这两个字象征着圆满与美好的未来,同时也寓意新生,并不是因为“新月社”或“新月书店”的存在,他们仅仅是一种经营行为。而《新月》月刊承载的则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于中国未来的精神寄托和慰藉。〔41〕徐志摩:“《新月》的态度”,载《新月》创刊号,第3页。新月社于1923年成立于北平松树胡同,是以徐志摩等人为中心形成的文人俱乐部。北伐战争以后,新月社停止活动。直到1927年5月,胡适回到上海与余上沅、闻一多、徐志摩、梁实秋等人开办新月书店,继续从事思想文化宣传工作,罗隆基于1928年归国后加入新月书店。

最初的《新月》月刊并不涉足政治,而是以发表文学批评、小说和诗歌为主,而《新月》月刊由文艺取向向政治取向的转变的时间节点在1928年底,随着国民党训政的开始,人民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和剥夺,胡适、罗隆基等人作为具有高度政治敏感并极富政治热情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面对现实的黑暗,试图建立一个讨论政治的刊物《平论》,〔42〕之所以起名《平论》,《新月》月刊第2卷1号《编辑后言》中详细申述过:“……我们本想为这个时代,为这时代的青年,贡献一个努力的目标:建设一个健康与尊严的人生。他们的声音,即使偶尔听得到,正如他们的思想,绝不是惊人的一道,无非是几句平正的话表示一个平正的观点,再没有别的——因此为便于发表我们偶尔想说的‘平话’,我们几个朋友决定在这月刊外另出一周刊或旬刊,取名《平论》。”平社因《平论》而得名。平社采取费边社方式进行政治讨论,力争人权。罗隆基回国之后对于《新月》月刊由文艺导向向政治导向的转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也为平社的创立注入了新鲜的政治血液。《平论》创刊之初,罗隆基受到胡适的重视,被拟任为《平论》周刊的总编辑。〔43〕参见谢泳编:《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作为接受过西方民主教育的罗隆基,同时又作为费边社会主义代表人物拉斯基的学生,罗隆基接受过系统而完整的民主政治训练,而平社正好是效仿费边社的主要形式,因此这给了罗隆基一个施展自己政治才华的很好的机会。虽然《平论》没有正式刊行,但是后期向《平论》方向转型的、政治色彩明显的《新月》月刊成为了罗隆基等人进行人权论战的主要阵地,掀起了20世纪初人权运动的大潮。罗隆基在《新月》时期发表的政论文章及译作主要有:

〔44〕 主要参考罗隆基:《政治论文》,新月书店1932年版。罗隆基将他在《新月》杂志上发表的文章整理成书,以《政治论文》为名由新月书店出版发行。

续表

《新月》时期凝聚了罗隆基人权理论的精华,同时这一时期也是罗隆基人权思想体系的建构和萌芽时期。这一时期罗隆基的人权思想主要从《论人权》入手,对自己的人权思想进行了概论性的展开,指出人权的概念、属性和意义,分析人权与法律、人权与国家之间的辩证关系;然后结合实际情况,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分析了人权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两个属性;最后,罗隆基指出1929年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人权,列举了三十四条必争之人权,“做国内拥护人权的人的参考”。〔45〕罗隆基:《人权·民主·法治》,刘志强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在随后的的人权论战过程中又通过一篇篇人权战斗檄文慢慢构建了他的人权思想体系的分论——主要围绕生存权、思想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对人权与法治、宪政以及国家治理等关系进行了阐述,使得其自身的人权思想渐趋成熟。

(三)人权思想总论

1.人权的内涵与意义

“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国民政府4月20日保障人权的命令,是承认中国人民人权已经破产的铁证。”〔46〕同上注,第4页。这指出了19世纪20年代末人权运动的时代背景和人权运动的直接原因——人权破产,这是当时中国面临的紧之又紧的时代问题。因此人权运动的兴起也就成为了一种对于社会客观现实的必然反应,“大家努力起来一起争取人权,表现了中国人立志做人的人的决心和勇气”。

所谓的人权,用一句话说,就是“一些做人的基本权利,也可以看做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这就是罗隆基的人权概念。他认为“做人”两字看上去有一些肤浅和单薄,但是“做人”的条件实际上极其高深。他认为“人”与“做人”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所谓的“人”,是指具有人体的某些具体特征,偏重于人之构成的自然属性;而仅仅具备人之自然属性是远远不够的,他们还要具备“‘做人’的条件”,这才可以称之为“做人”,这就更偏重于人的社会属性。在这里,罗隆基通过阐述“人”与“做人”的联系,指出了人权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更偏重于人维持其自身基本生存所应该具备的条件,如生存权等;而社会属性更偏重于人处于一个社会有机联系的网络中所应当具有的表达自己思想感情、进行社会沟通交流以及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如参政的权利、自由言论的权利等。这才是人权的深邃之处。

首先,罗隆基认为最基本的人权就是能够维持人成为“人”的那些条件,如生命权。“维持生命,是做人的出发点”,而且“保障人的生命,是任何政府最低限量的责任。”〔47〕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载《新月》第3卷第3期。维持一个人正常的生存就是要满足人基本的衣食住行的需要,谋取衣食住行的权利就成了维持生命的基本权利。满足了人们基本的衣食需要,人也就满足了作为人的自然需求,但是“满足了衣食住的基本需要,在我们看来当然可以做人,那如果别人不容许我做人或者通过其他方法阻碍我做人,这又成为另外一个问题了”。〔48〕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期。也就是说,人权的范围绝不仅仅是衣食住行的需要,这也不是做人的唯一目的。

其次,罗隆基又指出要注重对人的个性加以培养和发展,对人的品格加以健全和完善,期成达到“成我至善之我”(Be myself at my best)的目的,从而进一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罗隆基认为“做人,老实不客气,要有做人的快乐,生命要有生命的幸福”,每个人都具有不同于他人的个性与人格,如若人的个性和人格得不到全面的培养和发展,人也就不能称为一个健全的人。没有“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人权保障意识,“成我至善之我”的目标也不可能会实现。罗隆基强调,人是社会群体的组成部分之一,与社群具有不同程度的连带关系,因而他主张作为人类个体要具有对社会的责任感,将个人之至善贡献给社会,实现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上的幸福。这也就很明显地带有人权的功利性色彩,也就是罗隆基所说的“功用”(function)二字。罗隆基更进一步解释了人权的本质,“人权是穿衣、吃饭和居住的权利,是使身体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也是促使个人‘成我至善之我’并享受生命上的幸福的权利,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必须的条件”。〔49〕同上注。

罗隆基指出他所主张的人权并非是17世纪的霍布斯主义,认为人权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满足人们自身的欲望,但并非是一切个人欲望都应该得到满足;他也没有引用18世纪卢梭的学说。罗隆基本人不主张卢梭的天赋人权的学说,不仅在他的《论人权》一文中强调世事的变迁已经与五百年前的卢梭时代大不相同了,认为自己的思想也要因世而异;在1931年《新月》月刊第3卷第8期《我们不主张天赋人权》一文中也重申“我们不主张天赋人权”;他也不赞同边沁所谓的“人权依赖于法律而存在”的说法,罗隆基认为“智者做法,愚者守法,是中国过去的历史。强者立法,弱者伏法,是中国近来的现状”,〔50〕同上注。法律和公道是不同的两回事,法律的规定和人权的客观性往往出现不对称,法律上有人权的相关规定,而人权并不一定尽在法律的规定之中。在罗隆基看来,功用是人权内涵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以下三点都是做人“必要的条件,都是人权:(一)能够使人的生命得以维持和持续;(二)全面发展个性,培养和完善人格;(三)能够实现最大多数的人的幸福”。〔51〕同上注。这三个条件是罗隆基针对当时训政时期民权不张和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现象所提出的,具有非常鲜明的针对性。这既是罗隆基人权观点的重要内核,也是罗氏人权思想体系的框架。这种人权观也构成了20世纪30年代中国人权运动的主流声音。

2.人权与国家

罗隆基关于人权与国家的关系,深受拉斯基多元主义的国家观念的影响。拉斯基主张,国家不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执行委员会’,不应该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是在性质上与诸如工会、俱乐部等一样的团体,国家政权也由各团体共同享有,国家的职能不是阶级压迫,而是保障国民的个性和改善生活”。〔52〕俞可平:“拉斯基国家思想演变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第68页。罗隆基认为国家存在的意义,即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国家的功用是国家这个机器存在的条件,如果国家的功用失掉了,国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在这里,罗隆基引用了拉斯基(H.J.Laski)和麦凯蔑(M.M.Msciver)。麦凯蔑认为国家只不过是各项团体之一,国家的功用是保障人权。拉斯基也认为人权作为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它不是由法律而生成的,相反,人权却是法律的最终追求。评判国家优劣的标准就是一个国家保障人权的程度。罗隆基因此认为国家是目的的学说已经破产了,“国家,在我看来,是人的工具;人不是国家的工具”。〔53〕罗隆基:“‘人权’释疑”,载《新月》第3卷第10期。这种国家观念与拉斯基的国家学说如出一辙,带有鲜明的费边社会主义的色彩。人民对国家的服从是以国家合理地履行了其对人民的义务为前提的。如果国家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无法保障人民生存所必需的那些条件,那么人民无需对国家服从。罗隆基又指出:“国家作为一个实体存在,之所以会失去自身的功用,最大的原因是因为国家已经被某一个私人利益团体或者某个家族所控制和占据”〔54〕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期。罗隆基反对国家为某个单位、个人或团体所利用来压迫大多数人,这不仅反映了罗隆基对普世人权和民主治国的呼吁,也折射出罗隆基对于当时蒋介石通过各种方式来加强自己个人独裁的厌恶与反抗。这既是对权力的力争,也是对时代的影射。

3.人权与法律

罗隆基一直认为法律和公道从来是两回事,法律的规定与人权的客观性存在不对称的情况,但是罗隆基也承认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作用。“法律为保障人权产生。法律为人权所产生的。第一项,指法律的功用;第二项,指法律的来源。”〔55〕同上注。法治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因为法律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人权的保护,而争法治的人应当先争取宪法。罗隆基将法律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指的是宪法,第二类指的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罗隆基认为,宪法和普通法是双向互动的一个体系,宪法是自下而上的,普通法是自上而下的,宪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政府的行为,将政府的行为限定于人民的监督范围之内,普通法主要用于政府对人民的管理和统治方面。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必须实现宪法和宪法以外的普通法的双向互动,上下互通,政府合理治理民众,民众又能有效监督政府。要实现这一治理目标,“非有宪法不可”。真正的“训政”在于立宪,制定一个根本大法,给政府的权力设定一个范围,使政府的权利不能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这才是真正的民主政治训练。

分析到法律对于人权重要的保障作用时,罗隆基又进一步分析了法律的生成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影响。“宪法有时候不但不能保障人民的人权,且有时会成为某个个人,某个家庭,或某个团体蹂躏或者摧残人权的工具。”〔56〕同上注。统治阶级容易通过法律的制定来限制人权。《训政时期约法》中,有多处规定中带有“依法”、“以法律”等字眼,他认为这些限制性表达大都属于国民党“左手与之,右手取之”的“戏法”,“是脚快手灵的幻术”,〔57〕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载《新月》第3卷第8期。是国民党将法律作为工具来变相地剥夺人民的权利。罗隆基认为卢梭的“法律公意说”是民治国家法律的根本原则,法律必须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争人权者必争宪法。人民服从国家法律的前提是,法律是人民参与立法产生的,是人民自己制定规范自己行为的法律法规。在罗隆基看来,人民自己制定自己的法律也是人权。因此法律又是人权的产物。

罗隆基认为,人权意识的强化可以促进人权法律的诞生,但是一部仅仅存在于纸上的法律条文未必会真正起到人权保障的作用。关于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罗隆基受欧洲18世纪的启蒙思想的影响比较深远,为了防止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罗隆基参照法国《人权宣言》以及约翰·洛克的理论,提出“对压迫的反抗”也是人权之一种,是捍卫法律的一种方式。纵观中国历史的进程,有关自由的人权发展缓慢,关于革命的人权却久盛不衰,一个朝代颠覆另一个朝代,一个王朝覆灭另一个王朝,都是革命的人权发挥作用的结果。革命的人权在罗隆基看来属于救济性权利,当人权被蹂躏之时人们行使革命的人权进行自救,是人权和法律的关系方面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一点。

4.人权的时间性与空间性

罗隆基认为:“人的生活上的要求并不是完全统一的,而是随时间和地区的不同而不同的。”〔58〕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期。人们的生活方式因地域和时代的不同而呈现千差万别的情况,因此不能把人权保护绝对化。这呼应了罗隆基所提倡的对人的品格和个性的培养,多元的个性创造多元的文化,多元的文化产生多元的人权需求,这是罗隆基人权时空性的核心思想。

首先,人权具有时间性。罗隆基通过对英法等国的宪法性人权保障法律如英国《大宪章》等进行阐述,对人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纵向的历时性比较,指出人权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发展的概念,不同的时代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对于人权的理解也会有不同之处。罗隆基指出:“不仅生活上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人权范围的大小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地变动。人民有工作权,工人有罢工权,这些是欧洲17世纪或18世纪所未会听到的东西。这就是人权意义进化的证据。”〔59〕同上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推动人权概念的进化,并非是更多的人权被发现,而是有更多的人权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其次,人权具有空间性,也就是地域性。正如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提到的:“日本的宪法学者及国际法学者谈论‘人权的普遍性’时,大多把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发展中国家人权观置之度外”,“如今伊斯兰教人口的规模达到11亿之多,信仰儒教文化的人口所构成的社会人口规模即将超过15亿。种姓等级制度被认为是违背平等原理这一人权保护核心的典型例子,而与种姓制度紧密相邻的印度教拥有信徒约8亿”。〔60〕[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到文明相融的人权观》,王志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页。不同的空间对人权的侧重也会不同,有的地区更加侧重政治性的人权,有的区域则更加侧重基本的生存权利;即使是同一种名称相同的人权,在不同的国度也会有不同的内容。罗隆基比较了17世纪英国的人权运动和18世纪法国的人权运动,指出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社会环境迥然相异,所呼吁号召的人权也就会有不同的内容。英国和法国人权运动不同的原因,就在于人权具有空间性的关系。他指出中国在20世纪人权运动中所呼吁倡导的人权内容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而不是对西方理论的照抄照搬。

5.罗隆基的“35”条人权

罗隆基根据中国20世纪30年代的现状提出了自己认为比较迫切的“35”条人权并发表于1929年《新月》月刊的第2卷第5期之中,经考证,在原文中罗隆基列举的序号为三十五条,但是实际上为三十四条,第二十五和二十七条中间缺少第二十六条,至于是当时排版错误还是编辑有意空缺,在此已无从考证。

对罗隆基的“35”条人权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这“35”条人权大体上主要涉及人权的合法性证成、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司法制度、军事法律等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又是相互交叉、互成一体的。

①人权的合法性证成。主要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这四条规定的内容与前文罗隆基有关人权的意义以及人权与法律、国家的关系方面的论述基本一致。主要说了国家作为一个团体或者政治实体而存在,其主要是由全体国民所组成的,国家存在的主要作用就在于保障组成它的全体国民的基本人权,通过国家对国民人权的保障和救济从而实现最大多数的公民幸福。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主权在民,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授予,因此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法律是根据人权而产生的,法律是民众公意的体现。

②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义务。罗隆基在列举“35”条人权时的主体部分在于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主要涉及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涉及的公民权利主要有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私有财产应该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国民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有权获得国家救济以维持生命,公民有权根据法治原则在法律上获得同等的对待,国民有权充当国家官吏,有权按照比例原则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负担国家之经济费用,并有代议权和预决算议决权,有权监督国家财政。公民有获得教育的权利,以此来发展个性,培养人格,具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国家义务方面主要包括不得有信仰歧视和性别、阶级等限制性规定,保障公民参与公务职官选拔的权利,禁止家族式或集团式的政府独裁统治,官员任职应当严格遵守回避程序,政府财政应该公开,国家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义务,向国民提供教育的机会,保证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

③司法制度方面。涉及司法制度方面相关规定主要有第十九~二十七条。主要包括应该实行司法独立,司法官员的选任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司法活动应该遵循合法程序和司法审判原则,绝对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国家司法官吏以及国家法庭应该向全民负责。

④军事法律方面。涉及军事法律方面的人权内容主要包括第二十八~三十三条。军队应该对全民负责,不得强迫国民服役,国民对于军队的侵权行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军队不得有超越法律的地位,只有经过国民直接或间接同意的对外军事行动才合法有效。

罗隆基提出的这34条人权是当时中国的现状之下所缺失的,也是20世纪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所极力追求的。这种呼吁反映了20世纪初人权运动的时代背景和政治背景,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企图集军政于一身,巩固壮大自己的蒋家王朝,国内外时局也动荡不安,民众权利在训政时期也被剥夺得所剩无几。罗隆基34条人权的提出既有时代必然性,又有现实可能性,从而成为“人权运动的‘人权宣言’”。〔61〕刘志强:《中国现代人权论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罗隆基的人权理论也带有鲜明的浪漫主义色彩,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正如有研究者提出,20世纪初的人权派在呼吁改良中国政治的方式上,他们主要采取的是政治评论和政治运动的方式,这种政治评论和政治运动的自由还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同,所以只是一场带有乌托邦色彩的中国式自由主义运动。〔62〕胡伟希等:《十字街头与塔:中国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2页。

(四)人权思想分论

1.思想言论自由

思想言论自由一直是罗隆基人权思想体系中最核心的一个部分,贯穿了他一生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何为言论自由?罗隆基认为言论自由就是“心中有什么思想,就表达出什么言论,就抒发出什么论调”。〔63〕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载《新月》第2卷第6期。作为一个人,就会有自己的思想,有思想就要表达自己的思想。罗隆基主张的是绝对的思想言论自由,并且他把保障思想言论自由作为国家的一项责任。国民通过各种方式全方位发展国民的个性、培养国民的人格,将私人发展过程中的至善进一步奉献给国家和社会,通过个人的至善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至善,从而谋取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为了达到这一种目的,国家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首先,关于思想言论自由的范围问题。有关思想言论自由的范围,在20世纪初的中国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国民党一方的观点,汪精卫在《论思想统一》一文中,主张人的思想应该分为两种——不关于政治的思想和关于政治的思想,对于第一种思想应该有绝对的自由,而第二种思想没有绝对的自由,仅有相对的自由;另一种说法是人权派的观点,主要是以胡适、罗隆基为代表,他们认为“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任何的限制和干涉,它是绝对自由的范围”,“用命令或者禁令来限制人们的言论,这当然是不符合法律的政策和行动,有悖于言论自由的原则”。〔64〕同上注。罗隆基认为“法律以外无自由”是一句带有很大的欺骗性的话,言论自由这个词的提出主要就是针对法律的干涉而言的,言论自由的话语下不允许存在法律对自由的限制,言论本身不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言论的范围是无穷无尽的,只要言论者能够承担言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言论者就可以不受限制地无所不谈,言论自由与言论的价值和真理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罗隆基认为言论自由与造谣诽谤是两回事,即使是造谣诽谤也不应该随意受到政府的禁止,而是应该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法庭审判才能追究造谣者的责任。罗隆基指出,如果“天下事没有绝对的自由,就会成为绝对的没有自由”。自由是人民所应当具有的绝对不受到任何限制的自由,不能有什么程度或者是度数的高低大小,如果对于人的自由的绝对性加以限制,那么自由也就不再具有自由的本质色彩了。罗隆基针对国民党一方提出的“思想统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罗隆基指出“人类的思想,不应该统一”,〔65〕罗隆基:“汪精卫论思想统一”,载《新月》第2卷第12期。可见罗隆基在言论自由范围的论述上具有绝对性:心中有什么思想,就表达出什么言论,心中有什么言论,就抒发出什么论调,“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

梁实秋在思想言论自由方面同罗隆基有着相同的看法和理解。梁实秋指出“有许多事能够应当统一的,有许多事不能统一不必统一的”,例如一个国家要实现统一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如何将军队进行统一,军队统一对于一个国家政权的巩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思想统一的说法让人感到非常困惑,也是极其荒唐的事情。“思想这件东西,我认为是坚决不能统一的,也是没有必要进行统一的。”梁实秋指出各人有个人的遗传环境教育,因此没有两个人的思想是相同的,“人心不同,各如其面”,人的思想的丰富和完善与个人在成长过程中的学识经验密不可分的。“思想是独立的”,〔66〕梁实秋:“论思想统一”,载《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版,第75~89页。罗隆基认为“失去了这一切自由,人就会失去滋养人格的养料,人的头脑最终会变得更加机械化,人的生命就像是行尸走肉一般,没有了思想和灵魂”。〔67〕罗隆基:“我对中国独裁政治的意见”,载《宇宙旬刊》1945年第3期。

其次,面对不同思想言论激荡竞争的状况,罗隆基并不赞同对其中某一种思想言论进行压迫或者打压。他认为:“真正好的主张及学说,不怕对方攻击,不怕批评和讨论,取缔他人的言论自由,适见庸人自扰。”在这一方面,罗隆基与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思想市场”理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通过思想在市场中的自由竞争从而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使得真正好的思想在竞争的浮出水面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而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思想言论得以消灭”,〔68〕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而不是由国家事前对言论以“先验式”的武断而扼杀于萌芽之中。罗隆基指出如果对方的言论真的优于当政者的主张,即使取缔也无法根除,只能是“春风吹又生”,还显示出了当局者的怯弱。让各种思想自由地抒发,各种言论自由地表达,主张言论自由的绝对性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如果因此而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那么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所造成的破坏会远远大于主张言论自由的绝对性所造成的损害。罗隆基的言外之意就是,让各种言论在“思想市场”中尽情地竞争和对峙,在平等的竞争中实现思想言论的优胜劣汰。他引用了纽约《世界报》记者Frank I.Cobb的话来说明压迫言论自由的危害之处:“人世最大的危险,就是从‘压迫’中产生出来的”,“记住,人民不属于政府,政府属于人民!记住,在一个代议制民主国家,倘若公民失去了充分讨论和自由言论的时机,没有言论自由的空间,那么没有什么事情是能够得到合理解决并且充分体现民意的”。〔69〕转引自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载《新月》第2卷第6期。

2.人权与法治思想

罗隆基认为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正如在《论人权》提出的“法律为保障人权产生的,法律为人权所产生的”,“争人权的人先争法治,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罗隆基针对当时国民党训政下的中国,提出人权的保障非法治的推行不可,而法治的推行前提就在于消除当时存在的国民党一党专政和一党独裁的状况。罗隆基指出,国民党在治国的道路上走向了与民主法治完全相反的一条道路,那就是“党治高于法治”、“党权高于国权”,结果必然是法治被党治越俎代庖,国法被党规所扰乱。〔70〕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载《新月》第2卷第12期。罗隆基认为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人权需要法治的捍卫,同时要推行法治最重要的是执政者守法;要想确保执政者守法,最主要的就是立宪,实施宪政。

首先,是罗隆基有关“党治”和“法治”关系的阐述。1931年11月初,罗隆基以“言论反动,侮辱总理”的罪名被拘捕,亲身经历了国民党无法无天的专制和至高无上的党治。被保释放后,罗隆基指出:“人民群众生命上最大的威胁就是‘党员高于法’局面的形成。这与法治的原则,根本相违背。‘党员高于法’,党员的权力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反而得到了更多的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成为小党员在社会上横行霸道的前提和保障”,“我们要法治!我们要法律上的平等”。〔71〕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载《新月》第2卷第12期。通过这一次经历,罗隆基总结出了当时“党治”时代下的以下问题:

目前国家的最大问题是缺少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也就是说缺少宪法,政府的相关政要和党员有不肯依法执行或者遵守当前已经公布的普通法律,这又是一个方面的大问题。政府和党员不遵规不守法的主要表现是,军警受到国民党员的指挥和控制,而司法权有受控于军警,由军警执行,这样司法权就间接的受控于党,司法无法实现中立,这的确不是目前的法律。凭情论事,军警执行司法,大部原因,又在党员可以指挥军警。目前的主要状况,主要可以概括为:党权高于国法,党员高于国法。〔72〕同上注。

党治并不可怕,党治规定着一个国家未来的政治发展方向和政治运行状态,党治固然重要,但是“党治”究竟是高高凌驾与法治之上还是在法治的框架之内运行,这是关系到一个国家人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的关键。罗隆基尖锐地指出了当时党权高于一切的社会弊病,党员的权力高于法律,人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司法保障,人民的权力严重受到了侵害。因此罗隆基呼吁党治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来进行,也就是说,施行党治的的前提是要守法,强调“政府守法,党员守法,政府和党员遵守党政府已经公布的法律”,党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总而言之,党治不能高于法治,党治应该在法治的平台之上运作。

其次,何为法治?罗隆基在《论人权》中提到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现政府和人民的双向互动,即人民有效监督政府,政府合理统治人民。罗隆基大致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来论述人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方面,罗隆基主要坚持民主立法,罗隆基指出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彼此独立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并且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人员设置不能与行政机关的人员设置出现重叠。目前国民党统治时期,重要的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在于国民委员会和主席秘书处,而不是在立法院。主席的任何一条命令都可对现有的法律产生影响。命令就是法律,法律就是命令。立法之权的享有机关没有在《训政时期约法》中明确体现出来,他认为这是“法律自身存在的严重缺陷,对于法治的破坏也是难以弥补的”。

为了避免法律成为一纸只规定人民权利的空文,应该在承认人民财产、身体、言论等人权的同时,更要注意对于“保障人民权利上一切细则的整理”,也就是说人权的确认性规则的背后需要救济性规则的支撑,否则“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执法方面,罗隆基主要从政府守法的角度进行论述,在罗隆基看来,宪法的真实含义是“政府守法”,不以执政者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法律站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这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人的阶级、地位等差别,“人人都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73〕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号。如果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有权者就会专横跋扈,人类的普遍弱点就是滥用权力。所以罗隆基从政府守法的角度指出,“法治演进的程序,主要就是逐渐提高法律在社会上的地位,并且逐渐减少直至消除特权的一个过程”。〔74〕罗隆基:“什么是法治”,载《新月》第3卷第11期。在司法方面,罗隆基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罗氏在论述“35”条人权时就提出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根本原则。司法独立的重要条件有三:一是行政长官不得拥有法律解释权和司法权,二是不得随意撤换或惩罚司法官,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之,三是司法官员不能兼任其他职务。违反了这三项条件就是侵犯了人权的保障,侵犯了人权。后来罗隆基又针对《训政时期约法》提出维持司法独立的两项原则:一是司法之事职专属于司法机关人员,他人无权执行,二是人民只能受到普通法庭的审判,而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人民置于特殊法庭的审判之下,以防止国民党乱设法庭,滥用权力,越权司法现象的出现。

总之,罗隆基的法治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执政者能否严格的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是法治理念的真意所在。第二,法治对人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法律对人权在内容方面的确认,最重要的是法律对人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和保障。第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也是现代法治所应当具备的良好精神。罗隆基坚信“设计良好的法律要优于立法宗旨不端的恶法,恶法律优于没有任何法律秩序规制的社会”,〔75〕罗隆基:“对训政时期约法的批评”,载《新月》第3卷第8期。法律作为一种有机的存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社会主体守法精神的改善而不断进化的,社会也会随着法律的进化逐步走向法治的轨道。

3.人权与专家政治

“专家政治”是罗隆基人权思想中极具民主特色的理论之一,是罗隆基人权理论的基石。罗隆基认为人权保障的根本在于制宪,宪法的功用在于限制公权力,而“专家政治”观点的提出也是为了规范公权力,最终目的也是对公权力起到限制的作用,进而保障人权。“专家政治”指的是“专家智识的行政”,又称为“专门人才的吏治制度”,是指经过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选举制度和考试制度,将具有专门行政知识的人才纳入到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中,他们各司其职,科学管理,科学行政。

罗隆基指出在当下的中国,在政治上必须“只问行政,不管主义”。不管是什么好的主义都要靠行政去实施,因此,主义再好,如果行政腐败,人民权利依旧得不到保障。罗隆基指出“政治要注重行政”。20世纪的行政已然成为一门科学,因此20世纪的政府行政人员更要具备专门的行政管理知识。

结合20世纪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他提出了“20世纪的政治,更要注重行政”:首先,起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在20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它在改变了人们生产方式的同时,也促进了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无为而治”的政府消极主义已经不再适合新时代的要求,团体合作成为了时代潮流,“这一切现象,不但扩充了行政上的范围和职务,同时也增加了行政上的新问题,且使旧的问题更加复杂。”〔76〕罗隆基:“专家政治”,载《新月》第2卷第2号。这些复杂的问题,已经不是私人能够解决的了,需要政府行政上的作业了。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二十世纪政治所涉及的大部分领域都与科学有关。最后,行政属于管理的一种形式,二十世纪的行政要适合经济和效能两个条件,非采用科学的方法不可。

对于在中国如何推行“专家政治”,罗隆基通过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的:首先在消极方面,罗隆基指出要实现专家政治的前提是取消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Spoil System)。所谓的武人政治就是针对当时国民党“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独裁政治而言的,自北洋军阀统治以来,军人作为一个新型的社会阶层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渐掌权政治。党治是中国政治的主流,更谈不上什么民主参政之说,从中央各部到地方各行政部门都是国民党一党独裁,以党代政,这就是分赃政治。罗隆基重点分析了分赃政治的特点和危害,分赃政治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一种现象,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存在这一现象,以党人治国而不是以主义治国。“一个国家的行政用人,既没有选举,也没有考试,专靠推荐,拨引,夤缘,苟且,来产生全国的官吏,这就是分赃政治。”〔77〕同上注。分赃政治的危害在于入党成为一种发财的门路,成为了一种入仕的捷径,造成官制紊乱,收受贿赂,贪污腐败盛行。

在积极方面,罗隆基提出要通过选举制度和考试制度来去除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罗隆基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中提出了中国实现专家吏治的方法途径:一是采取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二是管理的任职期限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三是采用科学的官员分级制度以及定薪制度;四是制定相关法律来惩治官员贪污腐败之行为;五是国家行政职业化,制定官吏的退休养老制度;六是吏治建设和教育同步进行,通过学校教育来培养国家行政人才。当时罗隆基想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培养国家行政人才,使得国家行政工作职业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但是罗隆基没有认清当时政治的主要矛盾,当时吏治腐败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客观现实,要改善吏治应该先改变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现实,而不是倡导“专家政治”,梁实秋也认为“那究竟不是改造中国政治首要之图”。〔78〕梁实秋:“罗隆基论”,载《世纪评论》第2卷第15期。

三、人权实践:罗隆基人权主张的实践探索

1932年胡适等人被邀参加国难会议,与丁文江、蒋廷黻、傅斯年等十一位与会人员交换意见,共同确定:“不应对国民党采取敌对态度,当以非革命的方法求得政治的改善。”〔79〕胡适:《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10册),台北远流出版社1990年版;转引自许纪霖编:《二十世纪中国思想史论》(上卷),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新月》月刊也随即停止了对政治的讨论,一场来势汹汹的三年人权论战至此黯然收场。但是20世纪初期的人权运动在中国近代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人权问题并深化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这是其对历史最大的贡献。1931年罗隆基由上海北上至天津,担任《益世报》的主笔,后又担任南开大学的讲师和《北平晨报社》社长,1941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在这期间,罗隆基始终没有停下呼吁人权和民主的脚步。如果说1928年是罗隆基人生中的第一个分水岭,那么1941年加入民盟就是罗隆基人生中的第二个分水岭,也是罗隆基驰骋政界的起点,也标志着罗隆基由“论政书生”的角色蜕变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民主主义人权实践家。

(一)从旧政协到南京和谈:“第三条道路”的提出

1.“第三条道路”提出的历史背景

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发动了全面进攻,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的主要矛盾,全中国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抗日战争。1936年以“西安事变”为契机促成了第二次国共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两年后,武汉失守,国民党统治集团内部的投降、分裂以及倒退活动愈演愈烈。经过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的斗争和民主宪政运动,各党派认识到唯有各党派联合起来,形成一股联合的政治力量,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民主,促成行动之团结。1939年11月23日,救国会、职教社、解放行动委员会、国社党以及无党派等19人在重庆成立了统一建国同志会,以“第三者立场”呼吁宪政,主张军队国家化等。罗隆基以国家社会党的身份加入同志会,同志会仅止于“坐而论道”,而无实际行动,但是却为民盟的成立提供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在国民党参政会议第一届第四次会议之后,“国民党统治集团一方面假装对于参政会的相关决定加以执行,并‘期成宪政’;另一方面,为维护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极端仇恨民主宪政运动,采取种种办法限制宪政团体活动”。〔80〕张小曼等:《中国民主党派丛书——中国民主同盟卷》,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1941年1月,国民党制造了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国共关系进入了急剧紧张阶段,各民主党派对国民党的行为极度失望,对中国共产党所处的立场和状况表示同情。各党派经过反复讨论,加快了联合的步伐,并最终决定成立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秘密召开了中国民盟成立大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大会通过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纲领》、《敬告政府与国人》和《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简章》;确认与会的13位为中央执行委员,推选章伯钧、黄炎培、张君劢、左舜生等5人为民盟中央常务委员。以中国青年党、国社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职教社、乡建派、救国会以及社会贤达为主体的中国民主同盟成立了。

《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纲领》主张“实践民主精神,结束党治”,加强国内各党派的团结,调整各党派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国权统一”;反对分裂,军队归为国家所有,“军队属于国家,军人忠于国家,反对军队中之党团组织,并反对以武力从事党争”;主张以法治国,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民的各项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营造一个政治宽容、思想开放、学术自由的社会环境,尽快结束党治等。可以看出,中国

(二)从新中国成立到“百家争鸣”:四九年以后的政治实践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罗隆基由上海北上进京,为新中国的建设而奔走忙碌。“全体代表,包括民盟代表在内,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共同商量,办理革命建国的伟大事业”,“从头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的新中国”。〔94〕“中国民盟代表沈钧儒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载《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586页。这一时期,罗隆基曾任世界和平大会中国分会的宣传部部长,多次参加亚欧世界和平大会,为团结世界和平人士,争取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罗隆基参与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宪法的起草,虽然四九年之后的罗隆基少有著作,但是人权立宪的思想从来没有动摇。

1.《共同纲领》中体现的人权思想

新中国成立前夕,党中央发布的《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呼吁:“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9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支持和响应中共中央的这一号召,新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于6月15日、9月17日召开了两次筹备会议,对新中国建国过程之中的相关事项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工作进行了商讨和部署,并于11月25日达成了《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协议指出,协议应该讨论并决定两件大事:“第一件大事是关于共同纲领的制定,另一件大事是新中国建国过程中所面临的组建临时中央政府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的问题。”

第一次新政协筹备会上成立了6个小组,罗隆基作为民盟代表被划分到了第三小组,负责共同纲领的前期起草筹备工作。周恩来被推选为第三小组组长,副组长许德珩,秘书为宦乡,小组成员包括包括罗隆基、章伯钧等23人。《共同纲领》几经修改,尤其是在第三次起草过程中,罗隆基提出“人民的各种自由都已经有了条文,‘但对人身自由独未提及,请解释’等”。〔96〕同上注,第47页。筹备小组根据罗隆基提出的相关建议,将与人身自由有关的内容加在了《共同纲领》总纲的第五条之中,《共同纲领》总纲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人身、思想、言论、集会、出版、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人身自由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罗隆基一生的政治理想和政治追求都在于为人权奔走呼吁,为民主疲于奔命,自由权正是罗隆基人权思想中的核心权利。这基本与罗隆基在20世纪初人权论战中提出的第35条人权不谋而合,第35条人权是这样规定的:“为达到国民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以贡献于社会的目的,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是国民所应该具有并得到保障的权利和自由。”〔97〕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之初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具有重要的人权保障价值和时代价值。它规定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它以完善的内容和形式在中国历史上开创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具有开创性;共同纲领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有现实性和时代性。在后来罗隆基后参与起草的《政府组织法》中规定了新政府的政治性质、机构设置以及职能分配,明确规定政府权力,有利于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力,这也是罗隆基人权思想中一个重要方面。

2.参与五四年宪法的起草

1953年1月13日,中共中央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并制定宪法。1954年初中共中央成立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负责1954年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按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为单位进行划分的17个座谈小组,罗隆基与沈钧儒被划分于第四小组,主要负责对宪法初稿进行逐条讨论,对相关争论和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将修改意见上报宪法起草委员会,供参考研究。罗隆基人权思想不再仅仅以一种抽象的理论形式存在,而是渗透进1954年新宪法的每一条文之中,也进一步丰富了其人权思想体系。

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之后,关于新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发言连续进行了三天。民主集中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组织原则,是确保政治民主、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性规定。在宪法总纲起草讨论的过程中,罗隆基主张:民主集中制作为统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不同领域的一种总领性指导思想,应该作为宪法总纲的一个部分。民主和集中是相对的,不能只讲民主,不讲集中,也不能只讲集中,而不讲民主,所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应该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紧挨着,并主张将民主集中制独列一条作为第三条。最后的讨论结果采取了罗隆基的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单独列为一条。在讨论宪法第11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住宅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时,李维汉建议改成“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住宅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罗隆基对于李维汉主张的“依照法律”进行权利保护之说提出了质疑,钱端升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在总纲有关“民主集中”等观点的讨论中,可以发现罗隆基思想从20年代提出的“绝对自由”、“绝对民主权利”观点转变为既要民主,又要集中的“有限民主”的观点,这反映了新宪法的制定从新中国建国之初的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也体现了罗隆基人权思想由以前的浪漫主义转变为理性主义,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理性,更是一种人权理性。

在有关宪法第三节标题究竟用“国务院”还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讨论中,罗隆基认为“国务院”就是“中央人民政府”,应该保留国务院的名称。罗隆基认为政府的概念既应该从广义的方面去理解,也应该明白其狭义的概念。广义的政府指的是整个国家的管理系统;狭义的政府指的是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解放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过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建立的政府,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总理解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我当时认为这个很好。而且,几年来我们已经把政府当做权力机关的一部分。”〔98〕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3页。为了避免因“中央人民政府”的叫法引起人们立法与行政分离的错误看法,并且与传统不符,罗隆基认为“我们的宪法还是叫‘国务院’好。一般宪法中很少明白规定政府在哪里,如果我们不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的字样,人们也不会以为我们没有中央人民政府。”〔99〕同上注,第333~334页。此外,罗隆基主张各民族之间一律平等,不得歧视少数民族,重视“五爱”的国民公德,主张政府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0〕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这些都是罗隆基对其早期人权政治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应用,而且其人权、民主和法治的思想在新中国立宪的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罗隆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越是进步,法治的精神就更应该得到相应的提高……如若一个国家没有好的政治法律工作人员,没有良好的政法工作,这个国家就不可能会有好的宪政制度,也就不可

能会有真正的法治。”〔10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268页。罗隆基对新中国的人权宪政事业充满了极大的信心,他认为法治与宪政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国家要想实现法治,必须要有好的宪法,并且实施宪政。只有法治实现了,宪法的尊严也会得到维护。罗隆基一生致力于中国的法治事业,为保障人权事业而斗争,“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从五四爱国运动到官费留学,从20世纪初期的人权论战到加入民盟,从国共和谈到新中国成立,从民国到新中国的政治浪潮中都没有缺少罗隆基的身影,罗隆基一生为自由奔波,为人权而呼吁,却最终葬身于政治的宦海风波之中,对于历史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四、罗隆基人权思想的历史局限及时代价值

“思想不能以成败论英雄,更不能以此来判断真理与谬误。”〔102〕林建华:《1940年代的中国自由主义思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1页。虽然罗隆基的人权思想在中国没有贯彻落实到实践之中,但是也并不能以此认定罗隆基的人权思想就没有价值和意义。罗隆基作为中国当代具有先进思想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接受了中国传统教育和西方现代教育,其思想也就不可避免地融汇中西。他的人权思想既具有时代性和开创性,也推动了中国民主化的进程。罗隆基本人,经历了宦海浮沉,被历史所遗忘。“他和这个时代最终发生了冲突,如果说他是对的,那么就是时代出了问题,如果说时代是对的,那么就是罗隆基有了问题,不可能都是对的,也不可能都是错的”,人们“往往会选择认同主流的态度,因为不能否定一个时代,同时也不能给予和这个时代发生冲突的个人以公正的历史评价”。〔103〕谢泳编:《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历史走过近半个世纪,重新审视罗隆基的一生,其人权思想体系与实践既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深刻影响着20世纪的中国思想界,成为中国人权史上的一座丰碑,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一)罗隆基人权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1.对西方理论“生吞活剥”

罗隆基的人权思想,从思想脉络上看,罗隆基的人权思想继承了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人权理念。从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天赋人权理论到潘恩的人人平等思想,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到哈罗德·拉斯基的多元主义国家观和民主社会主义的思想,罗隆基的思想孕育于中西文化碰撞的近代历史,成熟于风云激荡的民主斗争之中。整个中国的20世纪,传统文化在与西方文化对峙的过程中日渐凋零,作为中国近代的自由主义者,罗隆基等人的思想理论无疑会受到西方思想理论的影响,在为中国蓝图大业的设计上难免会出现对西式理论生搬硬套的弊端。

梁实秋在对罗隆基的政治思想进行剖析时提到:

罗隆基的政治理论是从英美晚近的政治哲学与政治成规中提炼出来的,虽然陈义甚高,但是究竟缺乏一点中国的政治哲学的传统的基础。我们容易感觉到他的全部政治思想都是舶来品。舶来品并不一定就不好,而且老实说舶来品往往是好的,但在一般人的心理上,总感觉到完全借用外国的理论不免有生吞活剥之嫌。〔104〕梁实秋:“罗隆基论”,载《世纪评论》第2卷第15期。

梁实秋对与罗隆基的批评确实有其合理之处,这段文字既指出了罗隆基思想的优点,也指出了罗隆基思想中的致命弱点。罗隆基思想的系统化是在留学欧美期间完成的,其人权思想的理论基础也几乎全部来源于西方,在他的著作中的相关引用也基本上全是西方启蒙思想家以及费边社会主义学者,如哈罗德·拉斯基、韦伯夫妇等人的观点,明显带有浓厚的西方色彩。当然,就像梁实秋指出的那样,参照西方并不是罗隆基人权思想自身的缺陷,而在于这种参照是否真的能够合于中国当时的时代环境,是否真的能成为国民党武力统治之下的旧中国的一剂良药。

首先,罗隆基对西方思想理论的借鉴存在时空错位的弊端,这是他的人权理论没有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拉斯基的理论主要是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英国开出的一剂药方,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具有极强的建设性和修复性,目的是避免革命暴力,通过改良使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发展。之所以这种思想在英国取得了成功,是因为英国有着数百年的资本主义传统,民主和自由主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当时中国的社会现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现实下,民族矛盾已经上升为主要的矛盾,资本主义在中国处于萌芽状态,自由主义思想没有深入人心,国民党垄断军政力量,武力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缺乏言论自由。面对这种现实,不是简简单单的改良就可以挽救国民党一党统治下的旧制度,而应该彻底推翻旧制度进行重建。在一个注定革命的时代,即使罗隆基的思想具有再高的理论层次,也只能显得更加不合时宜,药效难以发挥。再次,同所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一样,罗隆基的人权理论更加注重政治上的民主,注重人民的政治言论自由,而忽略了广大人民群众亟需解决的生计问题,那就是生存的人权。在中国要解决人民群众的生存权最根本的就是解决农村和土地问题,罗隆基仅仅指出:“人民对于土地之所有及使用,以国家法律规定之”,“农业政策,以改进及增加生产为目的,其实现之方法:(1)改善土地关系,以培植自耕农为入手步骤,并试行合作农场;(2)农业经营,理性科学化与机械化,应现有国家或地方扶助农民实行此项方针”。〔105〕“中国民主同盟纲领草案”,载《中国民主同盟历史文献(1941~1949)》,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26页。这种不触及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对于广大的农民群众来讲无异于天方夜谭。

但是梁实秋对于罗隆基政见的批评并非完全正确,罗隆基幼年的开蒙以及清华时期的思想孕育都是在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与剥夺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伴随着中国近代化的脚步,这种在国恨家仇的环境中孕育而成的思想,具有西方性的同时,也具有中国古代传统中士大夫忧国忧民的爱国主义情怀。这种爱国主义外源性刺激来源于19世纪末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和中国近代化过程的屈辱,内源性因素是罗隆基十四年江西安福时期的私塾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陶冶和培养。就像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样:“1920年代的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属于新旧杂糅的一代,因为他们在接受西方文化的洗礼之前,多数已经具备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和思想。”〔106〕孔祥宇:《现代评论派与1920年代的中国自由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但是罗隆基在这一时期的传统文化教育伴随着九江开埠,西式新文化席卷江西的过程,再加上后来的清华教育及留洋欧美,其后期的人权思想中传统文化的因素自然少有显现。

2.“绝对自由”的内在矛盾

从法理上来看,罗隆基在思想言论自由方面并没有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进行严格的区分,而只是笼统上主张“绝对的自由”,这既不能迎合现代权利意识,也不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通过系统研究罗隆基的人权思想可以看出,思想言论自由是罗隆基人权思想体系的核心思想,也是罗隆基一生所致力和追求的基本人权,这与国民党统一全民思想以及党化教育和愚民政策的推行实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面对激进的文化专制政策,罗隆基提出了激进的反文化专制主义对策。罗隆基主张:“有什么言,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发什么论。”言论应该绝对自由。〔107〕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载《新月》第2卷第6、7期合刊。

从法学的观点来看,罗隆基主张的思想言论绝对自由是有待商讨的。思想言论自由可以分解成思想自由方面和言论自由方面,一个是人的意识领域的内在方面,一个是人的意识领域的外在方面。思想自由指的是人独立进行思考问题的自由,是人的一种内心的思维活动,包括人的思考和判断活动。思想自由是绝对的,“信仰是无法有其他人强制命令的,或个人进行思考的自由也是无法由他人随意剥夺的。”〔108〕[美]房龙:《宽容》,迮卫、靳翠微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40页。“不管一个人的思想是是什么内容,只要将其放在内心不加以宣扬,无法对其加以限制和阻碍。唯有其的经验和幻想能可以将他的心理活动限制于一定的范围之内。”〔109〕[英]伯里:《思想自由史》,宋桂煌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思想自由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一种权利,包括人的信仰、主张、思维,这都是无法通过外界的强制力量进行干涉的,也是不应该加以干涉的。人类的思想自由立足于人的本质,又以人的自由解放为依归。对于不同的思想和见解,国家应该给予保护和尊重,而不是将这些多元化的思想强行统一。允许不同的政治见解在一个国家中共存是一个国家政治自由的体现,也是一个国家思想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政见自由的含义就是允许人们拥有不同的政治见解,不管是当政者,还是反对者,都要平等对待。对于政见自由的容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包容性和民主程度,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人权保障的广度和深度。正如罗隆基所提倡的思想方面的“‘自由’是绝对,是整个的。‘自由’这两个字不能有程度的高低,不能有数量上的多少”,〔110〕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载《新月》第2卷第6、7期合刊。应当“绝对不受法律的限制”,这是无可厚非的。

相对于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作为一项行动中的自由,是连接人们内心意思与政府、国家行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言论自由是人们将自己内心的意思通过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表示于外、并表达某种诉求的权利和自由。这种行为主要包括表达政治诉求的方式,如发表政治演说、进行政治诉愿以及进行集会结社等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也包括表达非政治意愿,比如一种伦理性的言论。但是往往这方面的言论自由容易造成对社会个体而非政治个体的侵害,表现形式主要是侮辱诽谤等,其追责方式主要是基本的私权救济方式,因为政治性的言论自由带有公权性,而非政治性的言论自由带有私权性。罗隆基所主张的言论自由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行为而言的,主要是人民批评政府和和法律以及发表不同的政治见解、政治主张的政治性权利。

由此看来,言论自由不仅是一项政治性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行使性权利。国家在立法之中,对政治性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同时,往往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政权稳定的言论自由设定一个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之内,人民可以尽情的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一旦超出这个范围,行为者必须承担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因此,政治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的自由,而是一种相对的自由,政治言论自由作为一项行使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但是,言论自由的相对性又往往成为政府限制人权和进行专制的借口。罗隆基生活的那个年代,国民党以言论自由的有限性来限制人们表达自己见解的自由,进行党义教育,实行文化专制,对有不同政治见解的组织或各人进行打压。罗隆基本人经历过国民党的非法拘捕、利诱以及陷害,对新月书店进行过查封。国民党试图以三民主义统一全民思想,针对这种极端专制的文化环境,罗隆基深受其害,对此提出了他“绝对自由”的言论观。但这种绝对自由的观点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法律之外无自由”,这是罗隆基所反对的,恰恰反映了罗隆基在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界限认识上的模糊性,这是罗隆基人权理论的缺陷。

美国首席法官霍姆斯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说法,这是言论自由的有限性原则最有名的一种理论。这项理论最初发于1919年的Schenck v.U.S.一案,Schenck因宣扬美国征兵行为违宪的相关言语和行为,煽动美国男子消极应招而被联邦法院判处触犯当时美国的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of 1917)。Schenck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Schenck构成犯罪。首席法官霍姆斯(Holmes)在判决中写到:

我们认为,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很多的场合,都应该是宪法所予以保障的合法权力。但是所有行为的性质是由行为发生时的环境来确定的。即使对言论自由做出最严格、最细致的保护,也不允许在公共场合渲染危险气氛足以引起公众恐慌的行为。基于这样的考虑,因此法律也不会保护足以造成一切公众危险和危害后果的言论或行为。所有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件,主要取决于在言论发表时的社会环境下这种言论能否与当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持产生矛盾,能否对于社会产生明确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损害。如果这种危险的产生有很大的可能性,那么国会就会有权去加以阻止。这是一个危险程度高低和外部环境紧迫程度大小的问题。如果外部环境处于战争的状态之下,许多和平时可容许的言论由于对于战时相关情况造成

妨碍而被排除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法院也不把它们认作是宪法所予以保障的权利。〔111〕Geoffery R.Stone,Constitutional Law,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86,p.957.

“明确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美国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具有相对性。其次,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需要考虑到多重因素,如时代背景、时间、空间等因素。第三,对于言论自由应该坚持“保护为主,限制例外”的原则,使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罗隆基作为政治学博士留洋数年,对于自由边界理论并非没有了解,也并非是缺乏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只是面对国民党的极端专制统治,使其失去了“政治理智”(梁实秋语),也可以说是罗隆基对国民党统治进行反抗的一种极端的表现形式。

3.“第三条路线”的先天缺陷

罗隆基的人权思想框架内,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和最终归宿都可以归结为呼吁人权意识和人权保护。罗隆基极力主张把自由和平等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提出人权保护的普遍性原则,强调人权保障应该注重人权的时空性特点,试图通过民主立宪的方式来促成民主。在社会改革方面,罗隆基参与起草的《民盟纲领》以及民盟政治报告中主张通过渐进的社会改良完成社会进化,反对暴力革命,认为暴力革命带来的是“整个国家的牺牲与痛苦”,主张建立民主和福利社会制度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政治上的民主来实现经济的民主。罗隆基建议:“让人民先有政治的自由平等,再用这样一个政治民主的国家以进行工业化,用政治的民主进到经济的民主。”〔112〕杨维骏:“回顾抗日战争时期云南民盟的活动”,载《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30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罗隆基希望“对别人已经试验过的制度,都平心静气的取其所长,弃其所短,以创造一种中国的民主。”

罗隆基提出通过在中国实行苏联式的计划经济来对中国当前的现状进行填充和改善,同时通过在中国推行欧美式的自由主义民主政治,进而推动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从而达到“平均财富,消灭贫富阶级”的目的。〔113〕罗隆基:“从参加旧政协到参加南京和谈的一些回忆”,载谢泳编:《罗隆基:我的被捕的经过与反感》,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211页。罗隆基认为假如经济上的民主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政治上的民主也就会成为一个泡沫。因此,罗隆基“幻想在保存私有财产制度之下实行计划经济”,由英美的民主政治融合苏联的计划经济,最终实现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双赢。这种理想受到20世纪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尤其是中国民主同盟人士的支持。曾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提出:

政治自由和经济的平等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指引着人类在和平民主的康庄大道上前行,任何一者都不可或缺,如果没有政治自由的话,经济权利就不会出现出现平等,社会贫富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人类也无法实现最终的解放;没有经济民主,人类政治权利的物质基础就会动摇,人权的保障最终也会受到威胁。因此,要采取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优势,让他们融合为一种新的制度、新的道路。〔114〕周绶章:“政治自由与经济平等”,载《世纪评论》1947年第20期。

自由主义学者周绶章的观点与罗隆基所主张的“第三条路线”的主张如出一辙。

罗隆基这种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相混合的观点,有其内在的矛盾冲突之处,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为人权的保障与侵害的二难推定。罗隆基主张要保留英美的政治民主,充分借鉴英国代议制下的民主自由制度,而西方的政治民主内涵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游行示威、集会结社以及对国家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并最终通过限制政府行为而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这实际上是西方在20世纪经济危机之前流行的自由主义,即对于社会管理,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正确的定位应该是社会的“守夜人”。而罗隆基又期望对经济进行计划管理,通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均匀财富,“全国经济的生产和分配,由国家制定统一的经济计划,使之有系统的进行分配。”这样罗隆基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之间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首先,“政治的民主”对于政府消极性的主张与“经济的民主”对于政府行为积极性的主张产生了冲突。其次,政治的民主强调的人权,也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权,而经济民主要求实行的计划经济反而会损害人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对于政治的民主又会造成压制。再次,罗隆基试图寻找一条不同于国民党、共产党的第三条道路,是中国近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开创精神和图强意识的体现,但是这种混合性的嫁接式民主,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支撑,在思维方式上具有机械特征,无法适应战乱频仍的半殖民半封建国家。因此,罗隆基的“第三条路线”理论在提出的那一刻就具有着一种先天难以调和的缺陷,它只是20世纪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思想王国里的乌托邦。

(二)罗隆基人权思想的时代价值

1.人权的法治保障体系

“争人权的人,先争法律,争法治的人,先争宪法。”罗隆基将人权保障纳入到法治的范畴之内,将“宪法——法治——人权”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立宪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这样三者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人权保障的逻辑结构。宪法是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而法治社会的建立又是人权体系的核心保障。这是罗隆基的人权逻辑。

哈贝马斯认为,人权是一种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从结构上来看,人权体现出的法秩序属于实证法或强制法的范畴,这种主观权利的诉求正是人权这种诉讼权利所要加以论证的。哈贝马斯认为人权的目标是:“要求成为现有的法律秩序当中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不管这个法律秩序是国家性的,还是国际性的,还是全球性的。”〔115〕[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人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灵魂。在罗隆基的人权法治理论中,强调人权带有自然权利属性的同时,也是一种相对于政府权力而言的人民权利。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在于政府的行为有没有达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程度,有没有在制度和法律上将人权由一种自然性权利转化为一种制度性权利。也就是说人权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来自于政府和国家,同时,人权的侵害也是来自于政府行为。因此,政府行为是人权防范的主要对象。罗隆基认为防范政府行为最好的措施就是制定宪法,“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宪章的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级机关的权限”。人权的基本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在于“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防止人权遭受到来自政府的侵害,通过制定宪法来保障人权是现代社会一种通行而有效的办法。宪法规定了人权的种类以及政府应该遵守的义务,“美国有限政府和分权制衡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保障人权所作的制度性安排”。〔116〕马建红:“人权史论III——人权派思想评述”,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页。此外罗隆基强调法治社会的真意还在于执法者的守法精神,有了法律就应该得到遵守和合理的执行。

罗隆基认为司法独立对于人权保障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他指出“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不应行使司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司法官兼任受限以及职位的法律保障,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而不是由国民政府代而行使。在罗隆基看来,这些对于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罗隆基的人权观念中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离是司法独立的必由之路。首先,“司法权与立法权保持中立的原理是现代宪政议行分离的原则”,〔117〕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司法权与立法权相互保持中立的含义主要有二:一是司法权不能隶属或者依附于立法权,二是司法权不能超越立法权。司法权与立法权保持独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司法机关享有最重的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权是确保司法独立由应然走向实然的重要一环。司法权与行政权保持中立的含义主要包括:一是司法官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二是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判。因此,罗隆基主张对行政制度进行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设计,通过“专家政治”进行科学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权的恣意与任性。“专家政治”是确保司法中立与行政权的根本保证。同时,作为一种现代法治理念的形式,司法中立是扎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之中的。离开了特定的文化给养,司法独立的理念断难确立;离开特定文化的支持,司法中立制度断难确立。他认为:“崇尚人权是司法中立必须的社会的内质。”〔118〕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纵观罗隆基一生的思想,不管是20世纪初人权论战中的自由主义思想,还是后期人权实践中的专家政治和民主思想,都是权利本位的人权观。只有在权力文化的泥土之中才能够萌发出司法中立的价值诉求,才能达成司法中立的理念,实现独立的司法制度。罗隆基这种人权意识为现代司法独立提供了价值依托和文化给养,也促成了制度的理性和成熟。

2.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与人权时空理论的一致性

人权的普遍性主要表现为:“人,作为人,不管其民族、肤色、性别、语言、信仰、政治立场、财产、教育水平等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在一个国家里,在这个国家的任何时期,人人都毫无例外的应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和生活保障等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119〕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6~67页。在罗隆基看来,人权简单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就是那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120〕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期。罗隆基将人权的属性与人的生存条件相联系,指出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产生和发展的,不管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人只要为人,就具有一些作为人而应当拥有的权利,这就是最基本的人权,也就是米尔恩教授所提出的“最低限度的人权”。〔121〕[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在罗隆基看来,这种最低限度的普遍人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能够有效和持续的地将人的生命加以维持,二是能够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的发展,从而养成个人一种健全而又积极向上的人格,三是实现人群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隆基提出人权的普遍性价值,主要是针对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所实施的一系列限制人权的措施而言的。国民党借口训政阶段的特殊性而对公民的基本人权进行限制,不过是国民党一党独裁的借口,其实质还是以人权保障之名侵犯了人权。罗隆基人权理论普遍性价值的提出也是基于人所具有的普遍价值和尊严的考量,他认为:“人有个性,人有人格。倘个性及人格没有发展与培养的机会,人就不再做人。”人权最本质上是由人类共同的道德需求所支撑的,这是人权的人道主义基础。

此外,罗隆基认为人权不仅具有普遍性,也就有一定的特殊性。“人的生活要求是随时随地不同的,在某个时代或某个地点,人们生活上的条件,某某几项已经具备了,某某依然缺乏,于是人们要求的内容和奋斗的趋向,自不能不受环境的支配。”〔122〕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第2卷第5期。罗隆基有关人权的空间性和时间性理论恰恰论证了人权所具有的特殊性。李步云教授认为人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人权制度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不同的人实际能够享受的权利,在量和质上是有差别的。”〔123〕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人权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会有不同的内容,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国际社会也有所谓的“三代人权理论”,由17、18世纪的生存权、自由权逐渐发展到现代发展权和集体性权利,这是一个随时间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过程。罗隆基有关人权时间性的认识,为我们在现代人权体系建设和保障的过程中关于人权发展阶段划分的相关主张,提供了学理依据。

同时,人权的特殊性还体现在人权的空间性方面。由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不同传统造就不同的文化,对于人权所形成的价值观也会呈现多元的状态。在国内社会,人权的特殊性要求政策的制定者在坚持普遍人权观的基础上考虑到不同地区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尊重不同传统下形成的人权观。在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日益拉大,人权保护也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的冲突往往会体现在人权层面,体现为人权观念的冲突,人权保护也往往会被某些发达国家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性借口。人权的政治性色彩和口号化形式往往是国际社会没有重视或根本忽略了人权的空间性和时间性所致。罗隆基选择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时空性相融合运用与中国的实际,不仅在当时起到了人权论战的中流砥柱作用,也为现代国际社会处理人权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范

本和行为模式。

结 论

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人权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前进的过程,是历史的,每一次社会阵痛期都会伴随着一次社会思潮的激荡,推动着人权事业走向一个更高的层次。人权,寄托的是人类对未来生活的美好向往,凝结的是对过往历史的深刻总结。人权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生存的历史,是一部追求民主和法治的历史。不尊重人权的社会,是丛林和莽原。人类之所以要去人治、行法治,其目的在于争取民主,人类之所以要远专制、近民主,其目的则在于实现人权。是故,人权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人权的屏障。人权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人权盛。

中国自19世纪以来的近代史历程伴随着西方对中国的侵略拉开序幕,这种屈辱史的背后是一种自由主义文化和西方意识形态的输入。当西方文明随着西学东渐的节奏同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明相碰撞,在中国产生的是一种骨肉撕裂的声音,这种撕裂的痛苦表现在传统文化面在外来的文明强力冲击下被强行剥离中国的本土实践,西方文化反客为主。东西方的碰撞也产生了耀眼的火花,在中国统治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走向末日,点亮了中国民主人权建设的新征程。罗隆基,作为中国20世纪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中国近代化的背景下接受了西式教育,民主人权的思想早已作为一种信仰铭刻在心。

面对20世纪国民党一党统治之下的黑暗与专制,罗隆基同其他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罗隆基主张立宪法,行宪政,限公权,保民权。这是罗隆基在人权运动中的人权逻辑,也是罗隆基的人权哲学,这种人权哲学伴随着罗隆基一生的政治实践。罗隆基主张人们应该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这是罗隆基人权思想理论的核心所在,也是罗隆基毕生的人权追求,这种带有浪漫主义自由情怀的人权思想也深深感染了20世纪的中国知识分子。罗隆基提出人权的时空性理论,与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理论相勾连,对于当前解决国际社会人权之争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价值。罗隆基的人权思想体系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开放性,其“第三条路线”是对中国当时的道路进行苦苦追寻后提出的一种兼顾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方案,具有极强的现代性和民主性。新中国成立后,罗隆基的人权思想寄托于新中国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起草之中,他将自己对于自由的向往和追求渗透进新中国宪法之中,希望通过宪法将自己酝酿了一生人权思想付诸实践。罗隆基一生的人权道路可以总结为:清华时期的民主培育——留洋时期的民主积累——人权运动时期人权思想体系的形成——1940年代人权思想的成熟和实践——新中国成立后立宪活动。这是一段跌宕起伏的人生,也是罗隆基追求民主、期成宪政、捍卫人权的斗争历程。

“漫漫求索路,沧海行舟途。”宪政信仰的树立、法治理论的发展、人权事业的推进,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20世纪初的人权运动是中国人权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罗隆基作为人权运动的主力,提倡以国家与法律来保障人权的主张,可以督促我们逐步改进国家政治制度与设施的建设,推行民主,施行法治,不断地向人类的理想进步。〔124〕马建红:“人权史论III——人权派思想评述”,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思想史上很多东西的价值,要隔相当一段岁月,才会看得清。”〔125〕林建华:《1940年代的中国自由主义思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1页。相去那段历史已有大半个世纪,再回首我们更应该致历史以一种温情,客观理性地去看待20世纪的风云际会和思想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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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向人权高专办提供500万美元 利用新科技帮助实施推动人权项目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