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勤,徐美英,潘小芳,叶美凤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浙江 湖州313000)
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的设计与应用
陈海勤,徐美英,潘小芳,叶美凤
(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浙江 湖州313000)
目的设计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并探讨其应用的效果。方法根据保护性约束临床护理路径的要求设计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并选择我院2013年1—9月入住重性精神科病房保护性约束患者159例为对照组,2013年10月—2014年6月入住重性精神科病房保护性约束性患者115例作为观察组,两组约束方法相同,对照组按分级护理要求进行观察与记录,观察组在分级护理的基础上根据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内容进行观察和记录,比较两组患者平均约束时间、符合解除约束条件仍被约束患者例数,保护性约束不良事件发生率。结果观察组患者平均约束时间、夜间符合解除约束条件仍被约束患者例数、保护性约束不良事件发生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或P<0.01)。结论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的应用能缩短患者约束的时间,降低保护性约束相关不良事件发生率,提高护理质量。
精神科护理;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
保护性约束是精神科常用的一项治疗措施,能有效地限制精神科患者的精神运动性兴奋,防止患者发生伤人、自伤等行为,保护患者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保证护理工作顺利进行[1],但是使用不当,会对患者造成伤害[2],在新的《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第四十条“保护性医疗措施”中作了明确规定“受束缚或隔离的患者应享有人道的条件,并受到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护理和密切、经常的监督”[3]。为了适应精神卫生法的要求,我院于2013年10月开始使用自行设计的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在分级护理的基础上强化保护性约束患者的观察、评估以及各项护理措施的落实与记录,取得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1 临床资料 2013年1—9月入住重性精神科病房需保护性约束的患者159例为对照组,其中男68例,女 91 例;年龄 16~55(39.1±11.7)岁。精神分裂症81例,心境(情感)障碍59例,其他19例。2013年10月—2014年6月入住重性精神科病房并需约束的患者115例作为观察组,其中男46例,女69例;年龄 17~55(38.7±12.4)岁。 诊断精神分裂症 60 例,心境(情感)障碍38例,其他17例。两组患者诊断符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诊断标准[4],均因精神症状所致暴力伤人、毁物、自伤、自杀、出走和拒绝治疗等危险性行为而接受约束。两组患者在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设计 参照精神科护理常规及保护性约束注意事项,结合患者的需求,经查阅资料[5]及专家指导,设计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见表1。
表1 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
1.2.2 记录方法 在患者被保护性约束期间,护士 需按记录单上的项目逐项观察、评估、落实,1次/30 min。根据患者的情况参照备注的内容,将符号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约束部位记录“+”表示约束,“-”表示解除约束;“?”内容需护士根据约束部位进行选择。如四肢均被约束患者约束部位记录为“+AB”;解除双下肢记录为“-B”。
1.2.3 实施 两组患者约束方法相同。对照组按分级护理要求进行观察和记录。观察组实施前先对病区的护士长和全体精神科护理人员进行保护性约束记录单应用进行培训,包括躁动情况、合作程度及睡眠的评估,松紧度、肢体循环、皮肤完整以及躯体情况的观察,体位变换的要求和如何记录等内容。护士长负责对本病区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应用情况进行督查、统计患者平均约束时间、约束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夜间总值班护士长每天夜查房时对保护性约束患者是否符合解除约束条件进行评估,对符合解除条件仍被约束患者进行干预并上报。
1.3 评价项目 比较两组患者平均约束时间、符合解除约束条件仍被约束患者的例数以及保护性约束不良事件发生率。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
2.1 对两组患者平均约束时间和解除约束及时性进行比较 观察组患者平均约束时间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通过检查保护性约束患者是否符合解除约束条件,发现对照组未能及时解除的例数多于观察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 2。
表2 两组患者约束时间及符合解除条件仍被约束情况比较
2.2 两组患者保护性约束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观察组中患者因保护性约束松紧不适宜、疼痛发生不良事件低于对照组(P<0.05),见表 3。
表3 两组患者保护性约束不良事件发生率(例,%)
3.1 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的应用缩短了患者被约束时间 本研究要求护士在患者保护性约束期间每半小时评估患者躁动情况、合作程度及睡眠状态,使护士及时、动态地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并依此增减约束带的数量或解除约束,从而减少患者被保护性约束的时间。由表2可见观察组平均约束时间及患者安静、合作及入睡后等符合解除约束条件仍被约束患者数均低于对照组(P<0.05)。
3.2 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的应用降低了不良事件发生率 迄今为止,我国尚无精神科保护性约束的规范程序或临床标准[6]。我院在实施保护性约束临床路径基础上设计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包括对病情的评估、约束肢体情况、基础护理落实情况等,要求护理人员按记录单上的项目逐项观察、评估、落实,每半小时1次。避免由于护理人员经验不足或责任心不强导致的观察不到位,有利于护士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和调整保护性约束带的松紧度、通过及时干预减少局部皮肤淤血、肿胀甚至皮肤破损等不良事件的发生。另外,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的应用有利于病区护士长及护理管理部门对保护性约束过程中的护理质量进行督导,特别是夜间总值班护士长在夜查房时对每位保护性约束患者是否符合解除约束条件进行评估,发现符合解除约束条件而仍被约束患者时,报告值班医生及时解除约束,减少患者被保护性约束的时间;发现松紧不适宜、肢体未处于功能位等情况及时干预,提高保护性约束患者的护理质量,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3.3 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为护士提供护理措施落实的法律依据 以往对保护性约束患者的情况每班记录1次,主要针对约束部位、有无不良事件及生活护理落实等内容进行描述性记录,未能体现动态变化。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和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临床实践中因保护性约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7],重性精神科保护性约束患者大多没有家属陪护,如何规范保护性约束观察流程并记录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精神科保护性约束巡视记录单对如何观察、评估、记录患者情况等作了统一标准。每半小时及时、动态记录患者的病情、约束部位皮肤情况、血液循环、功能状态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护士对保护性约束患者“密切、经常的监督”,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在纠纷发生时巡视记录单作为护理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要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1]蔡红霞,王晓慧.现代精神疾病护理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169.
[2]曹新妹,翁素贞,徐一峰.实用精神科护理[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61.
[3]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22.
[4]范肖冬,汪向东,于 欣,等.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3:6-36.
[5]施忠英,曹新妹,朱学勤.精神科保护性约束临床路径的建立与实施[J].上海护理,2010,10(3):41-42.
[6]邢善勇,孙素珍,李栓荣.精神科保护性约束护理风险管理效果评价[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8,24(7A):52-54.
[7]申屠敏姣.烦躁患者约束体验的研究[J].护理与康复,2004,3(5):291-292.
R47
B
10.16460/j.issn1008-9969.2015.05.075
2014-10-31
陈海勤(1975-),女,浙江湖州人,本科学历,副主任护师,护理部副主任。
江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