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明,俞 洁,傅智慧*,王 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杭州300;.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杭州3005)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水体污染日益严重,水源水质不断下降[1]。2006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为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保障。自2008年以来,浙江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对城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进行了持续的调查与评估。笔者对历年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调查涉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627个,服务人口1 281.66 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24.7%;实际取水量7.76亿m3/a,占全省总供水量的3.6%,占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的9.6%。地表水水源地是农村集中式饮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占水源地总个数的97.0%;其中又以湖库型水源地为主,共351个,其服务人口 803.06万人,实际取水量 5.23亿m3/a,分别占乡镇水源地调查总数的56.0%、总服务人口的62.7%、总取水量的67.5%。
结合水源地常规水质监测、日常监管及历年基础调查与评估,目前浙江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 水质不稳定,局部地区水质污染仍存在 浙江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定的污染及风险。一是部分水源地水质月际、年际间存在波动,局部地区水质仍常年劣于Ⅲ类;根据已有526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劣于Ⅲ类水质的水源地达到72个,涉及服务人口280万余人,约占农村集中式水源地总服务人口的22%。二是水源地藻类水华发生频次与程度呈逐步上升的态势,水源地水生生态状况不容乐观;水体富营养化程度直接影响水华的暴发,根据已有322个湖库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轻度及以上富营养化的水源地约占2.5%,主要评价指标总氮或总磷存在超标的水源地约占36.6%,同时宁波、杭州、温州、丽水等地个别水源地存在水华暴发现象。三是部分水源地正遭受农药和其他有机复合污染物(如“三致”类有机污染物)的潜在污染;根据常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109项监测,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水合肼、微囊藻毒素-LR等存在一定检出;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对16个水源地水体中氨基甲酸酯农药污染现状进行调查,在所有水源地中,涕灭威、灭多威、克百威检出率较高[2]。
2.2 部分水源地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 浙江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主要来自保护区内污染源风险和危险品运输所产生的风险,加之人类活动以及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在一定范围内对水源地(尤其是河流型、地下水型水源地)产生环境风险。另外,浙江省交通网络发达,个别水源地紧挨交通干线,危险品的运输也会导致一定的风险。根据基础环境调查,参与调查的526个水源地中,25个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工业企业,共涉及85家,主要分布于二级保护区范围;246个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农村人口,共涉及104万余人,其中一级保护区存在农村人口的140个,涉及32.6万余人;13个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存在排污口,共涉及29个,主要分布于二级保护区;13个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加油站(油罐),共涉及20家。另外,保护区范围内还存在耕地约20 000 hm2,网箱养殖约5 667 hm2,分散养殖牛2 419头、猪63 619头、鸡882 029只等。
2.3 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完善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虽已在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工作议程中提及,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资金、人员等方面投入不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监测的仅占1/4左右,且监测频次多为1~4次;少部分县级监测站仍不具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表2中常规29项的监测能力,具有独立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有项目(109项)监测的市级站仍不多;绝大多数监测站没有专门从事生物监测技术人员。
2.4 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有待加强 浙江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应急管理、日常巡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根据基础环境调查,参与调查的627个水源地中,保护区划分已批复的293个,占比不到50%;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标志的327个,占比52.1%;建立应急预案的水源地仅占比约1/3。另外,基本未建立定期监督巡查制度,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不足,数据更新及档案管理不完善,结合浙江省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创建工作,参与调查的水源地中创建比率也刚达到50%。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区域发展不平衡,受地势、经济、水质现状、环保压力等影响,东部沿海地区整体好于西南山区。
3.1 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力度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制革、制药、电镀、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化、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存在危险品运输的桥梁和道路两侧设置标志牌,提醒车辆减速慢行,并设置固体防撞设施或围网;同时做好桥面和路面污水收集系统、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建设,避免交通事故造成水源地保护区的水质污染;涉及危险品运输的水源地要求对潜在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对原有养殖企业要求限期搬迁或关闭;加强监督管理,减少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数量;在准保护区、河流型水源地上游、集水区等范围内推进生态养殖,逐步使畜禽养殖从低水平、分散性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发展。对规模养殖场推行以沼气工程为主体的工程技术模式。鼓励引导农户使用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料,实现畜禽粪便的资源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率达100%[3]。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网箱、围栏养殖,在二级保护区及水源保护区上游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并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积极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
加强农业、生活等面源污染防治,着力调整保护区及其相关区域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有机肥,禁止使用高毒农药;推进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开展农村生活废弃物和污水的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加强生态恢复与建设。
3.2 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控系统 一是建立水源地监测体系。各县级环境监测系统普遍存在基础条件差、人员不足等状况,目前主要进行常规断面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由于数量多、规模小、范围广、交通不方便等原因,未能形成完善的监测体系,要根据基础调查结果,先将规模大、交通便利的乡镇水源地纳入常规监测,逐步确保全部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水质监测。二是提高监管能力,对饮用水源取水、制水、供水水质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定期报告和集中式供水厂出厂水水质公告制度;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对水源地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加强环境事故风险防范能力,避免或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生活的用水安全,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三是加强监管力度,开展以饮用水源监管为重点的环保专项检查,将饮用水源地的监管作为环境监管的重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
3.3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机制 一是严格贯彻《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积极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逐步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纳入法制轨道,使其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实现饮用水源地长效化、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二是加快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创建工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依法管理创造前提和基础;加强已建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复查,加强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长效管理。三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制度,由主管领导具体抓,环保部门牵头管理,政府相应部门分工配合,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纳入政府的考核体系,强化政府对饮用水安全的关注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不断提高饮用水的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4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广告、专栏、展览等多种形式,特别是在每年世界环境日、水法宣传周和宣传月中,动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广泛开展保护饮用水源的宣传教育。在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树立界碑,并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附近的居民聚居区设立告示牌,加强宣传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注意事项,促进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1]姜文谦,广生.浅析黑龙江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36(5):23 -25.
[2]米玮洁,俞建军,陈晖,等.浙江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状况及存在问题分析[J].人民长江,2012,43(13):95 -98.
[3]刘培芳,陈振楼,许世远,等.长江三角洲城郊畜禽粪便的污染负荷及其防治对策[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2,11(5):456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