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森(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同案不同判现象研究
程森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权的统一适用,而且给我国司法公平公正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这一现象具有我国成文法法律体系结构、裁判主体的主观方面和“同质化”程度以及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等方面的形成原因。为了抑制该现象的发生,我国既要做到进一步细化立法技术、加大案件审判过程的公开力度,又要加强裁判主体的“同质化”和“去行政化”建设,更重要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和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同案;司法公正;审判公开;案例指导制度;量刑建议制度
【基金项目】此文系安徽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项目《案例指导制度中的裁判研究》(项目编号:yfc100196)的阶段性成果。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各个领域,给我国司法公正和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严重破坏了我国司法权的统一适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和广大民众中引起了高度的关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年)》中提出建立健全有效机制,以完善与强化法律适用统一制度。[1]可见,“同案同判”是我国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我国司法统一适用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统一我国司法适用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基本共识。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两项规范性文件,试图在我国现行成文法体系的大环境下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制度框架。[2]那么解决我国“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真正出路又在何方?为了彻底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从“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内涵入手。
“同案不同判”指不同的审判组织对于事实要件相类似、本质上没有差别的两起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处罚结果从而导致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现象。[3]我们知道,一般而言,对于案件事实相类似,争议焦点问题没有实质性差别的案件,理应作出相同的判罚。而“同案不同判”现象则恰恰相反,对事实要件相类似、没有本质差别的案件适用了不同法律规则。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国制定法法律体系的客观原因,又有裁判主体的主观方面原因等等。笔者借此次创新项目研究机会,对这些原因进行了一一梳理。
“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已是不争事实,除当事人个人主观认知的差异外,究竟还有哪些因素导致该现象的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法国家法律体系的必然结果。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尽管近年来我国的成文法规定在不断细化,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的进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法条规定得过于抽象、笼统以及高度概括的现象依旧无法避免。这种模糊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立法者的真实意图,造成司法审判过程中定罪标准不一,量刑尺度不等,从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4]如,同样是抢劫罪,在一个法院可能被认为“情节较轻”,判处当事人3年徒刑;在另外一个法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其10年徒刑。
第二,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及裁判主体“同质化”程度不够。[5]司法工作人员素参差不齐及裁判主体“同质化”程度不够是导致我国“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直接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来源也是五花八门。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不仅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法科毕业生,还有像转业军人这样一类压根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学教育的人员,而且数量众多。我国人口众多,案件数量庞大,再加上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质化”程度远远不够,裁判主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又千差万别,这样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一是司法审判过程监督力度较弱。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明确将审判公开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下来,并且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尽管如此,我国的审判公开依然存在许多漏洞。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往往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公开。我国审判公开在庭审过程中,到庭旁听的大多数都是当事人亲友,而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对新闻媒体的公开力度不足。而且,我国审判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判决理由上以及法律适用上往往都不彻底。[6]二是自由裁量权从中作祟。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审判某些案件过程中,当出现法律冲突或者法律空白时,法官依据案情和社会价值的取向,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判决的权力。[7]自由裁量权本应发挥着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功能,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了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同案不同判”现象。三是上级领导和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由于我国地方法院的司法资源一直受控于地方党政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官往往不能独立判案,不仅要受上级领导的指示,而且还会经常受到地方领导的干预。[8]因此,会经常出现“领导打招呼”、“人情案”等现象。因此,上级领导和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的一大潜在要素。
综上可知,我国在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由于司法审判公开和监督力度不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上级领导和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等都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的重要因素。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曾言:“自远古以来公正就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2010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答中外记者问时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9]可见,公平正义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我国宪法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10]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我国的司法权威,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我国司法权的统一适用,使我国司法公平公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的原因,笔者根据此次创新项目的研究,学习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在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方面的优良举措,初作勾勒,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立法技术
提高我国的立法技术是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举措。我们这里所说的提高立法技术主要是强调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尽可能的使法条规定得更加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这样裁判主体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才不会出现因为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笼统和抽象而无法把握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从而造成定罪标准不等、量刑尺度不一,最终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二)加大案件审判过程的公开力度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就明确将审判公开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下来,但是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审判公开往往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公开。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第一,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庭审过程不仅仅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更应该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对新闻媒体公开;第二,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应该公开对案件判决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而不应该只是走个过场;第三,法庭还应该公开案件的判决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充分接受广大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样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让整个审判过程都充分公开在大众的视线下,才能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抑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裁判主体同质化程度和“去行政化”制度建设
鉴于上文所述,目前我国裁判主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人数众多,而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
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的一个直接原因。眼下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裁判主体的“同质化”和“专业化”程度。首先,我国应该将裁判主体从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中单独分离出来,实行分工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其次,在录用裁判主体时,除了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外,还可以向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对其进行长达2-3年的岗前业务培训。
目前,我国裁判主体依然没有真正实现独立判案。虽然法院“去行政化”制度建设早有所闻,但直到目前尚未真正推行。领导插手案件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导致我国“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的一大潜在因素。将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权从地方党政机关中分离出来,统一收归中央,加快我国法院“去行政化”制度建设,让法官审案不受领导干预而做到真正独立判案是时下的关键。
(四)加快落实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条规定的过于模糊和抽象,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就会因为裁判主体理解的差异而导致对类似案件量刑标准宽严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基于这种原因,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就已有学者提出借鉴“判例法”制度的提议,但这一提议在当时并未引起重视。直到2005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正式得以形成。[11]这种与判例法制度类似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成文法相比有着其天然的优势。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树立正确适用法律的“模板”,不仅为我国法官判案提供了参照,有效提升了司法审判的效率,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保证了我国司法权的统一适用,维护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提高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真正达到了公平公正的效果。[12]虽然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已有数年,但在全国范围内许多地方案例指导制度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也并未取得其预期的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加快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是眼下的当务之急。笔者相信,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到真正全面落实的那一天将是“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我国寿终正寝之时。[13]
(五)加快推进量刑建议制度的建设
我们知道,量刑不均衡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的直接原因。英国和美国为了抑制因量刑偏差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制定了量刑指南,即量刑建议制度。这为世界各国解决此类现象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样板。[14]我国基层检察院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探索始于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经过十几年的摸索,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从定义、内容、提出形式以及提出时机等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这标志着量刑建议制度正式成为我国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5]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官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在审判阶段对法官判案提出自己的建议来发挥作用的,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法官因对案件事实掌握不周全而造成量刑偏差;另一方面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良好的监督。量刑建议制度对我国来说虽然属于“舶来品”,但笔者相信,随着量刑建议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它必将为抑制我国“同案不同判”现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危害之大有目共睹。唯有查找原因,寻求抑制措施,才能真正做到只要事实要件相似、本质上没有差别的案件就应该适用相同的法律强制命令,并产生相同或一致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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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百度百科.自由裁量权[EB/OL].(2015-05-08)[2015-05-18]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IAT_0TusvWiQrVQ0N_BS 99QIT10FdR_E9UlXc2NgpVpSjEMXb6AC2qynkQ-IAxjbJSM 8Wc0wgH7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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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骆群.英美同案不同罚现象研究[J].学术探索,2010(2): 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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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雯)
[15]王军,侯亚辉,吕卫华.《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解读[J].人民检察,2010(8):14-19.
A Study of Different Judgments for Similar Cases
Cheng Sen
(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601)
【Abstract】For a long time, it is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different judgments are adopted for similar cases in the various fields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which not only seriously damages the unified application of judicial power in China, but also does great harm to China’s judicial justice. Reasons behind this phenomenon may include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statute law, the subjective aspect and the“homogeneity”degree of the judge, the defects in the judicial operation process and so on. In order to solve this phenomenon, we should take several measures such as further refinement of legislation, increasing the openness of the trial process, strengthening the “homogeneity”and“de-administrative”construction of the judge. The most important point is to fully implement the case guiding system and promote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whole country.
【Keywords】similar cases; judicial justice; openness of trial; case guiding system; sentencing suggestion system;
【作者简介】程森(1989-),男,安徽潜山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收稿日期】2015-06-08
【文章编号】1671-5101(2015)03-0067-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F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