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工资改革时,原县人事局把我正局级职务按事业单位四级职员来套改工资符合政策规定吗

2015-12-17 11:58
人事天地 2015年11期
关键词:主任科员职员职务

问:编辑同志,我于1959年从地区师范学校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曾任教师、学校校长;1971年2月因工作需要,组织调我到乡镇广播站(事业单位)任站长;1986年10月,县委组织部根据桂政办〔1986〕143号文件规定,经县委研究决定确定我为县正局长级干部。请问:1993年工资改革时,原县人事局把我正局级职务按事业单位四级职员来套改工资符合政策规定吗?

读者:朱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的行政职务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原区人事局《关于我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桂政办〔1986〕143号)第四条第1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一次性确定为主任科员,(地、市定为局下设的科长级干部;县、乡镇定为县局长、乡镇长级干部)……”的规定,1986年10月县委组织部下文确定您为县正局长级干部属于上述规定中主任科员的范畴,即您的行政职务级别为主任科员(正科级)。

(二)关于您参加1993年工资套改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员在目前尚未开展职员职务评定工作的情况下,暂按以下办法套改:正、副厅级职务,执行二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正、副处级职务,执行三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正、副科级职务,执行四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科员,执行五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办事员,执行六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

1993年工改时,您为乡镇广播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职务级别为正科级,按照上述文件规定,1993年工资套改时,您按四级职员确定职务工资标准符合政策规定。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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