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
摘 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校区建设已经过去6年多了,期间涉及到大大小小的招投标项目很多,针对招标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圆满的完成了新校区的建设。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常见问题;对策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142400411293)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提出
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最具竞争力的方式,正不断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同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尽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得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有了法律保障。但不可否认,目前建设工程领域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违规、违法现象需要业主应对。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责任心以及遵纪守法方面参差不齐。随(2)借用资质、虚假业绩。(3)围标、串标。(4)投标人买通设计单位。(5)托人情,做招标人的工作,以图在编制招标文件或评标时带有倾向性。
三、针对以上常见问题的对策
1.为了规避来自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种种不利因素和风险,我们采取了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方法,通过对报名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察,了解其公司业务侧重点。另一方面,我们在一期建设阶段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同时用了三家招标代理机构。这样的好处是,通过相互比较,从中选出一家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的代理机构为二期建设的代理机构。
2.针对借用资质,我们采取了一是在报名阶段确认授权委托人是否是本企业人员;二是在开标时项目经理必须到场,查验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三是在合同中约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列项目班子成员必须达到约定的出勤率,否则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合同。针对用虚假业绩骗取报名资格的情况,我们采取了一是通过网络查询中标信息,二是对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3.针对围标串标的问题,我们采取了清标的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计分项通常包括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抽项、主要材料抽项、措施项目费等。围标串标者为了获取高分值,往往在投标报价项拉高或拉低,以使评标基准值对已有利;而在分部分项和主要材料抽项的某些项一致拉高或拉低,以使其他投标人不得分。这种做法比较隐蔽,但这种做法致命的弱点就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针对一些材料设备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串通设计人将特定规格型号的材料设备标注到设计图纸中以达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我们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只能提供设计参数。比如场地照明的设计,只能提供照度、色温,而不能在图纸中反映出具有特定厂家的规格、型号。采取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针对一些投标人托人情,做招标人的工作,以图在编制招标文件或评标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强化规章制度方面着手,招标文件的确定需要经过审计处审计同意后提交指挥长会议集体讨论确定,规避了单个部门决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