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的“旁站”能否持续下去?

2015-12-17 07:44刘茂才
建设监理 2015年10期
关键词:旁站建设工程监理

刘茂才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232)

施工监理的“旁站”能否持续下去?

刘茂才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232)

通过对施工监理“旁站”理念的提出,经过 10 余年的实践检验,到目前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理旁站的市场需求和监理企业实施旁站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这一具体监理工作的改进或探讨性建议。

施工监理;旁站;工作现状

1 施工监理“旁站”理念的提出

施工监理“旁站”的最早出处,是《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2]189 号文件)。在这份文件中,首次提出“旁站”的目的和意义。其中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文件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加以明确: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在文件的第六条还规定了监理旁站工作的职责: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该文件还同时给出了《监理旁站记录表》(见表 1)。

表1 监理旁站记录表

我们可以从上述文件内容的简单介绍中可以看出,当时的建设部提出此份文件的初衷是“试行”,并非强制;监理“旁站”的三条职责中最主要的应该是第二条;第一条和第三条限于施工企业对所辖员工岗位证书的统一管理,不可能由本人随身携带,不属于现场旁站人员能够做到的。因此监理旁站工作基本仅限于第二条。在给出的“旁站监理记录表”中,也可看出,当时认为“旁站”并不只是监理的单一行为,而是与施工企业的共同管理行为。

该文件于 2002 年 7 月发出后,因为是“试行”且不是法规性的标准,并没有在业界普遍响应;1 年多以后才逐渐在全行业兴起。稍长时间后建设单位(投资方)才普遍知晓监理还有“旁站”的说法。

这期间,建设部再也没有就此文件的执行和修改或变成正式文件提出任何新的文件。主要原因是,该文件提出的“旁站”要求,在具体实践中产生了巨大争议,并在理论与实践中有着巨大差距。

时间跨越了 12 年。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经过长时间艰苦磨合与纷争,终于以推荐性标准发布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在这份推荐行业标准中,正式把监理“旁站”纳入其中。同时重新给出了《旁站记录》表。但我们通过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其中的“旁站”要求和旁站记录表格内容发现,前后有很大变化。

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旁站”几乎是轻描淡写:仅以 5.2.11 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总共 60 余字,而且在给出的《旁站记录》标准表中,对此前建设部给出的《旁站监理记录表》无论是格式和内容都做了较大修正。对监理巡视工作却比较明确,把对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的检查归为监理巡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是,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为推荐性标准,从法律层面讲是一个非强制性标准。可以看出,经过 10 余年的监理实践检验,人们对监理“旁站”越来越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2 施工监理“旁站”缺乏法理依据和对人权及人性的不认同倾向

施工监理“旁站”的理念,从最初建设部以“试行”文件形式提出,到现在已经有 10 多年了。尽管国家的法制建设随着国力的不断增长越发成熟和健全,但在一些领域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仍有许多事情还在以红头文件说话,红头文件为标准、红头文件在为法律补缺。试想:当初建设部为什么要提出这个“旁站监理”?提出这个理念之时,是否经过反复的法理推敲?在人与人的交际和监督与被监督的角色中,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行为的尊重,乃至上升到对人权和人性的尊重,是否有所考量?承担社会责任的是从事第三方监理咨询服务机构还是建设工程的行为主体及政府主管部门?“旁站监理”工作的效用如何得到确认并是否就此可以推卸政府对施工行为监督管理的责任?

在建国几十年的艰苦历程中,还从未有除政府之外对建设工程第三方监管的社会组织机构,我们承认这是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的欠缺之处。但自从模仿也好、学习也罢、照搬照抄也可,我们搞出了施工监理这种社会对建设工程第三方监管的体制后,似乎就存在着一种“监理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奇特现象。以前政府单一监管时不能做、做不来、做不好、不愿做、不敢做、不好做的事项,自从有了社会第三方监理后,在对建设工程监管上,能想到或以前根本做不到的各种奇思怪想纷纷出台,而出台这类政策又大多出自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绝大多数是以红头文件形式,基本谈不上在出台各类文件之前,征询各方意见,主观武断甚至是凭介某位领导的一句话或不成熟的想法就抛出。“旁站监理”的工作理念可以认为正是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出台的,为了慎重,冠以“试行”,似乎就与其没什么责任了。否则为何“试行”文件抛出后,10 余年都不敢再提及颁布正式的法规性文件?很显然要求施工监理开展“旁站监理”缺乏法理依据和现代科学管理的基本理念及第三方咨询服务的工作原则。

近些年我国对人权、人性的关注和重视,尊重人的基本权益、尊重人的个体劳动行为和生活行为、提升各个领域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杜绝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蔑视或侵害、积极倡导文明执法、文明监督、文明管理等的措施和办法,各大媒体曾经多次有所报道。就连最显眼的城管人员执法,实施不动手“围观”的做法,都让媒体报道,认为缺少人性化。我们是否可以把这种城管不动手“围观”视作“旁站”呢?从人的行为和心理学角度,我们不妨探讨一下,人家在那头顶烈日、不顾风雨、水泥浆迸溅……,一个人、几个人或一群人在紧张劳动,你站在边上看,是不相信人家还是不放心?土建的施工过程特别是确定的那些所谓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节点等,许多工作都是一旦施工作业就不能停下来的,而且这种作业往往是连续的,不允许中间中止停滞的,现场监理人员巡视即可,而并非需要“旁站”。“旁站”给被监督方的人心理上造成排斥、抵触、厌烦、甚至故意违规给你看的逆反心理。

“监理旁站”还变相抵消了施工企业自身的现场质量管理。大量的事实表明,施工“监理旁站”基本上是监理的单方行为。施工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很少做到在那些被认为是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关键工序的地方,坚持做到“旁站”管理的。用他们的话讲,你们监理不是“旁站”吗?那有你们“旁站”的就行了。换句话说:你们不信任我们,那你们就“旁站”嘛。很显然,彼此不信任从一开始就形成了。

在我们这个国度,由于千百年的封建习俗的残存,过去历史的东西总是或多或少地对当今社会存在一些影响。当年地主老财派出的监工手拿皮鞭驱使劳工,那种高高在上、颐指气使,以及劳工如同奴隶般被看管的情形,当今的人们很容易会将“旁站监理”与其联想到一起,只不过就是“旁站”监理不能手拿皮鞭罢了。

3 施工监理旁站工作的基本现状

开展“旁站监理”已经走过了 10 余年的艰难历程。这10 余年“旁站监理”工作到底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是怎样的状况呢?

先说说客户需求。的确,许多建设项目的投资业主(不论是政府、国有资金还是民营私有资金),现在在招标采购施工监理时,还在表达这样的要求。甚至有人说,不要你们监理“旁站”,那要你们监理干啥?监理企业也意识到这一点,不承诺“旁站”,你的企业可能也办不下去了,因为市场有需求啊!施工监理走到今天,似乎只有巡视、旁站和安全监管工作,而其中最让客户看重的似乎就是“旁站监理”。

再看看监理行业内部。施工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规定。在没有改变这一建筑领域基本大法之前,强制监理的行政制度还要继续走下去。尽管前一段时间国务院曾经发文提出改革建议,但实际情况并没有大的变化,人们(甚至监理的行业协会)似乎很愿意这样继续下去。但在监理的深层次,人们已经感觉到或看见在施工现场“旁站监理”大多已经流于形式。

有的监理企业在安排现场监理人员时,针对“旁站监理”投标保证做到的事项,在现场实际中却基本做不到。现场安排去“旁站”的监理人员,由于很难起到什么作用,要么溜边,要么到现场躲起来,甚至干脆不去“旁站”。2000年开始实施的旧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人员岗位中明确有监理员的岗位职责。许多监理企业规定由监理员负责“旁站”,结果在施工现场,借口那是监理员的工作,不是监理师的工作而拒绝“旁站”。有的企业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不得不到人力市场上临时招聘专门用来到现场“旁站”的人员以充数。

笔者曾经特意在多个监理企业的施工现场观察现场“旁站”工作的情况,不是少数企业做得不好,而是普遍不好。查“旁站记录”似乎都有,但深究起来就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旁站记录”都是不真实的。问到“旁站”人员一些具体情况,稍微深问一点就能感觉到,“旁站”工作基本浮于表面或仅限于形式,或者干脆直说基本没去“旁站”,“旁站记录”是后补或者随意填写的。与这些现场人员探讨关于“旁站”的问题,要么不说,要么就说没啥用,“旁站”不“旁站”能咋的?看见问题你说了,谁听啊?现场根本看不见施工单位负责人,跟小包工头说啥也不顶!当然也不否认,有的项目做得好些,施工单位自己做得好,监理再做得好些,那就是锦上添花呀。有这样一个实际例子。某综合厂房项目,建设投资方与施工总包方是一个老板,首次进入上海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他们向当地政府明确表示,我们不需要监理,保证项目做好。但当地政府以监理是强制性的为由,坚持必须另行委托。投资方被迫找了一家监理。该项目建设期间,监理方基本不需要操心,管理上并无什么特殊手段,但这个项目无论是施工质量,还是安全文明施工都堪称一流,被所在开发区评为优质工程和文明标化工地,再被所在新区评为文明标化工地和优质工程,先后三次被推荐为开发区、所在新区和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优秀观摩工地。作为施工监理在该项目上却总结不出什么像样的经验,因为在这样的项目中,施工监理已经失去第三方监管的意义。

在项目投标时,监理企业为了迎合建设单位(投资客户)的要求,在投标技术大纲中就罗列出大篇幅的旁站方案。不这样做不行啊,因为市场已经形成了这样的氛围。人们对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有关“旁站监理”的职能叙述基本无动于衷,仍然按照老一套的做法在提要求,监理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迎合。

4 施工监理旁站工作能否持续下去?

“旁站监理” 能否持续下去?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偏离当前对建设工程监管的各方行为责任的确认主题。但我们站在施工监理行业的角度来探讨,借以对今后施工监理行业的整体发展有个基本认知。

笔者认为,“旁站监理”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特定社会时期建设工程领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替代政府监管色彩的一朵“昙花”。既然是昙花,肯定会是短暂的,应了那句成语“昙花一现”。因为这种所谓的“旁站监理”,不论是监督人或被监督人,都是不情愿甚至是抵触的。即便投资人(建设项目甲方)似乎现在仍在提出需要监理“旁站”,但都属于在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对施工监理人存有“雇佣”的思想,把监理人当做打手在使用,反正我花钱顾你,让你干啥你就得干,“使奴唤婢”的主仆意思还深深扎根在一些人的心里。这是国人千百年封建意识在建设工程监管领域的内在表现。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会地位等已经开始从个人的基本温饱型走向并已提升至更高层次。施工监理人在当今现代社会的总体大趋势下,对在施工现场面对监理人员的抵触和不接受,早已形成内心的消极一面,只好在“旁站监理”工作中用表面和虚浮敷衍了事。2006 年中央政府向香港特区承诺,允许陆港两地监理(香港为测量师)相互交流,并许可香港同类项目管理人员到内地从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差不多 10 年过去了,没有一家来自香港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管理人员,在内地从业承揽施工监理工作,更没有任何一个来自境外建设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在国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从事施工监理“旁站”工作。所有这些都说明,所谓的“旁站监理”不得人心。

但就以我们国内目前的状况看,似乎在“旁站监理”的这个专项上还很有市场。不仅投资业主有需求,监理企业也似乎认为没有“旁站监理”似乎也就没有监理企业的营生了。显然这是与社会进步是自相矛盾的。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89弄17号。

TU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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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104(2015)10-0042-04

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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