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萍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在现代汉语语法系统里,除了双宾语形式以外,如果要表示给予行为,一般就要借助词汇形式“给”,常见的包含“给”字的句式主要有三种:
S1:MS+V+给+N1+N2
S2:MS+V+N2+给+N1
S3:MS+给+N1+V+N2
其中,MS代表充当主语的体词性成分,V是动词,N1和N2代表充当宾语的体词性成分。而S2句式,即“MS+V+N2+给+N1”句式,一直是汉语语法学界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早在70年代末,朱德熙先生就对这一句式作过比较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后来又有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考察分析。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句式的语义及其句法结构谈谈看法。
一
“MS+V+N2+给+N1”是一种借助词汇形式“给”表示给予行为的句式。所谓“给予”义,很多语法书中都对此进行了详尽的描述,陈昌来先生认为“给予”作为一个事件、行为,具有完整而独特的图式。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可以对给予事件做如下详细分解:
a.存在两个实体:给予者和接受者
b.存在一个事物或物体:给予物
c.存在一种给予关系:给予者主动把物体给予接受者
d.存在一个过程:给予物从给予者转移到接受者
在“MS+V+N2+给+N1”句中,充任主语的体词性成分MS是给予者,充任宾语的体词性成分N1和N2分别是接受者和给予物,这个句式所表达的给予行为可以被分析为:MS主动地把N2给予N1,也即N2从MS转移到N1。沈家煊先生也曾经这样描述“MS+V+N2+给+N1”句式的意义:表示惠予事物转移并达到某终点,转移和表达是一个分离的过程。例如:
(1)我拿了一个苹果给他
这句话就可以被描述为:给予物“苹果”从给予者“我”转移到接受者“他”,在整个给予过程中,“苹果”先是因为给予者主动地“拿”发生了位置的转移,再由给予者的“给”这个动作达到了“他”的手中,可以被分解为“我拿苹果”和“我给他”两个过程。因此,在这句话里,给予物(惠予事物)“苹果”的转移和达到是一个分离的过程。
不能笼统地认为这种句式就是表示 “转移和到达是一个分离的过程”。“MS+V+N2+给+N1”句式是借助词汇形式“给”表示给予行为的,“给”字兼属动词和介词。当“给”作动词时,表示“使对方得到某些东西或某种遭遇”的意思,沈家煊先生在分析中,很明显就是把“给”当做动词来解释的。然而在S2句式中,“给”字有时虽然也有动词“给”的意义,但它只是起到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的作用。例如:
(2)我送了一束花给她。
例句(2)所描述的是给予物“花”从给予者“我”转移到接受者“她”的一个给予事件。但是在这个事件过程中,给予物的转移和到达实际上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因为动词“送”本身已经包含了“使对方得到某些东西或某种遭遇”的意义,当给予者“我”把给予物“花”送给接受者“她”的时候,“送”这一个动作已经同时完成了给予物的转移和到达,我们不能把整句话分离为“我送花”和“我给她”两个过程。而“给”在这句话里只是起到引介接受者的作用,充当的是介词“给”。那么“给”字在什么情况下是介词,在什么情况下是动词呢?
朱德熙先生根据进入S2句式(“MS+V+N2+给+N1”句式)中动词V的语义特点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种:包含给予义的动词和不包含给予义的动词。关于给予义动词和非给予义动词后来学者多有研究,现代汉语中常见的能够进入“MS+V+N2+给+N1”句式的给予义的动词有:送、寄、卖、还、递、交、让、赔、赠、补、退(退货)、传、献、倒(上声,倒钢材)、开(开工资)留(留给)转交、介绍、分配、传染、移交、交还等。能够进入“MS+V+N2+给+N1”句式的非给予义的动词有:拿、带、搬、抱、盛(盛饭)、夹(夹菜)、买、偷、拉(拉货)、写、打(打饭)、写(写作业)、生产、收、要、剥(剥皮)、穿等。 上面的例句(1)里的“拿”是不包含给予义的动词,而例句(2)里的“送”则是包含有给予义的动词。给予义动词进入“MS+V+N2+给+N1”句式以后,其所包含的“给予”义与“给”字本身的“给予”义发生语义重叠,因而句中的“给”字虚化为介词。而非给予义动词进入“MS+V+N2+给+N1”句式,如果想表示“给予”义,则必须借助词汇形式“给”,因此“给”在此句中充当的是动词。
李柯在论文《从“AVP给R”格式看动词语义特征对“给”字语法化的影响》中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深入,他认为给予义动词一般可以同时带三个论元作为它的配价成分,但为了区别每个论元在句中所起到的不同的作用,与事论元的前面需要用“给”加以引介。而非给予义动词只有施事和受事两个论元作为它的配价成分,所以如果要表达给予义,就只能用动词“给”引出与事成分。虽然给予义动词和非给予义动词都可以进入“AVP给R”(也即“MS+V+N2+给+N1”)格式,但是动词V的语义特征不同,“给”的性质就不同。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到结论:“MS+V+N2+给+N1”句式实际上模拟了两种事件结构:当给予义动词进入 “MS+V+N2+给+N1”句式时,句中的“给”是介词,在其所描述的整个给予过程中,给予物的转移和到达是一个统一的过程;当非给予义动词进入“MS+V+N2+给+N1”句式时,句中的“给”是动词,在其所描述的整个给予过程中,给予物的转移和到达是一个分离的过程。
二
“MS+V+N2+给+N1”句式中动词V的语义特点的不同影响了句中“给”字的性质,进而决定了整个句法意义和结构的不同。从形式上区别“MS+V+N2+给+N1”句式中给予义动词和非给予义动词的不同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传统上是采用表示给予义的S1句式(也即“MS+V+给+N1+N2”句式)区别验证给予义动词和非给予义动词的不同,进而区分它们在“MS+V+N2+给+N1”句式中的不同。其方法就是:在S1句式里,给予义动词后可以省略“给”字,直接带双宾语;而非给予义动词后只有借助词汇形式“给”才可以带双宾语。以上面的句子为例:
(1)a我拿了一个苹果给他%% (2)a我送了一束花给她。
b我拿给他了一个苹果。%% b我送给她了一束花。
c我拿他了一个苹果。(*)%% c我送她了一束花。
例句(1)a转换为(1)b后,动词“拿”后面的“给”字则不能省略,如果变换为(1)c,意思就全变了,失去给予义,变成了“他拿走了我的一本书”的意思。 而例句(2)a转换为(2)b后,动词“送”后面的“给”字可以省略,转换为(2)c,其意义不变。因此,例句(1)中的“拿”是非给予义动词,例句(2)中的“送”是给予义动词。
但是由于语言本身并不是一个静止不变的系统,动词的功能并不是完全处在一个静止不变的状态,因此常常会发生功能游移、增加或减少的现象。某些低价动词(一价、二价)也不是绝对不能进入高价动词(三价)的语法框架。因为现代汉语中的动词具有多义性,并且不同的语义可能具有不同的句法同能,所以用上述验证方法,并不能准确地区别“MS+V+给+N1+N2”句式中给予义动词和非给予义动词,进而区别“MS+V+N2+给+N1”格式所代表的两种不同的事件结构。请看下面的例句:
(3)a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我。(4)a他交了一本作业给我。
b他打给我了一个电话。b他交给我了一本作业。
c他打我一个电话。(*)c他交我一本作业。(*)
例句(3)a和(4)a都不能省略掉“给”字而转换为(3)c和(4)c,否则便语义不通。 可是动词“打(电话)”和“交”(交作业)实际上已经蕴涵了给予对象,“给”字则只是起到引介接受对象的作用,我们不能把例句(3)所描述给予过程分解为“他打了一个电话”和“他给我”两个事件,也不能把例句(4)所描述给予过程分解为“他交了作业”和“他给我”两个事件。
在语言实践中,语感通常是语义调查者为自己的语法理论寻求证据的最初凭借但常是最后的凭借。我们认为要从形式上区分这一格式所代表的两种句法结构,可以采用逻辑上的蕴涵测试法。所谓蕴涵测试法指的是一种逻辑运算方法,即借助逻辑连接词“如果……则……”表达两个命题p和q之间的蕴涵关系的一种测试方法。这里使用的蕴涵概念是一种严格蕴涵,也就是说命题q和p之间的关系为必然联系,不存在p真而q假的情况。我们认为一个事件的出现往往在逻辑上蕴涵有其间的语义成分,比如,如果有买的行为发生,就必然有人买到什么东西,但“发射”事件中则不一定有对象存在。对所有动词都可以设立两个命题结构p和q,通过命题之间的推导,判断对象成分的有无与真伪。请看下面的例证:
1)我打了一个电话给他。 p:打电话(+)
q:打给某个人(+)
2)我送了一束花给她。 p:送花(+)
q:送给某个人(+)
3)我寄了一本书给他。 p:寄东西(+)
q:寄给某个人(+)
4)我卖了一束花给她。 p:卖东西(+)
q:卖给某个人(+)
5)我写了一封信给他。 p:写信(+)
q:写给某个人(+)
6)我偷了一朵花给她。 p:偷东西(+)
q:偷给某个人(±)
7)我拿了一个苹果给他。 p:拿苹果(+)
q:拿给某个人(±)
8)我买了一本书给他。 p:买书(+)
q:买给某个人(±)
9)我租了一间房给他。 p:租房(+)
q:租给某个人(±)
10)我借了一元钱给他。 p:借钱(+)
q:借给某个人(±)
例1)到5)中,p是q的充分条件,“有之必然”,q是p的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 从1)到3)例句中的动词“送”、“寄”、“卖”是典型的三价给予义动词,对象成分是动词本身固有的,是配价成分。 例句4)和5)中的“打”、“写”,前面已经提到过,目前对这两个动词的争议较大。我认为动词本身具有多义性,不同的语义特点具有不同的功能,当“打”和“电话”,“写”和“信”组合时,这一事件过程就取得了给予的意义,因此在例句4)和5)中我们把它们看做包含给予义的动词更合理。因为如果要“打电话”,就必然有接受者(即接听者)的存在,而如果要“写信”,就必然预设了接受者(即收信人)的存在,尽管他们均不参与这个动作的完成。根据前文的分析,因为例句1)到5)中的动词已经包含了给予对象的存在,即其本身已经蕴涵“给予”义,那么句中的“给”字只是起到引介接受对象的作用,是介词。整个句法结构可以被分析为介宾补语式,整个给予事件其实是一个给予物的转移和到达统一的过程。
例6)到10)中的前件和后件之间的关系则不是必然的。例句6)到8)中的“偷”、“拿”、“买”是典型的二价动词,本身并没有蕴涵动作的对象成分。例句9)和10)中的“租”、“借”尽管一定要有与者的参与,属于三价动词,但是“租”、“借”也含有取得的意思。如:
A他从房东那里租了一套房子。
B从朋友那里借了一笔钱。
“租房”、“借钱”也不一定蕴涵后件的意义。由于例6)到10)中的动词本身没有蕴涵给予对象的存在,即是非给予义动词,要想表达给予行为必须借助词汇形式“给”,“给”在例句中是动词。整个句法结构可以被分析为连动式,整个给予事件其实是一个给予物的转移和到达分离的过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S2格式中,如果“V+N2”已经蕴涵了动作对象的存在,那么“给”是介词,用来引介受施对象的存在,而整个句法结构应是介宾补语式;如果“V+N2”未必蕴涵给予对象的存在,那么“给”是动词,而整个句法结构应是连动句。
结语
在“MS+V+N2+给+N1”句式中,动词V的语义特点直接影响了“给”的词性,进而决定了整个句子的句法结构。当动词V蕴涵“给予”义的时候,句中的“给”是介词,整个句法结构应是介宾补语式;当动词不蕴涵“给予”义时,句中的“给”是动词,而整个句法结构应是连动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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