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西伟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043)
科学矫正观的哲学阐释
徐西伟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 无锡 214043)
科学矫正观的出场,需要进行深刻的哲学阐释,正确认识其哲学基础、哲学背景和哲学价值。以哲学的视角,审视当下的矫正实践,促进科学矫正观的构建,为罪犯矫正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科学矫正观是对传统改造模式的哲学反思和扬弃,实现了科学矫正与传统改造的哲学对话。
矫正观;罪犯;哲学
监狱工作逐渐由改造语境转换到矫正语境,构建科学矫正观逐渐成为监狱工作的哲学需要。科学矫正观需要从哲学层面进行阐释。矫正观是关于罪犯矫正的根本观点和根本看法,是对罪犯矫正实践的哲学思考。科学矫正观是不是对以前矫正模式的全面否定?笔者认为,科学矫正观并不是赶时髦,也不是强标榜,而是一种传承,一种理念,它是对传统矫正的反思和扬弃。其出场语境是罪犯矫正从经验型向技术性,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本文中的科学矫正观特指监狱语境下的罪犯矫正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创造环境,同时,环境也创造人。人的思想来源于社会实践,同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毛泽东同志提出“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些哲学思想和论断从理论层面为科学矫正观奠定了哲学基础。
哲学是对事物的一般概括和规律性反思,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矫正观离不开哲学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为基础,构建监狱哲学。监狱哲学是关于监狱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就是关于监狱工作一般规律和一般本质的理论体系,它是在总和整体意义上、最一般意义上去探索监狱工作的整体状况。这里的监狱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监狱哲学。马克思主义监狱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一种基于当代情境的出场方式或当代形态,是内在于实践哲学构想之中的一种思路和隐含逻辑。监狱哲学是关于监狱职能、监狱逻辑、监狱伦理、监狱文化等理论的升华,监狱哲学作为一种哲学范式有着现实的反思对象。
监狱哲学的研究对象有其特殊性,同道德哲学、科技哲学、经济哲学、历史哲学、发展哲学、政治哲学等哲学研究领域有所不同。监狱哲学主要以监狱工作为研究对象,发挥哲学对罪犯矫正实践的指导作用。监狱哲学是监狱民警的精神武器,打个比方,监狱民警是肢体,监狱哲学是头脑,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做好工作。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形象的说到,“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1]监狱哲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罪犯矫正实践提供根本的指导。监狱哲学着力反思矫正模式、矫正文化、矫正伦理,正确认识矫正对象、矫正主体、行刑主体,克服当下的矫正危机和矫正困惑,实现本真职能的回归。
监狱哲学以罪犯为矫正主体。科学矫正观的主体观是马克思主义主体观的具体运用和实践。没有罪犯能动性的发挥,罪犯矫正很难取得实效。罪犯好比医院的病人,对症方能下药,方子对了才能治病。只有树立起罪犯的矫正主体地位,罪犯矫正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监狱哲学以罪犯作为矫正工作的逻辑起点,主张认真分析每个罪犯的实际,进行“因犯施教”、“辩症施治”。
监狱哲学以罪犯矫正规律为研究对象,以罪犯矫正实践为本体。监狱哲学牢牢抓住罪犯矫正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扭住矫正质量不放松,主张构建大教育、大矫正格局,深入探究罪犯矫正的有效模式。监狱哲学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实践论、唯物论、辩证法,着力探寻罪犯错位思想和行为形成、发展和转化的规律,研究罪犯矫正的一般规律。
罪犯矫正是交往实践的过程,罪犯的矫正主体地位是在交往实践关系中获得规定的。“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监狱罪犯改造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监狱干警的主体作用,改造内容偏重政治和意识形态,偏重于从社会本位去设计罪犯教育改造内容,其教育形式多采用强制灌输、强制劳动和强制训练式,罪犯在教育改造活动过程中多是被动地接受,致使思想改造的实效不甚理想。”[2]罪犯是矫正主体,具有人格和尊严,把罪犯当人看,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如果连犯人的人格都不尊重,何以激发他们的矫正动机。监狱民警是行刑主体,但是,罪犯矫正实践中,罪犯本身应具有的主体地位却没有引起监狱民警的足够重视。在不少监管人员的观念中,犯人与自己在人格上是不平等的,自己应当高于犯人,这似乎成为某些干警的思维惯性。按照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观,要求我们在罪犯矫正活动中确立罪犯的主体性地位。罪犯的思想转化规律告诉我们,要确立以罪犯为本位的思想,以增强罪犯矫正的主体性作为根本出发点,并将以干警为中心的传统矫正模式转变为以罪犯为中心的现代矫正模式,重视发挥罪犯在矫正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当下我国属于差异性社会,各群体、阶层矛盾冲突加剧,导致犯罪率高涨,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管难度加大。纵观我们现在的矫正工作,仍然面临着严重的矫正危机。当下的矫正现状从实践实践层面为科学矫正观提供了哲学背景。
(一)经济效益与监管安全逐渐成为监狱工作的中心话语,弱化了罪犯矫正的地位
当前监狱职能已经得到纯化,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大幅度提升。“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仍滞后于监狱安全和监狱经济工作,教育改造时间被挤占、场地被挪用、师资难以保障、内容难以落实、经费舍不得投入等,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仍未能充分体现。”[3]经济效益逐渐成为监狱工作的中心话语,经济效益可以数字化,容易导致把生产效益作为衡量监狱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现在,监狱的运转经费还没有全部保障到位,监狱生产还承载着很多东西。“由于国家拨付的经费难以满足需要,很多监狱不得不依靠监狱企业的收入来弥补经费不足,导致监狱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4]监狱在轰轰烈烈搞生产的当下,矫正工作逐步被弱化,这种“重经济、轻矫正”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行为,违背了监狱工作的宗旨,也阻碍了矫正质量的提高。
(二)罪犯矫正的有效性不强,矫正方式和内容僵化
罪犯矫正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活,既需要灵活多样的形式,也需要构建有效载体。罪犯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经固化,甚至根深蒂固,矫正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不触及他们心灵深处,抓不住软肋,很难破除他们的错误思想。罪犯的错误思想意识形成的背景各不相同,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想象中的那种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人们是自己的观念和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5]现在罪犯矫正手段还是过于单一,简单的说教,硬性的灌输,陈旧的内容,导致罪犯矫正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罪犯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不能从每个罪犯的实际出发,没有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矫正,忽视了不同罪犯的个体差异性,采取“一刀切、一锅煮”的方式,只能流于表面。矫正内容呆板、陈旧,难以与罪犯的内心产生共鸣,矫正内容不能入耳入脑入心。
当下的罪犯矫正仍然存在干警一言堂现象,采用填鸭式教育模式,监狱习惯于用上大课,开大会的方式,不管罪犯学到了多少,只管完成矫正形式,往往出现民警在台上讲得苦口婆心,罪犯在下面听得三心二意,收效甚微。
(三)偏重于劳动矫正,劳动手段出现功能异化
现在仍有很多人认为,罪犯在监狱是接受惩罚的,主张凸显劳动的惩罚性。众多监狱的劳动手段单一,主要是以劳务加工为主,进行室内劳作,技术含量较低。监狱没有考虑到罪犯的劳动需求,以及技能培训的需要,不利于罪犯学习一技之长。马克思的劳动异化论认为,“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劳动的异己性完全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6]监狱对罪犯的考核也主要依据罪犯的劳动情况,只要劳动好,就容易获得较高的行政奖励分,就能多减刑。在这种情况下,监狱的劳动手段出现了功能错位或者异化。“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成了服刑期间的主要任务,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再社会化的训练被冲淡或彻底取消,此时就会出现罪犯的受教育权、劳动保护权等权利被侵犯的情况,致使罪犯权利的实现出现障碍。”[7]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监狱价值导向的,矫正罪犯是监狱的价值所在,劳动只是服务于矫正工作的一种手段。如果一味的让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弱化中心工作,将导致根本职能的错位。
随着改造语境向矫正语境的转换,面对当下的矫正实践的缺憾,科学矫正观及时出场,从哲学层面对监狱职能进行正本清源,实现监狱职能的根本回归。
科学矫正观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旨趣,以满足罪犯的再社会化目标。成功矫正罪犯是矫正工作的根本,也是全部监狱工作的价值原点。“‘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的最高价值追求。然而,如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乃至于如何评价改造质量的高低,一直是困扰着监狱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的难题。”[8]科学矫正观的出场,是监狱实务工作者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现代监狱的哲学要求。科学矫正观从根本上厘清了罪犯“能否矫正、怎样矫正”的问题,明确了矫正“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实现监狱工作重心的正本清源。科学矫正观,重在推动监狱本真职能的回归,从宏观层面凸显了重大的哲学价值。
一是提高矫正质量,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矫正罪犯,就是重塑罪犯的人生观、价值观。惩罚和矫正相结合,重在矫正,矫正就是把罪犯的不良思想转化好,矫正罪犯是监狱的价值所在,是监狱最重要的职能。惩罚的目的是社会预防和个体复原,而个体复原应尽力避免人为造成的“监禁综合症”,这是罪犯再社会化的障碍之一。提高矫正质量,监狱要采取各种矫正手段,最重要的是从罪犯实际出发,突出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主体性。依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人的思认识来源于实践,随着客观实践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罪犯是可以改造的”,但是人的思想认识的转变具有循环往复的特点,是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因此监狱民警在矫正实践中要“反复抓、抓反复”。构建立体式全方位的矫正格局,同时利用 “劳动矫正、教育矫正、管理矫正、环境矫正、帮教矫正”,心理矫治与思想矫正相结合,既有硬的约束,也有软的感化。马克思科学揭示了人的本质,他在《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转化罪犯的错位思想的根源,需要充分认识错位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注重罪犯的社会性。大力发挥社会、家庭以及各种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构建帮教引导、亲情感化、政策影响、文化渗透等全方位的矫正辅助体系,促进罪犯的在社会化,避免罪犯产生监狱化人格,与监狱矫正的目标背道而驰。
二是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监狱的刑罚执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当前我国进入了改革攻坚期,矛盾突发期,社会动荡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现代、现代、后现代问题错位出现。监狱起着安全阀、稳定器的作用,维护着社会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最大的正义。罪犯是违了法犯了罪的人,他们内心不同程度的存在阴暗的一面。若想把罪犯彻底矫正成为守法公民,必须用公平正义战胜邪恶黑暗。监狱应该是正义的试验场,张晶先生著有《正义实验》一书,他把矫正罪犯形象的比作正义实验,可见他是多么看重正义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同样,要想成功转化罪犯,必须发挥公平正义的作用,用正义的阳光驱散阴暗的心灵。把罪犯矫正好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形式。
罪犯在监服刑,接受法律的惩罚,这本身就体现了公平正义。要想从根本上维护公平正义,必须提高矫正质量。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投入监狱接受矫正,争取痛改前非,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序发展。如果罪犯刑满后再犯罪,既浪费了国家的矫正资源,又损坏了我国监狱的形象,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无从谈起。习近平在对监狱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指出,“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关几年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的现象,严防滋生腐败。”特别强调“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体现了监狱工作要彰显公平正义。
三是彰显监狱价值,实现监狱职能回归。把罪犯矫正好是监狱的存在价值,也是矫正工作的终极价值。监狱肩负着惩罚与矫正罪犯,保卫一方平安的重要职责。监狱民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的捍卫者和保障者,身在大墙内,与罪犯斗志斗勇,转化罪犯的错误思想,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敬畏职责。不断提高矫正效能,把罪犯成功转化为守法公民,这是监狱根本职责,也是科学矫正观的价值依归。“在监狱对罪犯的具体执法活动中,罪犯是根本,监狱的一切教育改造工作都应以罪犯的改造为出发点,在对罪犯的具体执法活动中应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9]科学矫正观正确回答了当下的罪犯矫正“什么是主体、以谁为主体”,“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它在矫正实践中实现了罪犯主体性的张扬。科学矫正观强调囚本论,旨在提高罪犯矫正质量,把“某种人”提升为“正常人”。
从哲学层面厘清科学矫正观的基础、背景、依归,能够从理论上实现正本清源,纠正矫正实践中的理念偏差和职能错位,提高监狱民警的思想自觉、行为自觉,增强罪犯矫正的科学性、实效性。
[1][5][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71-72,44.
[2]杨畅.论罪犯自我改造的主体性[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15.
[3][9]徐进,贺百胜.以人为本理念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创新[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7):54,53.
[4][7]赵运恒.罪犯权利保障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7.
[8]王雪峰.从“改造”到“矫正”——基于循证矫正理念对罪犯矫正问题的思考[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8):28.
Philosophy Interpretation of View of Scientific Correction
Xu Xiwei
(Wuxi Prison of Jiangsu Province,Wuxi Jiangsu 214043)
View of scientific correction needs a profound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and we should make correct sense of its philosophical basis,background and value.In view of philosophy,the article should review the corrective practice,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view of scientific correction,and provide methodological guidance for the criminal correction practices.View of scientific correction is the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 on the traditional transformation pattern,and realizes the dialogue between the scientific correction and the traditional philosophy.
view of correction;criminal;philosophy
DF87
A
1671-5101(2015)05-0080-04
(责任编辑:孙雯)
2015-02-20
徐西伟(1982-),男,山东郯城人,无锡监狱民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