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视域下的个案办理
——以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为视角

2015-12-17 23:02:51张玉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个案办案案件

张玉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11)

法治思维视域下的个案办理
——以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为视角

张玉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合肥 230011)

法治思维是实施法治方式的思想基础,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就要运用法治思维来指导司法实践。目前,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存在着公诉执法理念亟待更新、案件审查过程中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缺乏具体规范的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等问题。因此,必须更新公诉执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和自我监督,切实把握好办案数量、质量及效率、效果之间的关系,借鉴防错案方法论,加快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法治思维;公诉机关;个案办理;案例指导制度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法治思维将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作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公诉活动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司法权力,唯有运用法治思维,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是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规定等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袁曙宏认为:“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1]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2]

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一致,是以公平正义的权利实现、自由保障、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二者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3]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要求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就是运用法治思维来指导司法实践,没有法治思维不可能有解决个案办理的原则和方法。[4]

二、公诉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存在的不足

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标志性核心职能。公诉机关履行着依法指控犯罪、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刚刚加入公诉团队的新兵,笔者在半年的工作中也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案件,发现无论是事实的审核,还是证据关联性的核实,都比理论上更加复杂。在法治思维视域下看我们的公诉工作开展,确实存在着诸多不足。

(一)公诉执法理念亟待更新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体到公诉工作,确实存在着很多挑战,如受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变数可能会增加,指控犯罪的难度和风险会增大,还有根据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均增加了公诉的工作量。但是,除了克服困难,应对挑战,在办案过程中,公诉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意识也略有偏差,比如对侦查机关所取得证据的审查认定没有严格依照审查证据的三性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审查及定性,没有结合嫌疑人本身的情况、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面对某些复杂案件时,没有做到理性平和、文明办案,带入了有罪推定的思想。[5]这些在办案过程中的理念和意识都影响着公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案件审查过程中错误指控或监督缺位

“检察官的责任是寻求公正,而不仅仅是控诉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屡发生,不时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面临侵害的威胁。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案、错案就是最好的实例,造成这些冤案、错案关键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产生了非法证据。[6]然而在公诉机关审查案件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导致了错误指控。

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公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表现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及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往往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某些侦查活动,比如存在的对嫌疑人刑讯逼供,被害人威胁诱骗的非法证据,违反办案期限等违法行为等疏于审查,对法院的审判程序及案件定性量刑等疏于监督。错误指控或监督职能的缺位会增加冤假错案的出现,更会影响刑事司法权的运行。[7]

(三)缺乏具体规范的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在近年来颇受国内学界、司法界关注的一项司法革新制度,然而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多聚焦在审判领域。在公诉活动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在法律规定及理论中比较模糊,影响了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及量刑,需要公诉案例来指导公诉活动,虽然目前最高法、最高检对某些典型的案件有相关的批复可供参考,但仍然需要公诉案件指导制度使案件审查更加准确化、规范化,用法治思维来规范公诉活动,这也是在依法治国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同时,虽然对于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也存在着案例指导主体的复杂性、案例遴选标准及遴选程序的不确定性、案例合法性及典型性等多重挑战,但笔者认为,以公诉指导案例制度作为充分行使检察权的创新尝试势在必行。

三、完善公诉机关个案办理的几点建议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一个案件从审查到起诉再到出庭,环环相扣,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完善公诉机关个案办理,杜绝不足,必须从执法理念、业务能力、实践指导等方面下功夫。

(一)更新公诉执法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和自我监督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涵盖的公正司法、制约监督、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理性文明执法、不枉不纵、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等执法理念,应当是公诉执法办案的应有理念。[8]

其次,公诉人员应当在办案过程中秉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程序法治以及谦抑思想等理念,做到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把握好公诉工作和大局的关系,理性、平和执法和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合理合法地提起公诉或决定不起诉,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每一位公诉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从公安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纠违到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实行案件责任到人制,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还要善于自我监督、敢于监督、有效监督,要运用阳光公诉、开门评检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排查,找出问题纠正偏差。

(二)把握好办案数量、质量及效率、效果之间的关系

一是要提升公诉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质量。首先,执法办案总是表现为一定数量,但没有质量和效果,再多的数量也毫无意义。其次,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和公正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价值,这些都对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提出了高要求。因此,公诉人员应当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及社会综合知识的学习,提升处理个案的能力,借助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杜绝案件中因为证据判断能力不足降低案件质量等情况,满足人民群众对个案公平的要求。再次,公诉部门承办人要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办案规定,进一步明确公诉案件在受理、审查、退补、起诉、出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提高办案规范化水平。

二是要平衡好普遍公正和个案公平的关系。对于公诉机关,普遍公正是永恒要求,体现个案公正是必修课程。笔者认为,普遍公正和个案公正并不冲突,公平正义包括了普遍公正和个案公平,前者是从所有案件出发,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后者是从个案具体出发,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个案的办理,公诉机关是依靠专业知识和逻辑分析,对现有证据及效力进行分析和梳理,从而得出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公诉人员应根据个案案情及证据情况,在坚持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实现普遍公正和个案公平,达到效率和效果的统一。

三要完善案件质量预警机制,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对无罪判决、撤回起诉、不起诉、抗诉、诉判不一、上诉改判等6类重点案件设定预警指标,逐案分析查找在案件审查、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强化对案件审批的把关,构筑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等防线,同时充分发挥质量督查部门的纠错作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惩戒作用。

(三)借鉴防错案方法论,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结合公诉办案实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提出了“点、线、面、体”公诉防错案方法论,“点”包括法律要点和事实要点,“线”包括证据脉络和诉讼过程,“面”包括正面证成和反面证伪,“体”包括逻辑体系和机制体系。这样才能够全方位无缝隙地保障个案办理的公平公正,守住公诉诉讼底线。[9]综合前文所说的我国亟需建立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笔者借鉴防错案方法论,遵循法治思维,提出构建一个完备的公诉个案办理的案例指导制度。

首先,在制度的宏观方面,个案指导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及时高效、严格责任和安全保密等原则;案例的指导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级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作为连接最高检和地方检察院的关键环节,应成为个案指导的中坚力量;案例的发布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内网或公共载体的方式,为保证长期性及稳定性,也可以以案例数据库的方式予以发布。

其次,在制度的微观方面,最重要的莫过于公诉案例的选取。在选取的原则上,应遵循案例的合法性、适用合理性及个案典型性的原则,其中典型性是个案办理指导的必然要求;在案例的遴选上,可以采取精品案例上报的形式,省级检察院还可以借鉴外省的典型性案例。对于上报的精品案例,要认真核实个案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及公诉审查报告,从中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典型性较强的案例,这样更具有代表性和类比性;在案例的体例编排上,可以依照刑法分则的罪名依次排序,在每一个罪名之下都应有起诉及不诉的不同案例分类,其中每一个指导案例应当包括案例的争议焦点、基本案情、分歧意见、判决结果、评析意见等内容。

当然,公诉案例并非法律渊源,不能作为直接监督判决的依据。但公诉案例指导制度规范了内部审查起诉工作,也为抗诉工作提供了法律适用参照和说理支持,更好地促进了司法公正,也实现了司法效率与效果的统一。

四、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要求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要求“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当然,这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通过不断学习,逐渐养成“法治思维”,要在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中,提高自身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能力。”[10]对于公诉机关,更应该时刻用法治思维指导实践,养成和坚守理性、全面、立体的法律思维,犹如在个案办理中的明灯,指引我们无往而不胜。

[1]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C]//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21.

[2]姜明安.再论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J].湖南社会科学,2012(4):75-81.

[3]姜明安.法治、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J].人民论坛,2012(5):6-9.

[4]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77-96.

[5]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J].法治研究,2011(3):34-40.

[6]卢乐云.从个案办理谈公诉执法理念的转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1):58-67.

[7]刘娟娟.基层检察院通过个案办理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8):136.

[8]王方,张红梅.《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执法理念的更新[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5):91-94.

[9]卢乐云:“点、线、面、体”:公诉防错案方法论[N].检察日报,2013-09-04(3).

[10]姜明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J].中国司法,2013(1):14-15.

On How to Handle Cases from Legal Thinking Horiz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blic Prosecu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Zhang Yujie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Yohai District of Hefei City,Hefei Anhui 230011)

Legal thinking is the thought foundation to implement the rule of law,and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handle the cases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law.At present,there exist some issues o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handling cases,such as lack of new law enforcement concept,accused falsely,absence of supervision,and lack of guidance system of the specific standard of public prosecution case.Therefore,we must renew the idea of public prosecution law enforcement,strengthen legal supervision and self supervision,grasp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handling cases,cope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and through making reference to prevent wrong case methodology,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ase guidance system.

legal thinking;public prosecution organ;handle the case;case-guiding system

DF73

A

1671-5101(2015)05-0032-04

(责任编辑:孙雯)

2015-07-28

张玉洁(1989-),女,安徽怀远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法学硕士。

猜你喜欢
个案办案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水上消防(2021年4期)2021-11-05 08:51:36
“左脚丢鞋”案件
学生天地(2020年2期)2020-08-25 09:03:04
茶文化的“办案经”
女法官“马虎”办案,怎么办?
放下偏执,路还很长——访谈两位个案医生及家长
中文阅读学习个案考察与分析
直派批评的理念与个案
文学自由谈(2016年3期)2016-06-15 13:00:46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中国卫生(2015年9期)2015-11-10 03:11:24
抢钱的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