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2015-12-17 18:36吴贵春
关键词:守法依法治国司法

吴贵春

(安徽科技学院 学报编辑部, 安徽 滁州 233100)



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吴贵春

(安徽科技学院 学报编辑部, 安徽 滁州 2331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必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工作的各个环节,从而保证人民主体地位的真正落实,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更好的效果。

依法治国;立法;执法;司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如何理解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呢?

人民的主体地位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要落实在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也即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工作中,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主体地位得到真正确立。

一、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既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那么立法就要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人民权益的法就是“良法”,反之,为“恶法”。立法维护人民的权益,首先,要充分发扬民主。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强化公众参与,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吸引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才能使法律更好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遵守。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在出台关系民生的重大决策前,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或论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是立法进步的表现。其次,要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在新的形势下,面对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立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在立法过程中还存在本位主义倾向,有些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时,对自己的权力规定的多,对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考虑的少;对涉及管辖权、收费权等权限划分问题,各不相让。这种“重权利,轻义务”的立法倾向,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必须予以纠正。再次,要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来完成的,这就要求提高代表的素质和能力。从现实来看,人大代表确实存在能力和素质不足的问题,有的代表相关专业知识欠缺,有的代表讨论问题时一言不发,有的代表不能从全局角度考虑问题,试想,这样的代表怎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呢?又怎能监督政府的工作呢?因此,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时,要注意代表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政治素质,不能简单地搞平衡,更不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荣誉称号,而要把是否能够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选举人大代表的重要标准[3]。

二、 人民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

行政机关担负着执法的重要职能,执法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含义或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所以,是否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验我们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行政执法涉及的内容广泛,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密切。作为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我们必须看到,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损害人民利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力,超越执法权限,违规执法;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手段野蛮;有的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有的执法机关对有利自己的事情就争着做,对不利自己的事情就不去做。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而且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行政执法如何保护人民的权益呢?这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职权要法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予,超越法律赋予权限的执法就是违法。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越权执法或推诿,不能放弃法定职责。二是有权要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是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如果不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或三心二意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就是失职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惩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用权要监督。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就会造成腐败,这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一旦失控,将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2]。邓小平同志指出:“要避免因缺乏对党和政府的监督而造成的灾难,就必须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建立起群众能真正起监督作用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因此,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约束权力,使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四是违法要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不存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违法必究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违法必究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执法,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对于执法犯法的行为必须严加惩处,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 人民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担负着司法审判职能,如何在审判活动中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做到公正司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强烈问题。

要坚持严肃执法,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核心和灵魂。追求公正、维护公正、弘扬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天职。公正裁判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清正廉洁,不办金钱案。在任何时候,坚决抵制金钱的诱惑,做到从法如流、执法如山。二是刚正不阿,不办权力案。法官要刚正不阿,不惧权势,抵御各种非法干扰,公正裁判。三是一身正气,不办人情案。人情干扰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法官要自觉保持一身正气,只讲法律,不讲人情,只讲原则,不讲关系,不偏不倚地中立办案。

要提高办案效率,解决超期审理问题。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大的两大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是相互统一的,一方面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错误的裁判作为的越快,危害就越大;另一方面,不讲效率的裁判决不是公正的裁判,“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因此,在司法为民的实际中,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效率不高、超期审理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增强审限意识。树立牢固的司法效率理念,在工作中要勤勉敬业,保证每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二是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督办令进行警示,确保及时审结。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审判长职责,并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少案件审理环节,缩短办案时间。

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执行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是改革司法体制。真正做到司法独立,不受地方领导的干扰,增强法院自主办案的能力。通过完善立法,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严厉惩处,必要时可采取刑事手段。二是科学定位法院的职能。国外大多把法院看成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只负责纠纷的法律裁决,不负责执行问题,也即只当“文官”,不当“武官”,因此,要把法院的“武官”功能予以剥离。三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要建立学习型法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执法人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化解矛盾的能力。同时,要解决执法人员不想执行、不敢执行的问题,克服执行人员的畏难情绪,大胆支持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四、 人民在守法中的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全民守法,才能树立起法律权威;只有树立了法律权威,人民权益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社会的法治氛围更加浓厚。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人的守法自觉性还需提高,法治精神还需进一步弘扬,法治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少数群众对自身的权力过分强调,对自身的义务避而不谈;一旦自身利益得不到满足,动辄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少数干部思想上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守法只是百姓的事,与自己无关。这些是我们法治建设必须加以破解的难题。

破解法治建设难题要引导民众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内在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贯穿于法律逻辑体系的各个环节,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治精神的体现,片面强调权利而忽略义务,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片面强调义务而忽略权利,必然挫伤人们的积极性。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尊重人民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得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人必须给予坚决惩处。最近,香港占中事件中,某些人以要求民主权利为由,设置路障,堵塞交通,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这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

破解法治建设难题要强化全民尊法敬法守法习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全民尊法守法,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确立。法律是正义的化身,维护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社会正义。守法不应是被动的、强制的,而应是主动的、自觉的,要把守法当作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态度,把法律作为衡量个人行为的标准。守法不应只强调他人,而应强调自己,从自己做起,使自己成为法律的坚定维护者和自觉践行者。

破解法治建设难题必须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规范,虽然两者的调节方式和范围不同,但从本质上说,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法律的实施需要道德的奠基和支持,道德的实施需要法律的强制保障。面对当前道德领域存在的诚信缺失、公德滑坡、美丑不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的问题,必须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以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强化法治精神,使道德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向善的力量,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4]。

人民是否具有较高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观念,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只有让法治精神融入民族血脉,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依法治国的根基才更加牢固,法治中国才能真正变为现实。

[1] 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30 )[2015-05-10].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10/30/c_127159908.htm.

[2] 贾长喜. 论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J]. 法制与社会,2011(7):10-11.

[3] 朱力宇,万其刚.论党的执政方式向依法治国的根本性转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5):74-79.

[4] 姜杰. 依法治国刍议[J].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0(2):51-53.

[责任编辑:吴晓红]

Adhering to and embodying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in the course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WU Gui-chun

(Editorial Board of Journal, 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Chuzhou, Anhui 233100, China)

The resolution of the 4th plenary session of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rules that the general goal of the rule of our country by law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pursued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be adhered to. Adhering to and embodying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in the course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all the links, including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ature, obeying the law, thus fully guaranteeing the status of people as main body and the better result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with China’s characteristics.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ature

2015-05-10

吴贵春(1962-),男,安徽桐城人,教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D601

A

1672-1101(2015)06-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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