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由政府部门、外部救援力量和事故单位共同参与救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GB/T 29639-2013,定义3.3]
3.2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GB/T 29639-2013,定义3.4]
3.3 撤离 retreat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现场生产作业人员、救援人员因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撤出事故现场的行为。
3.4 疏散 evacuat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将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事故现场周边公众转移至安全区域的行为。
4.1 坚持救人第一、防止灾害扩大的原则。在保障施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果断抢救受困人员的生命,迅速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防止灾害扩大。
4.2 坚持统一领导、科学决策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根据预案要求和现场情况变化领导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具体处置,重大决策由总指挥部决定。
4.3 坚持信息畅通、协同应对的原则。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与救援队伍应保证实时互通信息,提高救援效率,在事故单位开展自救的同时,外部救援力量根据事故单位的需求和总指挥部的要求参与救援。
4.4 坚持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原则。在处置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控制事故范围,减少对人员、大气、土壤、水体的污染。
4.5 在救援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考虑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以救援为借口,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1 应急响应
5.1.1 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并统一指挥实施。
5.1.2 事故单位在开展自救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5.1.3 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或应急指挥中心),成立总指挥部,明确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单位或人员职责分工。
5.1.4 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划定本单位警戒隔离区域,抢救、撤离遇险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工艺控制、工程抢险、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时将现场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报总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技术、物资支持、疏散公众等请求和建议。
5.1.5 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对应急救援进行指导,划定事故单位周边警戒隔离区域,根据现场指挥部请求调集有关资源、下达应急疏散指令。
5.1.6 外部救援力量根据事故单位的需求和总指挥部的协调安排,与事故单位合力开展救援。
5.1.7 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应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
——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
5.1.8 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救援行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5.2 警戒隔离
5.2.1 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自身及燃烧产物的毒害性、扩散趋势、火焰辐射热和爆炸、泄漏所涉及到的范围等相关内容对危险区域进行评估,确定警戒隔离区。
5.2.2 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
5.2.3 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
5.2.4 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2.5 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5.3 人员防护与救护
5.3.1 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5.3.1.1 调集所需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5.3.1.2 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5.3.1.3 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 遇险人员救护
5.3.2.1 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5.3.2.2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5.3.2.3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5.3.3 公众安全防护
5.3.3.1 总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疏散人员的请求,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
5.3.3.2 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
5.3.3.3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采取简易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
5.4 现场处置
5.4.1 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5.4.1.1 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5.4.1.2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
5.4.1.3 有关生产部门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汽、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5.4.1.4 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车,避免事故扩大。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