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 服务民生 推动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处长孟秋在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泰达)国际论坛上的讲话
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汽车维修业业户数量已经达到了46万家,一类、二类整车维修企业近8.5万家,其中,4S店约2万家,从业人员接近300万人,完成年维修量超过3.4亿辆次,全行业年产值达到5 000亿元以上,约占我国GDP的1%。如今,我国的汽车保修设备企业也有2 000家,产值有300亿元,出口达到了10%。应该说,汽车维修业在实现自身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汽车后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经营活动中,不仅支撑和解决了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为主机厂的售后服务输送了大量的利润,成为汽车后市场的驱动引擎,并拉动着汽车配件、保险、职业教育等上下游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5 000亿元以上的消费市场的发展,构建了多种汽车消费服务的载体和平台。
当然,在汽车维修服务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市场结构方面,业态结构不优及4S店与综合汽车修理厂、快修连锁经营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环境还不够充分;在资源配置方面,资源配置效率不高,资源主要集中在少数企业(例如4S店)手里;在渠道和信息方面,维修配件流通渠道和维修技术信息涉嫌垄断;在消费环境方面,企业不够诚信、行业信息不够透明、4S店修理价格居高等现象多发,社会对汽车维修行业的总体评价度不够高。这些问题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加之市场自身尚未完全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社会及业内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无论是从行业发展的大环境上,还是从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上来说,都迫切需要政府部门针对新形势发展提出一个阶段性的指导意见。
想要实现汽车维修业的持续发展,一定要解决产业定位这个关键性问题。从汽车维修业的作用和地位来讲,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汽车生活品质,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源头的治理,更关系到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面临着当今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如何准确定位汽车维修行业是一项重要工作,定位做好了,对于下一步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对于整个汽车后市场的发展都极为重要。因此,交通运输部近期开展了一系列重要工作,首次提出汽车维修业作为民生服务业的定位,对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给出了一个总的基调。
有了这个科学准确的定位,交通运输部结合近两年进行的行业制度顶层设计和在汽车维修服务规范、品牌建设、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建设、绿色汽车维修示范工程、汽车维修快修连锁及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大量基础性研究,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研判当前我国汽车维修业发展形势,研究汽车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鉴于汽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涉及到汽车制造、配件、保险、职业教育等多个行业,涉及到价格的监督和反垄断,涉及到市场的竞争秩序执法及假冒伪劣配件的监管等多个部门和市场监管的工作,涉及到维修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履行道路运输安全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社会责任,在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环保部、住建部和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保监会等9个部门的支持下,交通运输部与其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得到了汽车维修行业、汽车后市场和社会的正面反响,并且期待相关的政策能够落地。可以 说,《指导意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系统提出了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引领带动汽车后市场发展的政策框架及一系列保障措施,为未来5年乃至10年的汽车维修业和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机动车维修工作会议上评价说,“这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指导意见”;部党组成员刘小明同志认为这是对汽车维修业做出的一个重要的顶层设计,是一个体现和服务行业实际的好文件。从我自身开展这项工作的体会而言,我认为它是一个集中体现了多部门协同推动汽车后市场发展意愿的很实用、有内涵的文件。这个文件也确实顺应了我国进入汽车社会的要求,更顺应了服务亿万车主高品质汽车生活的要求,符合政府简政放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革的内涵,因此,《指导意见》的发布被评为交通运输部2014年十大事件之一。
《指导意见》发布后,恰逢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普及和创新,对互联网+汽车维修业、互联网+汽车后市场带来了很多的发展机遇和想象空间,各相关部门从各自的职责角度把《指导意见》相关的制度落实到“十三五”规划制定工作中,为此,汽车维修行业乃至汽车后市场也在越来越受人瞩目,甚至成为投资者的重点关注领域。
围绕《指导意见》,下面从三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重点制度的落实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其实,这三个方面也侧面体现了汽车维修行业的变革和创新。
《指导意见》发布后,交通运输部对实施了10年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以下简称《开业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对照《指导意见》的内容,对实施了10年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部7号令)进行了修改,并以2015年第17号部令予以发布实施。另外,也完成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起草、征询意见和成稿工作。特别令人鼓舞的是,支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于8月29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在第55条、第111条里对汽车维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及不公开的处罚做出了法律规定。
3.1 修订《开业条件》
《开业条件》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讲的是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也就是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现全国有8.5万家。第2部分讲的是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开业条件》实施了10年,对于整个汽车维修行业技术水平、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新标准的顺利实施,交通运输部已经安排了系列宣贯,集中组织了9次培训,各地也分别对国标的宣贯开展了第2轮、第3轮培训。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近8万人进行过培训,使得标准的实施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有了比较好的基础。《开业条件》的修订,对于下一步我国汽车快修连锁市场发展空间给予了充分释放。
新修订的《开业条件》中,涉及企业相关制度建立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例如配件管理制度的具体规范要求,对维修结算清单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强化。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增加了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要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要求等,安全消防要求有所提升。标准第2部分框架上没有大的改变,整合了专项维修的数量和种类,把原来的16项专项修理现在归类到15项,也就是综合小修+14个专项,其中最大的改变是设置了汽车综合小修的专项类,这是为了鼓励快修连锁经营行业的发展。
3.2 修订《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正案内容一共是10条,这里重点介绍4项与《指导意见》配套的保证措施和制度的修改。
(1)第27条中,提出了维修结算清单的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这为下一步建立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提供了一个比较重要的基础。
(2)第31条修改了第二款,具体改写成,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这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的一个重要的法规性表述。
(3)第34条提出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对维修档案内容也进行了相应规范,还规定车主或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提到档案电子化工作,也就是《指导意见》提出的建立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这是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应该说,一车一档对于汽车维修技术档案来说,确实是记录汽车维修信息,开展汽车诊断维修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材料,若将全国的汽车维修技术档案汇集起来,其产生海量数据的价值不可估量。尤其对于车辆评估、二手车交易,包括汽车本身的产品质量,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像美国和德国,都已经建立了一车一档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对于健全汽车维修数据记录,方便车主掌握自己的车辆状况,实现不同维修企业信息共享,促进二手车公平交易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和监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建立汽车电子档案在国务院国发〔2015〕40号文的“互联网+”便捷交通内容里提出了行动要求,这项工作已列入到“十三五”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中。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开始进行前期工作,启动了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的顶层设计,并组建了一个专家团队。目前,整个档案的顶层设计及基础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都在同步开展。
(4)第45条涉及到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新增一款提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的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这些都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
3.3 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一项重要的保证措施,要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这项制度就是要解决当前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不透明的问题,从根本上打破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后市场人为的分割和技术壁垒,使各类汽车维修企业能够平等地获得原厂技术支持。这项工作在汽车后市场中是一个比较大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只有通过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才能为整个的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一个好的技术基础,为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持,也能够为更多的独立维修企业,尤其是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
这项工作在去年就组织了相关研究团队着手开展,今年2月份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备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现已公开发布,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了《反垄断法》、《道路运输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尤其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提出了机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要求。同时,还明确提出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者的处罚,额度是5万元到50万元。由此看来,涉及到整个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上位法已经确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在制定工作中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出台基本上是同步的。
交通运输部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包括一个通知,一个办法及其配套的一个附录。通知最主要的内容是实施汽车维修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对于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车型种类、时间做了细化的区别对待。例如对于新车型,从2016年年1月起对取得3C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车型上市6个月之内公开;到2017年的1月,对于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上市的6个月之内公开;对于老车型,在2017年1月要公开2008年7月1日以后取得3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和客车;同时公开2015年1月1日后取得3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另外,我们也对单一车型累计销量比较小的车型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公开的形式和要求。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有5章39条,一个附录。最主要的是第二章维修信息公开要求,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公开的内容具体要求体现在附录,也就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中。目录一共12个方面,包括车辆的识别代号、汽车维修手册以及零部件相关目录、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当然,我们不要求公开控制系统软件自身版本,对于重新编程的信息,也不包括软件本身内容)、相关维修设备信息和采购信息、车辆认证信息、技术服务通告、汽车召回,以及上述信息后续修订版本和补充,还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的信息。对于一些可以免于公开信息的情形也做出了规定。
《指导意见》发布后,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的上述工作,体现了政府部门勇于破题建立汽车维修市场新规则,勇于直面问题,破解关键性约束性矛盾,在营造汽车维修和汽车后市场的发展政策环境上有所作为。而这些制度的落地对于汽车维修行业来说确实能够夯实整个行业技术和配件发展基础,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汽车主机厂的盈利模式,回归了汽车维修业和主机厂之间更合理的利益诉求;对于消费者而言,能够充分尊重消费者选择权,使消费者享有更加质优价廉的维修服务;对于汽车配件生产企业来说,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品牌发展、规模发展赢得了更好的政策环境,能够释放出巨大的发展的活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整个行业内外共同的努力,汽车维修业在汽车社会大背景下,在行业转型升级及政策逐步释放活力和落地之后,在维修行业与互联网充分融合后,汽车维修市场乃至汽车后市场一定会更加充满机遇和活力。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有效务实地推进汽车维修行业的转型升级,讲好汽车维修行业春天的故事,使得消费者能够得到更加的实惠的服务,使得车轮上的中国能够得到有力的技术保证,使得汽车社会更加和谐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