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慧慧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河南新乡 453000)
体育法产生经历了体育活动中的习惯阶段、体育活动中的规则阶段和体育活动中的法规范阶段这三个阶段。早期的体育法主要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法令。[1]随着体育发展的普及化及科学化,各国的体育立法已经不限于学校体育范畴。
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国民体育法》作为基本法,陆陆续续颁布了关于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方面的相关法规,民国时期有各种体育法规,看似形式比较完备,但有很多相关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2]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之后,弥补了国家立法的一项空白,我国的体育事业开始迅猛发展。[3]在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以世界大赛的冠军为主要的目标,统一动员和调配全国有关的力量,来夺取比赛运动的好成绩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竞技体育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以及国家的支持,更离不开竞技体育法律法规为其提供的保障。
该研究以我国现代竞技体育体育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以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上能查阅到的我国1949年至今颁布的竞技体育法律法规为调查对象。
1.2.1 文献资料法
该研究属于理论研究,文献资料对本研究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从选题开始到论文的撰写笔者始终注意文献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该研究采取计算机检索与手工检索两种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搜集竞技体育法律法规研究,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整理。
1.2.2 数理统计法
通过从国家体育局以及各省市体育局网站上查询,以及从图书馆借阅的图书上查找国家和各省颁布的竞技体育法律法规,并对所获得的数据,用Excel软件进行分类统计,使数据结果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1.2.3 逻辑分析法
该研究对查到的文献以及统计的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得出客观的结论。
竞技体育是我国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胜利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4]。竞技体育的发展需要一法律、法规作为依托,竞技体育法规在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有规范、管理和调节的作用。
表1 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时间统计
表2 我国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奖励法律法规统计表
体育运动竞赛是竞技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竞技体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锻炼队伍、检验训练成果、促进出成绩、出人才最有效的手段。1986年发布了《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试行工作条例》,之后1989年颁布了《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和《关于我国运动员创造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管理办法》,相关的法规一直在完善和补充,1995年《体育法》颁布之后,我国的体育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体育法》对竞技体育也有专门的一章来规范竞技体育。1996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流动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颁布了《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2000年是我国体育总局颁布了《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来加强体育竞赛宏观管理,提高整体的运动水平。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之后也相继颁布了符合该地发展的体育竞赛管理条例。其颁布《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时间统计表如表1。
从表1可以明显的看出,至今我国并非所有的地方都颁布了地方性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其颁布地方性《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共有15个,还不到总数的50%。1995年《体育法》第31条规定:“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在这之后,我国许多省、市、自治区《体育法》已经制定了适合本地的体育竞赛法规。如表1所示,1996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199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1999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之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始逐步的颁布符合当地发展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整体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的进步和快速发展。
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的等级是竞技体育中重要的一方面,也代表着实力所在。《体育法》第30条规定:“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同时,国家为了鼓励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断进取,提高技术水平,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颁布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3年修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于2014年3月起开始实施。国家于1994年颁布《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来提高我国教练员的整体水平。国家体育总局于2004年颁布《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除了1981年颁布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适合该地发展的法律法规。如上海市的《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海南的《关于印发海南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河南省的《河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规定》、江西省的《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我省运动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审核审批和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等等都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及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管理方面做了规定,使我国竞技体育能够有条不紊的发展。
为保证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适当的奖励以及培训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运动员、教练员的兴趣,是他们积极的参与到比赛中来,为我国体育事业作出贡献。
关于运动员奖励方面国家颁布了3件法律法规。1987年《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1996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和1996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对相关的运动员奖励作了规定。如:凡获得奥运会冠军、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或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者、获得体育运动员荣誉奖章者一次性发放津贴。凡运动员在全国及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等某些项目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可获此奖,但不能和名次奖重复发放。[7]
如表2,以上五个地区明确的颁布了本地关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政策,其他地区没有颁布具有当地特点的相关政策规定,但其都转发了国家所颁布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的政策法规,并发布了其实施的具体办法,来加快发展我国体育事业,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国家在竞技体育上颁布的法律法规涉及范围很全面,包括运动竞赛、运动员和裁判员技术等级、教练员职务等级,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奖励和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在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的的奖励以及退役安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颁布时间晚,落实情况不是很理想,国家应积极落实这方面的问题,为运动员、教练员等解决后顾之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各地的情况对各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尽不同,各有侧重,发展不平衡。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完善该区域的竞技体育法律法规,使得当地竞技体育能够快速平稳的发展,进而促进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
[1]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3:424.
[2]李先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09.
[3]刘凤霞,张海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问题分析[J].中国体育科技,2004(3):11-13.
[4]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运动训练学[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1.
[5]李强.试述我国竞技体育法规的作用与意义[J].学术·理论,2008(1):106-107.
[6]宋进贤.三十年学校体育法规建设历程追忆[J].特别关注,2009(12):12-14.
[7]刘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演变脉络之研究[J].体育科学,2009,12(9):88-92.
[8]李洪川,徐晓明.对近20年国家出台学校体育法规政策的梳理与思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1(9):1-5.
[9]于小霞.学校体育教育手册[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