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租仓库行为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2015-12-16 01:09:52赵友福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营业税

3.出租仓库行为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问:本公司将地下室租赁给一家公司作为仓库,存放货物。请问,对公司收取的租金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詹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仓储服务。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仓储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如房产等)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其中提供收益权或物的一方为出租人,另一方则为承租人,转让的不是所有权。合同终止时,租赁物要归还;而仓储合同是提供劳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仓储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仓储保管人保管的为存货人。仓储保管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物,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二者合同对价不同,租赁合同的对价为交付租金,与转移租物的使用权存在对价关系;而仓储合同的对价是对保管人提供的服务收取的报酬。二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租赁合同中,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不动产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妥善保管、使用的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害的,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仓储期间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仍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还负有验收、接收仓储物,给付仓单、保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理、返还仓储物等义务,存货人对仓储场所的使用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单纯出租仓库、场地,不提供相应服务的,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中不动产租赁及场地租赁,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所以,你公司的租赁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赵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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