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与交通安全

2015-12-16 15:55胡伟超刘君
汽车与安全 2015年6期
关键词:车险费率定价

胡伟超,刘君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 100062, 中国)

商业车险改革与交通安全

胡伟超,刘君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 100062, 中国)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部署6月1日正式实施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改革将逐步放开商业车险费率“行政化”管制,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驾驶习惯等将纳入风险定价体系。分析认为,改革后,通过对事故高发车型制定更高费率促使车辆制造企业提高车辆安全性能,通过对良好驾驶习惯的驾驶人降低费率引导公众安全文明驾驶,商业车险将更好的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也将对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产生深远影响。

汽车保险;交通安全;费率改革;经济杠杆

长期以来,商业车险为补偿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提高事故受损方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行商业车险管理制度自2006年沿用至今未做实质性调整,相对集中统一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中国保监会先后印发《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改革意见”)和《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积极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此次改革的实质是改变过去行业高度集中统一的定价和产品制定模式,逐步将制定商业车险产品的权力和责任交给市场主体,打破商业车险同质化竞争格局。改革后,通过对事故高发车型制定更高费率促使车辆制造企业提高车辆安全性能,通过对良好驾驶习惯的驾驶人降低费率引导公众安全文明驾驶,商业车险将更好的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必将对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重点分析此次车险改革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意义,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改革机遇,充分发挥财产保险企业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提供参考。

一、商业车险制度改革内容

1、《改革意见》要求建立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改革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厘定自主权。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基准附加保费,合理确定自主费率调整标准。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将经营管理优势合理转化为价格和服务优势,最终确立高度市场化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车险定价采用的是行政或“准行政”模式,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各个财产保险公司执行同样的标准,产品同质化严重。由于费率缺乏自主性,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多集中在争取销售渠道或提升服务质量,以争取客户提高保费收入,通过量的积累实现利润的粗放式增长。同时,对交通事故风险的控制无能为力,赔款支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成为多数保险公司的共识。改革实施后,将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车主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逐步扩大的费率厘定自主权,将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积极性,使竞争逐渐多元化、专业化,最终形成高度市场化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

2、《试点方案》确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

《试点方案》规定试点商业车险费率厘定标准公式为: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要求保险行业协会逐步从地区、车型、使用性质等不同维度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研究保费与以往事故出险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因素的相关关系,合理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参考方案。同时允许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调整方案。

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费率分为基准纯风险保费、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3个部分计算。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主要与车辆未来一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平均概率有关,该项费用将由现行的保额定价转变为车型定价,即相同购置价的车辆由于安全系数、使用性质、零整比等不同,基准费用也不同;附加费用率与保险公司广告营销费用、内部办公运营经费等管理成本有关;费率调整系数主要与无赔优待、交通违法情况有关。

《试点方案》确定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为改革试点地区,6月1日起实施,条件成熟时在全国推广。

二、车险改革与道路交通安全

改革后的保费将更多决定于车型因素和个人风险定价,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如果车险基准费率低,个人的驾驶习惯良好,事故、交通违法率均较低,保费就会相应降低。因此,改革后的保费将对车企提升产品安全性能、参保驾驶人安全驾驶形成有效的正面引导。

1、车型定价倒逼车辆安全系数提升

车型定价模式在厘定费率时,将车型作为最重要的定价风险因子之一,充分考虑不同车型之间的安全风险差异,一定程度上忽略新车购置价和实际价值的概念。车型定价通过对不同安全等级的汽车厘定不同的基准纯风险保费,在客观上会引导消费者选购风险更低,也即费率更低的车型,这又倒逼汽车生产企业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能,使车险费率的评价功能进一步凸显。车型定价的关键是统一的、满足保险精算定价需求的车型标准数据库,涵盖硬件配置、载客载货能力等主要参数和交通安全风险状况。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于2014年4月正式启动了该数据库建设,建成后购车者可通过查询车型标准名称,简明扼要地了解车辆要素与安全风险等级,为购车和用车提供参考。

2、历史驾驶行为显著影响风险定价

根据《试点方案》,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以及自主核保系数将作为费率调整系数的主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历史驾驶行为评价在交通安全风险定价中的地位。改革后,无赔款优待系数浮动范围将从原来的0.7-1.3扩大到0.6-2.0,进一步鼓励驾驶人安全驾驶以得到更多优惠。在交通违法系数中,通过将逆行、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列入定价因子,可实现对特定违法行为的“精确打击”和“二次处罚”,提高交管执法威慑力。此外,自主核保系数允许将更多的历史驾驶行为特征纳入定价体系,我国刚刚兴起的UBI(User Behavior Insurance基于使用者行为的保险)车险模式,通过GPS等车载传感器系统收集驾驶人诸如频繁加速减速、变换车道等驾驶行为数据,分析得出驾驶人风险状况和保费水平,将更多不良驾驶习惯纳入约束范围。

3、“避免索赔”理念促进优质低风险驾驶人培养

由于保险费率僵化单一,传统车险作为风险承担方,倾向于选择低风险客户,以提高保单利润率。改革后,企业间的低费率竞争成为常态,将迫使部分有实力的保险企业主动从单纯的风险承担方向风险控制方转变。德国慕尼黑再保险集团CEO提出了“避免索赔”的保险工作理念,强调在德国,保险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现在每年发生事故的道路条数仅为以前的十分之一。他倡议保险企业要努力不出现索赔。因此,通过加大精细化宣传力度、引导参保对象采取风险管控手段、应用驾驶安全新技术等方式,减少出险理赔提高保单利润,将成为更多险企的选择。2015年汽车保险发展论坛上,一家以色列公司展示了名为“mobileye智能防碰撞系统”的产品,其提供的资料显示,以色列营运客车需安装该产品作为保险公司的承保前提。

三、把握车险改革机遇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管理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商业车险公司同样有动力对所承保的交通安全风险实施主动控制,以减少出险索赔。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完善车险费率定价,充分发挥车险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

1、加强事故车辆安全性研究,积极影响车型基准费率

交管部门实施了高水平的信息化管理,拥有详细的车型参数和历史事故资料,而车险行业由于长期实行的粗放费率体系,缺乏对不同技术参数车辆出险概率的数据积累。因此,交管部门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事故车辆安全性研究,积极参与车型基准费率制定,共同完善车型定价模式,深度参与汽车产业风险管理。

2、推动交通事故及违法数据挖掘成果纳入风险定价

车型只是众多定价因子之一,且数据公开,保险企业难以据此设计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这将鼓励保险企业测算出如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年限等更为细致的风险因子,提高竞争力。但是长期以来,保险企业以车辆购置价作为承保基准,数据积累单一、薄弱,交管部门可进一步挖掘历年积累的事故及违法数据,将重点风险因子纳入定价体系,积极影响费率制定过程,同时解决事故及违法数据挖掘成果应用深度及范围不足的问题。

3、引导车险企业向交通安全风险控制方转变

交管部门还可加强与保险企业及其行业协会沟通,引导有实力的企业从风险承担方向风险控制方转变,协助车险公司设立专门经费和力量,提高宣传教育水平和高风险对象识别能力,逐步将保险企业作为开展常态化、精细化交通安全宣传的有效渠道。同时,还应联合保险公司共同推动客货运企业应用交通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行业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4、参与完善定价体系提高交通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车型定价模式虽然有了明显进步,但纵观发达国家的车险市场,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还会综合考虑车辆的行驶区域、里程数、保养、驾驶人职业、教育程度、信用记录、结婚年限、不动产情况等。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均采用了类似的做法。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会在定价时侧重不同的风险因子,但将车的因素和人的因素综合考虑,充分发挥车险在交通安全风险管理中的经济杠杆和风向标作用,应是改革继续推进的方向。

四、结论

新的车险费率改革方案实施后,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将逐步减少,竞争的主战场将从价格战转移到交通安全风险识别定价与风险控制能力上。交通管理部门应主动把握车险改革机遇, 积极参与车险费率定价,将重要安全风险纳入风险定价体系,广泛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性和积极性,改善小客车管理抓手不足、车企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动力不足的现状。此外,还要加大保险费率构成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人保险意识,不断增强驾驶人遵章守法争取保险优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最终形成行政约束、经济杠杆和个人自律有机结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格局。

Commercial automobile insurance reform and road safety

HU Weichao, LIU Jun
(Road Traffic Safety Research Center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62, China)

Recently, the China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issued the "Pilot program of deepening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commercial automobile insurance clauses and rates ", reform pilot will be implemented in June 1 formally. The reform will gradually relax the rate regulation, vehicle safety performance and the driving habits will be included in risk-based pricing system. After the reform, we can encourage vehicle manufacturers to improve vehicle safety performance by increasing the insurance rates of high accident risk vehicle type, encourage drivers to drive safely by lowering insurance rates of the driver with good driving habits. Commercial automobile insurance would play as a better economic leverage, and will also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road safety level of the whole society.

Automobile insurance; road safety; rate reform; economic lev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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