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边境跨国婚姻模式探析

2015-12-15 16:15杨文英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51期

摘要:中缅跨国婚姻模式主要体现为资源交换婚姻、互补婚姻、欺诈婚姻三种模式,从其婚姻动机、交往途径、婚姻现状看,都具有交换性质,基本模式为“交换婚姻”。这种“交换”关系并非感情与感情的交换,更多掺杂的是物的因素。这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是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跨国婚姻;缅甸妇女;婚姻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1-0070-02

一、引言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一定时代、地域的社会制度、文化及伦理道德规范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它虽受自然属性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受社会关系的制约,并由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所决定。世界上无论哪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形态,其发展规律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资本、技术和信息的跨越国界,人员的跨境流动,国际移民现象日益突出。中国对外开放以后所出现的跨国婚姻已经冲破了国境、种族的藩篱,日渐成为中国婚姻模式中的常态现象,中缅跨国婚姻更是成为了中缅边境上的突出社会现象。

关于跨国婚姻的界定,学界目前尚无理论角度的系统论述,在相关叙述中一般以具体研究区域为对象进行表述。周建新教授在《中越中老跨界民族及其族群关系研究》一书中进一步指出,由于跨境民族语言相通、文化相同、交往历史悠久,因此,跨国通婚现象非常普遍。黄流然、李娟、龙耀在《中越边境跨国婚姻问题的社会学思考》一文中指出,中越边境线上的跨国民族居民之间由于地域相连、语言相通、文化相同,他们之间的民间跨国通婚十分频繁。借鉴上述观点,笔者把跨国婚姻理解为中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中缅跨国婚姻即指生活在中缅边界线两侧的缅甸境内边民与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之间的通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婚一方原先生活、居住在缅甸境内,包括有缅甸国籍的人、华人华侨,也包括无国籍的人;二是通婚另一方为居住在中缅边境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三是既包含主动跨居的民族及群体,也包括被动跨居的民族和群体;四是中缅跨国婚姻既指合法婚姻,也泛指非法婚姻,既指族内通婚,也指异族通婚;五是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得到家族和邻里认可。

基于中缅边境跨国婚姻绝大部分属于外娶缅甸妇女到我国境内安家落户,而且异族通婚数量、发展趋势已经成为主流的特点,因而,笔者在此分析中缅边境跨国婚姻基本模式时,以中缅异族间通婚为主要对象,对缔结中缅跨国婚姻双方的婚姻动机、婚姻现状进行分析探讨。

二、保山市中缅边境跨国通婚途径

中缅跨国婚姻缔结的动机各异,形式多样,既有情投意合通婚的,也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从亲朋长辈安排的,或是为了完成人生历程和传宗接代任务而结合的,不同的结婚动机及缘由须靠不同的途径方式来实现。

经调查可知:(1)中缅跨国婚姻自由恋爱成婚的比例不高,绝大部分中缅跨国婚姻的缔结依靠他人牵线搭桥来实现的。而且他们所认为的自由恋爱还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恋爱,男女双方婚前相互认识或相互有好感,经家人撮合而建立婚姻关系的,他们认为就是恋爱成婚。(2)经亲戚介绍而成婚是缔结中缅跨国婚姻的主要渠道。中缅边境跨国婚姻的缔结主要是在家人的安排下进行的,家人、家族、亲戚的认可和需求是缔结中缅跨国婚姻的前提条件,也是这些无法律手续不合法的婚姻存续的基本保障。(3)中缅跨国婚姻恋爱成婚现象多发生于同一民族之中,异族之间以恋爱为基础成婚的很少。在保山市4个边境乡镇中,恋爱成婚率最高的猴桥镇和滇滩镇是保山边境跨境民族最突出的乡镇,与缅甸境内傈僳族同宗同源,语言相通习俗相通,有着千丝万缕的亲戚关系,往来频繁密切。(4)经同乡或媒人等中介结成婚姻关系也是中缅跨国婚姻缔结的基本方式之一。特别是异族间的通婚,这两种渠道是当前的主要途径。(5)由于顾虑会影响到自己现在的稳定生活,担心会被送回缅甸,或是感激被骗来中国过上了稳定的生活等主客观因素,受访人无人回答自己是被拐骗来中国成婚,但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了解到,有一定比例的缅籍人员是被拐骗成婚的。

三、中缅跨国婚姻基本模式

1.资源交换婚姻。以上中缅跨国婚姻通婚途径的分析显示,资源交换是中缅跨国婚姻最基本模式。所谓“资源交换婚姻”是指缅甸女性和我国男性之间的资源交换关系,是缅甸女性的“年龄资源”和我国男性“居住资源”之间的交换。“居住资源”就是指经济社会上处于相对优越的地方或居住地。选择跨国婚姻的多数缅甸女性,她们有年轻资源,有年龄上适于生育的资源,而选择缅甸媳妇的中国男性,拥有在经济社会上适于生存的相对优越“居住资源”。由此,缅甸妇女用自己的“年轻资源”同中国男性的“居住资源”相交换,缅甸妇女为自己谋取到了一个安身立命之所,中国男人解决了人生历程、传宗接代的任务,他们各取所需,各自满足了自己的需求,交换关系形成。当然,这种交换关系并不是局部交换,也不是全局交换,而是资源上的交换,年轻资源和居住资源相交换。

据笔者调查统计,中缅跨国婚姻70%以上都是通过他人介绍成婚的,而且不论是亲戚介绍、同乡介绍,还是媒人介绍,所有经他人介绍缔结的婚姻,在成婚前夫妻双方彼此都不认识,不了解,仅从介绍人那里获取对方基本的信息,更多的交流、了解发生于在一起生活之后。尽管在调查中回答询问时,对“你嫁给中国丈夫看上他的什么”的问题时,有好大一部分缅甸媳妇回答的是“人品”,几乎无人回答为“经济”、“家境”因素,但作为婚前互不认识的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因对方的“人品好”和彼此的“情投意合”而缔结是不可能的。中国丈夫回答“你选择缅甸籍妻子主要原因”较为客观,多数人回答是因为“自身条件不好”和“家庭经济困难”,所以,中缅跨国婚姻更多是属于交换婚姻,缅甸妇女以自己的年龄、身体等资源与中国男性的生活环境资源相交换。“行动者越是感到对方的资源具有价值,他们之间就越可能建立交换关系。行动者对某一种特定类型资源的需求越迫切,同时得到的可能性越小,则这种资源对他越有价值。”endprint

2.互补婚姻。所谓互补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在择偶时主要根据各自的不足和需求来选择对象,以实现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取长补短,例如性子急的人往往选择耐性好的人,粗枝大叶的男性往往选择细心的女性为偶等。中缅跨国婚姻模式中,除了资源交换以外,另一个主要因素是男女双方的互补需求,互补婚姻也就成为中缅跨国婚姻的基本模式之一。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女性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独立性也越来越高,对丈夫的依赖性大大降低,逐步成为家庭的核心和支柱,对几千年的男权思想是一种必然冲击。家庭经济条件差、男人能力弱或有缺陷的家庭,潜意识里不敢选择中国妇女为妻,担心今后驾驭不了她,管不住她。持有这种观念的家庭在选择对象时,必将会考虑不识字、能力弱、生存环境差、自我意识尚未觉醒、性情温顺、听话的缅甸妇女为妻,实现婚姻互补。这种互补婚姻在再婚家庭中尤为突出,尤其是带着孩子的缅籍女性,成婚的利他性因素往往高于利己性因素。她们与中国男性结婚,首先考虑的是让孩子有个安身立命之所,只要对方能接纳自己的孩子,并能为孩子提供一个生存环境,不论中国男子自身条件有多差,她们都会考虑嫁给他。再婚的中国男子选择缅甸媳妇,也会把孩子因素放在重要位置,主要是找个女人照顾家庭和孩子,情感等其他因素都不重要。

3.欺诈婚姻。在中缅边境跨国婚姻关系中,尽管这类婚姻为数不多,但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由于中缅跨国婚姻涉及的基本是困难农村家庭,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甚至淡化,多数人明知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仍然我行我素,往往是一个寨子娶来一个,又通过相互介绍娶来几个,形成恶性循环。不少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心理,以介绍对象、介绍工作、做生意、旅游为名实施各种形式的跨国婚姻诈骗,骗取群众的钱财。实施骗婚的缅籍妇女一般只在中国男子家居住数天或数月,一旦把钱骗到手,她们就立马走人,再到其他地方继续骗婚。据统计,如龙陵县2008—2009年,全县共发现拐骗妇女案件8起,涉案总价值10万余元,这其中还不包括受害人没有报案和没有立案的部分。而且,跨国婚姻诈骗、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势头一直不减,隐患极大。

中缅边境跨国婚姻呈逐年上升趋势,总体来说是主客观因素、国内外因素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条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缔结是建立在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情感因素作为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必定受制于经济条件的制约。缅甸女性愿意嫁到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总体经济和发展情况好”。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客观现实与缅甸贫困落后的生活条件背景下,中缅跨国婚姻数量的增长是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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