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资产评估中亟需完善编制的林业数表研讨
——以安徽省休宁县为例

2015-12-14 03:31:04黄良根
自然保护地 2015年1期
关键词:数表休宁县林分

黄良根

(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林业站 245421)

林木资产评估中亟需完善编制的林业数表研讨
——以安徽省休宁县为例

黄良根

(安徽省休宁县五城镇林业站 245421)

以休宁县最重要的用材树种---杉木为例,从该县林木资产评估中对林业数表的应用情况入手,对杉木出材率、杉木林分收获表和地位级表发生偏差时对林木资产评估价带来的影响以及因林业数表不全而采用替代方法的缺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休宁县杉木出材率表、杉木林分收获表及地位级表编制的建议。

林木资产评估;林业数表;出材率表;林分收获表;地位级表

休宁县位于安徽省最南端,是徽杉的主产地。“十二五”以来,随着集体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优化创新,林业经营步入了一个更加充满激情与活力的新时期,林权流转如雨后春笋,日益频繁。为充分保护国家和林农利益,防止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借流转之机流失,安徽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国有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流转,林木资产评估已经成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内容。如何不断提高林木资产评估水平,为交易各方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权流出方提供准确可靠的林木资产评估价,不仅是林业部门和林业科技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事关林农利益保护、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

1 休宁县林木资产评估中林业数表的应用情况

在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中应用到的林业数表主要有断面积标准表、立木材积表、出材率表、林分收获表和地位级表。其中断面积标准表和立木材积表由省林业厅统一发布使用。出材率表目前尚未统一编制,在生产实际中,通常采用单株标准木法或经验法确定被评估林分的平均出材率。杉木林分收获表和地位级表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曾由安徽农业大学林学系编制过,但由于编表的样地材料全部来源于几个国有林场,代表性不够,因此,二十年多年来一直没有被利用过。在实际评估中,近熟林时系采用龄级生长率来推算被评估林分到主伐年龄时的蓄积量,进而估算出主伐时的纯收入,经折现后作为该林分的林木资产评估价。

2 林业数表偏差对林木资产评估价的影响分析[1]

2.1 出材率偏差对林木资产评估价的影响

以休宁县Ⅱ地位级杉木标准林分为测算对象,以采伐山场为中等路途和当地现行木材销售价格、采运等劳务工资和税费标准以及木材经营合理利润为参照,经测算,Ⅱ地位级杉木26和36年主伐时杉原条的纯收入约为450-480元/m3。

2.1.1 对成、过熟林评估价的影响

设Ⅱ地位级杉木标准林分在26年和36年主伐,如果出材率发生1个百分点的偏差,则评估价的偏差值分别为:E26-偏=212.5×1%×450=956元/公顷;E36-偏=261.3×1%×480=1254 元/公顷。可见,出材率偏差对评估价的影响与被评估林分的单位面积蓄积量和单位材积纯收入相关联。单位面积蓄积越大,林分平均胸径越大,木材销售价格越高,则评估价的偏差会更大,反之则比较小。

2.1.2 对中、近熟林评估价的影响

设被评估林分年龄分别为15年和22年,折现率为6%,在不考虑间伐因素的情况下,当出材率发生1个百分点的偏差时,则评估价的偏差值分别为:E15-偏=212.5×1%×450(1+6%)(15-26)=504元/公顷;E22-偏=212.5×1%×450(1+6%)(22-26)=757元/公顷。可见,在相同立地条件下,出材率偏差对中、近熟林评估价的影响要比成、过熟林小一些,并且与折现时间的长短相关联。当被评估林分的年龄越大,折现时间越短时,评估价的偏差值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2.2 林分收获表与地位级表偏差对评估价的影响

2.2.1 对幼龄林评估价的影响

设被评估幼林年龄为10年,平均高6.2m,株数保存率为88%,第1-10年营造林投资的折现值为22500元/公顷,查Ⅱ地位级杉木收获表(Ⅱ地位级为中等地位级,其标准林分的平均高就是该树种平均水平的林分平均高)得10年时平均高为6.2m,则评估价:

(株数保存率≧85%时,K2取1)。但如果Ⅱ地位级标准林分10年生时平均高偏高了0.5m即6.7m时,则评估价E10-2=6.2/6.7*1*22500=20821 元/公顷,比前者减少了1679元/公顷。同理,如果Ⅱ地位级标准林分平均高偏低时,则评估价会偏高。

2.2.2 对中、近熟林评估价的影响

设被评估林分林龄为20年,生长过程与该县Ⅱ地位级杉木标准林分完全一致,26年时林分平均出材率为75%,折现率为6%,则20年时的评估价可直接由Ⅱ地位级标准林分26年时的蓄积量以及假定的出材率、木材纯收入和折现率计算而来,即E20=212.5×75%×450 (1+6%)20-26=50559元/公顷。

现分别以休宁县Ⅰ、Ⅱ地位级交线所对应的林分和湖北省崇阳县桂花林场Ⅱ地位级杉木林分结构预测表[2](该表包含了收获表的绝大部分内容)所对应的林分作为参照林分进行评估,则评估价分别为:EⅠ-Ⅱ=174.0/201.0×14.1/15.2×243.2×75%×465(1+6%)(20-26)=48014元/公顷(Ⅰ、Ⅱ地位级交线所对应的林分,木材纯收入约为465元/m3),比直接计算的评估价小2585元/公顷,相差5.1%;E桂=174.0/138.0×14.1/14.0×187.5×75%×448.0(1+6%)(20-26)=56398元/公顷,(桂花林场Ⅱ地位级杉木26年时平均胸径比休宁县Ⅱ地位级杉木小0.2cm,杉原条纯收入下降2元/m3)比直接计算的评估价大5839元/公顷,相差11.5%。

可见,参照林分不同,评估价有可能相差很大。桂花林场Ⅱ地位级林分结构预测表所对应的林分尽管各年龄的平均胸径和平均高与休宁县Ⅱ地位级杉木标准林分都非常接近,但由于林分密度和单位面积蓄积量相差较大,导致评估价出入更大,这足以说明收获表的适用性至关重要。

3 几种替代方法的缺点分析

由于在现场采伐一定数量的林木进行造材,不仅工作量大、效率低,还要涉及到采伐许可问题,在现实当中很难做到,更何况在评

估中、近熟林时需要的是参照林分26年主伐时的出材率。因此,用单株标准木法确定或凭经验估计被评估林分或参照林分的出材率是在没有可用的出材率表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在评估中、近熟林时,用生长率推算被评估林分26年主伐时的蓄积量也是在缺乏适用的林分收获表时的一种替代方法。现对其缺点分析如下。

3.1 单株标准木法的缺点

单株标准木法就是在林分调查的基础上,选取一株标准木,伐倒造材,按GB4816-84检尺后查杉原条材积表得净材积,净材积与其立木材积之比即为被评估林分的平均出材率。其缺点是:①出材率容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就同一林分而言,即使胸径和树高都完全相等的两株立木,出材率也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②由杉原条检量方法可知求,当材长和直径都不足进位而被舍去时,则该株标准木的出材率就会偏小;相反,当材长恰好整数或被舍去的梢端在0.49m以下以及直径进位时,则出材率就会偏大。因此,用单株标准木的出材率来代替被评估林分的平均出材率容易发生随机误差。

3.2 经验法的缺点

所谓经验法就是完全依靠评估人员的过往经验,对被评估林分或标准林分给出的一个平均出材率。其缺点:①是该县长期以来无论是采伐设计还是采伐作业都很少有现场造材测算出材率的做法,积累的经验有限;②是影响出材率的因素较多,单凭经验,把握难度较大。而出材率对评估价的影响又非常明显,一旦发生偏差,对评估质量影响很大。

3.3 生长率法的缺点

由于所用的生长率通常都是该树种在当地的综合平均生长率(分龄组或龄级),而被评估林分由于立地条件、密度和单位面积蓄积各不相同,实际生长率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生产率法不仅在被评估林分的立地条件处于高位和低位时,容易发生推算值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即使被评估林分处于中位时,但如果密度太大或太小,也有可能发生推算值与实际相差较大的情况,这是因为根据林分年龄较大时“最终收获量一定”的法则[3],该林分随着年龄的增加,其单位面积蓄积会越来越接近相同立地条件的标准林分。而生长率法只能以被评估林分的现有蓄积为基数,随着推算年度的增加,蓄积偏差会越来越大。而收获表法不仅每个地位级都有参照林分,还能够通过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K1K2=V评/V参×D评/D参对评估价进行调整。由林分生长的一般规律可知,当林龄和立地条件相同时,在适当的密度和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密度越大,单位面积蓄积就越高,但平均胸径会越小,反之亦然。可见K值能够对评估价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而生长率法却不能,因此应用在林木资产评估中,其不足之处是很明了的。

4 对两起典型案例的思考

案例一:休宁县齐云山镇东亭村小地名塘坑,杉木纯林,面积33.3公顷,2002年评估时林龄为15年,评估价18.0万元,当年竞拍后成交价为39.4万元,高出评估价的1.19倍。

案例二:休宁县西田林场璜茅营林区小地名龙池汰,杉木纯林,面积306.3公顷,2006年评估时林龄为36-48年,评估价1200万元,当年竞拍后成交价1960万元,高出评估价63.3%。

这两起案例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竞拍价高出评估价很多。分析其中原因,除了当时的竞拍环境好,竞价各方可以充分叫价以外,评估价偏低也是一个极其重要因素。而导致评估价偏低的原因有多种(此处不一一赘述),其中就有应用的出材率偏低和生长率推算法的不合理性因素在内。案例一是用生长率

推算该林分至26年主伐时的蓄积量,但由于该林分密度较小,单位面积蓄积量基数较低,其实际生长率必然会大于同等立地条件下密度较大的林分,且又不能用胸径对评估价进行调整,所以评估价必然会偏低;其次就是在计算26年主伐时的出材量时,采用的是杉木中龄林常用的65%的经验出材率,这也可能是导致评估价偏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案例二由于大部分山场都是超过45年的过熟林,在生产实际中比较少见,其出材率究竟有多大,当时包括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都没有实践经验,而该县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采伐设计还是林木评估所用的杉木出材率通常都在72%以下,从而导致采用了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72%的经验出材率。而根据该县近年所做调查表明,杉木单株出材率可达90%以上,因此,有理由质疑当年所用的出材率是明显偏低的。

5 对休宁县完善林业数表编制工作的建议

5.1 提高认识,把完善林业数表编制作为林业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充分认识到林业数表在林业工作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切实改变当前基层林业工作者对部分林业数表认识不清,重视不足,可有可无的状况,尽快把完善林业数表编制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争取县级立项。鉴于林业数表编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且外业调查要求十分严谨细致的工作,因此,必须寻求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科研院校的技术支持,由他们制定技术规程,并给予技术培训和指导,县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外业调查及初步内业计算工作,最后成表由专家坐镇把关。最好能扩大行政区域范围(如相邻几个县或全市范围)同步进行编制,待外业完成后,经综合比较分析,确定能否县、区或全市合并统一成表,以提高数表质量和编表效率。

5.2 出材率表要分地位级和林龄编制并统一用锯伐采集样木

由该县122株11-15年生和80株30年生杉木造材资料表明,造材后被舍去的树梢长度与林龄的关系非常密切,林龄越大,树梢越短;林龄相同或接近时,树梢长度比较接近。反映到出材率上就是林龄越大出材率越高,林龄相同时树高越高(地位级越高),材长与树高的比更大,出材率会更高。其次,由于近年来锯伐的普遍推广,木材利用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以Ⅱ地位级杉木标准林分为例,26年时,如果斧伐,伐根高度约为5-8cm,斧口距伐根平均约为10-12cm,而锯伐时锯片从接近地面的位置进入,伐根仅0-2cm。两者相比,斧伐浪费材长约15-18cm。在忽略斧伐对直径浪费的情况下,锯伐比斧伐出材率要高出1.6-2.0个百分点。因此,出材率表应当分地位级和林龄(龄级或龄组)编制,并要与生产实际保持同步,统一用锯伐采集样木。

5.3 收获表和地位级表要扩大取样范围并增加地位级数量

一是要扩大调查面,补充杉木主产区流口和溪口地区以及杉木生长一般的中、北部地区的样地资料,然后综合成表;二是要把现有的三个地位级加密为五个地位级,以使被评估林分与参照林分的立地条件更加接近,最大限度的减小数表偏差对评估价的影响;三是在5-26年范围内要分年列出各项有关因子,以使数表更方便于林木资产评估实际使用。

[1]www.doc88.com/p-273181449439.html.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案例分析[OL].

[2]何美成,李炳铁.杉木林分结构及其出材量预测方法[M].林业资源管理,1987,(3):22-31.

[3]www.doc88.com/p749686050915.html.林分生长和收获预估模型[OL].

[4]李果刚等.森林学[M].北京:农业出版社,1978.

S758.62

B

1004-7743(2015)0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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