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建雷 李海荣 王晓娜
权威的构成:乡村治理秩序的古与今
潘建雷 李海荣 王晓娜
在以族权、绅权、政权为核心的传统乡村治理秩序瓦解之后,如何围绕新的权威要素重建秩序,这是当代中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难题。本文尝试梳理传统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前期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秩序的变迁路径,呈现政权、族权、绅权、财权、强权、民权等要素此消彼长的历史图景;据此认为,要重建一套稳定合理的乡村治理秩序,不用依据某种理论或设计来切割现实,而必须考察传统在转型过程中的“变”与“不变”,正视各权威要素在社会结构与人心秩序中的现实权重,以“规则”与“德行”为基础整合之。
社会转型;治理秩序;权威结构;乡村
承载着破碎的历史传统与近代巨变的当代中国乡村,应当建立怎样的新治理秩序?这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大课题,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这一课题既需要“滴水见沧海”的深度个案研究,更需要从近代转型的广阔历史视野把握其变革的方向。文章尝试梳理传统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前30年和改革开放以来四个历史时期乡村治理秩序的变迁路径,剖析政权、族权、绅权、财权、强权与民权在乡村治理版图中此消彼长的角力过程,力图以历史传统与20世纪乡村社会结构的变革为基础,展现民权有限的历史基因与艰辛的成长历程,据此思考新时期乡村治理秩序的历史条件与现实可能性。
“王权止于县政”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规则之一。自秦汉“废封建、设郡县”之后,传统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了以保甲制度为行政末梢,以士绅为政府与乡村社会的纽带,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经济基础,充分利用宗族组织的整合控制作用,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乡村治理秩序。①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41、126页;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18-19页。这一基层治理模式与君主郡县、农副经济、伦理礼教及册封朝贡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华体制的框架。大体而言,在近两千年的时间里,这一基层治理模式,尽管其间不乏具体的调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动。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秩序
就这一关系图,须做以下几点说明:
族权:家族是乡村自治的主要组织实体。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家族是以亲属关系为基本骨架,以伦理为行动规则,集政治治理、经济生产、社会救助、祭祀教育等诸功能于一体的总体社会组织,其组织性与稳定性都别具一格。家族凭借族长、族规、祠堂、族田、族谱等一系列要素,形成了一套严密复杂的社会空间与规范体系;并围绕各种“礼仪”的集体行动不断再生产,据此以塑造每个族人的伦理行动规则、可能性及其限度。从社会结构的生成机理来看,以血缘与亲属关系为底色的族权(父权)是其他权威的基础与源泉。①有学者认为,“族权是皇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实恰恰相反,族权应当是皇权的基础与正当性来源,在很大程度上,皇权是作为社会基础的族权(父权)的政治再现(representation),而在实践中,它们是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第81页)。
绅权:士绅是传统乡村的中流砥柱。他们是国家学说在乡村的代言人与维护者,是“国家整合乡村秩序的主要力量”②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第3-7页;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267-275页;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五卷),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第479-482页。,也是代表地方社区与政治系统沟通的力量,对特定地域超越家族与保甲的诸种事务与冲突有领导权与处置权。③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96页。作为政治体制与乡村社会的纽带,士绅是超越并统合保甲的行政权与族权的力量,地方政府一般都需要与士绅共治。
是什么因素使士绅获得崇高的权威?张仲礼、瞿同祖、费孝通等前辈学者一般都主张“功名—知识—教育”是士绅的权威基础,于建嵘先生则根据实践调查指出,个人德行才是士绅获得权威的最核心要素。简单地说,为人公正,造福乡里,令乡民心悦诚服。④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97-98、104页。对此,笔者深以为然,这与古人“太上立德”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的训示也吻合。实际上,功名、知识、财富(土地)、技能、年齿、曾任的官职或官职亲属关系都不是决定因素,它们是成就德行、提升权威的因素。钱穆先生也曾指出,秦汉以降的“士人政治”(道统或德治)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独特景象,封建向郡县的政制转变同时也意味着国家体统主流理念的转变,形成了“道德”统摄“血亲”与“政治”的格局。⑤钱穆:《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政治》,《国史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这一判断与于先生的观察可相互印证。
政权:保甲制度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代理。在农业社会,乡村只需服从国家的大体规则与意志,国家既无必要也无力量直接深入乡村生活的细节。①徐勇:《岳村政治》序言,《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8页。因此设立非正式体制的保甲制度以示政权在场,税役、治安、决狱等是其主要职能。②关于县级政府与保甲制度的职能与分工的细节,可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修订译本),范忠信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七、八、九章。地缘保甲与血亲家族的高度重合可见保甲在乡村的地位;若保甲在实践中不以家族为基础,则近乎虚设③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83-85页。;我们可以称之为“政统高度倚重血统”。
需指出的是,秦汉的乡亭制度向两宋的保甲制度转变是传统乡村治理的一大转折点。从建制上看,王安石的保甲制变革废除了“乡”作为一级行政区域的建制,是政权体制的收缩,在法理上扩大了乡的自治权;但实践的逻辑未必如是。秦汉时期的“三老”是官派乡官(亭长来自民间推选),多由地方贤达人士充任,汉文帝十二年(公元168年)曾有三老“各率其意以道民”的诏令;更重要的是,乡官可以通过察举制度进入中央官僚系统,可见乡官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显要地位。④关于两汉乡官的地位可参见《汉书 文帝纪》,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89页;钱穆:《秦汉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92-295页。至宋代推行保甲制度,保甲管理者的地位与威望则不及往昔。其原因在于,秦汉去封建时代未远,“分封建国”的传统还在影响着国家政制,基层官员在政治建制有相当权重,不必仰人鼻息。政府对乡村社会都得以无为而治,民间也较少受到上峰政治的侵扰,贤德之士能自行兴利除弊;所谓“礼失求诸野”便是此意。⑤钱穆:《秦汉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第294页。待到隋唐时期,官僚建制日渐完善,中央集权日益严重,上级政权褫夺乡村自治权也渐成常态,地方自治权缩小,基层就多行政工作而少政治事务,俊秀人才难有施展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科举制度的实行致使优秀士人向朝廷聚集,不愿委身乡村的琐屑工作。至两宋改制,保甲长的成色更黯淡,背靠政权的保甲长在乡村的影响力自然不及拥有功名的士绅与基于血亲伦理的族长。也正因此,有于建嵘先生《岳村政治》书中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保甲的管理者依然是由本地百姓“公举”产生,当选者多为德、才、识兼备及家道殷实者;另一方面,保甲的管理者近乎沦为县级官员驱使的差役,其建制也近似县级政权的派出机构,同时还要侍奉地方士绅,“士民”常不愿充任,这影响了保甲长的“成色”,削弱了乡村的自治色彩。⑥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65-72页。
简而言之,“血统”、“学统”与“政统”构成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基本要素,它们相互支持、相互节制、分工合作,其权重在动态中保持均衡,在实践中磨合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权力/义务边界,维持着一种超常稳定的治理秩序。笔者以为,相较“自治政治”,谓之“乡村共治秩序”更贴切。
1840年西力东侵以来,古老的“中华文化体”遭遇西方力量的全面入侵与渗透,延续数千年的中华体制在短短数十年之间一败涂地;中国也开启了“中华文明圈的宗主国”向“世界列国时代一员”的历史大转型。较之春秋战国时期“中原文化”向“中华文明圈宗主国”的转型,近代中国的大转型是被迫、外生、突然的,
因而更剧烈、更彻底、更曲折。昔人谓之“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此言不虚。更重要的是,诸领域的改革转型,在“据传统塑造新中国”与“据西方再造中国”两条道路的撕扯下,在英美、日本、德意、苏俄等多种西方思潮的裹挟之下,“反复试错”,始终未能形成定制,乡村治理秩序自然也逃脱不了这一历史命运。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绅权的衰退:科举制的废除与农业相对获利能力的持续下降。作为一种较为平等的人才遴选制度,科举制是传统中国社会良性流动的主要途径,它既是上层统治集团保持活力的源泉,更是乡村生成士绅阶层的重要土壤。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历程的节点之一,它直接导致士绅阶层的急剧衰落。与此同时,农业相对获利能力的持续下降,也促使乡村清秀者寻求新的出路。他们流入城市,或求学,或经商,乡绅的成色与乡村的人文环境迅速陷入颓势。①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26-27页。“原有社会凝聚机制急剧瓦解,社会成员从原有的生存结构中脱离出来,又无法被新的生存结构所吸纳,从而迅速‘游离化’。这种‘游离化’社会群体,引发急剧社会动荡。”②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232-233页。为应对乡村社会失范的局面,晚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试图采取下沉政权与规范地方自治并举的方式,建立乡镇自治与保甲管制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但随后的政权更迭使得这一法令沦为“文本制度遗产”。③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33页。
二是,政权逐步下沉:未能有效确立权威。第一,辛亥革命之后,政权名义上从以“皇权”为中心转变为以“民权”中心,乡村社会也尝试着转保甲为自治,但彼时的民众也不具备自治的政治素养,所谓民权自治多流于形式。第二,民国时期的地方军政势力多以乡村为兵源与税赋的来源,倾向于倚靠暴力行政机构与土豪劣绅进行统治,根本不允许民众通过区乡(都团)等基层组织行使自治权。④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37页;各地军政势力对乡村强征摊派赋税等详细讨论,可参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第57-65、184-185页。这既折损了保甲等基层政权的权威,又为强权势力兴起提供了空间。此时的保甲不仅是政权的末梢,更类似一种派出机构,其自由度受区乡的严密限制,常常沦为征兵与收税的工具,以至于某些地区的保甲长到了“贤者不为、为者不贤”的地步。第三,北洋政府与国民党政府都比较重视城市与上层,忽视乡村与下层;并缺乏党纪、意识形态等手段节制基层官吏。⑤张国焘:《我的回忆》,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第212-216页。第四,国民党取得政权之后,也曾试图重建乡村治理秩序,但中枢意见不一,往来反复。1935年《修正剿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寓保甲于自治之中”的主张与30年代后期的乡村建设运动,都因当时紧迫的国内外形势与战争动员的需要而未能有效落实,反倒使得乡镇成为一级行政建制、保甲制重建且半行政化。⑥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第52-57页。第五,乡镇人员与保长从“民”转变为“官(半官)”的转变引起了士绅的关注,比较能满足他们进入正统社会的愿望,因而出现了士绅与保甲合流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良绅的流失,同时也弱化了士绅与地方社区的保护—认同关系。⑦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99页;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29-30页。
三是,强权凸显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士绅原是凝聚乡村各要素的中枢,它的衰落直接导致乡村的
虚空,豪强地主、劣绅、地痞流氓及会道门组织,借助地方军政势力的支持,鸠占鹊巢,特别是以土地财富为基础的“豪强地主”的政治操控力较之前显著增强,侵蚀僭夺了乡村的主导权。①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38-141页;另可参见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四是,族权在社会激变时期得到强化。这一时期的政权或默认或肯定家族是积极的社会组织力量;更主要的是,因为兵匪、帮会等黑恶势力横行乡里,乡村社会普遍需要能承担维护社区稳定与安全的力量,传统的宗族无疑是最有效的组织资源。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宗族的人身控制力因受到民国新式法律的制约,转而诉诸经济制裁的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增加族产总量与控制族人的家产”以达到约束族人行为的目的。②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40-141页。
五是,民权以动员式的农会为载体初登舞台。20世纪20年代,因乡村社会环境恶化,共产党领导农民运动得到了下层农民的积极响应,在南方多省建立了与政权分庭抗礼的农会。这种集政治、经济与社会功能于一体的准政权组织,高举“一切权力归农会”的旗帜,试图取代既有权威。③1927年中共中央正式提出“农民协会是农民政权”的说法,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151页注释5。需指出的是,农会的动员方式的确是现代政党主导的社会运动,但此时的民权还处在一种萌芽阶段,有浓厚的农民起义色彩。1927年,国民党“清共”之后,也曾尝试以农会的形式重新整合乡村治理秩序,但国民党终究没有摆脱过分注重上层的缺陷,1930年《农会法》的入会标准已经把农会转变为富裕农民的组织,农会也沦为保甲的补充。④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204页。
概而言之,在社会剧烈转型时期,政权持续下沉强化控制,原有的乡村治理秩序式微,同时各要素在乡村形成了混乱的斗争局面,革命运动与地方政权的频繁更迭使得它们相互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行事规则与权力界限,始终处在一种恶性争夺状态。
图2 社会激变时期的乡村社会治理秩序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乡村治理秩序的剧烈变动前所未有。新政权怀着“消灭旧世界,建设新中国”的理想,以苏式体制为底色,试图全面改造乡村社会的治理秩序,彻底瓦解传统的伦理人格及相应的社会组织结构,在“去自我、去家庭、去血缘的基础上建立以一个‘人民’概念为核心的共同体”①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第2页。,一个“党政挂帅”、生产、教育、生活等诸方面高度一体化的新社会组织形态。这一阶段的特征比较明显,即政权对乡村实行直接管理,垄断统治权威,牢固确立一元化的治理体制,也由此引发了社会系统对政治系统积极或消极的抗争。
一是,政权通过土地改革向乡村社会的深度渗透。的确,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让农户获得了土地,但这次改革不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对产权交易施加限制、逐步引导的结果,而是国家以大规模的阶级斗争与没收的方式直接重新分配,同时以法律形式合法化了分配结果。②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第10页。政权在碾碎土豪劣绅统治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沿着土地改革深度渗透入乡村社会乃至每个人的人格构成之中,看似农户家庭私有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不是以约定俗成的社会共意,而是强有力的国家意志,这为后来乡村治理秩序的反复变革奠定了精神与物质基础。③费孝通先生在1957年5月的《重访江村》中就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写道:“土地交给农业社了,有啥事就找社里解决……好像什么事都有个‘上头’在管。”(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283页)
二是,政权树立革命权威:打击黑恶势力与旧式士绅。新政权建立伊始,先通过发动群众运动“大张旗鼓”地“专政”了盘踞农村的各种黑恶势力④“大张旗鼓”一词直接来自当时的官方文件,详见杨奎松:《新中国镇反运动始末》(上、下),《江淮文史》,2011(1)、2001(2)。;同时也以反封建之名取缔了士绅在乡村治理秩序中的政治地位;加之反复的思想政治运动与意识形态宣传,“政府”在短时期内就树立了绝对的革命权威。
三是,政权全面置换基层代理人。建国初期的政治运动在树立政权权威的过程中,用符合阶级成分要求的贫农取代了农村的各种“反动”势力;这些依托政府权力的“公家人”、“干部”也垄断了治理权威,但这些群体的治理能力及其对新政权的依附性是不言而喻的。
四是,政权精细的地方建制。建国初期,新政权通过精细的行政区划与垄断资源分配权等方式强化了控制力,国家力量延伸至乡村最底层,建立了“村级人民政府”,治理单位也由“户”深化到“个人”。⑤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220-221、249页;王沪宁:《当代中国家族村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第152-153页。
五是,民权:农会的“用”与“废”。建国初期,各级农会组织获得重建,且在村一级与行政力量合一,是新政权开展土地改革、镇反等社会运动的有效辅助力量。至于新政权为何1954年就匆匆废除农会,其原因恐不只是于建嵘先生所说的农会不适应共产党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与理想,或许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考量。⑥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232页。
六是,“族权”与“绅权”的革命:一切向阶级看齐。唯阶级成分论的价值理念及其相应的政治经济
资源分配制度,重新规定了人作为“阶级人”的本质,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也据此重新界定。阶级化的社会体制把每个人“都编入了新的组织序列,形成了新的社区边界”①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229页。,一度用“阶级社会”覆盖了以伦理为核心的亲属社会。可以说,新政权从社会组织形态与社会心理两个角度,有力消解了族权与绅权的权威基础。
七是,政制统和社会:从农业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在苏式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在迫不及待振兴中华的心理的作用下,在最高领袖建设大同世界理想的指导下②关于儒家“大同世界”对毛泽东建设新中国的思想的影响,可参见王明生:《论儒家大同思想对毛泽东设计中国社会模式的影响》,《现代哲学》,2007(5)。,新政权在土地改革刚刚完成之际(1954年),就快速推进乡村的农业合作化运动③1955年底,全中国只有500个高级社,到1957年底已建成753000个高级社。参见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从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互助组跨越到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高级合作社,在乡村建立了一种以生产为核心、诸功能高度合一的村级组织(合作社)。而1958年的人民公社改制则是合作社运动的升级。它也是最高领袖大同世界理想、“赶英超美”的迫切心理与教条化意识形态的成果。新政权用不到3年的时间就把全国乡村两级管理制度统一转变为人民公社—生产队体制,从“村社合一”到“政社合一”,建立了一种管理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干部科层化的“新共产体制”,取缔了以“家庭聚居—村落散居”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共同体的社会运行状态。④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35页。人民公社体制深度变革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关系,重塑了村民的行动规则与社会空间,彻底瓦解了族权与绅权的社会基础。其中,个人被纳入并依附统一的公社组织,与国家的关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紧密度,在某种程度上,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在国家的行政监控之下。
八是,人民公社与“家族主义”。的确,在设计上,人民公社体制试图从政治、经济与思想等方面对家族实行革命。可实际上,“人民公社—生产队”体制之所以能迅速建立,不只是因为政权的强力推行,还因为这一体制的精神与中国传统的家族主义暗合。作为一种延续数千年的社会组织,家族的生命力也不是一朝一夕的革命就能根除的,它依然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在聚族而居的地区,生产大队常与大家族重叠,每一房或几房组成生产队。其实,我们在城市的单位与农村的公社都能看到家族这一古老组织的影子。
九是,党权向基层渗透。在优先发展城市与重工业的国家战略下,残缺的产权、低效的生产与统购统销的经济剥夺,曾一度引发乡村社会的危机。⑤据计算,1983年之前的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率,除1952—1957年有过微幅上升以外,明显低于1952年基于个体农户的水平,参见周其仁:《产权制度与制度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2页。此外,以1959年为例,当年谷物产量较1958年下降15%;同时统购定量增加14.7%。参见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这迫使新政权在1961年做出一定调整,缓和了对乡村的资源汲取力度,在基层实行社队分权,原则上把生产指挥中心、资源处置权、收益分配权都转移到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与此同时又着力强化了党工系统的基层布设以强化控制,党政两条线作为建制在公社与生产大队两级全面铺开。⑥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273-274页。
图3 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治理秩序
新政权在建国初期或抑制或消灭了乡村社会的其他权威,建立了高度一体化的“人民公社—生产队”体制。这一体制虽有一时之效,却非长远之计。人民公社的政治逻辑与残缺的产权制度,不能为乡村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它“压抑农民创造热情,不仅不能为乡村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反而造成了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积累了农民对国家的不满”①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07-308页。;“村落瓦解着公社,因为农民的原则、村落的原则和公社的原则在一些基本点上相互冲突。从人民公社降生的第一天起,公社与农民之间,公社与村落之间就存在着巨大的张力。”②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第415页。
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包产到户即是以传统村落自耕农社会的一种抗争。这不仅仅是“利益自发”的产物,更是坚韧的传统反制“政治理想”的结果。既然包产到户否定了人民公社的生产制度,也就否定了它存在的必要性。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乡村出现了管理真空,“面对着乡村社会这种经济发展和政治失控的状况,国家需要确立适应新经济状况的乡村社会治理制度③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20页。”。国家政权既然允许相对自由的生产生活方式,那么行政体制与社会自治相分离的治理模式便是大势所趋。1982年,国家以宪法形式确定了乡作为一级政权、村作为自治单位,1987年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逐步落实。④细节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320-322页。此后,乡村的自由活动空间日益增长,诸种力量“因地制宜”地兴起,形成了多元权威并立的乡村治理格局。
一是,政权仍居主导地位。尽管不再有人民公社时期绝对的资源分配权与行政管制权,乡镇党委与政府代表的法理政权在乡村两级的公共事务依然具有主导地位,实际控制着村域的人事、财务等核心要件。①俞可平、徐秀丽:《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的比较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2)。与此同时,不同主体的利益分化、民权意识的觉醒、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则在节制着乡镇政权“不规范”的权力干扰与利益诉求。②在分税制之后(1997年)与废除农业税之前(2006年),地方政权对农村的税费汲取一度使地方政府、村干部与村域关系紧张,参见贺雪峰:《乡村治理一百年》,《天涯》,2007(3);郭云春、刘梅芳:《利益博弈下的乡村治理——透视村民自治的新视角》,《社会》,2003(2)。
二是,村支部与村委会是村域的核心组织。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地方共同体的“当家人”,但同时也接受国家基层政权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体制与民意的双重授权决定了其在村域的核心地位。村党支部则是党权的基层代理,其权威主要来自上级党委的认可与本村党员的选举。随着村民选举的开展与民权的觉醒,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地位与关系已经成为乡村治理秩序的主要变量,其中也折射出政权与民权关系的微妙变化。
三是,家族复兴成为新时期乡村治理秩序的重要力量。80年以来各地的家族复兴原因不一,大致有:(1)传统的伦理观念依然影响着人们的行动方式,也是村民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2)政权的管理疏松与默认;(3)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家庭成为乡村治理的基本行动单元,为家族复兴奠定了社会与经济基础;(4)村委会选举直接刺激了围绕家族姓氏的社会动员,强化了家族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性质。必须指出,这一时期家族复兴区域差异很大,强者可以左右基层政权,弱者则蜕变为承载历史残余记忆的组织。③家族流变的区域差异可参见王沪宁:《当代中国家族村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第161-166页。
四是,财权之于乡村治理秩序的影响力日渐凸显。随着产业的转型与价值观念的转变,私营企业主、集体企业的带头人或外出发家的“民间能人”,开始成为新的权威。④具体可参见王沪宁:《当代中国家族村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第183-184页。他们的权威来源主要依靠他们的财富,更主要的是为村民谋取经济利益的能力,这与传统士绅的权威基础有相似之处。
五是,股份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深刻着改变个人与村集体的关系。物权关系是现代社会人与人关系的重要变量。当下中国乡村新一轮以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改制,正在尝试把现代公司制度导入村落共同体之中,力图塑造一种融“个人私有”与“集体共有”于一体的产权制度,从而改变整个村落的组织方式与运行规则。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类新集体经济组织很有可能成为未来治理秩序的发源地,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六是,民权得到大幅彰显。经过20多年的实践,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不同程度上提升了民众的政治意识与自治能力,同时还衍生了村民议事会、代表会议等各种地域性的自治组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当前的村民自治依然带有浓重的家庭本位,但从法理上看,村民自治与传统以“户”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截然不同,它是一种围绕“国家—公民”政治框架的民权形式。这里要强调一点,一个数千年来都以伦理家庭为核心的社会,它的民权形式不一定是西方的“个人—政党(社团)”模式,可以允许“个人—家庭”的模式。事实上,很多地区的村民选举是默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投票的,这未必就是“封建落后”。
七是,强权:恶势力死灰复燃。随着乡村自由活动空间的扩大、土地等自由流动资源市场价值的上升与行政管控的相对空疏,乡村社会的恶势力死灰复燃。这些群体与家族、村委会等组织盘根错节,常常通
过非法手段干扰村民选举,攫取村域经济利益。①杨华:《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深化理解乡村社会性质和乡村治理基础的新视阈》,《青年研究》,2009(3)。
八是,宗教势力的兴起是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新动向。当代中国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战略致使乡村大部分精壮劳动力长期外流,乡村虚空化趋势愈演愈烈,加之医疗养老保障服务不到位,鳏、寡、孤、独、病、残等弱势群体为各种宗教乃至邪教的渗透提供了土壤。
九是,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市场经济塑造的“利益核算单元”需要稳定的交易规则与可预期的收益,即“稳定的规则(法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也可以在规范的强国家状态下运行,与民主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实际上,市场经济塑造的“功利人格”倒有可能因囿于私人利益,而抑制人格中的公共要素,消解民主政治必需的公民性。民主固然需要个人利益的觉醒,但更主要的是理念与文化问题,关键在教育而非市场经济。
尽管乡村的权威格局呈现多元化的面貌,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选举,因其权威正当性集合了体制与民意的双重授权,所以是诸种权威获得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分割、划定与整合村域权威总量的制度平台,因而成为利益各方争夺的主阵地。②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184-187页。
图4 新时期乡村社会治理秩序
一切历史皆为当下史。乡村治理秩序经历了晚清以来百余年的曲折历程,形成了当前政权、族权、绅权、财权、强权、教权与民权多元并存的治理格局,构成了近代中国云谲波诡的历史转型的一脉主线。大体而言,其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一是,近代中国的乡村治理秩序的主要动力是国家政权主导的现代化进程。③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第438页。救亡图存与振兴中华的两大历史使命,促使中国的国家精英在各个层面推动改革、寻求出路,以期实现中华文明第三期的总体转型。
二是,民国初年以来,国家政权因战争动员等因素过度膨胀,下沉侵蚀了地方权威的基础。
三是,自士绅阶层瓦解后,尚没有稳定的权威群体可以统合地方社区。
四是,以城市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战略与乡村政治经济秩序的剧烈重构,破坏了乡村以家族为纽带的“社会团结”,也深入瓦解了绅权与族权的心理与社会基础。
五是,民权的曲折、缓慢兴起已经有效改变乡村治理秩序的格局。
百年的历史实践告诉我们,诸如重建乡村治理秩序之类的问题,不是简单凭借一套理论就能解决的,更不能以设计切割现实,强行植入某种“凿枘不投”的制度。事实证明,类似的政治试验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要真正建立一套稳定、合理的乡村治理秩序,需要科学考察历史变迁的“变”与“不变”,衡量各种要素在社会结构与人心秩序中的力量与作用,用社会学的术语说,正视社会事实的“坚硬性”与“惯性”。
进而言之,一种稳定的治理秩序(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统一),需要一种稳定的人心秩序与之耦合,相互支持、相互生产。中华文明圈时期形成的政权、族权与绅权三足鼎立的乡村共治秩序,之所以历经两千年而无大的变动,其重要原因即是它与传统以家庭为核心的伦理人格深度契合。其基本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中国人的心性秩序与社会治理秩序
要理解这个关系图谱,就要深入剖析传统中国的人性论。马克思曾说:“在现实上,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较之西欧文明,这一判断对传统中国的人性论更实用。传统中国的人性规定不是个体的我,而是一个“伦理人格”。每一层伦理关系依照其亲疏远近都构成“我”的一部分,都附有一种道德约束与义务;以家庭为起点的社会关系是中国人的心性秩序生成的组织基础,能让人们“理所当然”地接受各种伦理关系要求的“礼俗安排”,乡邻朋友都以叔伯兄弟相称,移照相应的“五伦之义”对待之,进而对各种社会关系依亲疏远近推而广之,以“伦理组织社会”①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81页。。对此,梁漱溟先生写道:
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因情而有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与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②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81页。
大体而言,伦理人格形成的社会行动空间是“亲亲”、“贤贤”、“长长”、“尊尊”,即对家人、有德行学问者、年长者、有体制官位者等人群的仁爱或敬畏;进而约束规定着中国人日常生活的行动轨迹,造就了亲长者(父老)、贤者(绅)、尊者(官)的权威。根据这种以亲亲为基础的伦理人格,就可以理解为何家庭迄今在乡村治理秩序中仍有基础性作用。
近代以来,持续的转型变革打碎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与心性秩序。政权、绅权、族权(父权)等传统权
威或被革命,或式微,或转型,而稠密的“伦理人格”也在阶级斗争、市场经济、“非社会的个人主义”思潮与居住格局的变化等因素的冲击下支离破碎。从现象上说,当代中国的乡村(也包括城市)实际上处在一种权威弥散的状态,没有一种社会要素或一类群体能为民众所普遍认同、尊重与仰望。这也是今天中国社会治理成本如此高昂的根源。
从社会学的角度说,政治国家既是整合社会的力量,也是社会力量的再现(representation)。而选举作为现代公民社会的仪式,集中再现并重塑着既有的社会秩序与力量对比,调整诸种要素在秩序中的权重。国家如此,乡村也不例外,透过今天中国乡村的“村委会选举”,我们能清楚看到各种要素的冲突、对话与妥协,角力与竞争催生了各种光怪陆离的现象。由此可见,今天中国的乡村治理秩序依然处在变动之中,诸种权威的正当性没有得到民众普遍稳定的认可。当然愚以为,较之以往,今天乡村社会呈现的多元权威并立的局面,其实是历史转型过程中一种正常现象,这种权威的分化与流动应该称之为“进步”而非“乱象”。
至于未来的乡村社会秩序是什么?笔者以为,稳定的社会新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说,要理顺个人、家庭、村集体、国家政权在社会总体系统中的位置,廓清各自在政治权力、产权归属等核心领域明确的权重与边界,并在此过程中塑造一种定型的人格,一种更具社会品格的人格。这绝非一个简单的理论设计,需要各要素在实践中反复磨合,权威结构的形塑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如上文所言,权威的分化与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时代给定的不可逆的一个社会条件,就应当顺应、尊重这一“社会事实”。古人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又“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从,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皆出自《论语·为政》)。今天乡村治理秩序的重建,或者说建立一个广大民众认可、认同的权威,其关键以德行与规则(法治)为平准。进而言之,坚持以村民自治制度为平台与框架,以普遍、开放、公正的自治规则为准绳,允许鼓励各权威要素按规则相互竞争,特别是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治力量,也应当更多以一种社会权威的面貌出现,要维护、承认规则,而勿以权力扭曲规则,一方面这有利于重建、增进民众与政治体制的亲和关系;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约束、引导、整合诸种权威,据此以共建一种协商共治的格局。
Constitution of Authority: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and Modern Ruling Order in Rural Area
PAN Jian-lei,LI Hai-rong,WANG Xiao-na
How to reconstruct the ruling order in rural area of China with new authoritarian elements, after the traditional one collapsed, is a big problem for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program in contemporary China. We aimed to describe the changes of ruling order in rural area during different periods, including traditional, Republic of China, the early stage of PRC and after reform and opening, and provide the historical vision of rivalry among political power, clan power, gentry’s power, wealth, force and civil rights. Therefore, we found that in order to rebuild the stable and reasonable ruling order in rural area, we should investigate the “changes” and “constants” of the tradition, respect the actual importance of these authoritarian elements in social structure and inner order, and reintegrate them into “rule” and “virtue”.
Social Transformation; Ruling Order; Structure of Authority; Rural Area
(责任编辑:胡宝荣)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京郊农村股份合作社的产权问题研究”(13SHC029)、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特设博士生项目“中国现阶段农村股份合作社的产权问题研究”(14ZHFD11)阶段性成果。
潘建雷,北京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思潮;李海荣,中共中央党校201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转型;王晓娜,北京行政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