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继承
滕尼斯认为,“一切结合……既把关系作为整体,也把关系作为团体……,只要它们是基于直接的相互肯定,即本质意义之上的,就此而言,它们是共同体。”[1]43它的本质是“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1]52,“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1]54。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虽然只有臣民而没有公民的概念界定,但其始终作为民族和国家的一分子而存在,即国家采取郡县制管理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杂居区,采取羁縻制度管理偏远少数民族聚居区,通过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建构使臣民成为国家共同体生活和民族共同体生活以及两者互动的基础成员。近代“三民主义”指引下的现代国家建构思想,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向一个新的高度,试图通过民族主义建立一个汉族主导、各民族平等且拥有民族自决权的国家,通过民权主义建立政府拥有治权、人民拥有政权的民主共和国。然而, “顾共和虽成,而共和之实能举与否,则当视国民政治能力与公共道德之充足,以为比率”[2]381-382,国民素质成为共和国的基础要件。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并成为政权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形成了公民权普及到全民、少数民族地区施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单一制国家政治体制,公民成为民族共同体生活和国家共同体生活中最活跃的构成要素。
纵观历史不难发现,民族、人民 (公民)与国家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影响着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当三者良性互动时,社会就进入“治世”;当三者关系发生异变时,社会则陷入“乱世”。但不管是“治世”还是“乱世”,我国自古以来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成为社会共识。这意味着在我国,民族共同体、人民 (公民)与国家共同体之间一直存在着相互嵌套且趋向同一中心的现象,由此产生“治世”时的“同心圆共同体”。这是一个由多个共同体相互嵌套形成且共有一个中心的特殊共同体。之所以特殊,一是因为它其实是由多个共同体相互嵌套而成的共同体组合,而且这些共同体共有一个中心或圆心,即同心结构。二是它还包括共同体意识同流、权力同质、规则同利、道义同识等内容,以维持同心结构在动态均衡中的持久发展。显而易见,它对于解决当前因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民族矛盾等具有相当程度的现实意义。
结构是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的排列和组合,它既可以是各部分之间以及与整体之间的互动图,也可以是各个部分趋向总体目标的逻辑图。因而,帕森斯认为社会结构“是具有不同基本功能的、多层面的次系统所形成的一种‘总体社会系统’”①美国著名现代结构功能主义学者帕森斯 (Parsons,T.)在其代表作《社会体系》(1951年出版)一书中对社会结构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相关观点详见周怡:《社会结构:由“形构”到“解构”——结构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和后解构主义理论之走向》,《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3期。。民族共同体、公民与国家共同体的同心结构也就成了三者良性互动的基本框架。
首先,传统中“家国同构”治理架构是同心结构的历史资源。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官僚体制不完善以及乡村社会宗族和偏远少数民族势力影响较大等原因,国家政权体系很难直接深入到乡村社会最底层和偏僻的边疆地区,造成“皇权不下县”“皇权不到边”的现象。此时,中央政府为了维护统治权威和巩固统治地位,采取“家国同构”这一间接性的统治战略,即认可宗族在乡村社会的治理地位,允许偏远少数民族在承认中央权威和国家统一前提下的自治。这种治理结构把国家共同体放在了其他共同体无可比拟的地位,民族共同体只是国家共同体内的子共同体,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也是国家的臣民或皇帝的“子民”,皇帝是同心结构的中心。这是我国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传统状态,其虽然有效促进了两千多年传统国家的稳定和民族融合,但需要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一是有强有力的军事力量做后盾。当民族共同体出现背离国家共同体的状况时,国家即会派出大量军队进行威慑甚至攻伐,如历史上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叛乱的镇压等。二是民族共同体治理体系与国家共同体治理体系的对接,如民族共同体首领的委任和“都护府”“将军府”的设立。三是有有效的制度建设以规范民族共同体的行为。当民族共同体难以作为国家共同体的子体系而存在或者作为国家共同体子体系而存在的维系成本很高时,就可以直接取消民族共同体的自治权,把其纳入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明朝的“改土归流”。这种民族与国家的传统“同心”互动模式,为当前国家和民族互动关系的构建提供了结构资源。
其次,民族与国家之间和谐与冲突的关系促成多种互动结构。虽然在理论上来说民族共同体作为国家共同体的一部分,应该服从于或者致力于国家共同体整体目标的实现,但是现实中国家共同体可能包含若干个民族共同体,而每个民族共同体的利益诉求通常又具有多样性和变动性,这就促使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之间难以时时刻刻处于非常融洽的“蜜月”状态。根据民族与国家或和谐或冲突的关系,可以将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的互动结构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两者出现完全的同心结构,即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共有一个中心且前者的边界完全包含于后者,也就是说民族共同体完全融入进国家共同体之中,这是国家共同体内民族与国家互动的理想状态,典型案例就是民族融合或民族同化,如中华民族这一具有建构意义的大民族的形成。第二种是两者处于偏差的同心结构,即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共有一个中心但边界并不完全重合,也就是说民族共同体的主干部分或者主体部分已经融入进国家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有着根本的利益联系和价值追求,但仍有少数极端分子作祟,通过强调民族个性破坏多元一体民族格局,这是国家共同体内民族与国家互动的常规状态,它要求我们遵循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原则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良性发展。第三种是两者陷入中心分离的结构状态,即民族共同体的主体部分甚至整体与国家共同体有着根本不同的利益诉求,并试图脱离国家共同体,这是国家共同体内民族与国家互动的变异状态,如民族独立、民族分裂等。明确国家共同体内民族与国家不同的互动结构,有利于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建构同心圆共同体模式。
最后,现代国家建构实践成为同心结构的延伸发展。近代以来,国家被认为“是一种虚构的或人为的人格,它本身在法的秩序里与所有其他的个人是相同的”[1]318,与国家相对应的是人的公民身份。在国家共同体中,个人“在拥有公民身份的地位与拥有共同体成员资格 (community membership)之间,存在着一种重要的互补关系”,而“共同体成员资格和个人认同显然是现代公民身份的文化属性”。[3]15-16因此,在现代国家建构中,一方面,国家共同体极力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把民族共同体的各个方面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或者国家治理能力范围内,但是这种纳入主要是基于国家与民族的互动和协作,而非传统社会中的高压和攻伐;另一方面,国家共同体非常重视共同体成员公民身份属性的培养,促使各民族共同体成员基于公民身份而非狭隘的民族身份进行互动交流。也就是说,现代国家共同体与民族共同体的同心圆互动模式的中心应该是包括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在内的公民共识而非传统社会中的帝王及其权威,边界应该是国家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基于公民共识的互动所形成的治理体系边界,即国家共同体基于优化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而适度放权、民族共同体在不偏离国家共同体整体目标的前提下实行适度自治,以图达到完全的同心圆互动结构,规避离心的冲突结构。因此,现代国家建构实践更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且拓展了其外延,即去掉了传统中华民族共同体中的臣民思想而注入了公民理念,且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实质化。
约翰·希尔勒认为,意识是“知觉、感觉或觉察的状态”[4]51,是自我感受、自我存在感和对外界感受的综合体现。民族意识是“同一民族的人感觉到大家是属于一个人们共同体的自己人的这种心理”[5],民族认同强调民族共同体成员对本民族共同体归属的认知和情感的依附,因而它具有排他性,[6]甚至可以分其为两个部分即民族认同意识和民族分界意识,[7]所以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共同体内,就出现了民族意识的多元化。但是如果一味地强调民族属性的差别和民族意识的多元化,则容易形成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离心结构,不利于民族共同体与国家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以及国家共同体的维持。因此,我国古代有为帝王尤为重视通过臣服手段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形成。而现代国家强调国家成员的公民身份属性,不论原来属于哪个民族共同体,均是国家共同体的公民,因而公民身份属性具有普遍性、公民意识具有统一性。如何处理公民意识统一化与民族意识多元化[8]就成为现实中促进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合流的关键所在。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进行思考:最底层的是共同的历史记忆;中间层是“默认一致”的共同意识;最上层的是趋同的价值追求。它们在不同层面形塑着以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为中心的现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促进民族共同体、公民与国家共同体的良性互动。
第一,挖掘共同的历史记忆。一方面,它告诉了人们从哪里来、如何来,这有利于同流意识的代际传承,即祖辈对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的认同与归属情况会经过各种渠道对晚辈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一门忠烈、世代忠良”之说,它激发出晚辈秉承祖志奉献国家的动力。另一方面,它告诉人们“我们”与“他们”是何关系,这有利于明确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的互动传统,从而采取适当的互动策略,如针对自古以来就与国家共同体和睦共处的民族共同体,则应继续发扬历史交往传统,促使民族共同体的民族意识与国家意志的聚合和汇流;再如针对因居住环境比较封闭而与国家共同体互动较少的民族共同体,可以宣扬其民族中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同流较优的典型人物,强化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的连接纽带,同时在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加大扶持,加强其互动关系和塑造新的历史记忆;又如针对时而出现离心的民族共同体,要找准离心的原因所在,通过各种方式奖励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同流较优者,用真诚真实真心的政策感召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同流松散者,打击极端离心者。总之,历史的“车轮”既碾碎了众多隔阂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经过几千年的民族交融早已根深蒂固。共同的历史记忆有利于现代国家以古鉴今,利用传统互动资源,促进民族意识、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的同流,增加民族、公民与国家的互动内力。
第二,培育“默认一致”的共同意识。“默认一致是对一切真正的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和共同工作的内在本质和真实情况的最简单的表示。”[1]74它是无须说明也无法说明的,是弥散于共同体生活中默认共识的习俗和“自然而然”的惯行。“默认一致”的共同意识是促进共同体成员团结在一起的特殊的社会力量。一是“默认一致”表示着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生活的共识,因而即使面临共同体成员利益的多样化,它仍然具有很强的意识凝聚力,如“中华民族意识”和“祖国情结”会促使国家共同体内的公民不论当局政府如何均有着浓重的中华民族归属感和“回归故里”“落叶归根”的强烈愿望。二是“默认一致”并非是消极的冷漠和逃避,而是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归属,但是它却隐匿于共同体生活中,无形无体,难以捉摸,只能靠感觉器官来感受,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具体行为;反过来,具体行为又会影响“默认一致”意识的强弱变化和内容变更,这说明“默认一致”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时势发展而有所变迁。因此,可以通过规范国家共同体中民族共同体成员的行为,增加和扩大民族、公民和国家的同流意识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默认一致”中的分量和比率,从而提升三者有效互动的内力。
第三,促成趋同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人们处理矛盾冲突、社会关系时所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和行为取向。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其处理各种事务时表现出的强烈的民族属性意识、民族交往意识和民族发展意识,[9]强调对民族身份属性的确认和民族共同体的归属。现代国家共同体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其处理各项事务时表现出的公民意识、平等观念、权利享受、法治追求等,强调对公民身份属性的确认和对主权国家的归属。虽然民族共同体与现代国家共同体对成员身份的属性确认不同,但是均具有强烈的交往意识和发展意识,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后两者的重要性逐渐超过了前者,同时在交往价值和发展价值取向上呈现出趋同的倾向。一方面,国家共同体充分尊重民族共同体的生活习惯和传统风俗,允许并支持民族区域自治,给予多方面的扶持以助其发展;另一方面,民族共同体拥护国家共同体的权威,积极参与国家共同体的发展。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得以呈现,其倡导的互相尊重、互相敬爱、互相包容的交往价值取向和互相护持、相互补充、共同繁荣的发展价值取向促进了当前国家共同体内各民族共同体良好互动与和睦相处。
没有普遍意义的国家,社会难以把国家的意志看作它的意志。也就是说,社会需要借助国家共同体来整合包括民族共同体成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而国家共同体往往借助于权力的行使发挥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权力成为国家共同体影响和支配其他社会成员的根本保障。但是,对于治理世代集群的民族共同体而言,可能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形成的首领权威和习惯法,要比国家权力和成文法更占优势。这就造成了两种权力的不同质、权力目标的不一致和运行逻辑的不协调,从而不利于民族、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为此,需要做到:
首先,统合权力属性。一是赋予国家共同体以现代国家属性,即主权在民。“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是传统国家观念与近代国家观念的分水岭”[10]。它一方面说明了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民族共同体成员也是国家共同体的成员,既需要向国家共同体赋权,也有要求国家权力提供服务的权利。由此,在现代国家权力属性中有效统合了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二是促进国家治理权力与民族自治权力相统一。民族共同体的多元性使纯粹单一的国家权力体系的治理效能很低,从而不利于民族共同体的稳定。赋予民族共同体以适度的自治权力,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优化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必然选择。但需要注意三个问题:自治权力适度问题、国家权力执行力问题以及自治权与国家权力互动制度建设问题。三是保障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的对等性。“每一个人都在间接的依附中参与国家的意志”[1]320。在传统社会,强调的是臣民对帝王权威的服从与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拥护和贡献,臣民参与国家的主要途径是履行交粮纳税的义务,没有任何参与国家的权利可言;而在现代社会,强调的是公民身份的确认、公民权利的保障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每个成员的良好发展,公民积极参与各种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活动,公民选举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反过来这些代理人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回应公民的合理诉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趋向对等化。总之,这促使民族、公民和国家得以在同一属性的权力体系中互动。
其次,统筹权力行使目标。这有利于民族自治权力、国家治理权力以及公民权利同向运行。一是不管是民族自治权力还是国家治理权力的治理目标需要紧紧围绕公民权来展开。一方面,公民权是现代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如果公民权得不到保障,则很难说此国家共同体是民主的,其终将被人民抛弃、被他国排斥、被历史“车轮碾碎”;另一方面,公民权是民族自治权力和国家治理权力的共同基础和互动平台,正是公民身份的确认把民族共同体及其成员统合进了现代国家架构之中,然而只有公民权的实现和维护才能让这一互动型架构持续稳定地存在。二是统筹国家共同体自上而下的治理目标和民族共同体自下而上的治理期望。国家共同体根据民族共同体的现实状况制定宏观治理目标,民族共同体在不违反国家共同体治理目标的前提下细化之。三是通过制度规章明确治理目标实现责任主体并划定权能和职责范围。国家共同体负责具有全局性的治理目标的统筹,民族共同体负责地区性的治理目标的落实,同时通过绩效考核机制规范权力行使过程以保证权力行使目标的实现。
最后,协调权力运行逻辑。这有利于民族自治权力和国家治理权力同轨运行。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这是保障国家共同体存在和稳固的必要前提,也是把民族共同体权力体系纳入国家共同体权力体系以此来维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必要步骤。也就是说,在统一权力体系框架下,民族共同体很难游离于国家权力体系之外,从而可以有效规避民族分裂等民族离心行为;同时,可以保证国家治理权力自上而下的贯通运行,更好地统筹民族共同体与国家的协调发展。二是依法用权是协调民族自治权力和国家治理权力运行的重心之处。只有依法用权才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同时,才能让民族自治权力和国家治理权力在同一法制轨道上运行,从而有利于在法制轨道上协调此两种权力。然而,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在民族自治权力行使的地方,往往存在着仍然具有很强效用的习惯法。因而,如何处理国家共同体的成文法与民族共同体的习惯法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节点。三是适度分权是协调民族自治权力和国家治理权力运行的奥妙所在。适度分权应该至少有三个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民族共同体自治需求但不悖于国家治理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族自治权力的功效但不脱离国家治理权力体系;最大限度地依法据实充分赋权但也应做到权责统一。
“功能性的共同体则更强调其功能的发挥,它的最大的特征在于它的异质性与包容性,即它能够将各种具有不同功能的共同体联合起来,从而使共同体的功能得以有效的发挥。”[11]因此,国家共同体需要尊重和包容民族共同体的异质性和多元性,加强国家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互动联系,促进共同体功能的最大发挥。然而,如何才能促使各种共同体强有力地联合起来,促进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持续存在和功能发挥?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82。这告诉我们,国家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互动联合需要遵从同利规则。
第一,群体的持续存在需要遵从同利规则。固然,民族共同体主要是基于一定的历史文化、地域范围、经济联系和心理素质而形成,风俗习惯和宗规祖训在共同体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忽视的是,这种群体的组合还有抵抗自然、博弈敌群以保护己群的功能,“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13]30。同时成员能够在共同体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和与其他成员共享共同体带来的利益。正是因为他们遵从着这种朴素的同利规则,所以我们通常可以在民族共同体中看到成员间和睦相处、其乐融融的场景。进一步讲,当若干个民族共同体组成一个国家共同体时,民族共同体之间以及其与国家共同体之间也必须遵从同利规则,让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成员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保证它们相互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联合,否则将会出现以下三种历史经常轮番上演的情况:其一,国家共同体遵从“中心-边缘”规则,不断地汲取民族共同体的资源,却不肯与其分享利益,当遇到民族共同体反对和抵抗时,即利用优势的政治权力、经济地位和军事力量等攻伐民族共同体。其二,民族共同体遵从“民族本位”规则,一味考虑和争取本民族共同体的利益,而不愿与国家共同体内的其他民族共同体分享获利机会甚至直接侵犯其他民族共同体的利益,从而容易造成紧张的民族矛盾和对立,严重者造成国家共同体分裂。其三,民族共同体遵从“逐鹿”规则,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争夺国家共同体的领导权,容易造成国家共同体动荡和崩溃。这些非同利规则的实践直接破坏了群体的持续存在。
第二,公共意志的实现需要遵从同利规则。公共意志“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14]35,“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14]131。可见,公共意志的实现本身就遵从着同利规则。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其公共意志是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诉求。对于民族共同体而言,它是民族整体存在和族民全员幸福的体现;对于国家共同体而言,它是要求国家实体存续和全体公民整体利益得到维护的价值共识。而民族共同体作为国家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族民也是国家的公民。这不仅要求国家共同体遵从同利规则,一方面与各个民族共同体共享发展获利,促进强化相互间的联系和信任,另一方面保证公民身份的等价和公民权利实现机会的均等,促进分属于不同民族共同体的国家公民走向融合。而且要求民族共同体遵从同利规则,抛弃“民族本位”“民族至上”的偏狭观念,主动把本民族共同体的公共意识与国家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对接。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意志不同于众意,众意着眼于私人利益,“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14]35。因而,在国家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互动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固然需要得到尊重和维护,但也需要警惕某些过分强调私人利益而采取的“因私斥公”“因私废公”的行为。这是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走向实质化的重要体现。
第三,个人的自由发展需要遵从同利规则。“人生而自由,但到处被铁锁系连着……”[13]4。这说明人的自由处处受制于生活中的各种羁绊,而单个人的力量又是比较弱小的,只有联合起来才有破除羁绊以获得自由的可能,即“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5]119。然而,共同体的维系却需要遵从同利规则,促使每个人在共同体中获得同样的尊重、同等的机会、同价的权利、同步的发展,每个人对共同体的归属感才能得到强化,个人自由才能在稳固的共同体中得到保障。因此,马克思说“人的实质也就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16]487,强调的就是人在共同体中的互惠互利的发展。而人的这种互惠互利的自由发展,在民族共同体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中,主要是通过人对人的依赖获得;在国家共同体这种建构形成的共同体中,主要是通过人对物的共享获得。[17]同利规则成为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功能发挥和持续存在的共同规则,其中心目标是人的自由发展。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框架下的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可以基于人的自由发展和同利规则的遵从而实现有效的良性互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文明体”国家,[18]虽然在近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备受鄙夷和打压,但20世纪80年代的传统文化回潮说明这一文明体系并没有中断。然而,“宏大文明内部的认同冲突远远多于它们之间的冲突”[19]87。对于崇尚重义轻利、谋道不谋利的传统价值取向思维方式来说,大兴道义成为解决冲突以图维系文明体内部各团体互动关系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存续的首选策略。道义是“行为本身或行为依据的原则,即行为动机正确与否”[20],通常在道德伦理、公平正义和理想信念三个层面发挥着规范人的行为、维系社会共同体存在的功能。但是由于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不同的共同体可能存在着不同的道义标准。这提醒我们,要想构建民族共同体、公民与国家共同体的良性互动模式,必须首先塑造获得各方认可的同识道义,并承认其维系互动关系的效用。
第一,微观维系:普世伦理的达成。道义“首先在于它所具有的伦理正当性”[21],这说明道义离不开别人的评价,同时只有大家共同认可、共同接受、共同默化于心的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才能成为道义。因此,道义把每个人的主观认知和情感依赖很好地联系起来,促成每个人相互之间有共识的交往和信任,也促成了个人所属的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道义需要“与某种形式的道德运作相符”[22]7,这意味着道义具有公共性的特征,个人或者某个共同体不能单方面地认为某项道义是具有普遍性的道义,也不能自认为某项道义合乎规范而强迫他人接受,道义必须是全体社会的共识,也就是说,道义必须合乎普遍意义上的伦理道德原则。也只有在此基础上,中华民族共同体各项活动的开展才有章可循,才能保证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有规则有标准地互动。
第二,中观维系:公平正义的同识。道德伦理在共同体的熟人关系网络中能够发挥出最大功效,随着共同体横向范围的扩大,陌生人关系成为共同体活动的主流,道德伦理对共同体的维系力量逐渐式微。此时,就需要在更高的层面介入更有力度的维系力量。道义的第二层涵义即公平正义在扩大了的共同体中应运而生。在柏拉图看来,公平和正义是对等的。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23]148,理想城邦是正义的城邦。直到现代,罗尔斯仍然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当作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24]4可见,公平正义早已成为处理城邦共同体或者国家共同体事务的重要准则。在当前既注重公民权实现又兼顾民族共同体多元一体化发展的国家共同体中,利用公平正义保障分属于不同民族共同体的国家公民权利行使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促进每个公民自由自在自为地享受权利和发展自我,增强民族共同体中的国家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促使民族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互动纽带的强化。
第三,宏观维系:共同理想的培育。道义除了在共同体生活的初始层面发挥道德维系的力量、在横向切面扩大了的共同体生活中倡导公平正义的效用外,还需要在共同体纵向发展层面强调其“精神的和理想的价值”[25]。也就是说,道义本身不仅具有工具理性,即在中微观上维系国家共同体的存在、公民权利的实现及其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与各自然民族共同体的良性互动;而且还具有价值理性,即在宏观上指引和规范着国家共同体前进、公民权利行使及其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与各个自然民族共同体互动的方向。因此,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框架下培育民族共同体、公民与国家共同体的共同理想显然对于促进三者的规范、有序、密切与和谐互动意义重大。
同心圆共同体通过同心结构的形塑,可以为民族、公民与国家提供良性互动框架;通过同流意识的培育,可以为民族、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提供内力支撑;通过同质权力的贯彻,可以为民族、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提供强力保障;通过同利规则的遵从,可以为民族、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提供常规秩序;通过同识道义的倡导,可以为民族、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提供多层维系。可以说,同心圆共同体对于民族、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于我国民族问题的解决、国家现代化建设具有深刻启发意义。
首先,它承接了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思想,并延伸到现代国家建设领域。费先生通过对历史的梳理,认为中华民族是汉族与少数民族相互融合和交杂形成的,是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且在抵抗西方列强的过程中转变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但是由于汉族与少数民族在互相渗透和融合的过程中存在渗而未透、融而未合的情况,各个民族对自身的民族成分有着切实的民族体认,从而产生多元并存的民族共处局面,由此形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26]这其中起着关键作用的是每个民族的凝聚中心,而这些凝聚中心更多地依靠于民族结构聚合、民族意识凝结以及民族权力建设等来维系。随着汉族与少数民族的不断交汇融合、民族结构不断扩大、民族意识更趋包容、民族权力趋于统一,导致以汉族为核心包含众多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产生,且形成了相应的规则理念和道义观念。然而,总体上来说,传统社会中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核心要素是具有民族自识的民族共同体,主导力量是民族共同体上层成员,实现方式是互通有无和军事攻伐。但是现代国家建设,注重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及公民权的维护,因此,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核心要素便是具有同等公民权的民族共同体,主导力量是统一的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方式是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民族、公民与国家在具有同流意识、同质权力、同利规则、同识道义的同心框架下良性互动。
其次,它回应了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精神,尝试建构出民族、公民与国家良性互动模式。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大限度团结依靠各族群众,使每个民族、每个公民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共享祖国繁荣发展的成果”[27]。可以说,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梦想,必须坚持各民族团结,而各民族的团结又紧紧依靠民族成员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养成,即民族、公民与国家互动的同流意识。但是意识具有随意性和多变性,因此,同流意识的养成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结构框架,需要一定的强制权力予以引导,还需要一定的规则和道义进行约束。由此可见,民族、公民与国家良性互动的同心圆共同体模式,不失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各民族大团结以及中国梦实现的有益路径。
最后,它展望了未来民族、公民与国家的互动趋向。以公民权为基准线的民族与国家互动是历史潮流。现代国家建设或者国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促进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的实现。国家宪法从形式上规定了不分民族的任何公民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即各民族成员在交往交流和参加公共活动中具有形式上平等的公民权,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公民权在实现过程中出现了差序现象。那么,此时就需要优化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以国家权力促进公民权的实现从形式走向实质。然而,如果出现国家——社会二元治理格局,则不利于国家与公民、民族的良性互动,就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尤其是有着某些民族或者族群身份的公民的权利的侵犯,国家现代化即成为泡影。同时,民族共同体并非是长期稳定的共同体,随着历史的变迁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聚合或分离甚至消解,因而以民族共同体或者民族身份为基准线建构的国家也是不稳定的,国家形式和国人身份往往会随着主导民族的变更而变化。与此不同,以公民权为基准线建构的现代国家却是较为稳定的,因为无论哪个民族占据执政的主导地位,国人均享有公民权。由此可见,公民权奠定了现代国家和民族良性互动的重要基础。
[1][德]费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孙中山.《新国民》杂志序[G]//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孙中山全集:第二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
[3][英]布赖恩·特纳.文化公民身份的理论概要[G]//尼克·史蒂文森.文化与公民身份.陈志杰,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4][美]J.R.Searle.Minding the Brain[J].New York Review of Books,2 Nov,2006.
[5]费孝通.关于民族识别[J].中国社会科学,1950(1).
[6]陈茂荣.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J].学术界,2011(4).
[7]黎岩.民族分界意识与民族认同意识[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3).
[8]刘仕国,陆延荣.论民族意识与公民意识的和谐统一[J].实事求是,2000(4).
[9]吴应辉.关于民族意识的定义问题[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6(1).
[10]李华兴,张元隆.孙中山与中国近代国家观念的发展[J].广东社会科学,2005(1).
[11]李慧凤,蔡旭昶.“共同体”概念的演变、应用与公民社会[J].学术月刊,2010(6).
[12][徳]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徳]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5][徳]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徳]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7]秦龙.马克思从“共同体”视角看人的发展思想探析[J].求实,2007(9).
[18]王铭铭.中国:民族体还是文明体?[J].文化纵横,2008(12).
[19][美]约瑟夫·奈.硬权力与软权力[M].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0]魏英敏.功利论、道义论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J].东南学术,2002(1).
[21]万俊人.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J].学术月刊,2003(1).
[22][美]艾伦·格活斯.伦理学要义[M].戴扬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5]庄三舵.中国传统道德哲学:道义论遮蔽下的功利主义[J].云南社会科学,2006(4).
[26]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4).
[27]习近平.坚持以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健疆 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R/OL].(2014-05-30)[2015-05-09].http://cpc.people.com.cn/n/2014/0530/c64094-25083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