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辉
(公安部改革办,北京 100741)
“警力无增长改善论”溯源、比较和启示
赵旭辉
(公安部改革办,北京 100741)
英国人约翰·安德逊最早提出了“警力无增长改善论”,在此理论指导下,英国近200年来主要采取五种方式实现了“警力无增长改善”:一是精简警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二是在划清事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警察之间的执法协作;三是依法规范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四是广泛应用视频监控、DNA等技术手段,实现科技强警;五是对警察进行实战化的教育训练。我国的警务改革可以立足国情警情,借鉴国(境)外的有关理论和经验做法,依法规范公安机关及其内部机构设置,强化执法协作,规范使用辅警,加大科技强警与教育训练力度,从而力争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
警察管理;警力无增长改善论;警务机制改革;公安改革
长期以来,国内关于“警力无增长改善论”的研究文献不少,且普遍认为1976年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翰·安德逊在其著作《从人力资源到观念的转变》中率先提出了“警力无增长改善论”①如: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刘须群《“三队一室”警务运作模式述评》,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第10~13页;王维佳《论“无增长改善论”对我国警力资源配置的启示》,载《公安学刊》2009年第4期,第61~65页;吴娜《向无增长改善要警力——以公安院校警体教学为切入点》,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101~104页;张超《河南警务机制改革——“无增长改善”的中国标本》,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13~16页。。但是这些文献,有的并未注明出处,有的系转引自其他中文文献,而所引文献也未见英文原版出处。为了加深对“警力无增长改善论”的认识,本文以英国内政部网站及《卫报》(The Guardian)、《每日电讯报》(The Daily Telegraph)等媒体官方网站的公开资料为研究文本,对约翰·安德逊的生平和理论进行梳理,并归纳英国近200年来在“警力无增长改善”方面的警务实践,进而对我国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推进警务机制改革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约翰·安德逊(John Alderson,1922—2011)生于英国南约克郡的巴恩斯利(Barnsley),1938年从当地的技术学院(Technical College,另译“专科学校”)毕业后参军入伍,1946年以中士军衔退役后加入西约克郡警察局。1955年,由于训练新兵成绩出色,经过法定最短的升职年限(9年)晋升为督察。1956年,赴澳大利亚工作一年,回国后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取得了出庭律师资格和利兹大学(Leeds University)的犯罪学文凭,并在1963年通过了国家警察学院为期一年的高级指挥培训。1964年,被任命为多赛特郡警察局副局长,1966年转任伦敦大都市警察局副局长,负责行政管理和人事训练。1970年,调任国家警察学院院长。1973年,担任辖区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人口100万、警力3000人的德文和康沃尔郡(Devon and Cornwall)警察局局长,并连任9年。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英国犯罪率不断攀升,种族和人权问题频发①,警民关系持续紧张,约翰·安德逊积极倡导社区警务,与奉行强硬政策的曼彻斯特郡警察局局长詹姆士·安德顿(James Anderton,1932年生,1976年至1991年在任)形成鲜明对比。由于伦敦、曼彻斯特、利物浦等
城市的警察在处置民众骚乱时使用了催泪瓦斯和塑料子弹,约翰·安德逊指责上述举措“不人性(dehumanising)”,并坚持警察不配备武器的传统,禁止自己所辖警队使用催泪瓦斯和塑料子弹。此举让他备受争议,不少其他郡的警察局长认为约翰·安德逊的思想过于“偏激”,处置民众骚乱时过于“软弱”。约翰·安德逊则强调警察应当与教师、缓刑监督官、社区工作者等加强合作,通过警察与社区的良性互动来改善治安。为此,约翰·安德逊组建了100人的社区警务队,还通过参与编写《犯罪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Crime and Criminals,1960)、《我们警察》(The Police We Deserve,1973),撰写《警务自由》(Policing Freedom,1979)、《法律与违法》(Law and Disorder,1984)、《人权与警察》(Human Rights and the Police,1984)、《坚持原则的警务》(Principled Policing,1998)等著作来宣传其思想。因此,约翰·安德逊被英国《卫报》称为“社区警务之父”。1982年,约翰·安德逊即将退休,虽然有人希望他在退休后担任代表中央政府对地方警务进行监督的女王警务监督员(HMIC),但这并没有得到时任保守党首相的撒切尔夫人及其内政部长的支持。显然,约翰·安德逊的“软弱”与“铁娘子”铁腕治国的执政风格不太相符,也让警界同僚有所不快。约翰·安德逊退休后,在1983年代表自由联盟党竞选廷布里奇选区议员,但是没有当选。1983年至1989年,他担任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客座教授,帮助埃克塞特大学建立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并积极协助国际特赦组织考察美国南部各州的死刑犯。1994年至2000年,担任朴茨茅斯大学警察和犯罪学研究员。此外,他还经常在媒体上发表有关警察的时事评论。
他提出的“警力无增长改善论”的精神实质是在保持警力资源基本不增加的基础上,通过挖掘内部潜能、改革警务机制等方式,实现警力的增值扩张和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英国警方将这一理论运用到了警务实践中。
在不增加警力编制的前提下改善治安状况,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从英国近200年的警务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一)精简警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凝神聚力
英国自1829年建立职业警察制度以来,先后根据《1946年警察法》《1856年郡和市警察法》和《1964年警察法》,对郡、市、镇警察组织进行大规模的合并重组,建立了“内政部—警察局”两级警察机关的组织架构。其中,各地警察局基本上以郡为管辖范围,但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并非完全一致。如1967年4月1日成立的德文和康沃尔(Devon and Cornwall)郡警察局,就是德文和埃克赛特(Devon and Exeter)郡警察局、康沃尔(Cornwall)郡警察局、普利茅斯(Plymouth)市警察局合并而成。上述3个警察局又是由26个郡、市、镇警察组织历经1856年至1947年的多次合并而成。
各地警察局对所辖机构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在对所辖机构的设置上,各地警察局在纵向上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治安形势的不同,设有数量不等的分局、警区、警署等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与地方行政区划并不一一对应;在横向上则归口整合相近职能,构建“大部门、大警种”。如,截至2014年,德文和康沃尔郡警察局共有正式警察3529人、文职人员2184人、辅警598人、社区警务志愿者354人,辖区面积10258平方公里,人口165万,年度预算2.568亿英镑,是英国辖区面积最大、机构规模排名第五的警察局。从组织结构上看,该局为“局—分局—警区—警察署”四级架构,郡警察局下设康沃尔郡和锡利群岛、德文郡、普利茅斯等3个分局、9个警区、49个警察署。郡警察局设有刑事部、行动部、情报部、科技部等机构,各分局设有社区警务队、交通部、刑事部、警犬队等机构。
又如,伦敦大都市警察局辖区面积1578平方公里、人口740万,共有正式警察31400人、文职人员13000人、辅警5000人、社区警务志愿者3700人,年度预算4.1亿英镑②参见伦敦大都市警察局网站:www.met.police.uk。。根据2015年4月伦敦大都市警察局网站发布的组织结构图,该局现为“总部—警区—警署”三级架构,共有1个总部、4个警区、180个警署。总部下设5大部:一是特殊犯罪与行动部,下设刑事与行动处(含特殊犯罪侦查科、有
组织犯罪侦查科)、情报与特勤处(含行动科、情报科、特勤科)、外国人处;二是地区警务部,下设犯罪与交通管理处、社区警务处以及4个警区,警区下设180个警署;三是特别行动部,下设安全保卫处、国内警务合作处;四是职业化部(Professional⁃ism),下设职业化标准处(Professional standards);五是司令部(Headquarters),下设人事处、财务处、法务处、公共关系处、信息处。
除了对地方警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进行精简,英国中央警察机关也积极构建“大部门大警种”。如,2013年10月7日,英国根据《2013年犯罪与治安法院法》,决定将内政部直属的国家严重有组织犯罪侦查局、伦敦大都市警察局的网络犯罪侦查部以及国家边境署、国家警务改良局的部分机构整合为国家犯罪调查局,负责有组织犯罪、人口和武器及毒品走私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边境犯罪以及其他跨区域、跨国犯罪侦查。国家犯罪调查局下设边境犯罪侦查、侵害儿童及在线保护、经济犯罪侦查、有组织犯罪侦查、情报、行动、行政等7大部,以及局长直属的办公室、法律顾问、职业化标准、风险管理等处室。其中,行动部下设网络犯罪侦查、特勤、情报收集、英格兰与威尔士信息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事务等5个处,情报部下设情报中心、项目处、任务协调处,边境犯罪侦查部下设行动处、国际合作处,行政部下设人力资源与教育、规划、财务、装备等处。根据国家犯罪调查局2014年的年度报告,该局现有编制4500人,年度预算为4.64亿英镑①参见英国内政部国家犯罪调查局2014年年度报告:http://www.nationalcrimeagency.gov.uk/publications/176-ncaannual-plan-2014-15/file。。
应当说,国家犯罪调查局的成立,起到了精简机构、节约成本、减员增效的作用。一是组建该局的各部门在合并前的预算总和为8.12亿英镑,合并后的年度预算为4.64亿英镑,削减了43%。二是通过撤并现有机构,在国家层面构建起了“大刑侦”的工作格局。
(二)立法推动执法协作,形成合力
英国在划清中央和地方警察事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了警察机关之间进行协作的权利和义务,推动中央和地方形成执法合力。一是《1964年警察法》对跨区域警务协作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该法第13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警察局局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就共同履职以及共用房屋、装备或者其他设施等事项达成合作协议。涉及合作的经费负担问题,由合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内政部长决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内政部长在必要时也可以指令两个以上的警察局互相之间达成合作协议。根据该法第14条规定,各警察局可以根据其他警察局的协助请求,向请求协助的警察局提供协助。被协助的警察局应当承担有关协助的经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内政部长决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内政部长在必要时也可以指令某个警察局为其他警察局提供协助。二是根据《2013年犯罪与治安法院法》,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负责有组织犯罪、人口和武器及毒品走私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边境犯罪,以及其他跨区域、跨国犯罪侦查。国家犯罪调查局长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指令地方警察局长为其提供各种支援。由于此举大大提升了中央政府对刑事司法的控制力度,国家犯罪调查局也因此被媒体称为“英国的FBI”。
(三)依法规范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向外借力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英国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警力不足的问题也不断凸显。使用警务辅助人员成为英国警务实践的客观需要,并经历了从授权使用到依法规范使用的发展过程。一是17世纪至20世纪初,英国开始授权各地使用辅警参与警务活动。如1662年《住所法》规定治安法官在紧急时刻可以选任非专职的特别警察(Special Constable,SC,另译“志愿警察”或“辅警”)协助工作。1831年,议会规定在特殊的动荡时期,如果在特殊地域范围内的专职警力不够,特别警察可以编队开展工作,拥有逮捕权和配备枪支及其他警用设备的权力。《1835年特别警察法》将特别警察定义为志愿团体,并扩大了其管辖权。《1914年特别警察法》允许各地任命兼职的特别警察。二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英国加大了依法规范使用辅警的力度。如,《1996年警察法》对特别警察的权力进行了详细列举,具体包括:在交通事故、殴打现场或者火灾中提供帮助,采取道路安全措施,户对户的调查访问,徒步巡逻,为社区或者大型活动提供安全保卫,在学校宣讲安全和犯罪常识,为法庭提供证据,在重
点区域处置未成年人饮酒、刑事伤害和混乱行为,提供预防犯罪建议和提高财产保护意识等。又如,《2002年警察改革法》进一步明确了文职人员、社区警务志愿者、全职或者兼职的指定官员(包括文职犯罪调查官、文职监禁官、文职押送官等)、交通监管员等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限,并授权内政部长制定关于辅警的纪律处分规定[1][2]。
通过依法规范使用警务辅助人员,英国形成了正式警察、文职人员、辅助警察等三大警务主体权责明晰、相互协作的工作格局。截至2014年,英国各地共有19.5万正式警察、11.1万文职人员、2.1万辅警。各地警力分布如表1所示。
表1:2014年英国警力分布
(四)科技强警,以技省力
英国警察在科技强警上向来不遗余力。一是19世纪末对人体测量、指纹鉴定等刑事技术的广泛应用。如,1894年,伦敦大都市警察局率先将阿方斯·贝蒂隆标识制度(the Alphonse Bertillon System of Identification)及其人体测量设备(Anthropometric Measuring Device)投入侦查实践。又如,1901年,伦敦大都市警察局成立指纹鉴定处,广泛应用指纹鉴定技术侦查破案,极大地提高了侦查效率,为专业侦查人员赢得了声誉。二是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对视频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3]。早在1967年,英国就有超市、商店等私人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协助警察打击犯罪。1985年,英国海边小镇伯恩茅斯开始在城市街道等公共空间安装视频监控。1993年,英国默西塞德郡的两名10岁男童谋杀了一名正在学步的幼儿,警方通过视频监控迅速抓获凶手,这一事件促使民众强烈要求在公共区域安装更多的视频监控设备。1994年,英国只有79个城市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1998年这一数字已上升到440个,而美国当时仅有60余个城市安装了视频监控设备。截至2006年,英国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多达420万个,比欧洲其他国家的总和还要多[4]。虽然英国人口只占全球人口总量的1%,但它却拥有全球10%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平均每14个人就有一个摄像头。三是20世纪末对DNA技术的广泛应用。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DNA数据库的国家,拥有全球人均最大的国内DNA数据库,并且早在1995年4月就制定了《样本提取条例》,建库对象包括夜间盗窃者、性犯罪者、暴力犯罪者以及警方认为有必要的有违法记录者[5][6]。截至2007年,该数据库存储的信息高达300万份,人均DNA采集率达到4.95%。
(五)加强训练,育人蓄力
英国的警察训练坚持实战化的导向,具有统一施训、战训合一的特点。1948年,英国成立国家警察学院(National Police College),为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警察提供统一的职业培训。1954年,苏格兰成立苏格兰警察学院(Scottish Police College),为苏格兰警察提供统一的职业培训。如今,英国警察新招募的人员在通过心理、身体、文化和其他相关科目的测试后,都会进入警校接受培训。培训期间,除衣、食、住免费外,还享受正式警员工资待遇。在警校接受训练18周后,到各地警察局实习10周。在随后的9个月中,继续在警局实习,但每月回警校学习4天。在警局基层工作满2年后,回警校参加考试,合格的录用为正式警察。不合格的,在警校再学习5周,如果考试还不合格,则不予录用。
(一)我国“警力无增长改善”存在的问题
反观国内,我国“警力无增长改善”的实践还存
在以下问题。
1.公安机关及其内部机构设置不够规范
一是县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缺乏明确的设置标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但是缺乏根据辖区面积、人口、犯罪率等警情社情设置公安分局、派出所的细化标准。二是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过多过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机关虽历经1983年、1988年、1994年、1998年四次机构改革,但机构设置的科学化水平仍有待提升[7]。当前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横向上警种林立、部门林立,分工越来越细,职能交叉重叠;纵向上过于强调业务对口,内设机构呈现上下一般多的现象。这些状况不符合各级公安机关不同职能定位的要求,造成同级公安机关部门警种之间的互相推诿扯皮,影响了上下级机关之间事权的清晰划分,难以真正形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最大合力。
2.执法协作缺乏刚性约束
关于跨区域警务协作,在公安部层面主要有两部规范性文件:一是2000年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明确了跨地区调动警力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二是2011年的《关于全国公安机关加强警务合作的指导意见》,对地方公安机关之间开展协作提出了指导意见。但是,这两部文件都存在立法层级不高、规定有所疏漏、执行效果欠佳等问题。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并未涵盖刑事案件。在现行侦查体制下,侦查部门的人财物都由地方掌握,上下级侦查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侦查部门对下级侦查部门仅有指导权、协调权,而不具有法定指挥权。下级侦查部门对上级侦查部门的建议、意见选择性执行,上级侦查部门缺乏约束和制裁权力,造成打击跨区域犯罪工作难有大的进展。又如,《关于全国公安机关加强警务合作的指导意见》缺乏对有关人员调动、经费负担、设施使用的明确规定,以及对协作义务与责任的硬性要求,导致实践中各地执法协作操作各异,存在不少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壁垒、信息壁垒的现象。
3.使用辅警存在隐患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公安机关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警力却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普遍使用辅警协助工作。2012年,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出台了全国首个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但是,关于辅警的职责权限、队伍管理等,在国家层面却存在立法空白,导致一些地方的辅警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科技强警的力度有待加强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主动顺应信息化发展大势,全面开展以“金盾工程”为载体的公安信息化建设,推动了现代信息技术与各项公安基础工作的深度融合。但是,受对公安信息化发展规律认识不深、新技术应用滞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中还存在着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不规范、信息资源共享不足、专业技术人才引入难留住难等诸多问题。如,截至2011年,我国DNA数据库共存储数据1160万条,总量排名世界第一,但DNA的人均采集率仅0.85%,远低于英国2007年时4.95%的水平[8]。截至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安装监控摄像头100多万个,指导社会单位安装监控摄像头1000余万个,平均125人一个摄像头,远低于英国2006年时平均14个人一个摄像头的水平[9]。
5.民警教育训练水平需要提升
与英国实战化的警察训练相比,我国的警察训练尤其是新警初任培训还存在培训时间较短,缺乏在校学习与实地见习反复交叉、不断巩固的过程等问题,导致新招录的警察很难在短时间内学精、学深、学透警务专业技能,也不利于警校及时发现新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
(二)对我国“警力无增长改善”的建议
虽然我国与英国国情警情不同,不可能对英国的经验做法照搬照抄,但是,英国作为职业警察的发源地,在近200年的警务实践中始终坚持依法治警,有效实现了“警力无增长改善”,的确有不少经验值得借鉴。2014年,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同志代表部党委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结构性挖潜,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运行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置,提升警力资源使用效率;坚持内涵式发展,向科技要警力,向素质要警力,向机制要警力,向管理要警力,通过调结
构、转方式,着力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为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效解决警力不足的突出问题,我国应当立足国情警情,借鉴包括英国在内的国(境)外有益经验做法,采取多种措施助推“警力无增长改善”。
具体而言,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依法规范公安机关及其内部机构设置
一是根据警情需要,细化公安机关的机构编制标准。英国根据辖区面积、人口、社会治安状况等警情需要,设置警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做法并非孤例,我国台湾地区也根据辖区人口、面积、车辆数、犯罪率的不同,对直辖市及台中市、其他市县警察局设置了不同的机构编制标准①以“直辖市”及台中市警察局为例,该警察局辖区人口每350人,增设警员1人;辖区面积每150至200平方公里,增设警员60人,辖区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增设警员80人;辖区车辆每满1万辆,增设警员10人;犯罪率超过万分之40,增设警员400人,每增加万分之1,再增设警员2人。参见台湾地区“内政部”警政署2008年颁布的《警察实用法令》,第1837~1838页。。2005年我国大庆公安改革时,综合考虑出警半径、治安状况等因素,将市区10个分局、70个派出所整合为20个分局,新分局辖区小于原来的区,但明显大于原来的派出所[10],通过扁平化管理既减少了群众办证的中间环节和办证负担,又实现了警力下沉。这种警力跟着警情走的思路,在机构编制管理上充分体现了警务工作不同于一般政务工作的特点,值得借鉴和推广。
二是坚持授权与限权相结合,依法授权地方公安机关自主选设内设机构。建议修改《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地方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必设的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权限,同时,授权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当地警务实战需要,在不突破规定总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选设机构,确保各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与其职能相匹配,与其事权相一致。
三是在制定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指导意见时,积极构建“大部门大警种”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如,针对刑事侦查职能过于分散、影响刑事办案质量的问题,按照适度整合刑事侦查职能的思路,适当集中刑事案件管辖权,整合公安机关尤其是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禁毒、刑事技术等部门,形成打击犯罪的“拳头”力量。又如,针对监管场所管理力度亟待加强的问题,积极推进设区的市监所管理体制改革,将区辖所的以块管理为主变为市直以条管理,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置监管场所。
2.强化执法协作的刚性约束
建议在划清中央和地方警察事权的基础上,依法、科学规范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执法协作。一是明确进行执法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要明确人员调动、设施使用、经费负担和行为责任。如,针对跨区域系列团伙案件,应当明确由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指挥侦办,上级公安机关有权指令有关公安机关在人员、设施上提供支援。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也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经费保障上作出统一安排。提供协作的公安机关仅对具体协作行为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则对组织指挥协作的行为负责。二是明确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执法协作的监督权,加大对拒不提供协作、消极协作行为的问责力度。如,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需要有关单位协助侦查时,上级机关应当指挥有关单位协助侦查。有关单位拒不提供协助,或者推诿拖延,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的,上级机关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该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行为责任。
3.依法规范使用辅警
建议借鉴英国《1996年警察法》和《2002年警察改革法》、新加坡《辅助警察条例》、香港特区《辅助警队条例》等国家和地区关于辅警立法的有益做法,认真总结苏州等地关于辅警管理的实践经验,在国家层面尽快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机构设置、招录训练、奖惩考核、警务保障等有关内容,确保辅警依法、科学、文明地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促进辅警队伍管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4.深化科技强警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开展“四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业务需求为导向,以规范采集为基础,以整合共享为核心,大力推动新技术应用,强化信息化机制创新,为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提升、业务工作的开展、队伍建设的进步和改革任务的推进提供有力的信息系统的支撑。
二是加大对有关技术设备、人员、经费的统一管理力度。刑事技术、信息通信等容易重复建设、可以资源共享的领域,地方各自为政不仅容易造成
资源浪费、信息壁垒,而且不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考虑到我国地广人多的特点,刑事技术、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技术设备、人员、经费完全由公安部统一管理,目前似乎还不够成熟,但公安部应当统一有关标准、加大垂直管理力度,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辖区内进行统一管理、保障落实。
5.加大实战化的教育训练力度
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训练对象的文化程度、工作经验和任职岗位,围绕提升民警在实战环境下处置复杂问题的能力,科学设置训练内容,灵活采取训练方式,通过推行专业化、小班化、精细化培训,切实提升训练水平。二是民警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发展训练等各类训练都应当注重战训合一,增加在校培训与实地见习的互动环节,尤其要突出现场执法、武器警械使用等实务技能的提高和巩固,以适应警务工作的现实需要。三是公安院校应当健全与实战对接的教学、培训、科研一体化工作机制,紧紧抓住教官、教材、教学三个环节,制定完善实战训练规范,建立健全大纲教材体系,建设一支专兼职的教官队伍,确保教育训练成果更好地转化为战斗力。四是建立完善常态化实战训练考核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警更加自觉地开展实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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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娜
On the Cause,Comparison and Inspiration of the“Theory of Improving the Police Force without Increase”
Zhao Xuhui
(Office of Reform,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Beijing 100741,China)
It is the British John Alderson who first proposed the“Theory of Improving the Police Force without Increase”.Under its direction,in the late 200 years,Britain realized the theory by taking the following five measures:1.to simplify police agencies and their internal organs;2.to classify administrative powers,and then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police departments and among local police departments by legislation;3.to make normal use of police assistants according to law;4.to apply widely technical methods including video monitors,DNA,etc.to improve the police with technology;5.to train the police with simulated combats.In China,we can reform the police according to our situation,take foreign theories and experiences for reference,standardize police agencies and their internal organs,enhance the cooperation of law-enforcement,employ policing assistants in a normal way,promote the appliance of technology as well as education and training,so as to realize the Theory of Improving the Police Force without Increase.
police management;the Theory of Improving the Police Force without Increase;the reform of policing mechanism;the reform of public security
D631
A
1009-3192(2015)05-0096-07
2015-07-15
赵旭辉,男,四川绵阳人,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公安部改革办借调干部,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警察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