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探讨

2015-12-08 15:28史一帆耿林林
人间 2015年3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史一帆 耿林林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0)

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探讨

史一帆耿林林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541000)

摘要: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符合消费者保护需要以及旅游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在旅游权益保护、合同法保护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护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需要完善赔偿制度、合同法和权益保障法。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

引言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迅速,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然而旅游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不少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消费者保护法方面。事实证明,现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在旅游权益保护、合同法保护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保护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意义

(一)消费者保护需要。

旅游业的开发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生理和精神需求,生理需求包括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力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为了缓解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人们常常选择通过旅游的方式来舒缓,因此促进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旅游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常常会收到侵害。只有建立与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才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二)旅游业发展需要。

消费者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越多,旅游业发展越迅速,相反的,消费者减少,对旅游业的发展不利。当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不合法现象,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却无法得到维护时,势必会造成消费者对旅游的热情,限制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消费者能够安心的继续旅游活动,加快旅游业发展进程。

(三)经济发展需要。

建立健全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促使旅游业的发展,为旅游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旅游业的发展还能够带动其他行业如交通业、零售业等的发展,还有利于吸引国外游客,对于促进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有着重要意义。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内容和问题

(一)旅游权益保护。

目前,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在旅游权益保护方面还有着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不足[1]。旅游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以及保障食品健康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等。虽然在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中,消费者的部分安全权益有所保障,但在对消费者的住宿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等方面保护仍然不够全面;第二,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旅游业经常通过各种夸大的宣传广告吸引游客,导致消费者所了解到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实质上这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旅游业中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表现有:利用时间差,缩短旅游时间,增加收费;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差、但价格昂贵的旅游产品;巧立名目,对原本说好免费的项目增加其他收费等,极大的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旅游途中经常会发生很多导游强制向消费者收费的情形,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益。

(二)合同法保护。

旅游业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格式化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旅游方会提供的服务内容,基本收费情况,以及双方享有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应该承担何种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格式化合同具有降低缔约成本,为消费者节省时间等优点,同时也能够有效预防旅游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能够有效预防法律风险。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化合同的特点违背了契约自由订立原则和平等公平原则,对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不利。此外,旅游合同的解除权也存在严重的缺陷。例如,消费者在旅游中,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三)基本权利保护。

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中关于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主旅行权。即消费者可以有自主选择旅游地点、旅游时间、是否参加导游安排的各种旅游活动以及购买旅游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情权。消费者有权在进行旅游交易之前了解旅游地点的真实情况,包括旅游产品的价值、价格、交通情况、旅游景点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旅游费用等,需要住宿的还必须具有住宿条件以及环境等的知情权[2];第三,安全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对部分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必须要做好防范措施,并制定风险预警机制。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对策

(一)完善赔偿制度。

当消费者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必须要有合理的赔偿制度才能够减少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此外,赔偿制度也包括对犯罪人的惩罚,称之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赔偿制度可以加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与意识,让消费者学会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采用正当的法律渠道保护自己。对于旅游经营者及不法分子则有良好的教育意义,可以有效减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净化旅游业的发展。

(二)完善合同法。

首先,合同法应该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按照消费者的意愿制定合同。合同订立双方必须口齿清晰,表述清楚,防止订立合同双方存在互不理解的情况[3]。合同内容要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该要负担的责任与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消费者对合同中的条例有任何疑问或者争议,旅游经营方应该尽可能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必要时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机构对消费者进行解释,消除疑问。

(三)完善权益保障法。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主要体现在完善旅行社的保证金以及社保制度上。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发展规模较小旅行社更为有利,能够有效减少旅行社的成本;完善社保制度可以统一国内外的社保标准,为我国旅游业开辟国际市场提供基础。

四、结语

综上,为了进一步保障我国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旅游交易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对我国的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进行再研究,针对民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也. 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5,05:349-350+353.

[2]武卓辉. 旅游消费者民法保护问题研究[J].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5,02:30-32.

[3]曹琪骏. 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探讨[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72.

作者简介:史一帆,女,河南洛阳,学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方向:民商法。耿林林,男,河南郑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0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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