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俞佳铖
副局长开创受贿“新模式”
文_俞佳铖
2014年9月9日上午,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广东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当庭判处王宏强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面对判决,站在被告席上的王宏强还有话要说,他想“强调”自己的这些“受贿”有其特殊性,比如“合资办公司”的收入不能算作受贿。
不得不承认,王宏强的确很狡猾,与一般的贪官不同,他的受贿方式很隐蔽,他以为这样就可以蒙混过关,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算再巧妙的伪装,到头来也同样难逃法律的严惩。
几次庭审中,王宏强都辩称自己通过“合作投资”而获得的收入不能算作受贿,但剖开其真实面目,王宏强的一些庭上诡辩很快就不攻自破。检察机关证据显示,王宏强的确是多次以“投资”名义入股相关车辆检测站。但在短短的一两年时间里,他收到的红利是8~20多倍不等的“投资分红”。这一现象正常吗?这能叫作正常的投资回报吗?
庭审时,审判长对此现象更是一语道破:“此案最大的警示意义在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心存侥幸,以为只要‘象征性’地投入点资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红获利,万一被查到也只是算违纪行为而已。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用‘合作投资’作幌子,把直接收受财物伪装成‘投资’形式,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本质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这些丝毫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
更值得一提的是,王宏强有两次“投资”的钱款还被退回了,这又是什么原因?其实很简单,像王宏强这样掌握着实权的人物,你只要有“投资意向”,已是下面老板们的万幸了,又何必要你来真的?2004年秋天,王宏强在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时,曾“愉快”地接受了佛山当地一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营者甄小勇以“投资分红”名义所送来的人民币164万元及美元、欧元各5000元。令人称奇的是,此前王宏强还真的对该公司“投资”过6万元,但这区区6万元钱,对于甄老板来说,这不能算钱,于是甄老板当即就来了个客气退款。这样一来,等于王宏强一分钱也没投资,但红利却照收不误!
后来,官至正处级副局长的王宏强故伎重演,在接受另一家摩托车检测公司和检测站实际经营者以“投资分红”名义送来的170万元时,他就变得非常心安理得了。因为在此前,他也以个人名义,曾给该公司投资20万元。当然,他所遇到的情况和前面大同小异,公司李老板收到王宏强的钱后,“坚决”要把钱退回。据当时在场的一名知情人士称,当时王副局长和李老板还是很“客气”地推来推去了一番,还弄得两人都面红耳赤的。当时,李老板一句话让在场的人都记忆犹新:“您王副局长何必这么客气来投资啊,您动动嘴就是对我们这些小老百姓最大的投资啊,不要说是20万,您就是说要投资200万,我们也算您一份……”这番话说得全场笑声起伏,掌声雷动,众人也开始进入“投资”后的下一个必需议程——酒足饭饱。
还有法官这么认为:像王宏强此类“空对空”的投资,即使有少量资金投入,但其动机还是不言自明的。请托人(行贿人)请国家工作人员出资合伙办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其他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或少量投入资金来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无疑。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及没有出资而获取“利润”,是这类以“合作投资”形式掩饰受贿本质的两个必要条件。“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共担风险”“是否为合作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影响力为合作人谋取利益”,是判断合作投资后分红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显然,王宏强几乎在一开始“投资”就意识到他这样的投资意味着什么。
法律界人士明确指出:如果官员不担风险只想盈利或投资后撤资(比如两个老板给王宏强退回投资金)仍享受分红,则属于收受干股,涉嫌受贿。“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才是真正的股权合作,但党政干部如果有这类行为,则违背了不得经商、办企业之规定,属于违纪。
王宏强被法院一审判刑10年
再来看看王宏强除了与人“合资办公司赚钱”本事外,还有什么其他赚钱方式,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就连区区一张“佛山市禅城区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登记表”,王宏强都在上面动足了脑筋。
2013年,佛山市政协对部分汽车检测站进行实地调研发现,这些监测站在车辆年审方面存在“花高价请中介代办”现象。随后,佛山市纪委对此立案,市检察院也随即展开侦查,机动车年检黑幕被逐渐拉开。其中高价出售检测登记表牟利为最严重违法行为。当时,佛山市物价局定价为每张180~230元的“佛山市禅城区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登记表”,在一些检测站竟以每张500~800元不等的高价对外出售。这样一来,每卖一张表格就能赚取钱财300~500多元。对于这些情况,幕后最重要的支持人物正是王宏强。
出假证明违规放行不合格车辆。有行贿人如实供述,通过检测站工作人员,对已购买高价检测表但存在安全性能不合格、尾气排放不达标或擅自改装等大量问题车辆,他们使用的手段是,冒充顶替或修改数据等,使检测中各项指标均达到合格,同时还出具虚假“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从而使不合格车辆违规顺利通过“检验”。
有证据表明,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佛山市泓信摩托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罗南分公司在索取了非法收受的高额检测费用后,仅仅这一家公司,就使用造假作弊软件系统使得通过年审的不合格车辆多达5640辆。据相关人员交代,两年时间,这家检测站实际经营者李老板获利至少在2200万元以上。可想而知,在李老板获得巨大利益的背后,王宏强获得的“红利”自然也不会少。
除此之外,王宏强是不会放过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一项获利机会的:为驾校增加考试学员名额、提高驾校收益,为汽车销售公司等在车辆上牌、审批速度、办理车展巡游、“车主小秘书”、车辆违章处理提供方便等等,这些在外行人看起来云里雾里的事情,王宏强在“帮办”中显得很是得心应手,因为他的所有“帮办”结果只有一个:有钱赚。几年里,他在这方面共收受周姓、钟姓等15名老板的钱财共计人民币94.43万元、港币4万元。
王宏强还有一种受贿方式,也是大多数受贿官员都拥有的一个“强项”,那就是接受那些急迫需要提拔的下属的“上贡”。有证据表明,王宏强任副局长或任交警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多次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为他们的工作、提拔、调动给予充分照顾,涉嫌金额百万元以上。
2010年春天,当时王宏强还是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下属车管所检审中队的一名凌姓指导员突然托人找到了王支队长,说有事要商量。王宏强开始是站在办公区域的走廊上和凌姓指导员说着话,但凌姓指导员说完了话却迟迟不走,说还有话要去办公室说。王宏强马上就明白了凌姓指导员的意思,他当即说:“行,还有什么事,咱们上办公室慢慢谈。”于是,在办公室里,凌姓指导员从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意思明确,需要支队长在提拔时给予关照。王宏强几乎没什么迟疑,收下。随后,凌姓指导员果然得到任用。当然,随着王宏强的落马,凌姓指导员的“金色盾牌”没了,自然也跟着被查。
2013年春节前夕,王宏强已任佛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下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中队一泮姓队长托人送来5万元,王宏强说:“不必客气,钱多了,不就是继续想在队长任上干吗?”但说归说,钱照收。泮姓队长好梦不长,9个月后的2013年10月,王宏强被“双规”后,泮队长自然“前赴后继”被拿下。
细数这些想提拔或调动的下属,他们的普遍心理一是随大流,别人送,我岂能不送?二是送的人都有好处捞,我送送何妨?一位参与经办王宏强案的纪委人士指出:给王宏强送钱送物的多个人员,最终结果可想而知,但从中可以得出一个道理:正是因为有了王宏强如此这般的贪官,他所培养出来的下属才会更黑更坏;而根治王宏强之流,从一定意义上也根治了毒瘤蔓延,这一意义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