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秀红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对虐童案的分析
侯秀红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现在虐待儿童的案件很多,但是我国法律还对于此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应该借鉴一下外国的法律,完善虐待儿童的法律,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虐待;法律
什么让现在的老师这么不人道,在人的印象中老师应该是让人尊敬让人去学习的楷模。现如今的老师都怎么了?人心都是肉长的,你若是看不惯家长骄纵溺爱无度也不能把白脸唱成了撒旦脸啊!更何况,虐童案中多数事件起因令人匪夷所思,出勤率、孩子摔倒之类再平常不过的事都能变成导火索,实在恐怖!拜托!没那个爱心和耐心就别当什么幼师,开什么幼儿园!既然干了起码得有点职业道德行不行!我们一定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
近期连续曝出的幼儿园教师向儿童施暴事件,引发中国社会深刻反思幼儿教育事业亟需更多关爱,加大扶持填补幼教资源空缺,改变学前教育观念,甚至引虐童罪入刑法等呼声渐高。
河北省民办幼儿园:针扎体罚逼喝尿
距离发现儿子小泽臀部的伤痕已经过去了十天,赵女士还清晰地记得事发当天的情景。3月12日,她接到园方通知,说4岁的儿子小泽在幼儿园玩滑梯时不小心磕破嘴,于是便把小泽接回了家。但在小泽上厕所时,她发现他臀部竟然有5个红点。赵女士连忙问小泽,直到对孩子承诺“不送你去幼幼了,给你换个幼儿园”,小泽才说是“小张老师拿针扎的”,因为“我在玩滑梯的时候摔倒了,小张老师很生气说我淘,用针扎了我屁股,一共扎了五针”。
孩子提到的“小张老师”正是带班老师,一个才19岁的姑娘。赵女士立刻报了警。
燕郊西城派出所的民警进入幼儿园后,园方给赵女士播放了当天的监控录像。但赵女士看到里面只有小泽的几个不连贯画面,就连园方承认的小泽磕破嘴的镜头都没有,于是她认为监控录像不完整,怀疑被动过手脚。3月21日晚,小泽突然说:“妈妈你知道什么是‘尿骚’吗?”他告诉赵女士,除了用针扎,小张老师还逼孩子喝尿、吃鼻屎!小泽说,小张老师曾经接来一杯用可乐瓶子装的尿,让小泽、墨墨和另外一个“不听话”的孩子喝。因为尿太臭,自己死活没喝,而墨墨和另外那个孩子把尿喝了下去,墨墨还吃了小张老师挖出来的鼻屎。
现在虐待儿童的案件很多,很多人要求在刑法中专门规定“虐待儿童罪”。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此类事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对于虐待儿童的案件,可以适用故意伤害罪。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行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是刑法的基石。专家学者的评论是正确的。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但没有触犯到刑法。如果肇事老师的行为构成了轻伤害的结果,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那么,还有必要专门在刑法中制定“虐待儿童罪”吗?
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武器是最后一道防线,很多违法的行为是不需要动用最后一道防线来惩治的,以免造成刑法的扩大化和滥用。惩罚违法行为的方法很多,刑法不一定是最好最有效的方法。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是最严厉的,因此,罪行法定就应该慎重。
但是从长远来看,如果要给此类事件以恰当的定罪量刑并在未来进行有效预防,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应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做扩张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显得狭隘,已不能适用于处理诸如家庭幼教虐待孩子、公寓护工虐待老人等新问题。因此,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除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主体对儿童和老人的虐待行为,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情节严重者做扩张解释纳入虐待罪其中,从而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虐待儿童的行为虽然对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但是心理、精神伤害尤其是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虽然,不用单独制定“虐待儿童罪”,但是也应该在虐待罪中明确规定虐待儿童的情形,并把虐待儿童的罪刑制定的稍微严格一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给儿童的学习和成长提供一个健康宽松的环境。
能够有效维护儿童权益国家和地区有一个共同点——具备一套完整的、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如在日本,政府建立了专门的儿童虐待咨询机构,由专职的工作人员负责了解和处理虐待儿童事件,帮助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举报和监督机制,才是保护儿童、使儿童利益实现最大化的有效途径。
法国、荷兰、日本以及香港地区并未设立具体罪名,而是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虐童行为纳入到其他犯罪的规制范围里。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设立虐童罪等罪名。新西兰、德国等国家为遏制虐童专门设立了特定罪名。德国设立了“违背监护或教养义务罪”,《德国刑法典》第171条规定:“严重违背对未满16岁之人所负监护和教养义务,致使受监护人身心发育受到重大损害,或致使该人进行犯罪或卖淫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
我们可以从国外的一些法律来得到启示,从而使虐待儿童的案件,可以有法可依,更好地保障儿童的权益。
在虐待儿童方面,我国的法律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从法律上规定了儿童的权益,才能更好地威慑那些虐待儿童的不法分子,使儿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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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64X(2015)10-0056-01
侯秀红,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3级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山东聊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