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证据罚我,能打赢官司吗?

2015-12-07 21:09杨晓峰
长江蔬菜·技术版 2015年11期
关键词:农业局电子邮件公证

杨晓峰

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导读:长沙市牛先生问:因某个新品种很受欢迎,我们公司采购了该种子500 kg,在与种子供应商实施买卖行为时,我们通过电子邮件交流。结果农业局以销售假种子为由查处我们时,仅用我们交往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我们想起诉农业局,能赢吗?律师解答:农业局仅用电子邮件作为处罚贵公司的证据,如果农业局没有对电子邮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等措施,若贵公司对农业局的有关违法事实认定持否定态度,那么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很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经典案例:长沙市牛先生问:我是种子公司的销售员,因某个新品种很受农民欢迎,于是采购该种子500 kg,在与种子供应商实施买卖行为时,我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全部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结果农业局以销售假种子为由查处我们时,仅用我们交往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若我们起诉农业局,能赢这场行政诉讼官司吗?

“在线律师”:

牛先生好,您提出的问题是关于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由于您没有明说公司是否有售假行为,故我是以贵公司没有售假为前提来回答您提出的问题。当然,如果贵公司确有售假行为,那么农业局处罚你们那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你们应主动接受处罚,并积极配合农业局做好证据收集和案件查处工作。

下面我以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根据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据文书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等证据材料。

书证是以文字、图案、符号等形式记载内容,可以证明事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形式。

物证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和通过介质材料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形式的信息资料。

证人证言是知晓案件事实的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案件事实及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申辩和辩解。

鉴定意见一般指取得法定许可,经受委托或受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或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对于非法定许可机构或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采纳的可能性很小。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现场和实物情况的书面记录。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认定,但被处罚人对自然规律及定理以外的前述事实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则除外。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同时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

真实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没有了真实性,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不能再现违法行为的真相,其证据材料不仅是无用的、无效的,而且是有害和非正义的。

关联性是证据材料的最低要求,证据材料只有与案件事实本身具有一定或某种关联才有可能成为该案的证据,否则,即使其具有合法、真实的证据属性,对于案件来讲就没有任何用处或意义。

合法性是指证据材料的形式和取得必须符合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采取法律禁止的方法、手段去获得证据,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去获得证据,一个证据即使内容真实而且也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如不合法,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⑤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⑥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合法的依据。

①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③被处罚人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④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⑤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被处罚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和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endprint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③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④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⑥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电子邮件是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中,与电子数据交换一样,电子邮件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是目前广泛使用的信息交换形式,有远大的发展前途,是未来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证据形式, 其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证据形式的特点。

①电子邮件传输便捷、快速、隐蔽和高效,收集经济、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小、可反复重现。发件人和收件人有唯一性,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账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②电子邮件易于编辑、易被破坏,易被删除和篡改,同时不易证明已被编辑、已被删除和篡改,故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不稳定性和随意性等。

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尽管电子邮件的特点显见,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材料仍可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一面,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形式。

从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电子邮件通过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最后被人民法院认证作为判案有效证据的情形主要有2种。

①一方当事人把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举证时,利害关系人的对方接受并认同电子邮件证据材料的形式和其内容。

②一方当事人把电子邮件发送给对方且对方收到电子邮件后,任意一方或第三方请无利害关系人对电子邮件发送的内容、时间等作证,并对该作证专门制作证明文件。如当事人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请律师见证、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等。就其效力和便捷性来讲,请公证机关公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证据效力有不同主张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电子邮件的公证文书及对应的封存介质,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有关事项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依法查证属实后,可直接认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且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公证文书就被否定。若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而只有一般意义的反向证明材料,法院仍会认可公证文书的内容,肯定电子邮件。

结合本案,农业局仅用电子邮件作为处罚贵公司的证据,如果农业局没有对电子邮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等措施,若贵公司对农业局的有关违法事实认定持否定态度,那么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很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更正声明

《长江蔬菜》2015年10月上半月刊总第393期21页,①播种育苗一段,应为:“营养钵或穴盘育苗(70孔),春播黄瓜,播前进行温汤浸种,将种子放入55℃的水中浸泡10 min,再放入32℃的温水中浸泡4 h捞出,用纱布包好放在5℃的环境中冷藏一夜。第2天取出用凉水冲洗后将种子置于30℃左右的环境中催芽,24 h后待种子露白后即可播种。夏秋黄瓜育苗要采用遮阳网覆盖。”特此更正!对给读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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