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

2015-12-07 01:08李娟黄仁树四川省什邡市畜牧食品局
中国畜牧业 2015年4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业主

文│李娟 黄仁树(四川省什邡市畜牧食品局)

依法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

文│李娟 黄仁树(四川省什邡市畜牧食品局)

近年来,规模养殖场提供的畜禽及其产品量占据整个畜禽养殖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向社会提供畜禽产品的主要力量。因此,搞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已经成为提高养殖业效益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需解决的问题

大型规模养殖场绝大多数都非常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养殖场选址、布局合理,有专业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和防疫设备、设施,养殖场也取得了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相对来说,一些中小型规模养殖场由于资金投入限制和观念的落后对动物防疫工作就显得重视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防疫设备设施简陋。有的养殖场场区出入口处没有设置消毒池,或者虽然有消毒池、但是长期不放消毒液或者不定期更换消毒液,使得消毒池形同虚设;有的没有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或者虽然有苗冷冻(冷藏)的冰箱或者冰柜,但是疫苗和食物等物品长期混放在一起造成疫苗污染。这与《动物防疫法》对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要求不相符,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效果。

2.养殖场业主文化水平、专业素养参差不齐。目前,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扶持补贴政策的施行,从其他行业加入到

养殖行业的也逐渐增多,由于业主和管理人员的文化、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他们对动物防疫科技知识掌握的程度也不一致,有的掌握较深较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长期的实践经验,能科学合理地管理好规模养殖场,并督促饲养、防疫技术人员做好本场的动物防疫工作,养殖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有的则欠缺动物防疫知识,甚至是门外汉,动物饲养管理、防疫全听有经验的养殖户指点或者仅凭过去个人从事散养的经验办事。由于部分养殖场业主动物防疫知识的欠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所在的养殖场也就不能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而引起养殖场动物疫病的发生,影响养殖场效益、造成养殖场的亏损甚至倒闭。

3.养殖场缺乏专职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养殖场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是开展本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力量和保障。动物防疫工作是否正常开展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是养殖场取得效益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养殖场成败的关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该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但是多数中小型规模养殖场为了节约动物防疫资金支出没有聘请专职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的仅有兼职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一些场甚至没有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场内动物防疫工作全由业主或者饲养人员兼职。由于文化知识和专业素养的缺乏,动物防疫工作靠工作人员自己摸索,通过听别人介绍和看药品、疫苗的说明书开展,严重影响动物防疫效果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4.动物防疫制度不健全。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是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养殖场动物防疫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规模养殖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该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但是一些规模养殖场没有根据场内实际情况制定该场的动物防疫制度;有的制度不结合本场实际而是直接抄袭其他养殖场;有的制度不齐全;有的虽有制度,但是制度没有上墙;有的有制度,但是动物防疫人员没有按照制度要求从事本场的动物防疫工作;或者不执行药物的休药期,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这些情况造成了场内动物防疫工作杂乱无章。

5.无养殖档案或者填写不规范。畜禽养殖档案记载的动物防疫内容反映了养殖场防疫的基本情况,对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有效防控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也是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畜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并载明了养殖档案应该具有的内容。而一些养殖场业主对养殖档案建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养殖档案;有的虽然有养殖档案,但是填写不规范;有的则是动物防疫时不填写,要办动物防疫体条件合格证时才不合防疫实际的补填一些内容。

二、应对措施

针对规模养殖场在动物防疫中存在的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培训力度,提高业主和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人员素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强化对规模养殖场业主、动物防疫人员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新知识的培训和现场指导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技术人员配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一是把本场内文化水平高的工作人员选送到大中专院校畜牧兽医专业学习;二是从大中专院校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中聘用;三是从有技术职称或者执业兽医资格证的退休兽医工作人员中聘用;四是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发证的乡村兽医中聘用。

2.细化标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规模养殖防疫行为。为了使基层兽医主管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督有章可循,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农业部或者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畜禽种类和养殖场规模大小出台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细化标准要求。市、县、乡(镇)兽医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力度,规范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加强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的采样监测,监测免疫抗体水平和可能存在的疫情隐患。发现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应督促规模养殖场加强免疫;对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疫情隐患应该指导规模养殖场采取相应的动物防疫措施,消除疫情隐患,提高防疫效果。

4.建立防疫保证金制度、增强业主动物防疫主动性。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建议国家和地方财政在给予扶持补贴政策时学习其他行业经验,在建场完成后不全部划拨扶持补贴资金,可以先预留一部分防疫保证金,在建场完成后的2年内待各项动物防疫条件和执行情况都符合法律法规和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经过相关专家评审合格后才将防疫保证金划拨,这样有利于增强规模养殖场规范自身防疫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建立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补贴政策,改善防疫条件。养殖业生产效益既受到动物疫病风险的影响,又受到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而规模养殖场是养殖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业主每年投入资金不断改善动物防疫设备、设施条件,同时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因此,应该建立国家对规模养殖场防疫补贴政策,帮助业主抵御市场和动物疫病风险,增强他们发展养殖业的积极性。必要的设施、设备是规模养殖场进行动物防疫的基础条件,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是规模养殖场做好防疫的关键,建议对规模养殖场防疫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费用,每年经辖区兽医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国家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聘用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可以经辖区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分别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每年给予不同等级的补贴,调动他们改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动物防疫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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