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顾梓玉 郑雪倩 高树宽
不实新闻报道侵害医院名誉权案例评析
文/顾梓玉 郑雪倩 高树宽
案情回顾
2000年9月5日某省某报社的记者以《做手术做成了哑巴》为题发表了一篇新闻报道。该报道这样描述:“20年前一次不大的食管憩室切除术,使患者成了哑人。1980年11月,该患者因感到喉部不适,到某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进行了食管憩室切除手术,这本是一个小手术,但就是这次小手术伤及了他的喉返神经,导致失音,从此有口不能言... ...”。
该医疗纠纷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患者术后所致的声音嘶哑为术后并发症,并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范围。
此后,该医院以患者术后一直可以说话,只是声音嘶哑并未成为哑巴为由,认为新闻报道歪曲事实,严重失实,侵害了医院的名誉权,将该报社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报社报导的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被要求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同级别的报刊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承担诉讼费100元。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否构成侵权,重点是该报道标题“做手术成为哑巴”,以及在报道内容中使用了“哑人”、“有口不能言”等表达是否属实,以及“食管憩室切除术”究竟是小手术还是大手术,是否误导读者认为“某市中心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将病人做成哑巴”。
这些表达都是构成不实报道的重要证据。
本案在庭审中,围绕该报报道是否失实,是否侵犯医院名誉权展开庭审辩论。主要有如下两个焦点:
第一,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失音与哑巴的区别,手术是大手术还是小手术展开辩论。
报社认为:新闻讲求时效性,不可能不出一点差错,“严重失音”与“哑巴”、“大手术”与“小手术”之间是轻微的差异,不构成严重失实。
医院认为:“严重失音”与“哑巴”“大手术”与“小手术”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哑巴是不能说话,有口不能言,声音嘶哑是能说话但是声音沙哑。根据该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食管憩室切除手术属于大手术而非小手术。
法院认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公正。患者因手术的并发症导致严重失音,但严重失音与哑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失音是发音说话不清楚,哑巴则是不会说话,二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别。食管憩室切除手术因位置重要,手术难度大,按医疗机构认定属于“大手术”范围,存在相应的难度和风险,两者并非细微差别。为达到新闻效应,该报社将这两个概念人为地进行了夸张和故意渲染,完全扭曲了新闻的真实性。此外,所谓新闻的时效性是指新闻应具有“新”“热”两大特征,目前医疗纠纷确属社会关注的热点而20年前已定性的纠纷已不能称为“新”。
第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该医疗纠纷案件是否为医疗事故展开辩论。
报社认为“报道中的医疗纠纷,是严重的医疗差错”。
医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术中因误伤喉返神经造成声音嘶哑,这种误伤属于手术并发症,不是医疗差错。
法院认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术后并发症应由法定机构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该纠纷经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属于术后并发症,鉴定机构也没有认定存在医疗差错。该报社不是法定的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机构,不具备医学知识,其所认为的存在严重医疗差错,仅仅是报社一厢情愿的错误判断,不能代表事实。因此,不以法定鉴定机构的结论作为依据而以个人意志认为是严重医疗差错并发表于报纸,实属失实报道。
新闻报道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公正。二审上诉人所属报刊应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在批判性作品中主要事实失实,理应认为新闻的基本内容严重失实,并非轻微失实,新闻工作者对学术词语的无知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因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辩称报导没有失实的理由证据不足,法律不予支持,导致最终败诉。二审上诉人被要求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同级别的报刊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篇正确的批评报道可以提醒人们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相反,一篇不符合事实的批评报道会欺骗群众,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在医疗纠纷日益紧张的社会环境下,不实的媒体报道屡见不鲜,成为了加剧医患矛盾的原因之一。有的新闻媒体在未弄清事实的情况下,为抢新闻冒然报导,极易使报导失实,从而违背职业操守。新闻记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是必要的,但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严格遵守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提升法律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促进医患和谐和社会稳定做出努力。尤其对一些关键性的学术语言,应当明确内涵方能正确运用进行报导,应当避免故意渲染、歪曲事实、加剧医患矛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